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干问题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自主决定处罚的权利。
这个权利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不同处理人员的判断的差异性,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及相应的合规风险等等,因此需要一个可行的裁量权基准,以便在裁量时做到公正、合理、规范的处罚工作。
以下是本文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概念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法律界定的一定范围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依据具体主观判断采取必要的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这个依据就是自由裁量权基准。
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职能自由裁量权基准是作为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处罚的一个规范标准,它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灵活适度的行使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基准不是一种死板的规范,它的目的是在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理决策提供指引的同时,又给予了行政执法人员应有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处罚决策在一定的合规性内。
2、统一的法律标准。
自由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权的行使范围界定清楚,以保证行政执法人员不会因为情绪、个人感性因素等,而产生过度的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大幅度降低了行政裁量的主观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规范性、透明度及公正性。
3、行政执法工作的合规性。
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明确裁量权的范围及原则来规范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确保了其行政执法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及适度性,有效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自由裁量权基准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的处罚依据、处罚的适度性、处罚的公正性且需兼顾行政效率。
1、明确的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依据,依据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科学性及严谨性。
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规范操作,且不能因为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进行不当的裁量,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依法对案件进行判断和处理。
2、处罚的适度性适度性是裁量权的关键要素,处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避免使用过重或过轻的处罚措施,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被处理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

对行政裁量基准现阶段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据“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重庆烟民被拘案”折射出的问题2007年8月“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一审法院文山县人民法院虽然认为该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但根据这个红头文件改判80元。
云南省交警大队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交警原处罚。
据报道,2009年8来自湖北省孝感市的赵某成为重庆市公共场所吸烟被拘第一人,理由是在重庆市朝天门金海洋批发市场内吸烟,被行政拘留5天,引起公众的强烈质疑。
对赵某的拘留,重庆市消防部门声称依据的是公安部8月底发布的一则通知。
对比上述两个案例,不难发现,各地对行政裁量基准的认识并不一样。
就“周文明诉文山交警案”来说,在法律规范的适用方面,行政裁量基准是由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做出,是内部的规定,违反此裁量基准做出的行政行为并不会导致该行为的违法。
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裁量基准兴起之初,“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效果仅及于行政系统内部领域”的观念根深蒂固。
而相反,在“重庆烟民被拘案”中,恰恰是依据公安部的红头文件,而非当时的《消防法》。
根据2009年的《消防法》规定,“违反规定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可见公安部下发的通知,是将“违规吸烟处罚”进行限缩性解释,将公共场所吸烟解释成“情节严重”的适用情形,这与裁量基准的细化本旨是相切合的,这一规定在此案件中可以看作是行政裁量基准。
虽然那些规范、规定在形式上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产生了拘束作用,但就功能实际意义而言,这些规定会对外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义务等均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行政裁量基准的内涵对于行政裁量基准的界定,2009年10月下发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使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即裁量基准”。
对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的思考_许瑞超

第39卷 第11期长江大学学报(社科版)Vol.39No.112016年11月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Nov.2016收稿日期:2016-08-20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BFX025)作者简介:许瑞超(1990-),男,福建泉州人,硕士研究生。
对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的思考许瑞超(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摘 要:行政裁量基准并不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亦包括公共政策、行政惯例等具法规范表现形式的行政法实质渊源。
特别是在有行政裁量之权限而无具体细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存在时,必须符合行政法实质法源的一般原理,遵循最低限度的法律保留原则。
裁量基准应符合明确性原则的一般法理,但并不意味着“僵化裁量”。
行政裁量基准须以上位法条文之意旨为阐释而制定,不得擅自超越扩张或缩小上位法条文适用范围。
关键词:裁量基准;法律渊源;法律保留;依法行政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95(2016)11-0040-05 法律系由规则组成的体系,其功能在于抽象、概括地规范社会生活事实。
理想状态下的法律应是完备无缺的,使得每项规则都能与社会生活事实一一对应,只消进行逻辑上的演绎,将其适用至个别具体案件之中,便能得出正确的裁决。
但生活事实的不断演变以及个体需求的差异,使得立法上无法对特定类型之生活事实从事过度详尽之规制,故必须保留相当弹性,俾以适用。
[1](P301~302)在国家机关功能的定位上,行政机关之任务不仅在于执行法律,另负有处理公共事务、形成社会生活,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故其任务繁杂,且具有多样功能,所以赋予行政机关裁量权,让其拥有一定程度的“权宜性”与“自由性”,于适用法规对具体案件作成决定时,能够按照个案情节,在法规划定之范围内,作出合理的决定。
但是,法律规则的抽象性以及较大的弹性规定,以致行政机关有滥用行政裁量权之虞。
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分析

行政裁量基准若干问题分析专业:学号:姓名:内容提要:裁量行政行为是与羁束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其核心在于行政裁量权。
和其它公权力一样,一旦失去了制约和监督,行政裁量权也存在被滥用的危险。
裁量基准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其设立的出发点在于规范行政裁量行为,防止行政裁量权被滥用。
本文整理了该领域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探讨了裁量基准的性质,重点分析了裁量基准设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裁量基准行政裁量性质有效性合法性一、裁量基准的提起以具体行政行为受行政法规范的约束程度为标准,可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在法律适用上,前者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后者除存在合法性问题外,还存在一个公正性问题。
诚然,行政裁量尤其存在的合理性。
这主要表现在:⑴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决定了行政裁量的必要。
⑵法律的普遍公正和现实的个别不公正之间的矛盾,需要行政裁量来调和。
⑶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行政裁量加以确定和具体化。
⑷行政权在现代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行政裁量形式的有用性。
然而,近年来,社会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越来越广为诟病。
于是,设立较行政规范更为细致的裁量基准,成了各地行政机关解决裁量权滥用问题的一般逻辑。
二、裁量基准的性质所谓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依据立法者意图以及比例原则等的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种不同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加以细化,并设以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
其表现形式包括规则、指南、指令、标准、准则、备忘录、信件、通知、会议纪要、公务员手册以及培训材料等。
从现有的裁量基准制度实践来看,裁量基准在客观形式上,其实就是对行政裁量权行使操作性标准,其具体内容主要是:依照不同基点,如“中间线标准”、“平均值标准”而设计出不同的“格次”,将行政处罚幅度进行细化、量化,有些地方甚至采用定额标准。
从性质上看,裁量基准是对有关裁量权行使范围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的解释,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
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论文

裁量基准制度行政处罚论文一、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分析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来自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适用的法律保存原则,其根源是“限制性授权理论”。
但是因社会开展与变迁带来的行政权力急剧扩张与立法机关立法职能的日趋弱化,促使人们通过“功能结构取向方法”对法律保存的依据进行了重新定义,该方法认为国家决定应该交由具备最正确组织架构、功能划分、决策程序的机关做出。
法律保存的事项必须制定法律,保存范围之外的则可以依据行政职权制定相应标准。
行政机关在保存事项之外制定的裁量基准只是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或解释,并不违反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且由于主观或者客观因素,立法者尚未预备或是尚不具备条件在一定领域内制定更为细致的规则,这促使了行政机关创制相应的细化准则。
二、行政处分裁量基准制度的实证分析(一)现有行政处分裁量基准标准的弊病1.标准名称缺乏统一标准名称设定上的乱象不仅妨害执法实践对其的定位,也阻碍了对裁量基准的进一步研究。
2.制定情况受政策影响较大《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与___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可谓是各地_部门积极创制本机关行政处分裁量基准标准的开端。
随后____厅、___院_厅于二零零六年联合下发了旨在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文件,该文件要求将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预防滥用行政裁量权的发生。
而明确提出推行“行政处分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在二零零七年,该年七月___院主持召开面向全国的法治_工作会议,一年之后又出台了《关于加强市县_依法行政的决定》。
_一系列的文件与举措极大的刺激了地方_及其工作部门创制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的热情,各地制定的基准标准与日剧增。
___院随后于二零零九年下发了标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稿,以认可现有裁量基准标准的有效性为根底,将制定主体限定在省级政府与___院各部门,力图操纵各地随意出台处分裁量基准的混乱局面。
从这一系列的举措中不难看出,___院的政策在影响地方行政机关及其部门制定行政处分裁量基准规则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docx

最新整理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及其完善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但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作出损害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决定,这就需要裁量基准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执法形成约束力。
为有效克服裁量基准制度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需要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运用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对于裁量基准概念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国也有不同的定义。
笔者认为:定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该从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即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采用立法解释。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指的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原则,为保护公民权,分不同程度和不同范围内给予处罚的一种判断标准。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功能(一)控制和约束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赋予行政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这是与客观实际情况和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相适应的。
不过,由于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道德水平、社会阅历等多种因素的不同,这种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同案异罚”或者“异案同罚”,甚至出现因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个案实质正义造成了损害。
这就需要有效合理的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运用,裁量基准应运而生,它能有效地实现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有效减少权力寻租的机会,有助于防范职务犯罪,控制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腐败现象。
(二)“阳光执法”提高行政效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助于进一步精细化行政管理,它的运用既符合行政法合理性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也符合高效便民的立法目的,更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诉求,推进了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
比如,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分类细化并予以公开,一方面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细化规定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执法的僵硬、机械甚至恣意;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熟悉了解相关的规定,对自己的违法成本进行预判,这样既能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也能提高行政决定的可接受性,使法律法规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提高行政效率。
完善 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引言】行政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行政行为的公正、公平、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如裁量范围过大、标准不明确等。
为此,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已成为当前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行政裁量基准的现状与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对行政裁量基准进行了多次完善和调整。
但目前仍存在以下问题:1.裁量范围过大,容易导致权力滥用;2.裁量标准不明确,使得行政行为缺乏可预见性;3.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缺乏公开透明,难以接受社会监督;4.针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执法过程中难以形成有效约束。
【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应采取以下措施:1.合理设定裁量范围,明确行政行为的边界,防止权力滥用;2.制定具体、明确的裁量标准,提高行政行为的可预见性;3.优化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增加公开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行政裁量基准的约束;5.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具体实施方案与预期效果】1.开展行政裁量基准的清理和整合工作,对过宽、过大的裁量范围进行调整;2.制定详细、明确的裁量标准,并在政府网站等平台公开,提高公众知情权;3.加强对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4.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监督机制,确保裁量基准得到有效执行;5.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行政裁量基准提供法制保障;6.预期效果:行政行为更加公正、公平、合法,政府公信力得到提升,社会满意度提高。
【结论】完善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途径。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本文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理论阐释,分析了我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现状,探讨了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路径。
要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设定主体,加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监督,推进处罚裁量基准制定的公开和公众参与,完善行政处罚基准制度的数字考量方法。
【关键词】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建设;途径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论阐释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涵当前,国内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概念尚无统一说法。
在实践中,通常将其定义为: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所规定的处罚幅度,按照合法合理原则进行细化,以此约束自由裁量空间,防止执法随意化。
我们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控制权力的多种方式之一,设定裁量基准,是以自我控制方式约束和规范行政权力。
2、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一般情况下,行政规范的方式有指导性、创设性、解释性。
行政裁量基准的特征是:各部门无权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创设关于行政处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不是创设性行政规范;裁量基准一般不产生外部约束力,是沟通法律法规与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纽带,为行政处罚行为提供了保证,因而不是指引性行政规范;裁量基准是行政主体内部约束行政裁量的行政规范,与行政法规的效力不等同,因而不是解释性规范。
由此说明,行政裁量基准是另外一种特殊规范形式。
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目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出现,加强了对权力的事前约束,制约行政部门执法的呆板化、随意化,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实现同案同罚,促使个案更加公正。
同时,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符合精细化行政的要求,有效克服行政执法中的随意化,降低行政执法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现状1、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现状和实践考察当前,行政部门存在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现象。
以治理超限、超载为例,行政裁量过程中通常存在如下问题:罚款按统一标准收费,不考虑具体情节,违反依法超治的程序;提前交齐一年的治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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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若干问题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说:“无限自由裁量权是残酷的统治,它比其他人为的统治手段对自由更具破坏性”①。
所以,在当今法治社会背景下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是“不自由”的。
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中的明确要求。
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是防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本文试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理论问题、具体构建以及相关制度规范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概念、性质及其适用美国行政法学家戴维斯说:“在公务人员可能作为或不作为的过程中,他的权力存在着可以作出自由的选择,而这一种受到有效的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公务人员就有裁量权。
”②这个概念的重点在于“有效的限制”,没有有效的限制,就没有行政裁量。
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不自由的,所以本文更倾向于用“行政裁量”一词。
对此,国内知名教授也有相关表述,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协调法治和政治的关系,保障实质正义实现的一种手段和工具。
”③罗豪才教授将行政裁量行为定义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留给行政机关自行判断、决定的行政行为④。
任何权力本身都存在自我腐蚀和自我扩张的特点。
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为权力行使者提供了变“自由裁量”为“自私裁量”的可能。
依法行政的实际情况也表明行政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形时有发生,成为腐败的温床。
规范和制约权力的行使是权力健康运行的一般规律。
建立行政处罚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目标而开展的填补法律空白的制度建设,也是在行政执法领域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的行为规制,对于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有着积极作用。
裁量基准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含义,即使在我国也尚未有统一的说法。
法国的指示制度是指“具有自由裁量权限的行政机关事先为自己及下级机关规定的一个标准,作为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指导,但仍然保留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运用这个标准的权力”⑤。
它不具备强制性质,但行政机关对属于指示范围内的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不运用该标准,必须说明理由。
在我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执法主体在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处罚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将法律规范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的一种判断标准。
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对所执行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的行政规则。
设立行政处罚基准不是设置新的法规和权利,而是对行政法律规范中的处罚条款进行细化、量化,增强操作性,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是行政机关行使立法者所授予的行政裁量权的必要手段。
目前,我国厦门、深圳、南京、广州等很多地方都启动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制定行政裁量标准或者行政裁量基准。
它的性质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的行政内部规定,是一种规则化的行政自治制度,而不具有立法性质。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性质应包括如下三点:一是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不是创制法律、法规或规章;二是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其设定的条件、依据和范围都必须符合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三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连接抽象的规范与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必要媒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种规则虽然是行政机关内部规定,但事实上它成为行政机关针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判断标准,不可否认其具有一种间接性外部效果。
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问题。
这涉及到不同层级之间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效力问题。
个人认为,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具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权限的下级行政机关并无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当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也不能越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因为,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对所执行的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对该行政机关有法律拘束力的是行政法律规范本身,正如所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或规章,而不应该是该规范性文件。
行政裁量权是立法者授予的,上级行政机关无权代替立法者削减下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的裁量权。
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基准归跟到底是一种针对本机关的内部行政规则。
“违反上级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的裁量基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⑦对于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发展情况在其管辖范围内进一步细化或制定自身独立的裁量标准,也可以将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基准作为本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的审查标准,但事先必须公布该裁量基准,这样才产生行政行为的公信力。
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构建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目前各地称谓不一。
有的称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有的称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裁量指导意见等等,这些都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一定的自我限制,将行政机关的判断标准公开化。
在行政处罚领域,有些地方政府在立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也作了有益的探索。
如《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厦门市政府第133号令)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实际上,行政裁量存在于行政处罚案件的各个环节。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的判断和选择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事实认定,要件认定,程序选择,行为的选择,时间的选择⑧。
实务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事实认定方面的裁量。
处罚情节的界定是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重中之重。
这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努力依据掌握的证据推断、还原行为的本来面目,从而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以及违法程度的轻重的过程。
行政执法人员对案件证据的取舍以及调查取证的深入与否等均存在一定的行政裁量权。
有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但又未规定情节轻重的具体法定判断标准,制定裁量基准时应尽量采取客观化的裁量标准,而不能以行政执法人员的主观好恶来决定情节的轻重。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还可以借鉴刑罚原理并结合《行政处罚法》,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时间、目的、动机、过错程度、违法金额、次数、事后表现、社会危害等因素,将违法情节设定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并划分不同档次对违法情节予以界定。
(二)法律要件方面的裁量。
法律要件裁量权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给出的抽象的法律要件标准进行判断和选择。
有学者认为,“只要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必然享有一定的法律解释权。
”行政执法人员在个案中对法律要件的含义进行解释,进而对个案进行处理。
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公共利益”等抽象标准的理解不同,就会导致认定和处罚结果的不同。
(三)程序方面的裁量。
如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尽快处理。
再如根据治安处罚法,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程序的启动和公安部门凭借强制力的介入,对矛盾的化解有着比较大的影响。
再如听证程序的适用中通知、陈述申辩以及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规范与否,也直接关系着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
(四)实体行为方面的裁量。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种行政处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的判断和选择权。
1.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裁量权。
“可以处罚”赋予行政机关比“应当处罚”更大的权力,是行政裁量的具体表现。
实际上罚款还是不罚款之间存在较大的选择空间,但也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综合考虑,否则就属于滥用行政裁量权。
在制定裁量基准时对“可处”条款应当明确“不予处罚”的标准。
2.行政处罚种类的裁量权。
有选择就有自由裁量权。
部分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违法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等多种行政处罚中的一种或多种处罚方式。
处罚种类的选择应结合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决定,遵循“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的正义理念。
3.行政处罚幅度的裁量权。
此类行政裁量权多存在于罚款和行政拘留中。
特别是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罚款”时候大多存在一定的幅度。
如《食品卫生法》第4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为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在行政执法中,罚款幅度太大,缺乏有效限制,是导致执法不公现象的制度漏洞。
目前设定罚款的处罚条款多采取“数值式”、“数距式”、“倍数式”等,制定裁量基准应根据违法情节、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和社会危害性等确定一定的罚款数额作为基准。
(五)时间方面的裁量。
主要是对与违法行为的立案时间以及立案之后何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限以及在规定的时限内,都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
还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行政机关自己执行的时限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方面也存在一定的裁量空间。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它的科学设定有赖于实践经验、法律素养、裁量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众多因素的协调配合,才能在违法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裁量结果等方面作出全面的判断,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化制度(一)裁量基准公开和备案制度。
行政机关公开裁量基准可以通过办公场所、媒体、门户网站等方式予以公示。
《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裁量基准的公开有助于增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的透明度,可以增强群众对行政机关的信任,还可以减少行政权力的寻租空间。
同时裁量基准的公开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可以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说明理由制度。
因为《行政处罚法》并没有严格规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说明裁量的理由,所以裁量理由不具有法定性,行政机关因此获得了相当的选择权,但应当倡导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表明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理由和裁量理由,特别是裁量理由。
因为裁量理由的正当与否直接影响到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同时在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法制审核等执法文书中应对裁量基准的选择进行记录,规范运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