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水是生命之源,土是生存之本。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然而,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水土流失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科学有效的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总则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水土流失防治活动,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二、规划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土保持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三、预防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篇章,明确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
四、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正文:---------------------------------------------------------------------------------------------------------------------------------------------------- 水利部令(第12号)现发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二000年元月三十一日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经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规章制定机关:水利部颁布日期:2000.01.31实施日期:2000.01.31修改日期:法规内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的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生态生态环境工作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对全国水土流失和水土保持状况实施监测,为国家制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政策和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订有关规章、规程和技术标准,组织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国内外技术与交流,发布全国水土保持公告。
水利部各流域机构在授权范围内管理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水行政方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以及授权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管理。
第五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按水利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
第六条省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编制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作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对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进行修订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机构或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测站网的建设与资质管理第八条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的指导下,按基本建设程序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其运行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站网由以下四级监测机构组成:一级为水利部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二级为大江大河(长江、黄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及辽河、太湖等)流域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三级为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四级为省级重点防治区监测分站。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保证监测工作质量,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凡从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必须通过水利部组织的监测人员上岗技术培训,持《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开展工作。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的统一管理。
《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和《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四条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监测工作。
第五条甲级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乙级持证单位可以在本省范围内承担省级以下项目的监测工作。
第六条申请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3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80%。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从事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中,至少有5名以上的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超过70%。
(三)具有从事水土保持、土壤、地理、水文、生物、遥感、计算机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五)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
第八条申请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监测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准备相关材料,报请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5.1 监测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是了解研究水土流失形成过程、认识其演变规律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的观测,获得最基本的资料,对预测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以及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方案提供多方面的信息。
同时,对已经采取防治措施的地方,通过对照试验观测,了解水土流失削减变化,检验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反馈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有利于对水土保持方案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对水保方案进行优化设计,为科学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
5.2 监测内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流失的形式,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以及水土保持效益等方面。
水土流失影响因子,包括地形地貌,植被,地面物质组成等;水土流失的形成包括沟蚀、面蚀、滑坡、崩塌等;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包括下游泥沙淤积,植被及生态环境破坏,对周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水土保持效益是指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所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等。
5.3 监测点及监测方法1、监测内容本项目监测范围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包括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及直接影响区范围。
监测重点是取土场、垃圾坝开挖面和建筑物基础开挖面。
2、监测方法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主要以巡查为主,发现问题及其整改。
运行初期和封场期采用现场调查法。
主要对地表植物类型,覆盖度和植被破坏面积及水土保持损毁情况以及动态变化的掌握可采用实地调查观测法;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益采用对比调查统计法。
5.4 监测时段及监测频率(1)监测时段本项目监测时段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运行初期及封场期三个时段。
①施工准备期(2005年11月~12月)主要监测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情况,收集水土流失本底值。
②施工期(2006年1月~2006年6月)主要监测各单位工程水土流失形式、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量及其可能产生水土流失危害,落实相应水土保持措施,检验水土保持设施的效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③运行初期(2006年8月~2007年8月)和封场期(2019年)主要对运行初期和封场期的水保设施及水土流失的监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45号令)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管理,保证监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受委托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资质(以下简称“监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取得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测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完善;(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或者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三)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和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不少于6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6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技术设计、监理监测、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作的不少于6人;(四)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水土保持监测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水土保持工作5年以上;(五)配备径流、泥沙、降水、测量以及数据分析处理等监测仪器设备;(六)取得乙级资质证书满3年,独立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不少于6个;(七)申请资质之日前3年内没有因存在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而受到处罚。
前款所指的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包括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土木工程、测绘工程、水文和资源环境类专业。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我部制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2019年7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三条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违法必查、失职必究、惩戒从严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自主验收报备管理和履职督查实行分级负责制。
第二章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及报备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和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是指对水土流失现状、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效果的监督检测。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水利厅是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实施具体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设立专项监测点,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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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办法
5.1 监测目的
水土保持监测,是了解研究水土流失形成过程、认识其演变规律的重要手段。
通过科学的观测,获得最基本的资料,对预测工程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以及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方案提供多方面的信息。
同时,对已经采取防治措施的地方,通过对照试验观测,了解水土流失削减变化,检验措施实施效果,及时反馈本项目的水土保持情况,有利于对水土保持方案有效的监督管理和对水保方案进行优化设计,为科学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
5.2 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流失的形式,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以及水土保持效益等方面。
水土流失影响因子,包括地形地貌,植被,地面物质组成等;水土流失的形成包括沟蚀、面蚀、滑坡、崩塌等;水土流失造成的灾害包括下游泥沙淤积,植被及生态环境破坏,对周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等;水土保持效益是指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所控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等。
5.3 监测点及监测方法
1、监测内容
本项目监测范围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包括工程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及直接影响区范围。
监测重点是取土场、垃圾坝开挖面和建筑物基础开挖面。
2、监测方法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施工期水土保持监测主要以巡查为主,发现问题及其整改。
运行初期和封场期采用现场调查法。
主要对地表植物类型,覆盖度和植被破坏面积及水土保持损毁情况以及动态变化的掌握可采用实地调查观测法;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效益采用对比调查统计法。
5.4 监测时段及监测频率
(1)监测时段
本项目监测时段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运行初期及封场期三个时段。
①施工准备期(2005年11月~12月)
主要监测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情况,收集水土流失本底值。
②施工期(2006年1月~2006年6月)
主要监测各单位工程水土流失形式、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量及其可能产生水土流失危害,落实相应水土保持措施,检验水土保持设施的效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③运行初期(2006年8月~2007年8月)和封场期(2019年)
主要对运行初期和封场期的水保设施及水土流失的监测。
(2)监测频率
除定期巡查以外,在汛期6~9月,当降雨强度大于50mm/h或一次性降雨量大于100mm/h时,降雨结束增加巡查频次。
5.5 监测成果
每年按监测项目对监测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对发现的严重土壤侵蚀情况和水土流失危害应及时进行处理,对发现的潜在危害应防微杜渐。
每年年底进行年度监测结果汇总并编制年度监测报告,工程验收时提交本项目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
5.6 监测机构与人员
该工程在施工期、运行初期和封场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可由业主与有资质的水土流失监测机构签订监测合同进行监测,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可信度。
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
5.7 监测费用
监测经费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投资总概算,使监测经费得以落实,具体数额根据本项目监测年限、内容确定监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