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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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4]22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榕政综[2004]22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区
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榕政综[2004]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确保我市城市低保人员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来基础上予以适当上调,即城区城镇居民多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210元,单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30元;城区农村居民多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55元,单人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75元。

城区城镇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
——结束——。

最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最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

最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全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保障机制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下面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贫民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能够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里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中产阶级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里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标准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者的,均有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第三条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倡导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终身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

县级最低地方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以上生活风险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大笔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处室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教育工作基本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党政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控管理核准机关的委托,保障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校园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生活全国城市居民最低负责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定为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弱势群体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贷款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佃农保障资金。

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榕政综〔2015〕357号•【施行日期】201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5〕3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实施《福州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榕政综〔2012〕158号)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计、教育、人社、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一)家庭对象。

福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福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福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福州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

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福州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城市中也存在着一部分人群生活水平较低,面临着生活困难的现实。

为了保障这部分人群的基本生活,福州市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福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福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而定,旨在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他们能够基本维持生活。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来说意义重大。

他们可以通过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助,帮助他们支付基本的生活开支,如食品、住房、医疗等。

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低收入人群的生活压力,让他们能够在城市中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然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由于城市的物价水平不断上涨,100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一些方面已经显得有些吃力,难以满足低收入人群的实际生活需求。

另一方面,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骗取补助金等违法行为,导致制度的滥用和浪费。

因此,福州市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和管理,确保补助金真正落实到有需要的人群身上。

同时,也需要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它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的作用。

总的来说,福州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一项有益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为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在今后的发展中,福州市将继续完善这一制度,确保它能够更好地为低收入人群提供帮助,让城市中的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民政局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国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加强组织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指导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以及指导基层 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等职责。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政府职能部门
01 职责调整
03 内设机构
目录
02 机构职能 04 人员编制
05 办事指南
07 信息公开
目录
06 获得荣誉 08 组织目录
福州市民政局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榕委〔2010〕28号),设立的机构,(加挂“福州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 门,正处级。
办事指南
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法律依据 《福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榕政综43号) 办理程序 1、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 政部门抽查,审批的程序办理。农村低保按照年度动态管理要求,于每年10月至12月受理申请、集中审批。农村 低保申请家庭从获得批准后的下一年度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2农村低保待遇的申请应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 申请,填写《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3、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村委会应按照户籍地村委会的协查函件要求,协助做好申请人家 庭收入调查取证及公示等工作; 4、村委会受理后,应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生活状况等的入户调查。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2009 年发布)

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2009 年发布)

【法规标题】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福建省民政厅【发文字号】闽民保〔 2009 〕109 号【适用区域】福建省【发布时间】2009-04-28【生效时间】2009-04-28【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 2009 〕 109 号各市、县(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现将《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和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城市低保工作规范。

一、城市低保工作原则 城市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障基本生活; 2、属地管理; 3、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4、保障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5、公平、公正、公开。

二、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职责 (一)各级民政部门是城市低保工作管理机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城市低保工作。

(二)省级民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全省城市低保工作。

制定全省性城市低保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省级城市低保年度补助资金需求计划,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协同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指导、监督和检查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全省城市低保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以及其他与城市低保工作有关的事项。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2•【字号】榕政综[2013]247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3〕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2日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对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

一是从城乡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和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居民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我市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基本实现居民保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居民保。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家长对孩子成人礼寄语的段视频文案1、成人意味着你真正的长大,意味着你在拥有独立自主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这责任并不是别人给的,而是自己成熟的思想内定的;这责任是为父母,为爱你和你爱的人;更是为国家,为民族,为我们赖以生存的世界和人类,特别是要为自己的言行和人生负责。

不管你愿不愿意。

2、有人说:“精神上的成年,不是从书本上读故事能完成的,也不是年龄的增长自然累积的。

正视真实的命运,才能使我们完成这样的转变”。

是呵,一个孩子长到18岁,是年龄上的成人,他有能力独自生活甚至可以赡养父母;是生理上的成人,18岁后可以谈婚论嫁;而真正的成人,则取决于他的精神,精神上成人更多的是一种心智上的成熟,是一种思想的成熟,那几乎是一生的事。

3、十八岁,令人炫目的年华,我们告别了幼稚,告别了童年,但求纯真不要随之而逝。

愿十八岁的青春可以无悔人生,爸爸妈妈是你们对我无私的爱让我有勇气面对以后人生的的任何困难,认清前行的方向,永远不会放弃自己的理想。

感谢你们,我爱你们。

4、亲爱的小杰,你好哇!明天就是你的18周岁成人礼了!妈妈要在这里祝贺你啊!并且祝福你健康快乐的成长,祝你每天都是阳光满满的,祝你每天都是积极向上的,也祝你接下来高考能够考个好成绩,然后上个好大学!5、亲爱的儿子:不知不觉你已十八岁,十八岁是人生崭新的起点。

从此你将肩负太多太多的责任,爸爸妈妈希望你能对自己负责,学会把握与放弃,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

当你回首往事时,不因虚度年华而悔恨。

6、宝贝儿子:不知不觉你已十八岁,渐渐步入成人的行列。

十八岁人生崭新的起点。

从此,你将肩负太多太多的责任。

爸爸,妈妈希望现在你能对自己负责,学会把握与放弃,努力去创造美好的未来。

当你回首往事时,不因虚度年华而悔恨。

加油吧!亲爱的宝贝。

爸爸,妈妈相信你是最优秀的!爸爸,妈妈因为有你而骄傲、自豪!7、四是阳光灿烂。

高考只是人生的一个台阶,迈上这个台阶,还有更多的台阶在前面等着你,还需要用你的青春和责任去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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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
:02-11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辖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提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离退休养老金发放和劳动就业情况证明。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从事个体经营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和政策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经常性捐赠、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第四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包括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困难职工家庭,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属地(即户口所在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当地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各县(市)及五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琅岐经济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琅岐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居民与农民依法组成家庭且在城镇共同生活的,其家庭成员实
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五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收入)为基数,按照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3个月的平均数额计算。

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共同生活居住的人员:
(一)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含子女在外地就学和户口不在本地);
(二)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三)其他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家庭收入中的货币收入包括:
(一)工资、奖金、加班费、退休金、失业金、养老金、保险金、各类资产的租金、租息以及各类投资所得等全部货币收入;
(二)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但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视为无实际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能力,不计入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家庭收入。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离退休职工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金、遗属困难生活费,按本人实际领取的金额计入家庭收入。

家庭成员中符合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三次拒绝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社区有关机构
提供就业机会的,在本年度内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收入。

第七条下列各类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五老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
(二)与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亲友、社会人士给予的小额临时性救助金;
(三)政府发给的奖励金、节日慰问金和临时救济补助金;
(四)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五)按规定取得的因公负伤护理费、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报和审批,按《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其中,受委托的居委会应随时接受申请人的申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5天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在5日内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每半年对保障对象进行复核,并依据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的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第九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按月发放。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保障金发放情况统计汇总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核销;县(市)区民政
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辖区内新批准的保障对象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拨款依据。

第十条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申请对象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参与吸毒、赌博等违法违纪活动的;
(二)申请对象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等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

第十一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内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二)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从每年销售的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用的社会福利基金中划出5%用于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资助;
(四)上级补助收入等。

第十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市)区财政预算。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于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财政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及琅岐经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原由市财政负担的中央、省、市属单位
保障对象)的保障经费,市财政按照四城区及琅岐经济区实际支出额给予50%补助。

财政部门要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设立低保救济资金专户,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上级和本级预算安排的保障金以及从福利金划拨的保障金,及时足额拨到同级民政部门的专户上,由民政部门按时发放。

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地编制《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季报表》。

并于每年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25日前,分别上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具体应用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2月8日颁发的《福州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干规定》(榕政综〔1999〕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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