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消灭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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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灭时效之客体制度

浅析消灭时效之客体制度

人不劳而获的不 良社会作用, 故而在其 民法典中
将取得时效制度摒弃了,只保 留了消灭时效制 度 。我 国沿用 了这 一立 法例 。 国制 定的 消灭时 我
效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有较大的不同, 主要表现为:( 一)为体现民法对社会主义国家
财产 的特 殊保 护 , 规定 国家财产 不 适用于 消灭 时
消灭时效客体立法例的基础上 , 为将 消灭 时效客体规定为请求权 最为符合消灭时效制度的 “ 认 应然” 意义,所产生 的
法律后果最能平衡社会利益 与私人利益.
关键词:消灭时效;客体;法律效果;请求权
中图分类号:D 0 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7 — 7 1 (0 6 4 08 — 4 19 5 20 )0 — 0 60 8
第 26 条 规定: 当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 92 , “
未行使权利, 则每一个权利均基于消灭时效而消
灭 。 ”
日 、 本 意大利 民法将消灭时效的客体规定为 实体权利其合理性值得质疑。 从法理上讲, 诉讼
时效制度是立法者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对原权利人 私人利益的一种牺牲 , 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毕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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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期第 8 6页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 院学报
20 0 6年 l 2月
浅析消灭时效之 客体制度
郑磊杰

要:消灭时效制度是 民商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 消灭时效期 间届满的法律效果对民事主体 能否行使 自身的民
事权利有着直接的影响,消灭时效客体的不同,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不尽相同.本文在比较各国


消灭时效制度导论
体现消灭时效制度的重要地位 , 各国民法通常将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法学(1)》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法学(1)》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试卷号3

国家开放大学22春“法学”《民法学(1)》期末考试高频考点版(带答案)一.综合考核(共50题)1.一名学生到书店购买学习参考用书,售货员硬把一款新出的铅笔也搭配给顾客,售货员的行为违背了()。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C.公平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参考答案:B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名词解释)参考答案: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依据,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3.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两种。

()A.对B.错参考答案:A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A.对B.错参考答案:A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B.错参考答案:A6.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

参考答案: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可以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即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1)合同债权的财产请求权。

(2)侵犯财产权利之债的请求权。

(3)侵犯人身权利而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损失的请求权。

7.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A.对B.错参考答案:A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前提。

()A.对B.错参考答案:B9.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通过代理进行。

()A.对B.错参考答案:A10.B.民事权利C.民事权利能力D.民事行为能力参考答案:B11.收益在法律上又称为孳息,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A.对B.错参考答案:A12.()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A.委托代理B.法定代理C.自己代理D.复代理参考答案:C13.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参考答案:宣告死亡的条件有:(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的;(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3)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14.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包括效力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23,4562,161789:616;<02<6,1=,33>7>"?,3-(-+,-!% ###################################################民主与法制论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张!健"华侨大学!福建厦门$&%#%!#!摘!要"!!我国!民法通则"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作出了新的规定&而文章认为无论是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和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适用问题#都应当区别对待& !关键词"!!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中图分类号"H)%#-@!!!文献标识码"8!!!文章编号"!##(#@#"$$%##&%#!%###$*##%!!诉讼时效!也称为消灭时效$消灭时效者!指因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它的基本含义就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权益应受司法保护$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权利!义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权利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义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权益则不应受司法保护$时效制度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起源于罗马(十二铜表法)!大陆法系各国民法一般都既规定诉讼时效也规定取得时效$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并未涉及取得时效!而且未明确界定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是(民通意见)第!*#条规定了’*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学者争论很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根据权利的作用将权利分为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及请求权$所谓支配权是指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对于支配权!由于其义务主体不特定!不会发生因权利人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对特定义务人强制履行其义务的情形!因而支配权无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如撤销权+解除权+催告权+承认权$对于形成权!由于其存在的法理基础不同于请求权!形成权的消灭为权利本身的不复存在!故其法定的消灭期间!应为除斥期间!%%&因而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权通说认为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大多认为是由于抗辩权人不行使权利即表明其对权利的放弃!无给予其一定期间来行使权利的必要!也不得适用于诉讼时效$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一词!系由德国普通法学者温德夏特在对罗马法诉权制度予以研究后创立的一个法律概念$在法律中最早是由(德国民法典)第!)@条第!项加以规定的$大陆法系将诉讼时效的客体规定为请求权!中国民法继受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因而其诉讼时效的客体应为请求权$依据请求权所表现的权利的种类的不同!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三种$下面笔者将按此种分类依次论述$一&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是一种不依附于其他权利的独立请求权!是债权的本体权利$一般而言在以请求权为诉讼时效客体的国家!基于债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无论是基础性请求权还是其转化而成的救济性请求权!原则上都是诉讼时效的客体$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的特定情形’"一#-有的债权请求权由于与一定的事实关系及法律关系始终共存!因此当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依然存在时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这些债权请求权主要有’!-基于储蓄关系+债券关系的请求权!如存款及利息支取请求权+债券还本付息请求权-%-基于合伙+联营+合资关系的请求权!如收益分配请求权+股息支付请求权-$-在监护期间被监护人对监护人与监护机关的债权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债权-"-债务人享有债权上的用益权的-&-在家庭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债权$"二#-债权请求权中的侵权之债中!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请求权这三种请求权均是针对持续性侵权行为!如果适用诉讼时效明显不利于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二&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德国民法典)第)("条及!##@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和停止侵害请求权!并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可以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德国立法上以及学理中均认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除了因登记或因提出异议而得到保障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和一些内容涉及公共利益的相邻法上的请求权$%@&对于物上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大陆及台湾学者的观点概括起来有三种’第一种肯定说$李宜琛+王泽鉴先生采此种观点$第二种观点否定说$史尚宽+王利明先生持此种观点$第三种折衷说$梁彗星先生认为只有返还财产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他的物上请求权皆不适用$%"&而陈华彬博士认为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但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则适用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年公布的(民法"草案#)第!#"条+!#&条已明确肯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与确认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任何一项法律制度所追求的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在设计一项法律制度时立法者就应对相关价值利益进行选择与衡量$在设计作为对民事权利限制手段的诉讼时效制度时!立法者需要考量的价值包括’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效率价值等$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价值之一!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在于尊重久已继承之事实状态!即在于社会秩序之维持$%*&同时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体现了效率价值!它促使权利人在期限内积极行使权利从而提高物的使用效率!实现社会财富增值功能的最大化$物权关系中假如没有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长期不向义务人主张其民事权利!不利于物的最大化利用!也必将导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上的利益关系相互脱离形成一种新的经济秩序$在新的法律秩序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对原权利人进行保护!将使许多现有的法律关系受到质疑和挑战乃至被推翻!从而有损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物上请求权有适用诉讼时效的必要!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不宜因诉讼时效而消灭!由于其权利的状态已用登记进行了公示!物权人为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若第三人与物权人进行交易后!却因占有人的永久抗辩而无法实现其权利!登记的公信力便受到挑战$在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及由动产物权所生的物上请求权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则不应$下转第$)页%!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健"!)(@’#!女!华侨大学法学院#"级民商法研究生$%##&年!%月第(卷第!%期黄婉青!新订中国"公司法#若干重要法律问题比较研究H>I-%##&##################################################?,3-(-+,-!%组$逾期不成立的可以请求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关键是该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清算’规范&公司清算从此有法定解决之途&尤为彰现重要(!((条&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于清偿债务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条公司发生严重管理困难&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五!公司利益关系群的权利救济和保护法谚%没有程序&没有正义’&法律救济是国家公法的第二次救济)崔建远语*(英美法系对于股东的的权利救济从实体到程序皆竭尽全力&可谓集大成者(本次新订公司在公司相关利益群体的权利保护和救济着力甚多&与旧公司法相比较)最高院依之在颁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主要仅(种救济类别*可以讲基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权利救济体系(笔者试应用公司发展的时间坐标和不同权利主体的救济坐标双线简要分类如下&以期为大家提供比较清晰的权利救济图谱( !-公司设立阶段(%(条&出资不到位的承担补足责任( $!条非货币资产价值不足需补足的连带责任()@条股份公司出资之诉()"条发起人责任之诉(%-股权转让诉讼层面(股权效力一般分为股权债权阶段+股权合同阶段+报批阶段和工商登记阶段(对此&*%条股权债权合同之诉$股权合同之诉$优先购买权之诉$股权过户之诉(*$条人民法院强制过户的优先购买权(*"条公司收购之诉($$条善意第三人之诉($-股东权诉讼($@条知情权&查帐权($"条分红权( !&条投资担保股东会效力诉讼(%#条股东滥用权利之诉( %%条股东会董事会无效或者可撤销(!"$条股东直接诉讼高管("证券法#&)条信息披露责任(@-公司权利救济(%#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条控股股东等利用关联关系(!"#条高管侵权责任(!&@条不符合法律的分配利润退回诉讼(!!$条董事决策责任之诉("-股东派生诉讼(!"%条股东代为诉讼公司高管人员( !"%条股东代位诉讼公司相对人(&-公司清盘诉讼(!($条请求清盘(!("请求成立清算组(!((条和!)!条请求破产之诉(!)#条清算组责任之诉(*-公司交易方诉讼($条公司交易普通诉讼(%#条公司股东滥用独立人格诉讼(&@条一人公司连带责任(!*$条合并诉讼(!**条分立诉讼(%#(条中介组织责任之诉( (-行政和其他诉讼(%!#条行政登记之诉(从上述新订"公司法#比较简要法律评述&我们可以明显看出&本次新订"公司法#大量而实质地应用了比较借鉴的先经法律方法和立法技术&其所确立的立法思想+公司法先进理念和实际比较移植的法条及%立法’应用&对于中国公司法立法+司法审判+公司法务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均有着重要的价值&是一次比较成功的比较法研究和实践&并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升级提供更加优化的法律环境平台+起到更加良好的推动作用(为此&特别值得我们关注重视和遵循实施("参考文献!!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粱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二版-法律出版社( %##$年!月&R"($!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R@*@!易继明-"私法精神与制度选择,大陆法系古典模式的历史涵义#-中国政法大学&%##$年!月&R%##’%%#"!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年&月&R%!!’%"@&!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R$("责任编辑#一然-------------------------------------------------!"上接第$*页#适用诉讼时效!首先&返还原物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制度的最核心功能为稳定法律秩序&返还原物请求权长期不行使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而且可能也会导致举证困难&增加程序成本&降低程序效益(学者持否定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将会产生与物权适用诉讼时效相似的不良后果!返还原物请求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这导致权利人的物权在实质上归于消灭&而相对人并未同时取得该物权&从而出现权利真空(但是应当看到物权人在未来任何时间仍有接受占有人返还的受领权&同时物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只是相对于占有人而丧失&如果占有人脱离对物的占有&如物被他人侵夺&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重新开始计算&物权人对物的返还请求权也就自然恢复(其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关于物权人的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有学者认为由于这些请求权通常相对于持续性侵害行为&时效起算点难以确定&因而无法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赞同此种观点(此种情形中因侵害具有持续性的特点&如果时效期间自侵害发生时起算&而经过诉讼时效期间该妨碍或危险往往仍然继续存在&剥夺其请求权对权利人很不公平要永久承受这种痛苦&而在侵害停止之后&此种请求权也当然归于消灭(三!人身权上的请求权由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范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而且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都区别对待(因人格关系产生的请求权(该类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非财产类请求权&为维护人格利益所必要&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因侵害人格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一般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因身份关系产生的请求权&分为纯身份关系的请求权和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请求权(前者由于常常涉及社会的公序良俗&故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德国民法典#第!)@条第%款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该类请求权如!夫妻同居请求权&离婚之抚养请求权&亲属间抚养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对于后者&学者间存在一定的分歧(有学者认为此处应以与公序良俗有无关系进行区分(无关系者&如因亲属关系侵害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失之配偶&因判决离婚&对于有过失的他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得因时效而消灭$与公序良俗有关者&如受抚养权利人之抚养费请求权&赡养费请求权等&不因时效而消灭(-).但是有学者并不作这样区分&认为非纯粹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请求权&均有消灭时效的适用(-!#."注释-!.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则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德国民法典#-!)@条&)#%条&)%@条-".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第%*%’%*$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第%$%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页-!#.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页$另见施启扬-"民法总则#-M.-$@&页"责任编辑#文哲!。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008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诉讼时效第十章期间

第九章诉讼时效第一节时效的概念和种类一、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即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应具备两个条件:1、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这种事实状态指占有财产或不行使权利的客观状况;2、这种事实状态持续了一定的时间。

只有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相结合,才构成时效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由于时间的经过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故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完成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由法律明文规定。

二、时效的种类时效有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之分: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经过法定的时间,即取得该项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时间,即依法产生该项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的制度。

我们这里只对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进行阐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应具备下列要素:1、有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存在;2、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到了法定的期间;3、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引起了其丧失胜诉权这一法律后果的产生。

注意:197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为客体已无争议。

这包括: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关于日本民法消灭时效之适用问题的探讨??

关于日本民法消灭时效之适用问题的探讨??

关于日本民法消灭时效之适用问题的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日本民法消灭时效的相关问题。

在介绍了消灭时效的概念和时效规定的目的和效果。

接着在正文部分详细讨论了消灭时效规定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效果,以及消灭时效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还探讨了消灭时效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最后在结论部分强调了消灭时效规定的实际意义,以及提升司法效率与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

通过这些内容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消灭时效的法律意义,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对于司法体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日本民法,消灭时效,时效规定,适用范围,适用条件,适用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司法实践,实际意义,司法效率,当事人权益1. 引言1.1 日本民法消灭时效的概念在日本民法中,消灭时效是指债权人由于过了一定的时间,而失去追讨其债权的权利的制度。

这种规定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债务人,避免其被无限期地追债。

消灭时效是一个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制度,也被视为一种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

消灭时效的设立,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安全感,避免因为长时间未解决的债务问题而导致的不确定性和负担。

在日本民法中,消灭时效规定了不同种类债务的追讨期限,如普通债务、劳务债务、资本债务等,这些规定的细化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消灭时效的设立不仅可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还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消灭时效的适用也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消灭时效的概念和规定,是日本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1.2 时效规定的目的和效果时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法权利得以得到及时保护。

时效规定的效果是在一定时效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其作出抗辩。

时效规定也有助于促进司法效率,避免长时间的争议和诉讼,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于债权的消灭时效制

关于债权的消灭时效制

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近现代民法有债权的消灭时效制度。

按照这一制度,在法律所规定的债权的消灭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便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从而可以拒绝返还所欠的债务。

但在债权附有抵押权、质权或留置权的担保时,对于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此等担保物权是否罹于消灭时效,进而担保物权的设定人可否请求返还标的物,不仅是学说理论而且也是各国立法上的重要问题。

我国司法实务中已经发生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后,债权人可否就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受债权的清偿的问题。

有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论者特设本章予以研究。

一德国法(一)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德国民法典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分别规定,取得时效(ersitzung)作为物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方法被规定于物权编;消灭时效(verjahrung)被规定于总则编,立法体例上异于法国法和日本法,而同于韩国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本来,在德国法律的发展上,无论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皆为因时间的经过而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制度,承认它们的共同理由,均在于对长期存在的事实的尊重、对举证困难的补救和对在权利上睡眠的人的惩罚。

但因德国民法典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和短期消灭时效制度,结果使二者的共同点销声匿迹,不复存在。

德国民法典的消灭时效制度,是在后期历史法学派的领导人、潘德克吞法学之代表人物的温德沙特(Windscheid,1817-1892)创建请求权概念的影响下被规定下来的。

受该氏关于请求权思想的影响,立法者剔除了以往的"诉权消灭时效"(klageverjahrung),而于民法典第194条第1项规定:一方请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即请求权),得罹于消灭时效。

明定请求权得因法定期间的经过而消灭。

之所以规定该请求权消灭时效,其重要理由,在于举证上的考虑和利益。

易言之,德国民法典第194条第1项的请求权消灭时效,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

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

Gaining wealth through hard work is the great pleasure of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是怎样的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为您推荐】相城区律师金凤区律师合阳县律师西乡塘区律师邹平县律师泗洪县律师蒙城县律师民事诉讼是有一定的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效来提起诉讼。

那么,民事诉讼诉讼时效规定有哪些呢?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都包含些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时效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

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无时效效果的存在。

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法律要件。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上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前者源于十二铜表法,后者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法。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将其混于一个统一的制度,法、奥、日等国民法追随其体制。

后来德国民法典采用罗马法体制,即将消灭时效规定与总则编,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

根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所谓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所谓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我国《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针对债权而设立。

伴随着《民法通则》1986年颁行至今,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采取了“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体例,因此,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若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那么当权利人起诉时,债务人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原来的法定债权变成了自然债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而不以不当得利看待。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最长时效,即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长经过20年的期限,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时效制度,他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其一,二者的期间届满都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期间的经过是不受当事人意志作用的自然过程,因而时效属于事件法律事实”[4]其二,二者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前提;诉讼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前提。

两者所要求的具体事实状态虽有不同,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状态则无二致。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诉讼时效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一、诉讼时效的客体《诉讼时效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此外,根据学理,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①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

②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③人格权受侵害产生的不作为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④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夫妻忠实请求权、夫妻同居请求权);⑤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回复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⑥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二、诉讼时效制度的性质《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债权虽不消灭,但失去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成为一种自然权利、道德权利。

时效制度中的两对概念辨析


1 “ 讼 时效 " “ 诉 与 消灭 时 效”
我国现行《 民法通则》 采取 “ 诉讼时效” 概念 ,
等日 本学者 ,消灭时效” “ 概念被引入我国; 其后北
洋政府 的“ 民律草案” 及南京 国民政府于 12 99— 13 年制定的民法典 , 90 都沿用了“ 消灭时效” 这一 概念 ; 我国台湾地 区由于继续 沿用南京国民政府 民法典 , 以“ 所 消灭时效 ” 概念在我 国台湾地区的
同的称谓 , 那么我 国民法应当用一个什么样的汉 语词组来称呼这 种外来制度 , 其问题 的实质实际 是一个翻译 问题 。只要 文义贴切 、 不产生歧义并
影响的直接结果。《 日本民法典》 第六章第 三节直
接以“ 消灭时效” 四个汉字命名。清末起草“ 大清 民律草案” , 时 由于聘请了松 冈义正 、 田钾太郎 志
“ 诉讼时效 的适用范 围” 诉讼 时效 的客体” 与“ 这两对 概念 应如何取舍?我 国民法 学界向有争议 。本文认为 , 从
这两对概念产生的历史 、 两对概念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等角度考虑, 使用“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适用范 和“
围” 概念更为准确 和恰 当。 关键词 诉讼时效 ; 消灭时效 ; 诉讼 时效 的适 用范围 ; 诉讼 时效的客体 D 2 95 文献标 志码 A 文章编 号 17 —8o (o6 o 一05 0 6 1 1o 2o ) l 04— 3 中图分类号
以为时效届满就是使请求权 消灭 。还要看 到, 就
我国的立法实 际而言 , 一直采用的是诉讼 时效的 概念 , 从法的延续性的角度而言, 还是应该 继续采
用 这一 概念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 其理由在于 :
首先 ,消灭时效” “ 一词 的产生 , 是受 日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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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消灭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一)
内容提要:本文由两个案例引导出文章所要探讨的问题,通过对比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消灭时效效力及其客体的立法例优劣、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得出我国应采请求权客体说的结论,并对请求权客体具体的适用范围分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消灭时效效力客体适用范围

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曾接触过这样的案例。

案例一:被告的空闲宅基地曾作为原被告共同的通道,后被告建围墙将宅基地围住,通道遂改,数年后新通道又被他人堵住,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拆除围墙,恢复通道。

法院主动以原告的起诉过时效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原被告约定原告出地、被告出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双方各分得一定份额的房地产,房屋建成后,因被告将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办至自己名下,数年后原告起诉请求对自己应享有的房屋份额进行确权,被告以原告的起诉已过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法院以确权之诉不适用时效规定为由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例涉及一些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案例一中的法官能否在当事人未主张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援引时效规定进行判决的问题,以及案例二中的法官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法理为依据下判的问题。

但本文要讨论的是两个案例中共同涉及的问题,即相邻权及确权之诉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何权利应适用消灭时效,抽象而言之即消灭时效的客体及适用范围的问题。


所谓消灭时效的客体,是指何种权利应适用消灭时效。

要讨论消灭时效的客体问题,首先要探讨与之密切相关的消灭时效的效力问题。

就此问题,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大体有如下三种立法例。

1、诉权消灭说。

以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4条为典型。

⑴2、实体权消灭说。

以日本民法典第167条的规定为典型。

3、抗辩权发生说。

以德国民法典第222条的规定为典型。

对于诉权消灭说,因时效制度在各国立法上均规定在民事实体法律当中,而以实体法律问题来规定程序法上的诉权问题,显然是实体程序不分,不符合逻辑,故这一学说欠当。

因在各国时效制度法律上,几乎均规定对已过时效期间的债务,债务人履行的,不得要求权利人返还,即权利人接受履行逾期债务不构成不当得利。

而对于实体权消灭说,既然是逾期即消灭了实体权利,则权利人的接受应为不当得利。

对此该学说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相对与这两种学说而言,抗辩权发生说避免了上述二种学说所存在的缺陷,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体现了私法自治的精神。

具体地说,按抗辩权发生说,不仅在诉讼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仍享有诉权,可诉至法院,由法院审理权利人是否有正当事由障碍时效期间进行,而且表明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即使无正当事由阻碍时效期间进行,义务人是否需享有时效利益取决于其意志,法院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规定,也不能依职权驳回权利人的请求。

如义务人不行使抗辩权,而继续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接受,立法并不认为其所受领利益为无法律根据的不当得利。

相反,义务人依抗辩权拒绝履行义务,法院不应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⑴故该学说较为合理。

对于消灭时效的效力,我国在现行法上对此未予以明确,有学者认为系采诉权消灭说,理由是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

”此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权利,当然为诉权无疑。

⑴多数意见认为系采胜诉权消灭说,认为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

⑴笔者认为第一种学说始终不能解释程序问题要放在实体法中规定的矛盾,而第二种学说的解释虽然在现行立法模式下讲得通,但比较勉强,因为“胜诉权”这个概念本身就不科学,能否胜诉应在进入诉讼审理程序后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人不应自认为已有所谓的“胜诉权”。

在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中,应采抗辩权发生说。


对于消灭时效客体,现代大陆法系国家也有不同的立法例。

主要有如下几种:1、债权客体。

以瑞士为代表,瑞士债务法第127条规定:“在联邦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一切债权因10年而罹于时效。

”2、债权和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客体。

以日本为代表,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1)债权因10年不行使而消灭;(2)债权或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因20年不行使而消灭。

”3、诉权客体。

以法国和苏俄为代表。

法国民法典第2262条规定:“一切物权或债权的诉权,均经过30年的时效而消灭,援用此时效者无须提出权利证书,他人亦不得对其提出恶意的抗辩。

”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4条规定:“起诉权逾法律规定期间而消灭。

”4、请求权客体。

以德国为代表。

德国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对于他人之作为或不作为之请求权,罹于时效。


对于何种权利应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通则是我国目前规定消灭时效制度的法律,在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的“另有规定”,应该指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中的规定,即“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从这二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消灭时效的客体规定得非常宽泛。

只要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即受消灭时效制度的调整与保护。

⑴民法通则之所以将消灭时效改为诉讼时效,是因为在立法当时主要参考的是前苏联的法律规定,在消灭时效的效力上,采用的是诉权消灭说。

故消灭时效也因此改成诉讼时效。

但诉讼时效的概念并不准确,因时效不只是在诉讼中适用,在仲裁中甚至在诉讼或仲裁外均可以适用,一方在对方自行向其提出请求时也可以用时效进行抗辩。

故应还消灭时效以原来面目,摒弃诉讼时效的提法。

⑴⑴考查民法通则的立法过程,从1955年10月5日开始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稿》第五章即谈到诉讼期间的效力问题,⑴其间,1963年4月由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第四章民事制裁和诉讼时效中第十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公民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解决纠纷的时候,必须遵守时效期限。

时效期限一过,请求权即行消灭。

”⑴可见,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已经考虑过消灭时效的客体问题,最后确定的是现行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

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对于消灭时效客体的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应为自始漏洞中有意识的法律漏洞,即立法者明知某项规定依规范计划应设规定,基于某种考虑而未设规定。

⑴⑴故目前在适用时应依目的性限缩的方法予以填补。

针对民法通则对于消灭时效客体规定得过于宽泛的情况,我国学者纷纷提出限制客体范围的方法,有学者认为应解释为仅适用于请求权⑴或推定为请求权⑴。

而在民法典即将出台之际,对于未来民法典所应规定的消灭时效的客体与适用范围问题上,立法机关与专家学者还是不能达到基本一致。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仍然使用的是备受诟病的、已跟不上形势的民法通则的做法,其中第99条表述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抛开概念问题不谈,其竟然未对消灭时效的效力与具体客体作出规定,重犯民法通则的老毛病。

有学者试图恢复古罗马法的作法,建议“所有的对人诉讼都可因时效消灭,所有的对物诉讼都不因时效消灭”。

⑴这种想法显然太过于理想主义,虽然难以评判某种立法模式的优劣,但毕竟罗马法时代所处在的商品经济初级阶段与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比显然不可同日同语,作为反映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法律不可能相同,当然更重要的是经过近百年来的学习、借鉴,我们对德国法所确定的那套体系、概念、逻辑已经基本接受,特别是经过近三十年来《民法通则》的施行,法律人的思维模式已经基本定型,再改变一种模式,显然并非是有效率的选择,所以“回到罗马法”显然不现实,不会为多数人所接受。

⑴在一些学者提出的民法典方案中,还提出诉讼时效的适用以债权为限。

⑴对于债权客体说,虽然债权的核心是给付请求,所以以债权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同以请求权作为消灭的客体,表面看来并无不同,但是虽然债权在性质上作为请求权,但债权并不等于请求权,请求权的范围比债权宽,而且,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当事人以合意形成的合同
债权(第一性权利)不能成为消灭时效的客体,只有债务人违约时产生的债权人的请求权才能适用消灭时效。

所以,债权客体论不如请求权客体论准确。

⑴另外,大陆民法理论与台湾现行“民法典”同样师承德国法,而这二者均采请求权客体说,在两岸经济文化的交流日趋密切的今天,在这类重要的基本法律制度上,两岸应保持一致性,法律的统一将会为政治上的统一打下良好的基础。

所以应采请求权客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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