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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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

行政诉讼第三人举证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答辩状)【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均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

在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具有一致性,以促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

按行政案件的一般证据规则举证责任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被告因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违反证据规则的法律制裁,但当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为保护第三人在被告不举证情况下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增加了第三人的举证权利。

因此,被告不举证或逾期举证,人民法院则不能简单地判决被告败诉,复议机关也不能简单地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最高法行申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瑞年,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玲(张瑞年之妻),1966年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李振财,男,195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再审申请人张瑞年因与辽宁省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以下简称东庄组)、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市政府)、原审第三人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凌源市政府)、李振财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辽行终1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凤云、审判员张艳、审判员张剑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瑞年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凌源市松岭子镇东道村东庄村民组村民。

2023年10月,凌源市政府为东庄组核发了《林权证》,该证第五部分在林地四至的表述上将其持有《土地使用证》(编号:15-17)并使用的矿区用地包含在内。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0 . 文 献标识 码 : A

有 独 的诉 讼权利 、 承担 独 的诉 讼义务 l 带 证 贞任 , 但 是 不 《 政诉 讼法》 第2 7条规 定: “ J 提 起 诉 讼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 得 就木 诉 的 诉 讼标 的 具体 行 政 行 为 的合 法 性提 …独 的 诉 有 利 火系 的 其他 公 、 法 人 或其 他 组织 , 可 以作 为第 三 人 l I l 讼 请求 。 请 参 加 诉 讼, 或 肯 由人 法 院通 参加 诉 讼 。 ” 针对 这 一条 , 学 4 、行政 诉 讼的第三 人 参 加诉 讼必 须在 诉讼开 始之 后 …f 者 们 纷纷 埘 行 政诉 讼第三 人 作 …定 义 , 代 表 性观 点 如 一 卜 : 应松 结 之前 , 甭 则就 不 发 生第 三 人参 加诉 讼 的 题 。 年 教 授认 为:“ 行 政 诉 讼第三 人 是. J h ' l  ̄ t 与被 提 起行 政 诉 讼的具 5 、 行 政诉 讼第 三人 参 加诉 讼的方式 有 两 种 : 既可 以土 动
论行政诉讼 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摘 要 依 据我 国行政 诉讼 法 的规 定 ,行 政诉讼 参 加


加 到诉 讼 中束 当事 人 。 ” 姜 明 安教 授认 为 :“ 行政 诉 讼 巾 的第三 人, 是指 同提 起 诉讼 的具 体 行政 行 为彳 丁 利 关 系 , 为 了维 护 自
他 组织 。符 合 原仃 标 准 的一 定 可 以做 第 三 人 但 符合 第 三 人标 准 的去 ¨ 不 一定 能做 原 街 。 2 、 行 政诉 讼 巾的第三 人是 Ⅲ被 诉的具 体行 政行 为有 利 关 系 的 人 。此 处 的利 击 关 系 H前 公 认 为 是指 与 被诉 具体 { : 政 行 为 有 法律 一 I 的 权利 义 务 关 系并 兀 . 仪 限 于行 政 法 一 J : 的权 利 平 I l 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名词解释行政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解决纠纷的一种途径。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行政诉讼当事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为法律中的一个独立概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自愿参与行政诉讼的利益相关人,也可以是法院根据事实认定的必要参与人。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对于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和结果产生着影响力,因为他们的存在可以使得争议更为全面地被审查和裁决。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他们的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也需要履行法院的指令。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可以根据他们与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而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作为原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主动寻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第三人也可以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即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被行政诉讼当事人诉讼。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以干预人的身份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诉讼提出补充意见、提供证据等,从而影响审判的结果。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享有与行政诉讼当事人平等的诉讼权利,也要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作为当事人,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享受陈述权、辩论权、举证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并且可以要求法院进行独立、公正的审判;同时,他们也要提供证据、出庭听证等,履行参与行政诉讼的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将对行政诉讼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第三人的参与增加了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结果的监督。

其次,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法院对争议问题的全面审查,避免了因行政诉讼当事人片面的认识而导致的不公平结果。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有助于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通过综合各方观点和意见,可以促进纠纷的和解或达成妥协,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然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参与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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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I N E IF R TO CE C N O MA I N
20 06年
第3 期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黄 鸣 霞
( 浙江工商大学 浙江 杭州 30 31 10 5
摘 要 : 政 诉讼 中第 三人 的 范 围或 种 类 之 所 以在 理 论 界 众 说 不 一 , 行 实践 中 复 杂 多样 。 要 原 因在 于 对 第 三 人 的确 定 原 则 与 方法 没 有 科 学 地 主 统 一 。 文 认 为 确 定 行政 诉 讼 第 三人 应 在 对 “ 害 关 系” ‘ 民 、 人 和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 法 律 界 定 的 原 则 与 方 法 的指 导 下 本 利 与‘ 公 法 ’ 的 从 行政 诉 讼 的特 有

性质 出发, 结合确定 第三人制度的 目的 , 科学地确定第三人的范围和种类。本文主要 阐述 了对“ 害关 织, , 的法律界
定 的 原 则 和方 法 , 以度 对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分 类 的 具 体 分 析 。 关键 词 : 政 诉 讼 第三 人 ; 律 性 原 则 ; 理 性 原 则 ; 果 性 原 则 行 法 审 结


的利害关系是法 律上的权 利义务关系 。 行政诉讼法》 2 条中的“ 《 第 7 同 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政行 为有 利害关系 ” ,是指与被诉具 体行政 行为有 法律上 的权利义务关 系。 该规定表明所谓“ 利害关系” 只能是法律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 , 而不 能是事实 上的利害关 系。 笔者认为第 三人 与被告具体行政 行为在法律 上的权利义务 关系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点 ; 首 先 。 须 是一 种 法律 规 定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或 法 律 所 保 障利 益 的 必 得 失 关 系 。 如 , 民 甲开 车 违 反 交 通 规 则 撞 伤 了 公 民 乙 。 政 机 关 对 例 公 行 甲实 施 行 政 处罚 。 责令 甲赔 偿 乙的 医 疗 费 等 费 用 。 乙 的人 身 健 康 权 并 是 受 法 律 保 护 的 , 果 甲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乙 是 本 案 的 第 三 人 。 如 则 其 次 。 须 是行 政 上 的权 利 义 务关 系 。 如 , 必 例 甲村 与 乙 村 对 两 村 之 间 的某 片 机 动 地 的所 有 权 归 属 有 争 议 , 这 本 来 属 于 民 事 上 的 权 属 争 议 。 当行 政 机 关 将 该 片 机 动 地 的所 有 权 确 认 给 乙村 后 , 但 由于 行 政 机 关 的确权行为具有行政 法上 的公定力 , 甲 、 对 乙两村 都有法律上 的确 定力量 , 从而使得原来 的民事法律关系转 化为行政法 律关系 。 甲村 丧 失 了 提 起 民 事诉 讼 的诉 权 , 只能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甲 村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若 则 _村 是 第 三 人 。 己 再 次 , 是 行 政 法 上 的直 接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 如 , 必须 例 甲单 位 未 经 行 政 机 关 审批 ,擅 自与 一 建 筑 工 程公 司 签定 一 幢 楼 房 的建 筑 合 同 , 在 聿 l筑 过 程 中被 行 政 机 关 处 罚 : 除 该 违 章 建 筑 , 甲单 位 罚 款 一 万 元 。 拆 对 此 行 政 处 罚对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的 利 益 肯 定 有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 是 由 于该 但 行 政 处罚 的相 对 人 是 甲单 位 , 该 行 政 处 罚 没 有 直 接 涉 及 该 建 筑 工程 就 公 司 的权 益 。所 以该 建 筑 工 程 公 司不 能 成 为 该 案 的 第 三 人 。 ( )审理性原则 所谓审理性 。是指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二 时 , 权 根 据 案 件 审 理 的 需 要 , 定 通 知 与 案 件 审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有 决 的 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或 是 否 同 意 白认 为 与 案 件 审 理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人 作 为 第 三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申请 。 就 是 说 , 据 我 国《 政 诉 讼 这 根 行 法》 2 第 7条的规定 , 人民法 院对 行政案件所拥 有的审判权 , 也制约着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界定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不象民事诉讼那样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

他不仅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享有行政实体法上的权利,而且享有诉讼法上的一些权利。

如请求赔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参加,既可以实现诉讼的合并,简化诉讼程序,也可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还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因新的诉讼而带来的人力、物力等审判资源的浪费。

因此,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就此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对第三人的几个规定(一)对于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page](二)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page]1、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人主体具有多样性,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

2、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存在是以他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前提,如果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他就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与范围
行政诉讼的核心任务是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同样应为这一核心任务服务,紧紧围绕着合法性审查这一中心内容,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纠正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各种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整个社会管理得以有效进行,实现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既然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制度要服务于整个行政诉讼的目的,那么在第三人的确定规则上应同样体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究竟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仅作了些原则性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又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两条法规对第三人的概念及其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既然有关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范围缺乏具体的规定,这就成为确定第三人规则需要解决的问题,尤其对于利害关系的理解是确定规则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这种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具有行政诉讼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具体应把握两个规则:
(一)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中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有一方是复合主体时,才有可能产生第三人(注:罗豪才、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 年版, 第158页。)。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承受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两方以上主体,且均为行政相对方时,其中一方作为原告起诉,则另一方为第三人。如申请发明专利权的三人中,其中一人被批准授予专利权,两人被驳回申请,被驳回申请的一人起诉,其他两人均为第三人。这里需注意的是,第三人并非都像上述案例中仅作为行政相对方,有时亦表现为间接行政相对方。如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罚人不服处罚起诉,被侵害人虽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由于公安机关的处罚行为与其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密切相关,被侵害人权利的得失与公安机关处罚行为的轻重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在被处罚人以原告身份起诉时,被侵害人可列为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分类
镇 江 社会 科学 2 1 0 0年 第 4期
邱 凯 邓 铭 琛

第 三 人 是 行 政 诉 讼 中 一 个 十 主 体 是发 回重 审 的法 定 事 由 . 以 接 利 害 关 系 第 三 人 和 间 接 利 害关 所 或 分复 杂 的问题 。尤其 在第 三人 的特 在 审判 实 践 中 法 官 往 往 会 倾 向 于 系 第 三人 。 者 划分 为 必 然 性 利 害 征 与 范 围 的理 解 上 , 于 《 政 诉 宁 滥 勿缺 . 而 造 成 司法 资 源 的浪 关 系第 三 人 、 由 行 从 或然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讼 法 》 定 得 不 很 具 体 , 实 践 中 费并 影 响 了司法 效 率 。 规 在
很 难 把 握 , 易 引起 争 议 。而 且在 容
人 和 预决 性 利 害 关 系第 三 人 , 也有
对 于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的 确 认 论 者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第 三 人 在 诉 讼
实 务 上 也 缺 乏操 作 性 , 以应 付 错 标 准 和分 类 , 论 者根 据 与行 政 诉 中 的 地 位 划 分 为 处 于 原 告 地 位 的 难 有 综 复杂 的 司法 实践 。由于 遗漏 诉讼 讼 利 害 关 系 的 密 切 程 度 划 分 为 直 第 三 人 、 于 被 告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 处
通 俗 地 讲 就 是 “ 蛋 不 要 放 在 同 一 个 篮 子 里 ” 已 成 家 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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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 单 位 : 京 师范 大学 商 学院 ) 作 南
镇江社 会科 学 2 1 0 0年 第 4期
支 持原 告 诉讼 请 求 的第 三 人 、 持 支 被告诉 讼请 求相 独立 的第 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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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法律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依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个人或者组织,并且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里的利害关系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这是与民事诉讼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即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不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从而享有与原、被告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

例如,在诉讼中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

但什么样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行政诉讼法未作具体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一归纳、探讨。

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

一、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要有:
1、行政机关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两个以上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一部分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一部分人不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被处罚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因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而被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被处罚人或者受害人作为
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一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有关民事争议所作的处理或者裁决不服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当事人未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4、联营、中外合资或者合作的联营、合资、合作中的一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起诉的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土地的所有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

主要有: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被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通知相应行政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几个行政机关共同实施某一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只起诉其中的一部分,不同意追加其他行政机关为被告,则这些行政机关应作为第三人。

2、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共同署名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因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被告,人民法院通知非行政机关的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

主要有:
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

如行政机关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予以处罚,而其该行为经过了另一行政机关批准,批准原告进行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人。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

行政机关赋予某公民或组织某种权利或资格,他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该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而提起诉讼的,则被赋予权利或资格的该公民或组织应当作为第三人。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

因为质量不合格或密封产品的容量不足,主要责任在于生产者。

原告如不知情,受处罚后,可向其追偿。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

因为份量不足可能是由于计量器具不准确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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