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行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预防事故,保障人员安全,维护生产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进行建筑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六条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要负责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遵守相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监督和检查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项目总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并将其落实到施工过程中。
第十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十一条项目总承包人应指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二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总承包人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十四条项目总承包人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并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岗位,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1一、为增强企业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安全素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工程项目所有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
三、公司劳资教育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四、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建设部或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学习时间不少于30学时。
2、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省、市安全培训学习一次,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工人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训练学习时间每人不少于20学时。
5、上述人员的学习成绩记录在安全教育培训卡上,成绩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新工人入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即公司一级、工程项目二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1、公司一级的安全培训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
2、工程项目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工地制度、现场环境、工程特点及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学习时间不少于15学时。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教训、本班制度等,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
4、以上教育培训考核成绩作为录用先决条件。
六、变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是拟到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环境、劳动纪律、技能训练,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变换。
七、特种工程(电工、焊工、架子工、机操工、起重工、打桩和机动车司机、塔吊司机及指挥、人货两用电梯和起重司机,司炉工、爆破工及其他从事特殊作业的工人)取得特种作业证的,仍然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一次,时间不少于15学时。
八、根据本制度,每年由劳资(教育)部门列出培训计划,进行培训教材和师资准备,并监督实施。
九、凡是经教育培训的人员考试不合格者应参加第二次学习(学习时间误工费和学费自理)。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承担的所有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以安全为前提,优质、高效、环保、文明为目标。
第四条建筑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项目各参建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共同参与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六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建筑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置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负责建筑安全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由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经理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和管理知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有效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九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交流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十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建立安全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二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向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责任人心中明白。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及防范措施,由施工单位制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操作和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项目涉及高空作业、电焊、起重等特殊作业时,必须经过专门的操作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作业。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什么是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关键是要保证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
规章制度的大多数内容与职工的权利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精选1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结合全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和已完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档案的评查。
第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是指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及其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收集、整理形成的档案卷宗。
建宁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工作。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包括:(1)有关上级部门文件或本部门下发或上报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报告等;(2)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等材料;(3)有关行政许可、依法审批或备案形成的资料;(4)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形成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四条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设置专职(兼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并以年度为期限装订存档,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采取平时评查与年度评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宁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当对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定期进行自我评查,一般于每季度末和年终进行。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全员安全管理和生产作业行为,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员工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经济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结合公司多年管理经验和施工生产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依据本制度,对公司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坚持按照上级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好旨在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七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手段,也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载体。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增强了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使安全管理做到责任明确,协调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目标。
第八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监督、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和推进安保体系的贯标;第九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检查、考核,充分履行管理职能,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使施工全过程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处于受控,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管理。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安全培训,督促执行安全措施,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处理安全事故和隐患等。
三、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领导应对安全生产负总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充分重视。
2. 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意识,积极参与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 建筑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工作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2. 安全规章制度应做到具体明确、易于操作,员工应严格执行。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1.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包括工作岗位安全培训、防火、防爆培训等。
2. 员工应参加培训,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安全检查和评估1. 建筑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
2. 安全检查和评估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管理机构。
七、安全事故和隐患处理1. 建筑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2. 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八、安全生产管理违规处罚任何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据企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宣传教育建筑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可以通过内部通报、安全会议、安全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
十、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建筑企业对本管理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如有需要,本管理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三篇)

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企业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1.1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和与本企业有合作关系的外单位人员。
1.2 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操作规范,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2.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属于总经理担任。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2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属于安全专职人员担任。
安全专职人员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安全生产组织机构3.1 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安全专职人员担任副组长,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员工代表为成员,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3.2 成立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执行和协调。
第四条安全生产制度建设4.1 建立安全生产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各类文件的编制、审批和报批程序,确保相关各方及时获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件。
4.2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3 建立安全生产监测制度,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设施、材料品质、劳动保护等方面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五条安全生产风险管理5.1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每个施工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施工项目的安全风险等级和安全措施。
5.2 建立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确保施工现场和办公区域的安全防护设备齐全、有效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
5.3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安全事故的各级预案和应急措施,确保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6.1 建立安全生产巡检制度,每天对建筑工地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6.2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周对各个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和督促,确保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
建筑企业生产管理制度5篇

建筑企业生产管理制度5篇第1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满足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资格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中级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a证。
3、从事8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充分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二、安全部经理负责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上岗证书。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安全部经理对公司下属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要求:1、具有中专或相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相关的上岗证书。
3、从事3年以上建筑工程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经验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对项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资格要求:1、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持有安全资格b证。
3、从事5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验和协调能力,并持有安全资格c证。
3、从事2年以上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管理和组织能力。
六、所有安全管理人员都必须持有安全资格c证及以上的资格证书,并接受相应的培训、复训。
七、年满60岁,不得继续担任安全管理人员。
第2篇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公司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各工程如期实施。
2、适用范围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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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篇一: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和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制定合理工期,确保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
对于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资料,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各类管线加以保护。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购买或者明示、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施工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施工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拆除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二)工程概算确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拨付计划;(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四)拟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五)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消防、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设计有异议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并在勘察、设计方案中提出防范、补救措施。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直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个人业绩档案。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方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挡,对临街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对在建房屋和构筑物工程,应当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应当平整、硬化、畅通,并有交通指示标志。
通行危险的地段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夜间设有红灯示警。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设施;在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进行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的,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等。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用于施工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检查,并在使用中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维修保养,保证各类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的完好、有效。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筑工程实施安全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按照规定,对所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第三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并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
第三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建筑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职责范围内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有土建、电气和机械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对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入安全监督管理档案。
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晋升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年检不合格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验,发现技术指标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维修。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对建筑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拖延迟报、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