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工作环境噪音标准

工作环境噪音标准
工作环境的噪音标准取决于工作场所接触噪声的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
1.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2.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3.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4.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5. 职业接触0.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7dB(A)。
6. 职业接触0.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0dB(A)。
7. 职业接触0.125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103dB(A)。
但最高不能超过115 dB(A)。
此外,根据噪音级即描述噪音大小的等级分类,噪声级为30~40分贝是比较安静的正常环境;超过50分贝就会影响睡眠和休息。
70分贝以上干扰谈话,影响工作效率,甚至发生事故;长期工作或生活在90分贝以上的噪声环境,会严重影响听力和导致其他疾病的发生。
请注意,具体的工作环境噪音标准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特定的工作场所规定而有所不同。
工作场所噪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工作场所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工作场所,包括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等。
第三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谁产生、谁负责;(三)依法管理,科学治理;(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目标第四条本单位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一)生产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二)办公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三)生活区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四)确保员工噪声暴露量在安全范围内。
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加强噪声源头控制,合理规划生产布局,减少噪声产生;(二)采用低噪声设备和技术,降低噪声排放;(三)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四)对噪声较大的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五)对噪声较大的作业环节采取隔离、分散等措施;(六)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六条办公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办公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对办公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三)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办公环境安静;(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员工注意防护。
第七条生活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一)合理规划生活区布局,减少噪声干扰;(二)限制高音量播放,确保生活环境安静;(三)对生活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排放;(四)设置隔音板、隔音墙等设施,降低外界噪声干扰;(五)对噪声较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第八条员工噪声防护措施:(一)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耳塞、耳罩等;(二)对员工进行噪声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三)定期检查员工噪声暴露量,确保其处于安全范围内;(四)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采取调整工作岗位、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五)对噪声暴露量超标的员工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其身体健康。
噪音时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噪音污染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国政府纷纷制定了噪音时间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及部分其他国家关于噪音时间的规定,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一、我国噪音时间法律规定1. 噪音时间定义噪音时间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噪音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时间段。
我国噪音时间法律规定主要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等。
2. 国家标准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昼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70分贝;(2)夜间噪声排放标准:不超过55分贝。
3. 噪音时间规定(1)工业噪声根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昼间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特殊情况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2)建筑施工噪声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噪声昼间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特殊情况需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3)交通运输噪声根据《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的噪声不得超过75分贝。
夜间禁止机动车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区域鸣喇叭。
(4)社会生活噪声根据《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城市区域昼间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特殊情况需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4. 违规处罚违反噪音时间法律规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二、其他国家噪音时间法律规定1. 美国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规定了噪音标准,并对噪音时间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工业噪声不得超过85分贝,交通运输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2. 日本日本制定了《环境噪声控制法》,规定噪声不得超过70分贝。
职业卫生 噪声 超标标准

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
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是指在工作环境中,噪声水平超过了规定的限制值。
噪声是指不良声音的统称,可以对人体健康和工作效率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职业卫生技术规程噪声卫生规范》(GBZ 2.2-2007),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如下:
1.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音压级(A计权)85分贝(dB)。
2.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音压级(C计权),135分贝(dB)。
3. 工作场所每日允许噪声暴露限值为峰值音压值, 140分贝(dB)。
超过以上标准的噪声水平可能导致职业性听力损伤、生产效率下降、工作错误率增加、睡眠障碍等健康和工作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工作场所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改进工艺、更换降噪设备、提供个人防护装备、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等,降低噪声对职工的危害。
此外,也可以通过隔音墙或隔音材料来阻隔噪声传播。
强调职业卫生噪声超标标准的重要性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健康,降低工作疲劳和职业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在现代社会中,噪声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无论是在家庭、工作场所还是公共场所,噪声污染都会对我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和规范职业噪声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就职业噪声音的法律法规展开详细探讨。
一、国际法律法规1.《国际劳动组织职业声音暴露限值公约》该公约于1991年通过,旨在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噪声侵害。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制定并执行适当措施,确保劳动者不会因职业噪声而遭受损害。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职业噪声的最高允许暴露限值,以及对于经常接触噪声的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措施。
2.《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物理因素(噪声)的欧盟指令》该指令于2003年通过,是为了保护欧盟成员国的劳动者免受职业噪声的伤害。
指令规定了各类工作环境中的噪声限值,并要求雇主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劳动者的听力。
此外,指令还要求雇主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中国法律法规1.《职业病防治法》该法律于2002年颁布,是中国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法律。
在该法中,职业噪声被明确列为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噪声的性质和暴露程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噪声的侵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该目录是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明确了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噪声。
根据该目录,职业噪声被分为四级,不同级别的噪声暴露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
用人单位应根据该目录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3.《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979年颁布,主要是为了管理和保护工业企业中劳动者的职业卫生。
条例要求工业企业应制定和实施职业卫生规程,其中包括针对职业噪声的控制措施。
工业企业应通过加强工艺改进、安装隔音设备、提供个人防护器具等方式,减少职业噪声的暴露。
三、日本法律法规1.《职业健康法》该法律于1972年颁布,是日本职业健康和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律。
我国工作噪声标准

我国工作噪声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我国工作噪声标准是指根据《工作场所噪声卫生规定》,对在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限制和管理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工作噪声是指在工作场所中产生的噪声,可能对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造成影响。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规定,工作环境中的噪声水平应受到严格控制,以保护工作者的听力和身体健康。
我国工作噪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噪声限值标准根据《工作场所噪声卫生规定》,我国对不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制定了不同的工作噪声限值标准。
具体来说,根据噪声的强度和频率,对不同类型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相应的噪声限值。
对于工厂车间、机器设备等高噪声场所,规定了更严格的噪声限值标准。
2. 设备噪声标准我国对制造、进口和使用噪声产生设备和设施的噪声标准也做出了规定。
这些设备包括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建筑设施等。
制定设备噪声标准的目的是减少噪声源对周围环境和工作者的影响,保护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
3. 噪声监测和评估要求根据工作噪声标准,企业应定期对工作场所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测结果应准确反映出工作场所的实际噪声状况,并与标准进行比较。
如果发现工作场所的噪声超过了限值标准,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控制和防护措施,以减少噪声对工作者的影响。
4. 防护措施要求根据工作噪声标准,企业应采取各种防护措施,以减少噪声对工作者的影响。
这些防护措施可以包括技术控制、工程控制、行政控制和个人防护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防护措施,并确保其有效实施,以保护工作者的听力和身体健康。
我国工作噪声标准是针对工作场所噪声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和控制措施,旨在保护工作者的健康和安全。
企业和员工都应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工作噪声对员工的危害,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文章2000字完】第二篇示例:我国工作噪声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用来规范工作场所噪声水平的标准。
噪音职业禁忌症标准

噪音职业禁忌症标准
在《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中,噪声的上岗前职业禁忌证第一条为“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 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HL)”。
实际体检工作中,有不少人直接把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当成噪声职业禁忌证了。
注意要求:在岗体检因噪声引起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不是职业禁忌证。
在实际体检工作中,排除噪声原因比较难掌握,容易出现误下职业禁忌证的情况。
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也是噪声在岗的职业禁忌证之一。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原文件第四章“职业禁忌证”。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1)《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5)《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7)《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 (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
2 – 2007 11。
2。
1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见表9。
表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11。
2.2 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表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11。
按GBZ/T 189.8规定的方法测量。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7。
1噪声7。
1。
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7.1.1。
1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噪声(音)法律法规目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 (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7)《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1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卫法监发[2002]63号) (1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2.2 – 200711.2.1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见表9。
表9 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11.2.2 脉冲噪声工作场所,噪声声压级峰值和脉冲次数不应超过表10的规定。
表10 工作场所脉冲噪声职业接触限值11.3 测量方法按GBZ/T 189.8规定的方法测量。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7.1噪声7.1.1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7.1.1.1目标疾病:职业禁忌证:a)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c)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
7.1.1.2检查内容:a)症状询问:1)有无中、外耳疾患史,如有无流脓、流水、耳鸣、耳聋、眩晕等症状;2)可能影响听力的外伤史、爆震史;3)药物史,如链霉素、庆大霉素、卡那霉素、新霉素、妥布霉素、万古霉素、多粘菌素、氮芥、卡伯、顺铂、利尿酸、水杨酸类、含砷剂、抗疟剂等;4)中毒史,如一氧化碳等中毒;5)感染史,如流脑、腮腺炎、耳带状疱疹、伤寒、猩红热、麻疹、风疹、梅毒等疾病史;6)遗传史,如家庭直系亲属中有无耳聋等病史;7)有无噪声接触史及个人防护情况。
b)体格检查:1)内科常规检查;2)耳科常规检查;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血清ALT、纯音听阈测试;2)选检项目:声导抗、耳声发射。
7.1.2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7.1.2.1 目标疾病:a)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 (见GBZ 49)。
b)职业禁忌证:1)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2)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3)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
7.1.2.2检查内容:a)症状询问:同7.1.1.2a);b)体格检查:同7.1.1.2b);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纯音气导听阈测试、心电图;2)选检项目:纯音骨导听阈测试、声导抗、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
注:听力测试应在受试者脱离噪声环境48h后进行。
7.1.2.3 复查:下列情况需进行听力复查:a)初测纯音听力结果双耳高频平均听阈≥40dB者;b)听力损失以高频为主,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25dB者,听力损失可能与噪声接触有关时;c)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40dB者,怀疑听力损失中耳疾患所致;d)d) 听力损失曲线为水平样或近似直线者。
7.1.2.4 健康检查周期: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7.1.3应急健康检查7.1.3.1检查对象:因意外或事故工作场所易燃易爆化学品、压力容器等发生爆炸时所产生的冲击波及强脉冲噪声可能致中耳、内耳或中耳及内耳混合性损伤,导致急性听力损失或丧失的现场职业接触人群(包括参加事故抢救的人员)。
7.1.3.2目标疾病:职业性爆震聋(见GBZ/T 238)。
7.1.3.3检查内容:a)症状询问:如听力障碍、耳鸣、耳痛等;b)体格检查:1)耳科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外耳有无外伤;鼓膜有无破裂及出血,听骨链有无断裂等;2)合并眼、面部复合性损伤时,应针对性的进行相关医科常规检查;c)实验室和其他检查:1)必检项目:纯音气骨导听阈测试;2)选检项目:声导抗(膜无破裂者)、耳声发射、听觉诱发电反应测听、40Hz电反应测听;d)必要时进行作业场所现场调查;e)医学观察:1)无鼓膜破裂或听骨脱位、听骨链断裂者应在接触爆震后开始动态观察听力1~3个月;2)鼓膜修补、鼓室成形以及听骨链重建术者动态观察听力可延长至6个月; 3) 并发急慢性中耳炎患者听力观察至临床治愈;4) 合并继发性中耳胆脂瘤的患者听力观察至手术治疗后。
7.1.4 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7.1.4.1 目标疾病:职业性噪声聋。
7.1.4.2 检查内容:同7.1.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 防噪声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
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
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6.3.1.2 产生噪声的车间与非噪声作业车间、高噪声车间与低噪声车间应分开布置。
6.3.1.3 工业企业设计中的设备选择,宜选用噪声较低的设备。
6.3.1.4 在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前提下,宜将高噪声设备相对集中,并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1.5 为减少噪声的传播,宜设置隔声室。
隔声室的天棚、墙体、门窗均应符合隔声、吸声的要求。
6.3.1.6 产生噪声的车间,应在控制噪声发生源的基础上,对厂房的建筑设计采取减轻噪声影响的措施,注意增加隔声、吸声措施。
6.3.1.7 非噪声工作地点的噪声声级的设计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设计要求:表5 非噪声工作地点噪声声级设计要求《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十六条首次在LAeq,8≥85dB场所中从事工作的职工,应当在3个月内接受听力测试,得出的听力图称为基础听力图。
本规范发布之前已在LAeq,8≥85dB场所中工作而又未做过基础听力检查的职工,应当在本规范发布之日起一年内补做基础听力测定。
第十七条暴露于85dB≤LAeq,8<100dB噪声作业场所的职工,应当每两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暴露于LAeq,8≥100dB的,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跟踪听力测定。
跟踪听力图与基础听力图进行对比,排除其他影响因素,并按《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阈与年龄和性别的关系》(GB7582)的规定进行修正以后,作为评定职工是否发生因职业性噪声危害引起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依据。
第十八条对于已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当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将测试结果通知本人,并采取相应听力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听力测试所使用的听力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听力计第一部分:纯音听力计》(GB/T7341.1)的要求;听力计的校准和测听室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声学—耳科正常人的气导听阈测定—听力保护》(GB7583)的规定。
听力测试人员应当受过有关专业培训。
第二十条进行听力测试之前14小时内,被测职工不得暴露于噪声作业场所和其他非职业噪声环境。
第二十一条听力测试应当采用纯音气导法。
测试频率至少应当包括500、1000、2000、3000、4000和6000Hz。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4 分级4.1 分级原则与基本要求 4.1.1 分级基础噪声分级以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接触限值及测量方法为基础进行分级。
4.1.2分级前的准备应通过现场巡查,识别工作场所生产性噪声的来源、分布范围、工人接触噪声情况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收集既往的听力损伤资料,确定需要进行分级的作业。
4.1.3分级控制效果评估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监测的要求对工作场所噪声定期监测,监测接触噪声强度有变化,提示可能与原分级结果不一致的,或因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进行分级,并提出新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议。
4.1.4分级资料管理4.1.4.1 分级完成后应编制工作场所噪声分级报告书,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分级依据、方法、结果以及分级管理建议和应告知的对象。
4.1.4.2分级结果应告知用人单位相关管理者、劳动者和政府相关部门。
4.1.4.3分级过程的全部资料应归档保存。
4.2分级依据根据劳动者接触噪声水平和接触时间对噪声作业进行分级。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4.3分级方法4.3.1 稳态和非稳态连续噪声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进行噪声作业测量,依据噪声暴露情况计算LEX,8h或LEX,w后,根据表1确定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分级示例见附录B。
表1 噪声作业分级4.3.2脉冲噪声按照GBZ/T 189.8-2007的要求测量脉冲噪声声压级峰值(dB)和工作日内脉冲次数n,根据表2确定脉冲噪声作业级别,共分四级。
表2 脉冲噪声作业分级5 分级管理原则5.1 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但<85dB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5.2轻度危害(Ⅰ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
应改善工作环境,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设置噪声危害及防护标识,佩戴噪声防护用品,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采取职业健康监护、定期作业场所监测等措施。
5.3 中度危害(Ⅱ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很可能对劳动者的听力产生不良影响。
针对企业特点,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采取纠正和管理行动,降低劳动者实际接触水平。
5.4 重度危害(Ⅲ级):在目前的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除了上述措施外,应尽可能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相应的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5.5 极重危害(Ⅳ级):目前作业条件下,会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除了上述措施外,及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技术措施进行整改。
整改完成后,对控制及防护效果进行卫生评价及噪声分级。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GB12348-2008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 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4.1.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