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院关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地赔偿数额问题意见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指在山东省范围内,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受害者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山东省制定了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轻微伤,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等。
具体金额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而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其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一般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赔偿金额在5000元至10万元不等。
再次,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赔偿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最后,对于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特别严重伤害,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费、住院交通费、住院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扶养费等。
赔偿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者在获得赔偿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到了人身损害,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申请和审理。
同时,赔偿标准并非固定不变的,具体金额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院的判决而定。
总的来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设立,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遭受人身损害后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安抚。
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要加强安全意识,避免因他人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结合国家赔偿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本解释。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者未同时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经释明后不变更请求,案件审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条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可以同时认定该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
但是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该公民不存在精神损害,或者认定精神损害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四条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应当在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2.29•【字号】鲁劳社[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鲁劳社[2006]7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全残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5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劳动能力鉴定致残程度为1-4级,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办法符合条件的工伤全残人员的定期伤残津贴,以2005年12月本人月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2006年企业工伤全残人员伤残津贴调整表》(附件)的标准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以2005年12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配偶每月增加6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5年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增加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支付项目的,从原资金渠道列支。
此次调整待遇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人员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
最新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最新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针对国家赔偿精神抚慰金标准不统一的现状,最高法院日前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按照最高法院的这一《意见》,以后类似张氏叔侄获得高额精神赔偿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省高院赔偿办表示,这是由这类责任方式的“抚慰”性质决定的,抚慰不等同于赔偿,也符合国家赔偿有限赔偿的基本属性,更有利于裁量的参照把握和同类案件审理的相对公平。
近年来,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从无到有,但赔偿标准却不统一,有高额精神赔偿,也有分文未赔或几千元的象征性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有新标准今年7月底,最高法院出台并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应当以公民的人身权益遭受侵犯为前提条件,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意见》指出,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影响的情况,并考量社会伦理道德、日常生活经验等因素,依法认定侵权行为是否致人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死亡、残疾(含精神残疾)或者所受伤害经有合法资质的机构鉴定为重伤或者诊断、鉴定为严重精神障碍的,应当认定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数额明确规定上下限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见》中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决定采用“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方式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侵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具体情节;罪名、刑罚的轻重;纠错的环节及过程;赔偿请求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一、概述在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旨在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
二、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者接受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门诊费、住院费、药品费、手术费等。
山东省规定,医疗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并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者因受伤导致无法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山东省规定,误工费应当按照受害者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包括固定工资、津贴、奖金等。
如果受害者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四、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护理费用,包括家庭护理和机构护理。
山东省规定,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期限进行计算。
如果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则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所需的营养费用,包括购买营养品、进行营养治疗等。
山东省规定,营养费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进行确定。
六、交通费交通费是指受害者因治疗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包括公共交通、出租车辆等。
山东省规定,交通费应当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者因受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所获得的补偿。
山东省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情况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如果受害者因伤致残或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还应当包括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八、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伤致残后所需支付的赔偿金。
山东省规定,伤残赔偿金应当根据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训练费等。
九、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者因死亡而支付的赔偿金。
2023年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2023年山东省人身伤害赔偿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2023年,山东省进一步加强了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框架,并提高了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赔偿内容。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逐一介绍2023年山东省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首先,医疗费是人身伤害赔偿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受害人因伤害需要支付的医疗费应当全部予以赔偿。
2023年,山东省将进一步强调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并鼓励受害人选择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费用的赔偿额度,以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其次,护理费是人身伤害赔偿中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护理费是指因伤害需要进行的一些特殊护理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2023年,山东省将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程度和护理需求,进一步细化护理费的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适当的护理和照顾。
误工费是因受害人伤势严重而无法正常工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误工费应按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失业或工作能力减退的收入水平进行赔偿。
2023年,山东省将进一步完善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和赔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在经济上得到合理的补偿。
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因意外事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损害所应获得的赔偿。
2023年,山东省将进一步提高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额度,以更好地弥补受害人在心理上的损失和痛苦。
最后,死亡赔偿金是指在人身伤害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其家属应获得的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山东省将进一步提高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以更好地补偿家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2023年山东省将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将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提升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度。
同时,也对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人身伤害事故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意见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意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范围意见82、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定: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持续状态或时间等;侵害人的获利情况及其承担责任的能力;侵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及其他与精神利益相关的个人因素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83、受害人是否因侵害人承担其他方式的民事责任而获得比较充分的物质赔偿和精神满足,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参照因素。
84、侵害致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单独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之诉的,原则上应予支持。
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86、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
87、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

精神抚慰⾦的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精神抚慰⾦是在受到⼈为伤害后,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的赔偿⾦额。
在法律中法规是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有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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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及法律依据1、2001年3⽉10起施⾏的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然⼈因下列⼈格权利遭受⾮法侵害,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命权、健康权、⾝体权;……”、第⼋条规定“因侵权致⼈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民法院除判令侵权⼈承担停⽌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
”2、2004年5⽉1⽇实施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因⽣命、健康、⾝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起诉请求赔偿义务⼈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条规定“受害⼈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向⼈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的,适⽤《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总数50000元以下的⾦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协商处理。
(⼆)当事⼈⾝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按照总数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酌情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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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问题意见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限于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形,损害结果不是很严重的情形下,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赔偿费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省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标准,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主体为残疾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其他人不能行使或继承(三)民事赔偿的围与标准问题第十九条确定赔偿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过错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二十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具体可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一般伤害的赔偿是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经治疗恢复健康的赔偿,其赔偿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致人残疾的赔偿指对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且致人残疾的赔偿,其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残疾抚慰金等项费用。
致人死亡的赔偿指对因侵害生命权致人死亡而进行的赔偿其赔偿围除一般性伤害赔偿的同类支出外,还包括丧葬费、间接受害人的扶养费和死亡抚慰金等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压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等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进行检验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三)医药费。
基于伤情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按经治单位的处方购买药品所花的费用,均应予以赔偿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处方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据加以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购买与伤情治疗和身体康复无关的药品或其他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四)治疗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五)住院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住院单据为凭进行赔偿,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或伤情已经痊愈应当出院而仍然住院所支付的住院费,致害人不予赔偿。
未经初诊治疗单位允许,擅自转院接受治疗和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
计算误工费应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一)误工时间。
指受害人因受伤害而耽误工作的时间量。
误工时间一般应当参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情况来确定受害人伤情显著轻微不影响正常工作的,仅计算就诊、换药当日的误工费;受害人伤情轻微无须住院治疗的,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实际痊愈之日计算;受害人出院时伤情仍末痊愈的。
误工时间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伤情实际痊愈之日计算。
受害人受伤致残的,误工时间一般自因伤情停止工作之日起至定残之日止计算。
受害人因受害经医疗无效死亡的,误工时间自因伤停止工作,之日起至死亡之甘止计算。
(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丧失的田定收入额计算;但实际收入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五倍以上的,按五倍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除固定收入外还有其他不固定正当收入的,应参照受害前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一年至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相近行业同等劳动力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因没有工作或因离退休而主要从事家庭劳动的,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居民平均收入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因伤害导致农忙期间误工的,其误工费参照当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平均收入的两倍计算第二十三条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一)护理人数。
一般不得超过二人,未住院或出院之后仍有护理必要的,护理人员为1人(二)护理时间。
限于受害人因伤害所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的期限。
(三)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一般应参照受害人误工费正当收入标准进行计算;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额按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认。
但劳务费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服务业平均收入的两倍;第二十四条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必要的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伤情达到轻伤(含轻伤)以上,以辅助治疗为目的,购买受害人确需补充的营养食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至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
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是: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
(一)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对硬卧以上火车票费及飞机票费,按硬卧票费认定;对二等舱以上船票费,按二等舱船票费认定;但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紧急抢救而必须乘坐飞机或包车入院或转院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给予合理赔偿(二)就医住宿费。
一般以住宿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认,住宿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和次数相一致。
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接受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受害人本人以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
受害人请求残疾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
残疾用具费的计赔数额一般按普通型国产器具的同类产品的合理价额确认;更换残疾用具的次数,应参考有关部门的专家证明,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情况及受害人的余命年限加以确认。
为配备残疾用具所必须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相关合理费用,亦应予以适当补偿身体伤残的程度已丧失安装假肢的条件而要求赔偿安装假肢费的,不予支持要求赔偿的安装假肢费数额,必须以受害人就地就近的残疾用具配制单位的普通性国产器具的价格为准加以确认;以大陆以外生产或进口的产品价格为准确认的赔偿数额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数额低于普通性国产器具价格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一般从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伤残等级与其劳动能力残值不一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平均生活费进行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乙(二)受害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80-90%进行计算。
(三)受害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按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补助费,的30—80%进行计算:第二十九条间接受害人扶养费;是指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未出生的胎儿,视为间接受害人。
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赔偿必要的接受教育的费用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期限:(一)被扶养人是末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二)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一般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月起计算二十年;间接受害人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标准:(一)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间接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按受害人应尽的份额赔偿。
第三十条侵害自然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称为死亡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致残的,称为残疾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
侵害自然人生命权,死亡抚慰金参照在5000元一10万元之间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造成残疾,受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类推侵害启然人生命权予以酌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5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2万元以下酌定。
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未造成残疾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在1万元以下酌定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丧葬费是指因安葬死者遗体所支出的费用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丧葬费的赔偿额一般不得高于3000元第三十二条受害人定残后,请求今后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受害人虽未定残歹但以出院后尚须继续治疗为由仅凭医院证主赔偿今后治疗费,依该证明不足以确定今后治疗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起诉后在诉讼期间又发生的治疗费用,有相应证据支持的,可按医疗费的标准审查计算。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请求赔偿今后护理费的,可以按照其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期望寿命的差额年限计算护理期限,但最低不少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