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办法及标准
精神抚慰金给付标准

精神抚慰金的给付标准有以下几种:
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到三千元;精神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赔偿标准为三千元到五千元。
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不低于五万元的标准予以赔偿;后果特别严重的不低于十万元予以赔偿。
致受损害人重伤、残疾或者死亡的,可不受受损害人丧失人身自由时间长短限制,在三十万元以下确定。
精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精神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多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精神残疾的分级(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社会功能评定项目正常或有轻度异常确有功能缺陷严重功能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分1分2分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分1分2分职业劳动能力0分1分2分社交活动能力0分1分2分三、精神残疾的原因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1)精神分裂症;(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6)其他精神障碍。
民事纠纷受伤赔偿标准

民事纠纷受伤赔偿标准摘要:一、民事纠纷受伤赔偿标准概述二、赔偿项目的确定1.医疗费用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营养费6.残疾赔偿金7.精神损害抚慰金三、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四、举证责任与赔偿诉讼程序五、注意事项正文:一、民事纠纷受伤赔偿标准概述在我国,民事纠纷受伤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后,有权向侵权人请求赔偿。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赔偿项目的确定1.医疗费用:根据受害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水平、误工天数等因素计算。
受害人若无固定收入,可按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水平、护理天数等因素计算。
护理人员若是家庭成员,可按照当地护工价格计算。
4.交通费:根据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包括就医途中的公共交通费用和陪护人员往返交通费用。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的营养费用计算。
通常参照医疗机构的建议进行确定。
6.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计算。
残疾程度越严重,赔偿金额越高。
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侵权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计算。
一般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三、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四、举证责任与赔偿诉讼程序在民事纠纷受伤赔偿案件中,受害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应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赔偿诉讼程序通常包括诉前调解、诉讼审理和判决执行等阶段。
五、注意事项1.及时就医,保存好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资料。
2.保留交通费、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
3.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调查,如实陈述事实。
4.如有需要,可请教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导言】车祸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身体带来伤害,还有可能对其精神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赔偿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精神损害的程度、持续时间、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下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一、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义车祸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车祸事件中遭受到的精神上的创伤和压力,这种损害通常并不是直接可见的,但却对受害者的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法律上,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被视为对受害者精神上痛苦和烦恼的补偿。
在确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通常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证赔偿金的公平与合理性。
二、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1. 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程度车祸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根据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改变来判断。
通常而言,如果受害者出现了焦虑、抑郁、恐惧等症状,或者在社交、工作等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改变,都可以视作精神损害的一种表现。
根据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法律可能会给予相应的抚慰金赔偿。
2. 精神损害的持续时间在确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还需要考虑精神损害的持续时间。
如果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持续时间较长,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持续的负面影响,那么相应地,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更高。
3. 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另外,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如果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明显的影响,那么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4. 医疗证明和鉴定如果受害者主张遭受车祸精神损害,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
根据医生的诊断和鉴定结果,法律会更加客观地评估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情况,从而确定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三、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程序1.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如果受害者认为车祸导致了精神损害,并希望获得相应的抚慰金赔偿,通常需要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201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引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因他人过错所造成的损害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的一种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本文将介绍2019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概述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对于人身损害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和赔偿标准。
这些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效益的平衡。
二、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细则1. 医疗费根据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医疗费的赔偿范围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具体的赔偿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地区进行细化调整,以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费用报销。
2. 护理费护理费主要针对因人身损害而导致生活自理能力受限的受害者。
根据实际情况,护理费的标准以每天的护理时间和护理水平进行计算,并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3. 误工费误工费用是指因受伤或因他人过错导致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2019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误工费的计算主要依据受害者的就业情况和工资水平进行。
一般情况下,根据受害者的实际工资和工作时间进行计算,并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进行相应的调整。
4. 伤残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是指对于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身体或精神上的长期伤残进行经济赔偿。
根据2019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伤残程度根据相关的评估标准进行分类,并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进行不同的补助金赔偿。
5.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对于因人身损害而导致心理创伤或精神痛苦的受害者进行经济赔偿。
根据2019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主要根据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程度以及赔偿的公平合理原则进行评估和确定。
三、201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义和影响2019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一方面体现了法律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需要兼顾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正义的考虑。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72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思予李蕊白昱【审理法官】王思予李蕊白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当事人】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鲍灯付【当事人-个人】鲍灯付【当事人-公司】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代理律师/律所】陈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婷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师江风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杨婷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师江风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露杨婷师江风【代理律所】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云南滇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被告】鲍灯付【本院观点】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对上述证据证明效力的评判本院将在下文予以经综合评述。
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不可抗力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江西省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一、江西省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三、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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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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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规范我省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本院2009年第3次审判委员会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医疗纠纷既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也包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或者以医疗服务合同主张权利。
2患者在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发生医疗争议的,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患者在治疗过程中有转院诊疗情况的,以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损害是由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造成的,可以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为被告。
3.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患者一方应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
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住院证明、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一方不能提供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医疗行为的,可以认定存在医疗关系,.4患者一方与医疗机构开设的医疗美容科发生医疗美容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进行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在非医疗机构进行美容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理。
5.非法行医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6.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制作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均应作为证据材料提交;医患双方享有对病历资料的共同封存和启封权。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怀疑的,保存、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应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资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实质内容,导致过错无法认定,或者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9.医患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具有医疗过错,以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后期治疗费等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
病历确有涂改,但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依该病历申请鉴定的,应予准许。
10.当事人一方申请进行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缴。
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鉴定,但案件审理确有必要进行鉴定才能确定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预缴。
11.医疗行为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又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不予支持。
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当事人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12.诉讼串启动的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地、州、市医学会组织进行。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进行鉴定。
13.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或医疗过错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针对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
审查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结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该鉴定结论应予采纳,如果该鉴定结论经审查确有缺陷且无法补正的,人民法院对于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予准许。
14.当事人对有关医疗过错、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有以下情形的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过错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可以通过补充鉴定、补充质证等方式予以补正的,不予重新鉴定:(1)原鉴定结论措词有错误或者表述不确切;.(2)鉴定结论对鉴定要求的答复不完备;(3)原鉴定结论作出后,出现可能影响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资料;(4)启动鉴定时提出的鉴定要求有疏漏;’(5)其他可以补正的情形。
15.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交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无法确定责任归属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依原告诉讼请求申请进行鉴定,当事人拒绝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
16.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了不同伤残等级I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应组织质证,质证后,如一方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能够采信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该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
经审查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双方均有权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拒绝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委托鉴定。
另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的,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7.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之患者或者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之的,应认定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1)对患者施行手术;(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断和治疗。
医疗机构未履行告之义务使患者未能行使选择权并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之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18.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发疾病之间的关系,以及医疗科学的发展水平、就医医院的实际状况、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确定责任。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没有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的规定投保交强险,应当由该机动车方按交强险责任限额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一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若该机动车方同时持有其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由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2.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应参照保监会批复同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强制保一险条款》予以确定。
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买卖车辆已交付但来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买受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出卖方未尽瑕疵担保义务且与损害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出卖方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5.具有下列情形的,出卖方与买受方对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买卖报废车辆或者出借、出卖车牌的;’(2)买卖年检不合格或未经年检车辆的;(3)其他应由名义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6.因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借用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借用人没有能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部分,由出借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出借机动车存在瑕疵或者出借人对借用人有无驾驶资质或依当时情形是否存在不宜驾驶的具体情况未尽审查义务致人损害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有营业资质的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赁费用,承租人使用该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的承租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驾驶资质尽到审查义务且租赁机动车没有瑕疵的,出租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租人追偿;出租人未尽审查义务或者租赁机动车存在瑕疵的,按照其过错大小及交通事故结果的原因力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其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按照上述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8.挂靠车辆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机动车承包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0.在车辆修理、委托保管、扣押、出质、留置期间,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扣押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雇员驾驶车辆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或经雇主同意后驾驶车辆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时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雇主为赔偿主体。
雇员非因实施职务行为且未经雇主同意驾驶雇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12.被盗抢的车辆在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原实际支配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3.未经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车辆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如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应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负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应将死者的继承人确定为赔偿责任主体,判令其在继承死者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死者的继承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可在判决该继承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同时,一并判决以死者的遗产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15.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16.在好意同乘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应适当减轻提供搭乘人的责任。
17.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做出的现场认定,是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证据,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一般应根据事故认定书确定案件的因果关系和责任比例。
但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责任重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