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规范
牌匾规范管理情况汇报

牌匾规范管理情况汇报近期,我们对牌匾规范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和总结。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牌匾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规范管理牌匾的使用和展示,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影响力。
以下是我们对牌匾规范管理情况的汇报:一、牌匾规范管理的现状目前,公司各部门对牌匾的管理存在一定的混乱和不规范现象。
部分牌匾的设计风格和规格不统一,缺乏整体的品牌形象和统一的视觉效果。
同时,一些牌匾的位置设置不合理,导致牌匾的展示效果不佳,影响了品牌形象的传达和宣传效果。
另外,一些牌匾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牌匾的使用寿命较短,需要频繁更换,增加了管理成本。
二、牌匾规范管理的改进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改进措施,以期能够更好地规范管理牌匾的使用和展示。
首先,我们将对所有牌匾的设计风格和规格进行统一规划,确保牌匾的整体视觉效果和品牌形象的一致性。
其次,我们将对牌匾的位置设置进行调整,确保牌匾的展示效果最大化,提升品牌形象和宣传效果。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牌匾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延长牌匾的使用寿命,降低管理成本。
三、牌匾规范管理的预期效果通过上述改进措施的实施,我们预期能够取得以下效果:首先,牌匾的设计风格和规格得到统一,整体视觉效果和品牌形象得到提升,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其次,牌匾的位置设置合理,展示效果最大化,提升了品牌形象和宣传效果。
最后,牌匾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得到加强,使用寿命得到延长,降低了管理成本,提升了经济效益。
四、牌匾规范管理的实施计划为了确保上述改进措施的有效实施,我们将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并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同时,我们将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调整和改进。
通过以上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相信牌匾规范管理工作将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为公司的发展和品牌形象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牌匾规范管理的总结和展望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强对牌匾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视和推进力度,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提升牌匾的设计和展示水平,提高品牌形象的传播力和市场影响力。
规章制度牌匾大小标准要求

规章制度牌匾大小标准要求为了规范管理,提升组织效率,保障员工权益,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牌匾大小标准要求。
一、牌匾布局标准1. 牌匾应当包括组织名称、标语、宗旨等内容,排版清晰、布局合理。
2. 组织名称应当居中显示,字体应选用工整、大气的字体。
3. 标语和宗旨应当置于组织名称下方,字体大小可适当小于组织名称,但需保证清晰可见。
二、牌匾尺寸规定1. 牌匾的大小应根据组织规模和重要性进行确定,一般应在50cm*50cm以上。
2. 如需安装在室外或大型场馆内,牌匾的尺寸应适当增大,以保证视觉效果和辨识度。
3. 牌匾的外框宽度应控制在5-10cm之间,以增加美观度和稳固性。
三、牌匾材质选择1. 牌匾的材质应当选择耐用、防水、防尘的材料,以保证长期使用。
2. 常用的牌匾材质有金属、玻璃、亚克力等,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3. 牌匾的颜色应与组织的形象风格相符,不宜选择过于花俏的颜色。
四、牌匾安装要求1. 牌匾应当安装在显眼位置,便于员工和访客阅读。
2. 牌匾的安装高度应根据视觉角度进行设计,避免因高低不合导致信息不易读取。
3. 牌匾的安装位置应考虑周围环境,避免被挡住或遮挡。
五、牌匾维护保养1. 牌匾应每月进行一次清洁,保持表面清洁光亮。
2. 如有损坏或褪色现象,应及时修复或更换,以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3. 牌匾使用寿命一般为3-5年,如超过使用期限,应及时更换以保障形象。
六、牌匾更新要求1. 组织发生重大变化或重要信息更新时,应及时更换牌匾以展现最新形象。
2. 牌匾的更新应符合组织的管理制度,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3. 牌匾更新的费用由组织承担,不得转嫁给员工或其他单位。
七、牌匾标准执行1. 各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牌匾的使用情况及维护情况,对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
2. 涉及牌匾标准的重大决策应由组织领导层审议通过,并由专人负责执行。
3. 牌匾标准的调整应经过相关程序和程序规定,避免随意变更导致混乱。
商户牌匾整治实施方案

商户牌匾整治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商业街区的兴起,商户牌匾作为商家门面的重要标识,扮演着引导消费者、宣传商家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意张贴、悬挂的牌匾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也给市容市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为了规范商户牌匾的设置,提升城市形象,制定商户牌匾整治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整治目标。
1. 规范商户牌匾设置,提升城市整体形象;2. 保障商户牌匾的合法合规设置,维护市容市貌;3. 提高商户牌匾的美观度和辨识度,促进商业发展。
三、整治内容。
1. 制定商户牌匾设置规范,规定商户牌匾的尺寸、颜色、字体等标准;2. 对违规设置的商户牌匾进行清理,引导商家按照规范重新设置;3. 强化监管力度,加大对商户牌匾设置的巡查频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4. 宣传普及商户牌匾整治的重要性,引导商家自觉遵守规范。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商户牌匾设置规范,商务部门联合城市管理部门,制定商户牌匾的尺寸、颜色、字体等标准,并公布在相关媒体上;2. 开展商户牌匾清理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违规设置的商户牌匾进行清理,责令商家按照规范重新设置;3. 加大巡查力度,加大对商户牌匾设置的巡查频次,确保市容市貌的整洁和规范;4. 宣传推广,通过宣传栏、社交媒体等方式,宣传商户牌匾整治的重要性,引导商家自觉遵守规范。
五、预期效果。
1. 商户牌匾设置规范化,整体形象得到提升;2. 市容市貌得到改善,城市环境更加整洁美观;3. 商户牌匾的美观度和辨识度提高,促进商业发展;4. 商家自觉遵守规范,形成良好的市容市貌氛围。
六、总结。
商户牌匾整治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市容市貌,促进商业发展。
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落实整治方案,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同时,也希望广大商家和市民能够共同参与,共同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
党政机关门牌规范

党政机关门牌规范
这是由各市级单位自行规定的。
一般来说,县和地区党委、董事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府、政协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政府直属部门、人民团体和机构市政府直属240厘米身高和40厘米宽;市行政机关、部门管理机关和县级事业单位的平均身高为230厘米,宽度为38厘米;和乡镇卫生院230厘米身高和38厘米宽的板高度党委、人大、政府、子区办公室、县、区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县和地区党委、县、区政府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是220高
这由各市级单位临时规定。
一般来说,县、区党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政协、全国政协、纪委,以及市政府直属机关、直属部门、人民团体、市委,市直属机构车牌240号。
市直属行政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县级事业单位的牌匾高度为230厘米,牌匾宽度为38厘米;高220厘米,宽220厘米,
由乡党委、人大、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县、区党委、县、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颁发厘米,宽36厘米;县直代管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条牌高215厘米,宽34厘米;县级事业单位方牌高60厘米,宽80厘米;科级事业单位方牌高40厘米,宽60厘米;乡镇办,站,所方牌高40厘米,宽60厘米;已有内设机构门牌高12厘米,宽30厘米。
120厘米,宽36厘米;县直代管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条牌高215厘米,宽34厘米;县级事业单位方牌高60厘米,宽80厘米;科级事
业单位方牌高40厘米,宽60厘米;乡镇办、站、所方牌高40厘米,宽60厘米;各级内设机构门牌高12厘米,宽30厘米。
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

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哈尔滨市户外牌匾设置规范(暂行)第一条为规范户外牌匾设置~提高城市容貌水平~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保护建筑街坊街道地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市的建成区内和建成区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牌匾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是指餐饮、文化、科技、品牌、商场以及其它综合性商服企业,单位,或业者按有关规定获得经营权后~依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设置对外悬挂的一种经营标志~由商家注册名称、品牌标识、经营项目等组成。
牌匾形式包括横向牌匾、竖向牌匾,刀匾,、组合式牌匾及各类招牌、导示牌、幌、标识等。
第四条户外牌匾设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与专项整治互补~行业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设置户外牌匾。
第六条户外牌匾文字使用:,一,牌匾设置应当用字规范~符合《哈尔滨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中关于书写使用简化字、繁体字、汉语拼音等相关规定~并与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二,不准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替代汉字做牌匾用字。
,三,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当书写规范、正确。
同一牌匾原则上不准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与外文原则上不准同时使用。
,四,使用外文,少数民族文字,、两种文字的牌匾~申请人应当就拟用的外文提供具有相应外文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文书~确保外文规范使用。
第七条户外牌匾版面要求:,一,除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单位名称外~根据版面颜色搭配和体量规格~允许在牌匾上增设商业标识、经营项目等内容~所占比例最多不准超出版面五分之一。
,二,牌匾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破损、褪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
,三,牌匾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与周边建筑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
牌匾规范整治实施方案

牌匾规范整治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城市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形象,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本次整治范围包括城市内所有牌匾的设置和管理,特别是商业区、景区、交通要道等重点地区的牌匾。
二、整治目标。
1.规范牌匾设置,统一风格,提升城市形象。
2.清理违规牌匾,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安全。
3.加强管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城市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三、整治措施。
1.建立规范牌匾设置标准,对于商业广告、宣传牌匾等进行分类管理,明确规定尺寸、颜色、字体等要求。
2.制定牌匾审批管理办法,对于新建、更换、拆除牌匾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规范,加强审批管理。
3.加强执法检查,对于违规设置的牌匾进行清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牌匾进行整改或拆除。
4.加强宣传教育,向市民和商家普及牌匾管理知识,引导市民和商家自觉遵守规定。
四、整治时限。
本次整治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规范牌匾设置标准、清理违规牌匾、加强管理宣传。
整治工作时间为6个月。
五、整治效果评估。
对于整治后的牌匾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达到规范要求的牌匾进行奖励,对于仍存在问题的牌匾进行整改或清理。
同时,对于整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六、整治工作责任。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规范牌匾设置标准,市交通局负责牌匾审批管理办法的制定,市城管局负责执法检查和清理违规牌匾,市宣传局负责宣传教育工作。
七、整治工作资金。
整治工作所需资金由市政府统一拨款,各相关部门要合理使用资金,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整治工作监督。
整治工作实行市长负总责,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监督和落实,同时接受市民和媒体的监督,确保整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在整治工作中,我们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市民和游客的利益,努力提升城市形象,为城市的繁荣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希望全社会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共同营造美好的城市环境。
单位牌匾规则

单位牌匾规则
单位牌匾规则如下:
1.设置商业牌匾应当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在设置牌匾前,应当取得产权证明,如涉及租赁的已取得租赁合同,牌匾设置期限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
在设置牌匾前应当取得产权人同意设置牌匾的书面协议,如涉及影响法定相邻关系,应当取得相邻人同意设置的书面协议。
在设置牌匾时应当保证安全施工,满足防雷、抗风、抗震的要求。
设置金属材质牌匾的,应当对金属结构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设置带有光源的牌匾的,应当保证电气系统符合防水、绝缘等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牌匾定期检查维护,杜绝安全隐患。
2.设置商业牌匾应当确保符合以下标准:
牌匾设置位置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环境、建筑和谐统一。
牌匾设施不遮挡窗口,不影响建筑物主体造型,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牌匾内容健康,除企业注册名称、图标外无其他广告内容,不标注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字体规范、大气、美观、清晰;使用规范汉字,不出现错别字。
牌匾高度不超过1.5米,字体高度不超过牌匾背板高度的二分之一。
牌匾设置遵循“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原则,不重复设置。
牌匾颜色遵循“清新、明快、协调”原则,合理搭配,彰显个性。
牌匾照明采用内置LED照明、霓虹灯照明或背打光照明。
灯具设置兼顾白天景观效果,突出夜间景观效果。
门市牌匾的法律规定

门市牌匾的法律规定门市牌匾是商家在门口或店面上悬挂的牌匾,旨在宣传和标识商家的名称、经营范围和品牌形象。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门市牌匾的法律规定会有所不同。
本文将以700字介绍门市牌匾的法律规定。
首先,门市牌匾的大小和高度通常会有明确的规定。
各地方政府一般会制定规章来限制门市牌匾的大小和高度,以保证街道和建筑的美观与安全。
商家在安装门市牌匾之前,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且遵守规定的尺寸和高度限制。
除了大小和高度,门市牌匾的设计与内容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一些地区会要求门市牌匾使用标准字体和语言,以确保文字的可辨识性和符合语言要求。
此外,一些国家或地区还会规定门市牌匾上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商家在门市牌匾上的宣传语、商标和标志,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特定的历史保护区域,门市牌匾的外观和材质也可能受到限制。
为了保护历史建筑和传统文化,一些国家或地区会制定法律要求门市牌匾的外观和材质必须符合特定的标准,以保持历史街区的风格和特色。
此外,门市牌匾的安装和维护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商家在安装门市牌匾之前必须经过报批和验收,并且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建筑要求,以确保安装过程的安全性。
商家还需要定期进行门市牌匾的维护和清洁,以保持其良好的外观和可见性。
最后,门市牌匾的广告宣传也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商家在门市牌匾上的广告宣传,不能涉及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反道德规范或违法行为。
一些国家或地区会制定法律来规范门市牌匾广告的行业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体来说,门市牌匾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大小、高度、设计、内容、外观、材质、安装、维护和广告宣传等方面。
商家在设计、制作和安装门市牌匾时,应仔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并确保门市牌匾的合法性和符合性。
这样不仅能维护商家的品牌形象,也能保持社区和城市的整体形象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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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
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
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
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
定:
(一)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
(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
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
(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
(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
应当统一风格。
(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并
符合下列要求:
1.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
米之间;
2.4米至12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1米
至1.5米之间;
3.12米至18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1.5
至2米之间;
4.18米以上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2至3
米之间,且仅限于建筑物名称;
5.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控制在单体字本
身高度二分之一以内。
第十条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一)长安街(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以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二)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
(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
(四)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
(五)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
(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
(七)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
(八)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
第十一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
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
服务标识。
第十二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
但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牌匾标识。
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
础上予以保留。
第十三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
(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
第十四条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
物名称设置。
第三章机动车车身标识
第十五条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
第十六条机动车车身标识不得设置在车窗玻璃、前后风挡
玻璃和车身前、后部位。
第四章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加强对牌匾标识的日常维护管理,发现牌匾标识出现结构性损伤、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安全和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清
理、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牌匾标识进行安全技术检测,保证其牢固安全。
因设置单位维护管理不善导致牌匾标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设置单位应依法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出现搬迁、退租、变更、停
业等情况,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
第二十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技术标准参照《北京市户外广告
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在施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
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
2005年2月22日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