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几个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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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

浅谈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做出合理的界定,是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基础。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依照该条可知,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案件的处置结果有利害关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第三人的特点,仅与案件的处置结果有利害关系不可能成为诉讼的第三人。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此规定有各自的观点和表述。

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确实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有学者以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同原被告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组织,自己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有学者以为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关于他人所提起的行政诉讼,以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此可见,我国学者大多以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来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

我国台湾法学界以为,所谓诉讼第三人,依各国法制及学说严格概念,系指行政诉讼要紧当事人(原告或被告)之外之第三人,其法律上利益或权利将受到裁判阻碍,而于本案程序终结前参与他人系属中之诉讼程序,并为裁判既判力所及者。

[4]德国行政诉讼法65条第1款和第2款,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裁判结果的阻碍或第三人与系争法律关系有关而裁判需对该第三人合一确信,能够申请或由法院传唤其参加诉讼。

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规定,法院由于诉讼结果有损于第三者权利时,依据当事人或第三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能够吸收第三人参加诉讼。

[5]我国台湾地域和国外的德国、日本更同意用与裁判结果的利害关系概念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即成为第三人。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但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完善。

本文将从不足之处和如何完善两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

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方面,在具体操作中,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过于严格,限制了第三人的申请权。

据相关规定,第三人在申请参加行政诉讼时,必须具备明确的利害关系,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这导致了很多真正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无法充分证明利害关系而无法申请参加诉讼,从而无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使得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实际效果受到了限制。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受到了一定的局限,无法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

尽管第三人被允许申请参加诉讼,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并不够充分,常常只是作为旁听者、辅助者存在,其权利往往受到忽视。

法院在判决中通常只注重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益,并未充分考虑第三人的利益,导致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意义大打折扣。

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相关的完善。

应该放宽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诉讼的条件,降低对利害关系的严格要求,给予更多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第三人资格的机会。

法院应该更加关注和尊重第三人的权利,不仅需要公平对待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还应该在判决中充分考虑第三人的权益,作出对第三人有利的判决。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目的,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与此我们也可以从其他角度出发,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可以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第三人的权利和地位,使得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更加稳固和有力。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加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实际保护,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人诉讼权保护机制,包括设立第三人的诉讼代理人,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等措施。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被告之外,对于与诉讼案件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参与诉讼并享有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参与条件过于宽松。

当前法律规定,只要第三人与案件具有利害关系,即可申请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这种宽松的条件使得一些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插手诉讼,增加了诉讼参与人的数量,使得案件变得复杂,增加了诉讼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对被诉行政机关的不公。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利益冲突是正常现象,被告是行政机关,而原告则是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的一方。

如果第三人成为参与诉讼的一方,很可能这个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有利益关系,而这些利益关系往往不利于被诉行政机关。

这就会导致被诉行政机关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难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执行效果不佳。

由于该制度的缺陷,第三人的参与往往会延长诉讼的时间和加重诉讼的成本,给整个行政诉讼制度带来不利影响。

由于第三人与案件的直接关系较弱,其参与诉讼的意义和效果也不容易确保,有时候可能造成滥用诉讼权力的现象。

要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第三人的参与条件加以限制。

可以参考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要求第三人在申请参与诉讼时必须证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简单的利害关系。

这样可以避免一些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插手诉讼。

要加强对第三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利益关系的审查。

通过加强对第三人的审查,查明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防止一些与行政机关有不当关系的第三人插手诉讼,保障被诉行政机关的权益。

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参与的控制和管理。

可以在司法机关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门的法官来负责审核第三人的参与申请,并且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诉讼权益的行为发生。

虽然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权益,但是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2024年浅论行政诉讼第三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行政诉讼的标的与其法律上的权益存在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他们在行政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对行政诉讼的进程和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特征、类型、权利义务、法律地位、影响以及制度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定义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的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被允许参加到该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判决的影响。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行政诉讼第三人必须与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的标的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在诉讼过程中参加进来的,而非诉讼的发起人。

最后,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判决的影响。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处理的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是与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是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与原告、被告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享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他们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辩论的权利、上诉的权利等。

同时,行政诉讼第三人也有义务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等。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独特。

他们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但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判决的影响。

因此,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的权益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3篇)

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原行政诉讼,但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后果是指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的法律影响。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法律地位、参加诉讼的条件、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与法律地位1. 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未参与原行政诉讼,但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第三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法律地位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具有以下特点:(1)第三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独立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2)第三人可以独立提出诉讼请求,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3)第三人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 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必须与原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第三人受到原行政行为的影响,或者原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 依法申请参加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第三人可以依法申请参加行政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

申请参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存在。

(2)第三人认为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

(3)第三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后果1. 参与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有权参与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第三人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对原行政诉讼案件产生影响。

2. 对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影响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和证据对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如果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发生改变。

3. 负担法律责任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后,如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原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结果发生变化,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除原告和被告外,允许第三人以自己的利益为由参与诉讼,并由法院判决确定其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益。

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行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在于申请难度较大。

目前,第三人要参与行政诉讼,必须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来获得被允许的权利。

很多第三人由于不了解相关法律程序,或者由于成本和时间的限制,往往无法顺利获得参与诉讼的权利。

这对于那些需要维护自己权益的第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需要在制度上作出相应的改进。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还在于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尽管第三人被允许参与诉讼,但是其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

一方面,法院对第三人的参与意见并不一定会采纳,特别是在涉及行政机关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往往更倾向于支持行政机关的意见。

即使法院采纳了第三人的意见,给予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很难追究行政机关的过错,往往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来维权。

需要完善第三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还在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由于第三人的参与,行政诉讼的时间和成本往往会增加。

特别是在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可能需要对多个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导致法院的工作量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

有必要限制第三人的参与范围,避免滥用诉讼权,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应当简化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的程序,降低申请的门槛,鼓励更多有合法权益需要维护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院应加强对第三人意见的重视,切实保护其权益。

尤其是在涉及行政机关利益的案件中,应更加客观中立地对待第三人的参与。

对于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不足问题,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确保其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应对第三人的参与范围进行适度限制,避免滥用诉讼权,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第三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其无效的诉讼行为。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安排,其作用是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在实际应用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也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不足1. 第三人地位不清晰在实际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地位常常不明确,缺乏具体的界定标准。

有些案件中,第三人只是提供了相关证据,但是并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但是被视作第三人而受到牵制。

与此有些与案件直接有利害关系的人却无法成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导致其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

2. 第三人权益受限虽然行政诉讼法对第三人的权益保护做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第三人的参与权、申诉权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在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第三人的利益往往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排挤,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3. 第三人责任不清在实际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责任往往是不明确的,尤其是对于第三人的证据提交、权益保护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导致了第三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为和责任不明确,容易出现不当行为或者不当申诉,影响了整个案件的公正和合理性。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为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调整和规范。

1. 明确第三人的地位和条件应当对第三人的地位和条件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第三人的参与是基于合法、必要、有利益关系等具体条件,避免无关的人或者利益参杂造成行政诉讼的混乱和不公正。

2. 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应当加强对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包括第三人证据提交、陈述申辩、申诉救济等方面的权利,确保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和维护,使其能够在案件中充分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4. 加强对第三人的管理和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第三人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第三人的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参与行政诉讼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强对第三人的监督,及时制止滥用和不当利益参与等不良行为,维护行政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摘要: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是当前行政诉讼法领域中的一个热点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参与方式、适用条件以及法律后果,并针对现有相关法条进行分析和思考,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方式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通过提起加入诉讼、提出独立诉讼等方式参与诉讼过程。

其中,加入诉讼是指第三人自愿申请加入诉讼,成为原告或被告的辅助方,对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独立诉讼则是指第三人自行提起的诉讼,在执行被诉行政行为时对其合法性提出异议。

二、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对原告、被告的诉讼请求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二,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其三,行政诉讼请求有法律根据。

三、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的法律后果第三人参与行政诉讼后,其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其一,第三人申请加入诉讼并被法院准许,则其享有加入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对原告和被告做出的诉讼请求提出质疑、补充证据等;其二,第三人提出独立诉讼,则必须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而在独立诉讼的判决中,第三人可被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四、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参与问题还存在一些争议,如何平衡第三人的权益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建议:其一,加强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的统一,明确第三人的权益和诉讼权力;其二,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加入诉讼和独立诉讼的管辖和控制,防止滥用;其三,完善第三人的证明责任,防止不合理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结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与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不断的探讨和拓展。

本文旨在从第三人参与的方式、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切实可行的探讨,以期推进我国行政诉讼体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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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几个问题的探讨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第三人问题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包括第三人的资格,即哪些情况下哪些主体能作为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等等。

随着《行政诉讼法》实践的进一步深入,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的规定,有必要结合行政审判实践,深入研究和探讨第三人问题。

一、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
尽管在法学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但对第三人的概念比较通行的看法是,所谓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的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于上述第三人的概念,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二,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来结束前
参加诉讼;第三,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

二、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资格
1、《行政诉讼法》第27条所称的“利害关系”是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还是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直接关系就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调整或涉及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而不是通过其他法律关系作为中介予以调整。

如果将“利害关系”仅限定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毫无疑问将缩小第三人的范围,这样的话,对于非直接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个人、组织来说将是不利的,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价值。

且《行政诉讼法》第2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项并没有将“利害关系”局限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范围内,因此,“利害关系”也应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那么,如何界定间接利害关系呢﹖一般来说,应包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有利害关系,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

在这里,与被诉的行政主体的相对方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个人或组织也应包括在内。

下求职面试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原告林某和钟某共同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认定原告林某和钟某殴打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为,分别对两人给予行政拘留15天和5天的处罚。

原告林某对处罚不服,经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

钟某未提起复议和诉讼。

法院认为,钟某与被告公安机关对原告所作处罚裁决有利害关系,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分别对林某,钟某作出处罚,是两项互相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钟某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系,至少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将其列为第三人是不合适的。

但是,法院认为,钟某虽然与被告处罚原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但是存在事实认定上的利害关系,即法院审查被告对原告处罚所认定的事实的同时,实际在很大程度还要审查被告对钟某处罚所认定的事实。

如果法院否定被告对原告所认定的事实,将可能对钟某带来同样的结果。

这种认定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应该说亦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很明显,在这里,它不是所谓的“直接利害关系”。

案例二:吴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二层楼作为抵押,向信用社贷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

后因生意亏本到期无法还贷。

信用社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根据信用社的申请,保全查封该二层楼。

这时,吴某的父亲才知道
吴某背着他到房管局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吴某名下。

吴某的父亲遂以房管局办证程序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时,信用杜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到该行政诉讼中来,理由是,该行政诉讼案的判决结果与信用社有利害关系。

法院认为,该行政诉讼案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信用社民事权益的实现,准许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行政诉讼案中,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即被告房管局的办证行为)并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是间接利害关系(与判决结果有利害关系),并且这种关系是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中介。

因此,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为标准,无需区分利害关系是直接还是间接,更不应将其限制为“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中介”。

本文所举的两个案例,并不是说第三人仅限此两类情况,而是为了说明问题的需要。

实践中,可能还有很多的新情况出现。

因此,对于行政诉讼中出现的第三人问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准许第三人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的时间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在一审中参加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他仍然可以参加二审诉讼。

但二审法院只能通过调解结案或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行政诉讼中,只要一审判决宣判前,第三人随时可申请参加诉讼,当然,要经法院准许。

在二审程序中,第三人能否申请参加诉讼,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除行政赔偿案件外,行政诉讼不能进行调解,所以也不能以调解结案。

当然,如果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四、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诉讼权利义务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从广义来讲,应当算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享有与原、被告相同的法律地位,即享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提供证据、查阅诉讼材料、提出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辩论、陈述和申请法院执行裁判等诉讼权利,还享有上诉权。

并应履行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等义务。

我国法律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并未限制第三人的权利或额外增加义务。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不应剥夺或限制第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或额外增加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如行政诉讼中对第三人就没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的划分,这是由行政诉讼的特点所决定的,当然,它也有自己的运作方式。

因此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而应根据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结合行政诉讼的特点进行审查。

审判实践中还会不断出现涉及到第三人的新问题,这些都有待于理论的思考和实践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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