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通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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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

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

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章程第一条为了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开办个人网上银行业务。

第二条个人网上银行通过互联网或其他公共网络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结算、贷款、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三条凡在宁波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人客户均可使用个人网上银行服务。

第四条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分快速通道、信用卡版、专业版三个版本。

快速通道、信用卡版分别为储蓄卡折用户、信用卡用户提供基本的网上银行服务,专业版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网上银行服务。

第五条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使用账号或登录名和查询密码登录个人网上银行。

第六条宁波银行个人网上银行采用如下密码及交易认证方式供客户选择,用于替代账户取款密码在网上银行重要交易时使用:电子支付密码:按账户设置,可通过个人网上银行、客服中心(电话银行)等方式申请。

动态密码:是由动态密码令牌、手机短信、其他手持终端设备等生成的一种不断变化的口令。

动态密码分为:短信动态密码、动态密码令牌。

数字证书:是指存有客户身份的电子文件或USBKEY移动证书,宁波银行采用第三方认证的数字证书,用于对客户的网上银行交易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

第七条快速通道、信用卡版直接使用查询密码登录,在重要交易时需使用电子支付密码。

第八条申请专业版的客户应到宁波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签约手续,并按本行规定使用动态密码或数字证书。

第九条客户应妥善保管查询密码、账户密码、电子支付密码、动态密码、数字证书等个人网上银行等重要资料。

因客户保管不当导致上述重要资料遗失、泄露,造成的纠纷或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条客户的动态密码、数字证书到期、毁损、遗失的,应及时到宁波银行营业网点或宁波银行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更换或挂失手续;对于数字证书在变更生效之前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

第十一条宁波银行以收到的由客户在网上银行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转账、付款等交易的合法有效依据。

根据客户电子交易指令生成的交易凭证或交易数据为合法、有效的记账凭证,无需客户签章。

银行借记卡章程模版

银行借记卡章程模版

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某银行借记卡是某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发行的,直接加入中国银联组织的银行借记卡。

借记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二条借记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磁条IC复合卡、IC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个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借记卡,无须提供担保。

第三条个人申领借记卡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填写申请表,领卡时须当场输入密码。

银行卡帐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四条持卡人可凭借记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

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非实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仅用于持卡人小额脱机消费,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芯片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执行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为1000元(含)。

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主账户。

持卡人可用现金或通过IC卡主账户向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在营业网点、ATM等渠道办理。

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

第五条借记卡账户默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卡,磁条IC复合卡、IC卡有效期为十年。

借记卡起存金额1元,帐户余额不得低于1元,如卡片到期、毁损丢失、磁条卡消磁或IC卡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手续费收取标准以营业网点公示为准。

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IC卡芯片未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IC卡芯片已损坏,客户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电子现金账户暂不能使用。

IC卡销户需通过圈提或预圈提交易将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再办理主账户结清销户。

宁波市民卡金融IC卡章程

宁波市民卡金融IC卡章程

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龙卡宁波市民卡金融IC卡(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为规范龙卡宁波市民卡金融IC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IC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借记IC卡是由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与宁波市人民政府授权宁波市民卡服务中心合作发行,并面向个人客户签发的一种具有借记和电子钱包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借记IC卡可以带磁条,磁条中仅包含借记账户,芯片中除与磁条共用借记账户外还包含电子钱包账户。

第三条借记IC卡的发行对象为符合发卡银行规定的申领条件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

借记IC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

第四条申请人申领借记IC卡时,应按发卡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银行签订领卡协议。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协议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发卡银行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五条申请人申领借记IC卡须缴纳工本费。

借记IC卡按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

第六条借记IC卡借记账户不设有效期,电子钱包账户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

卡片过期电子钱包即失效,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但不论电子钱包是否失效,持卡人使用借记IC卡所发生的债务关系不变。

第七条借记IC卡基本功能(一)信息存储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等;应用信息包括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业务信息。

(二)信息查询功能:持卡人可通过市民卡服务网点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三)金融功能:借记IC卡一经开户,借记账户即具有本外币的活期和定期储蓄等账户的基本功能。

持卡人可签约开通自动转账、自动汇款、证券买卖等交易功能。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城市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8*****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借记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借记卡是*****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结算、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和投资理财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可在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商户和自动柜员机上使用,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开展*******借记卡业务,要坚持“布局合理、管理科学、服务周到、讲求实效”的原则,各支行必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借记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因此各支行必须加强借记卡业务的领导,实行总行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发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借记卡卡号由发卡行标识代码(BIN)、卡种标识码、卡序列号、校验码组成,长度为19位。

卡号左起前6位为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中国银联分配。

卡号第7位至第8位是卡类型代码,第9位至第11位是地区码,第12-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是校验位。

其中:卡类型代码、地区码、由*****商业银行统一设定,卡顺序号及校验位由系统自动生成。

第六条*******借记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有银联标识的单位购物消费;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上办理转账汇款、存取现金;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各类投资理财及代理等业务;在与银联联网的其它金融机构和境外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转账、支取现金。

第七条*******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可通过营业网点或电话银行办理口头挂失手续,口头挂失5日内必须到发卡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在正式挂失7日后方可补领新卡。

第八条异地存款、取款、转账等交易应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

第九条持卡人凭*******借记卡购物后,可持*******借记卡和消费凭条到特约商户办理退货。

XX银行借记卡章程

XX银行借记卡章程

XX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下称“本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依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借记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银联核准,由本行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电子现金等功能的储蓄卡。

该卡属本外币一卡通借记卡,须先存后支,不提供透支服务。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银联指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三条申办本行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二章分类第四条本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纯芯片卡和复合卡(以下纯芯片卡和复合卡统称IC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商务卡和个人卡。

IC卡在实现金融借记应用(指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储蓄业务)的同时,支持电子现金应用。

申领商务卡的单位,应在本行开立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并凭开户证明文件向本行申领商务卡。

可申领多张主卡,但应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变更和注销。

单位注销基本结算账户的,同时注销所申领的商务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本行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营业网点申请开立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他人申领附卡,申领的附卡最多二张。

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限制、注销其附卡。

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所产生的交易负责。

第五条 IC卡电子现金不记名,电子现金账户不挂失,账户内资金不计息,账户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元。

第六条商务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只能用于消费,不得转账和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包括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转账存入等,不得公款私存。

持卡人办理大额取现业务时,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申领第七条申领人申领本行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章程第一条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银行发行的实体介质金融支付工具,不提供透支服务。

个人借记卡分为Ⅰ类户借记卡和Ⅱ类户借记卡。

Ⅰ类户借记卡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借记卡具有限定金额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转账结算、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消费和缴费支付等功能。

借记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的国家和地区使用。

第二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发卡行当地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单位相关资料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Ⅰ类户借记卡申领人可为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申领附属卡(贵宾卡不设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主卡持卡人拥有存入主卡账户合法资金的所有权,授权附属卡使用借记卡主账户资金,并有权控制附属卡的支付渠道和限额,对附属卡进行止付和销卡。

银行不向附属卡提供开立个人存款证明和投资理财服务。

第三条个人客户在银行开立借记卡(含附属卡)每人不得超过4张。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军人保障卡、已销户的借记卡除外。

第四条委托他人代理申领借记卡的,须持卡人本人凭借记卡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激活。

第五条借记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申领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单位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卡账户。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第六条持卡人可以申请开通电子现金应用,电子现金限额1000元,持卡人可以在此限额内通过网点或银行指定渠道修改电子现金限额和单笔交易限额。

第七条申领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

持卡人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凡须输入密码且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借记IC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发卡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功能,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依托计算机网络和联网联合规范标准,具备安全、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

可在境内外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商户使用。

第三条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全面负责银行卡业务工作,负责制卡数据传递、个人化数据处理等,同时负责银行卡业务的培训、指导、监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银行卡号排列规则如下:我行借记卡卡号为19位,其中第1-6位为发卡银行BIN 号,第7位为卡面等级,第8-10位为地区号,第11-18位为顺序号,第19位为校验位。

第五条银行卡的卡样设计、种类、名称、定义由总行统一规定,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银行卡新种类时,由总行统一做出规定,各分支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业务需求,上报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各分支行、营业部无权擅自决定增加银行卡种类。

- 1 -第六条 XX银行银行卡是XX银行发行的卡介质支付工具,是面向社会大众推出的一种综合理财工具,卡种包含幸福普卡、幸福金卡、儿童卡、贵宾卡、联名卡等系列产品,具有存取现金、储蓄、理财、购物消费、转账结算、代收代付等功能。

(一)存取现金、转账:持卡人可在我行指定的受理网点凭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在全国开通柜面通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存取现金、转账业务。

(二)通存通兑:银行卡加入中国银联,具有统一的银联标识。

持卡人可在国内外各地具有银联标识的ATM等自助设备进行自动存款、取款、查询和在全国特约商户POS消费。

(三)一卡多账户:银行卡具有人民币、外币币种的活期、定期等多种存款账户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账户,实现个人银行账户的综合管理。

借记卡章程

借记卡章程

• 反观国内借记卡章程规定,国内发卡行一 般不允许借记卡透支交易,如借记卡账户 余额不足,发卡行有权拒绝交易,但也有 部分发卡行的约定较为灵活。例如,招商 银行“一卡通”章程规定,由于国际银行 卡组织特有的交易模式、汇率波动等原因 导致“一卡通”金卡、“金葵花”卡等国 际借记卡在扣款过程中发生透支,招商银 行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及透支利息, 并停止卡片使用,直至持卡人完全归还透 支款项及透支利息。
• (2)借记卡交易限额及借记卡透支问题。一般而言,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借记卡交易应以借记卡 账户余额为限(但发卡机构可在此限额内对交在合约中也特 别提示,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可能超出持卡人账 户余额的交易,发卡机构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授权 持卡人临时透支交易;若发卡机构授权持卡人透 支交易,持卡人应支付因此产生的费用或利息, 并应在约定期限内还清该透支款项,发卡机构也 有权对持卡人其他账户扣收以清偿透支款项。
• (二)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体例及内容分析 • 1。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体例比较 • (1)章程体例安排模式。比较国内主要发卡银行的借记卡章 程体例安排情 况,大多数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采用单 一条款方式,直接将条款罗列于章程 中,而不对章程内 容进行任何分类归纳。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 商 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等发卡银行均采用这种模式。部 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外资 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则采取章节 与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在对章程内容进行整合的 基础上, 将章程分为八章至九章不等,各章节的具体内容以条款方 式排列,分 条对相关内容予以规定。
• 2.借记卡章程主要条款分析 • 国内银行借记卡章程一般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的要 求设置条款,主要条款包括: • (1)借记卡的申领条件。一般而言,国内银行借记卡申领人 应为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自然人(包括中国公 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 符合国家实名制 有关规定,开户应采用实名。申请人申领借记卡,应按发 卡银 行要求提供有关真实信息,并承诺遵守履行借记卡 章程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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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通商银行借记卡章程
第一条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规范宁波通商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宁波通商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是宁波通商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先存款后使用及具有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结算、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借记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其中芯片卡、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为“金融IC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按卡级别不同分为普卡、贵宾卡,贵宾卡包括金卡、白金卡等;按与合作对象合作发卡分为联名卡、认同卡。

第四条凡自愿遵守本章程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向宁波通商银行申领借记卡。

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实名制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申领借记卡的数量应遵循监管部门对单一持卡人持卡数量的规定。

第五条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宁波通商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和特约商户使用,也可在相关银行卡组织的境内外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等各受理点使用。

第六条申请人申领借记卡(储值卡除外)时,应按宁波通商银行的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申请书。

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即表示知悉宁波通商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确认遵守申请书的约定,同意遵守本章程。

第七条宁波通商银行对章程条款或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可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客户在有关条款修订生效后继续使用宁波通商银行借记卡,即表示认
同该等修订。

第八条开立借记卡必须设置密码,金融IC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置密码。

持卡人可通过宁波通商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进行修改。

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

持卡人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所产生的交易信息记录均为有效凭据,宁波通商银行凭此交易信息记录作为记账凭证。

第九条持卡人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宁波通商银行凭有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或协议等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持卡人借记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交易密码,因持卡人保管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申请人领取借记卡时,应立即在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栏内填上本人的签名,并在借记卡交易时使用同样的签名。

第十二条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一律不得出租
或转借,违规使用所造成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借记卡外币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钞,应遵守我国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借记卡内的存款按照宁波通商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及外币利率和规定的计算规则计付利息,并由宁波通商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储值卡、金融IC卡电子现金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宁波通商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借记卡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在宁波通商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布。

宁波通商银行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持卡人收取相关费用。

若持卡人未按公布内容支付费用,宁波通商银行可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动,或因宁波通商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对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宁波通商银行在实施前将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
站等渠道进行公布。

若持卡人不愿接受调整内容的,应在正式实施前向宁波通商银行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认同并愿意接受调整的各项内容。

第十七条持卡人可持金融IC卡办理电子现金业务。

金融IC卡电子现金资金限额根据监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凡使用金融IC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十八条宁波通商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查询、对账、挂失、咨询等服务,对持卡人有关账户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持卡人借记卡遗失或被盗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但储值卡和金融IC卡内的电子现金不予挂失。

持卡人可以通过宁波通商银行营业网点、客服热线、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通商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

口头挂失设有有效期,逾期未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口头挂失将自动失效。

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持卡人正式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通商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申领新卡。

第二十一条磁条卡不设有效期,金融IC卡在卡面上设有有效期。

持卡人因借记卡毁损或有效期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原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通商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在申请书中填写的资料如发生变更,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电子邮箱等,应及时到宁波通商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应遵守本章程及宁波通商银行个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

如持卡人违反上述规定,宁波通商银行将取消持卡人的用卡资格。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在办理借记卡业务时,若有涉嫌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宁波通商银行将按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贵宾卡持卡人达到宁波通商银行贵宾服务
要求的,可享受宁波通商银行为其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宁波通商银行有责任为持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

对于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宁波通商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宁波通商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二十七条宁波通商银行应切实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宁波通商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本章程修改后条款一经公布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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