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2019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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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炭期货合约规则解读

焦炭期货合约规则解读

设计原则: 体现1000立方米以
上主流高炉的需求 1000-2000米
3(35%)完全满足, 2000m3以上辅助; 兼顾1000立方米以 下的高炉(40%) 需求。
指标 灰分Ad 硫分St,d 抗碎强度M40 耐磨强度M10 反应性CRI 反应后强度CSR 挥发分Vdaf 焦末(<25mm)含量 粒度(≥25mm)
质量标准(%) ≤12.5 ≤0.65 ≥82 ≤7.5 ≤28 ≥62 ≤1.5
入库≤5.0 出库≤7.0 入库≥95.0 出库≥93.0
• 水小分数M点t要后求一≤位5扣.0重%(。例水如分,含实量测大水于分5.为0%6的.3,2%按,超扣过重部1分.3四%舍)五。入至 • 出库时,焦末含量或粒度不符合标准品质量要求的出库标准的,对
≥55且<62 >28且≤32 ≥78且<82 >7.5且≤8.5
• 山西贴水200元/吨。
升贴水(元/吨) 每增加0.1%,扣价3 每增加0.1%,扣价5 每增加0.1%,扣价10 每增加0.01%,扣价3 每增加0.01%,扣价5 每增加0.01%,扣价10
出现任一项扣价50; 出现多项不累扣
• 灰分13.2%,硫分0.73%焦炭,总计贴水55。 • 灰分贴水:
30
不同容积高炉对焦炭质量的要求(%)
容积级别(m3)
1000 2000
3000 4000
M40
≥78 ≥82
≥84
≥85
M10
≤8.0 ≤7.5
≤7.0 ≤6.5
反应后强度CSR ≥58 ≥60
≥62
≥64
反应性指数CRI ≤28 ≤26
≤25
≤25
焦炭灰分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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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500
交割质量标准
用于交割的焦煤是指经过洗煤厂洗选,质量指标满足生产 焦炭要求的焦煤,产地不限,包括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煤合 约交割的标准品和替代品。 焦煤合约交割单位为6000吨,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 许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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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要求
标准品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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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抗碎强度M40和耐磨强度M10的测定按照GB/T 1996的规定执行。
2.6 反应性和反应后强度的测定按照GB/T 4000的规定执行。 2.7 数值修约按照GB/T 8170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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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要求
焦炭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 运输工具装运。
替代品质量差异升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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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焦炉实验生成焦炭反应后强度(CSR)>50%。 镜质体随机反射率标准差(S) ≤0.13。
水分Mt≤8.0%。水分含量大于8.0%的,按超过部分四舍 五入至小数点后一位扣重(例如,实测水分为9.32%,扣 重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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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 焦炭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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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制度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焦炭期货合约的最 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交易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随着期货合约交 割期的临近和持仓量的增加,交易所将逐步提高 交易保证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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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焦炭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个交 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 易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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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要求
焦煤应当用洁净的火车车厢、汽车车厢、轮船船舱或其它 运输工具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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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地点

《大商所●新改规则》

《大商所●新改规则》

附件二各相关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七条……鸡蛋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300手,焦炭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煤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三十五条……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鸡蛋品种除外。

第六十四条交割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根据双方会员确认结果结清相应的余款。

鸡蛋品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六十五条卖方会员未在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自应交而未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次日起,交易所向卖方会员按货款金额每日0.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补偿给买方会员;超过30个自然日,卖方会员仍未提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视作不交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交易所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增值税税额收取赔偿金,与滞纳金一并补偿给买方会员。

上述款项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扣除,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

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遵其约定。

第六十六条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卖方会员交割月份卖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保证金;鸡蛋以外的品种,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鸡蛋品种,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不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六)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对于鸡蛋以外的品种,交易所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对于鸡蛋品种,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无异议的,在最后交割日后第4个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清退卖方交割保证金,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结清;若买方客户对鸡蛋质量有异议或发生疫情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第三章提货单交割第十六条提货单交割是指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的规定时间内,由买卖双方主动申请、经交易所组织配对并监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交收的实物交割方式。

铁矿石合约可采用提货单交割,交货地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地点中选择,具体指定交割地点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提货单是指在买方完成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经存货港口对物权转移确认后,卖方签发给买方的实物提货凭证。

提货单的内容包括:买方名称、卖方名称、存货港口名称、货物名称、数量、品质、存放地点、签发日期等。

提货单须经买方、卖方、存货港口盖章确认。

第十八条提货单交割由会员代客户办理,非期货公司会员可自行办理。

客户提出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总量不得超过其同方向持仓。

铁矿石合约每笔提货单交割申请的数量为4万吨或其整数倍。

第十九条提货单交割的申请及配对按照如下规定进行:(一)买方客户在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0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一个月第14个交易日期间内,每个交易日闭市前可以通过会员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意向申请,每笔申请只能提一个交收地点;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汇总买方的申请数量和地点,并通过电子仓单系统、交易所网站等对外公布。

(二)卖方客户在买方提意向申请的第二个交易日下午14:00前,根据上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买方意向,可以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出多笔包含数量和交收地点的申请,申请中也可以包含配对时参考的意向买方,单笔申请最多可以包含两个意向地点和两个意向买方。

(三)卖方提出申请当日为配对日。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参考卖方提出的意向买方和意向地点,按照最大交割数量原则组织配对。

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二条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胶合板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一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鸡蛋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铁矿石按2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金。

第十二条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

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对应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四条办理完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蛋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入库过程中,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的,交割仓库应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十七条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铁矿石、鸡……胶合板收发数量以指定交割仓库验收为准。

第十八条除胶合板以外品种,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

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胶合板的货主应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

第十九条……胶合板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进行组批,每批3000张,超过3000张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0张的按一批检验。

第二十条豆粕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离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45(含45)个自然日。

胶合板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60(含60)个自然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焦炭交割质量标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焦炭交割质量标准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焦炭交割质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1.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焦炭交割质量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贴近现货,提升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我所对《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进行了修改。

现予以发布,自J2201合约起施行。

自J2112合约最后交割日后第一个交易日起,我所将按照新交割质量标准办理标准仓单注册,已按照原交割质量标准注册的标准仓单,不能用于J2201合约及后续合约的履约交割。

特此通知。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修正案.docx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修订稿.docx
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修正案.docx
附件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修订稿.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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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业务细则
(大商所发[2019]362号2019年08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焦炭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

第五条焦炭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焦炭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100吨/手。

第九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5元/吨。

第十一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

第十二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焦炭期货合约的最后交割日为最后交易日后第3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J。

第三章交割与结算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焦炭期货合约适用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滚动交割和一次性交割,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焦炭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十八条焦炭标准仓单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第十九条焦炭期货合约质量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二十条焦炭交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焦炭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仓储费收取标准为1元/吨·天。

第二节标准仓单交割
第二十二条标准仓单生成、流通、注销等相关业务,本细则未规定的,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应当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二十四条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二十五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收到货主入库通知后,将以上信息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

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
指定交割仓库通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未及时到场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由指定交割仓库负责转交。

第二十六条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

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

第二十七条焦炭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检重时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

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指定交割仓库,向交易所和货主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二十九条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焦炭的质量等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焦炭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1个交易日之前应当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三十一条焦炭从仓库出库时,持有《提货通知单》或者提货密码的货主应当在实际提货日3个自然日前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并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到指定交割仓库提货。

第三十二条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
(F/DCE J001-201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量检验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

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三十四条焦炭从厂库出库时,货主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

厂库应当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4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开始发货。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焦炭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并将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个自然日,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三十五条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一)从开始提货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六条在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后(不含当日)且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从提货期限届满之日(含当日)起,每日按照截至当日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乘以相应的滞纳金标准计算出当日滞纳金金额;
(二)直至完成提货之日(不含当日),在加总每日滞纳金金额的基础上,计算出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的滞纳金总额。

滞纳金标准为2元/吨·天。

第三十七条货主在标准仓单注销日后(不含注销日)的19个自然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以下述公式的计算方法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不再按照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三十八条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日出库速度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
第三十九条厂库未按时完成所有商品的发货,在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赔偿的基础上,同时还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5%;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交易所向货主提供其它厂库或其它地点的相同质量和数量的现货商品,并承担调整交货地点和延期发货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交易所无法提供上述商品时,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赔偿金的金额=该商品最近已交割月份交割结算价×按商品总量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20%
第四十条当厂库发生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的违约行为时,首先由厂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的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和其他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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