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合集下载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什么是⾏政诉讼中的第三⼈在⽬前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逾期起诉的可能性极⼩,可能会出现⾏政诉讼第三⼈对原告起诉逾期的质疑,那么,什么是⾏政诉讼中的第三⼈吗?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友咨询】什么是⾏政诉讼中的第三⼈?⾏政诉讼中的第三⼈具有哪些特征?【律师解答】⾏政诉讼中的第三⼈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的第三⼈。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享有⾏政实体法上的权利,⽽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政诉讼中第三⼈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因新的诉讼⽽带来的⼈⼒、物⼒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政诉讼中的第三⼈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政诉讼中第三⼈的特征:1、⾏政诉讼中第三⼈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个,也可以是多个。

2、⾏政诉讼中第三⼈是同被诉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的⼈。

⾏政诉讼中第三⼈的存在是以他有⾏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政⾏为没有⾏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政诉讼中的第三⼈。

例如,甲向⼄借款⼆万元,后经政府批准,⽤该款建房⼀所,但是⽔利部门认为甲的房屋系建在河道旁,影响泄洪,乡政府越权审批⽆效,责令甲拆除房屋。

甲对处罚不服,起诉后,乡政府可以作为第三⼈参加诉讼,⽽⼄却不能以第三⼈的⾝份参加诉讼。

因为是⽔利局的具体⾏政⾏为并没有消灭甲、⼄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0 . 文 献标识 码 : A

有 独 的诉 讼权利 、 承担 独 的诉 讼义务 l 带 证 贞任 , 但 是 不 《 政诉 讼法》 第2 7条规 定: “ J 提 起 诉 讼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得 就木 诉 的 诉 讼标 的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提 …独 的 诉 有 利 火系 的 其他 公 、 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 可 以作 为第 三 人 l I l 讼 请求 。 请 参 加 诉 讼, 或 肯 由人 法 院通 参加 诉 讼 。 ” 针对 这 一条 , 学 4 、行政 诉 讼的第三 人 参 加诉 讼必 须在 诉讼开 始之 后 …f 者 们 纷纷 埘 行 政诉 讼第三 人 作 …定 义 , 代 表 性观 点 如 一 卜 : 应松 结 之前 , 甭 则就 不 发 生第 三 人参 加诉 讼 的 题 。 年 教 授认 为:“ 行 政 诉 讼第三 人 是. J h ' l  ̄ t 与被 提 起行 政 诉 讼的具 5 、 行 政诉 讼第 三人 参 加诉 讼的方式 有 两 种 : 既可 以土 动
论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摘 要 依 据我 国行政 诉讼 法 的规 定 ,行 政诉讼 参 加


加 到诉 讼 中束 当事 人 。 ” 姜 明 安教 授认 为 :“ 行政 诉 讼 巾 的第三 人, 是指 同提 起 诉讼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彳 丁 利 关 系 , 为 了维 护 自
他 组织 。符 合 原仃 标 准 的一 定 可 以做 第 三 人 但 符合 第 三 人标 准 的去 ¨ 不 一定 能做 原 街 。 2 、 行 政诉 讼 巾的第三 人是 Ⅲ被 诉的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利 关 系 的 人 。此 处 的利 击 关 系 H前 公 认 为 是指 与 被诉 具体 { : 政 行 为 有 法律 一 I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并 兀 . 仪 限 于行 政 法 一 J : 的权 利 平 I l 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即成为第三人。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如何完善两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中,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过于严格,限制了第三人的申请权。

据相关规定,第三人在申请参加行政诉讼时,必须具备明确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导致了很多真正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无法充分证明利害关系而无法申请参加诉讼,从而无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使得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实际效果受到了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无法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尽管第三人被允许申请参加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并不够充分,常常只是作为旁听者、辅助者存在,其权利往往受到忽视。

法院在判决中通常只注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益,并未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导致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意义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关的完善。

应该放宽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降低对利害关系的严格要求,给予更多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第三人资格的机会。

法院应该更加关注和尊重第三人的权利,不仅需要公平对待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还应该在判决中充分考虑第三人的权益,作出对第三人有利的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出发,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可以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权利和地位,使得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更加稳固和有力。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实际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人诉讼权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等措施。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可将复议机关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因对行政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而被起诉时提起的诉讼。

其中,“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第三人并非起诉或被起诉的一方,而是与行政机关或起诉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他参与到行政诉讼中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

根据中国法律,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将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或起诉方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由于行政复议机关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因此将它列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成为当前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

接下来,笔者将就此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深入了解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该机关再次审查、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诉求。

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重新进行审查,如果情况确实如此,那么将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改变或确认。

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何种机构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角色起着怎样的作用呢?首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有权与原告和被告进行讨论,他们不仅可以阐述自己的立场,还可以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专业建议。

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通过贯彻法律和法规,加强与让各方沟通交流,使案件得到公正的解决。

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第三人的角色来看,他可以在行政诉讼中发挥更大作用的原因是,其本质上是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维权,以自身的力量帮助行政机关制定合理的制度和执行法律。

同时,与参与行政诉讼的其他方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不会受到任何利益冲突的影响。

因此,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维护公正与公平的法律情况是高度可靠的。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机关之所以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因为其有合法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其次,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的参与可以维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自身权益。

无论是调解还是声明权,行政复议机关都是非常重要的参与方。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行政诉讼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为法律中的一个独立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自愿参与行政诉讼的利益相关人,也可以是法院根据事实认定的必要参与人。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和结果产生着影响力,因为他们的存在可以使得争议更为全面地被审查和裁决。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也需要履行法院的指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可以根据他们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第三人也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被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以干预人的身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诉讼提出补充意见、提供证据等,从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享有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作为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享受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且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同时,他们也要提供证据、出庭听证等,履行参与行政诉讼的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将对行政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第三人的参与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结果的监督。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全面审查,避免了因行政诉讼当事人片面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通过综合各方观点和意见,可以促进纠纷的和解或达成妥协,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然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几种情形凡是与案件过程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第三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与本诉所争议的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来的含义就是除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他参加到原告与被告的诉讼中来,必定与本诉有密切的联系。

这种联系就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即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在客观上调整或涉及到了作为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的存在与变动,就直接决定了被行政行为所调整或涉及的第三人的行政法或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变化。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直接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特定权利和利益,才能视为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

并且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应源于行政法律关系,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既有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也有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还包括第三人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既有维护第三人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有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和全面正确解决纠纷的考虑。

因此,第三人的根本特征是他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也就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以两个以上当事人为对象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原告以外的当事人与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影响到原告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原告与其他行政机关之间的特定行政法律关系。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同样应为这一核心任务服务,紧紧围绕着合法性审查这一中心内容,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各种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整个社会管理得以有效进行,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既然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要服务于整个行政诉讼的目的,那么在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上应同样体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究竟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仅作了些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又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两条法规对第三人的概念及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然有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范围缺乏具体的规定,这就成为确定第三人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是确定规则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这种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具体应把握两个规则:
(一)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有一方是复合主体时,才有可能产生第三人(注: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第158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两方以上主体,且均为行政相对方时,其中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则另一方为第三人。如申请发明专利权的三人中,其中一人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两人被驳回申请,被驳回申请的一人起诉,其他两人均为第三人。这里需注意的是,第三人并非都像上述案例中仅作为行政相对方,有时亦表现为间接行政相对方。如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起诉,被侵害人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与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密切相关,被侵害人权利的得失与公安机关处罚行为的轻重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在被处罚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时,被侵害人可列为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三人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定的转换而成为诉讼程序上的当事人。

行政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可能以原告的身份存在,也可能以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存在。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法律关系中,有可能是行政相对人的形式,也有可能是行政第三人的形式存在。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有联系和区别的,行政第三人在一定情况下可以是行政诉讼第三人,但是,二者绝对不是同一概念。

与行政诉讼证人概念的区别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但是他并不同于证人,其区别在于:
(1)参加诉讼的目的不同。

证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自己的作证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证人没有自身的利益;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不仅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行政诉讼第三人有自己的利益。

(2)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自己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法院裁定允许其参加诉讼;证人则只能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诉讼地位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第三人有权发言、辩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直接作出判决。

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第三人也有权提出上诉;证人没有当事人的权利,只需如实回答所知案情。

(4)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关系不同。

行政诉讼第三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他产生影响;证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管被证明的当事人胜诉还是败诉,均都无须承担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

注释:
[1]应松年:《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修订本,第130页。

[2]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3页。

[3]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4]蔡琇媛:《论行政诉讼之诉讼参加制度》,.tw。

[5]程宗璋:《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地方政府管理》1998年第4期。

[6]林莉红:《行政诉讼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0页。

[7][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8][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83—84页。

行政第三人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上的一对概念,是实体法上的概念,而行政诉讼第三人是行政诉讼法上的概念,是程序法上的概念。

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可能因为一
[9]翁岳生:《行政法》,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670页。

[10]邢鸿飞:《论行政相对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号。

文章来源:律伴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