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二)

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二)引言概述:赔偿精神损失费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因心理创伤或其他非财产损失而遭受的精神痛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侵权方支付精神损失费。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阐述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包括:丧失生活乐趣、社会尊严受损、心理治疗费用、精神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的后果。
正文1.丧失生活乐趣:- 情感损失:侵权行为导致当事人失去亲人、朋友或亲密关系,造成情感上的强烈痛苦。
- 兴趣减退:受害人因心理创伤而丧失了原本的兴趣爱好,导致生活乐趣减少。
- 社交活动减少:受害人由于精神创伤而逐渐回避社交活动,导致人际关系受损。
2.社会尊严受损:- 名誉侵权: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导致受害人的社会尊严遭受损失。
- 社交障碍:受害人因为心理创伤而在社交场合中感到困难和不安,导致社交能力受到限制。
- 就业压力:受害人由于精神损害而在工作中难以集中注意力,导致就业稳定性受到影响。
3.心理治疗费用:- 心理咨询费用:受害人因心理损伤而需要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支出。
- 专家治疗费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需要接受专家的精神治疗,导致高额治疗费用的支出。
- 康复费用:受害人需要进行长期康复训练,以恢复心理健康,这也需要耗费一定的经济资源。
4.精神痛苦程度:- 严重程度:根据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程度,可以评估其精神痛苦的严重程度。
- 持续时间:心理创伤对受害人的影响可能具有不同的持续时间,这也会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
- 心理评估:对受害人进行心理评估是确定精神痛苦程度的重要依据,从而确定赔偿标准。
5.精神损害的后果:- 忧郁症状:心理损伤可能导致受害人出现忧郁症状,如睡眠障碍、食欲减退等。
- 焦虑症状:某些受害人可能出现焦虑症状,如心悸、恐惧等,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 后遗症:精神损害可能导致一些长期的心理后遗症,如心理阴影、恐惧症等。
总结: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标准主要包括丧失生活乐趣、社会尊严受损、心理治疗费用、精神痛苦程度、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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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
(一)要有损害的事实,这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是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一、概述精神损失费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产生精神上的痛苦和痛苦,可作为赔偿行为中的一部分。
本文将详细介绍最新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二、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解释1. 精神损失费的定义:精神损失费是指因受害人受到他人侵权行为的精神伤害,使其产生痛苦、忧虑、精神恐惧等不良感受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2. 精神损失费的目的: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精神伤害所遭受的痛苦与困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失费的计算方法通常以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伤害程度、影响程度、侵权行为性质等作为参考依据。
三、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细化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判例,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细化如下:1. 侵权行为性质的不同a. 轻微侵权:受害人因轻微侵权行为受到的精神伤害相对较轻,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5000元至2万元之间。
b. 一般侵权:受害人因一般侵权行为受到的精神伤害较为明显,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2万元至5万元之间。
c. 严重侵权:受害人因严重侵权行为受到的精神伤害非常严重,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5万元至10万元之间。
2. 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不同a. 轻微精神伤害:受害人因轻微精神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
b. 一般精神伤害:受害人因一般精神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
c. 严重精神伤害:受害人因严重精神伤害而导致的精神损失,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通常在3万元至10万元之间。
3. 具体案件综合评估在具体案件中,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金额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受害人的身份地位、社会影响力、被告的经济能力等。
四、本文档涉及附件1、最新的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文本2、相关判例及解读分析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精神损失费:根据不同情况,法律规定被告应向受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
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各地精神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7年最新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
一、安徽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如下:(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一)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
(二)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但判决前必须呈报省法院复核。
2018年湖南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湖南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湖南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
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1)死亡;(2)重伤或者残疾;(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精神补偿金赔偿标准(2023最新)律总管

精神补偿金赔偿标准(2023最新)律总管【第一篇:官方风格】精神补偿金赔偿标准(2023最新)律总管一、引言精神损害作为一种非财产性损害,给受害人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影响。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制定了本文档,明确了精神补偿金的赔偿标准。
二、定义精神补偿金是指由侵权方向受害人支付的一定金额,以补偿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
三、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四、赔偿标准1. 严重程度等级划分根据精神损害程度的不同,将精神损害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等级。
2. 赔偿金额计算(1)轻微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一般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2万元。
(3)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评估,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五、评估方法1. 评估组织由法院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2. 评估标准评估时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家庭状况、受教育程度等因素,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六、附件详见附件一:精神补偿金赔偿申请表格。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精神损害: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事故等,造成受害人的精神上痛苦,包括焦虑、恐惧、抑郁等不良情绪和心理状态。
2.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定义务,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二篇:非官方风格】精神补偿金赔偿标准(2023最新)律总管一、序言心灵的伤害常常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们制定了最新的精神补偿金赔偿标准。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精神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和适用范围。
二、定义精神补偿金是指侵权方根据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支付的一定金额,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伤害。
三、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我国内各类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四、赔偿标准1. 严重程度等级划分根据精神损害的程度,将其划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等级。
2018年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8年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精神损失费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因受害人遭受到精神损害,侵权人需要赔偿受害人的一种费用。
精神损失费是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惩治侵权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中国,每个城市对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都有所不同。
本文将讨论2018年北京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
一、赔偿项目在北京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精神损失费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精神抚慰金:受害人因受到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伤害,可以向侵权人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数额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三倍。
2. 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需要接受相应的医疗治疗,侵权人需要承担其医疗费用。
3. 误工费:如果因精神损害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侵权人需要支付其误工费。
4. 陪护费:如果受害人因精神损害导致需有他人陪护,侵权人需要支付其陪护费。
5. 交通费: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因为追求精神损失费赔偿而需要跑律师、法院等地,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相关交通费。
二、计算方式在具体计算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时,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计算方式:1. 按照丧失获得能力的损失计算:根据受害人由于精神损害所导致的丧失获得能力程度进行计算,可以通过对比受害人受损前后的工资差额、职业发展前景等因素进行衡量,最终确定精神损失费的数额。
2. 按照认定标准进行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对精神损失费的认定标准进行计算。
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精神损失费按照身体损伤程度进行划分,具体金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协商方式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精神损失费的数额有共识,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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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表现在精神痛苦或者精神利益损失。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费。
什么是精神损失费?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何计算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精神损失费是什么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规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制度。
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只有在上述民事责任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1、补充适用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
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
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1、侵害人的过错程度。
侵害人的过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
一般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在故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一般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
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一般故意违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要比过失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重。
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一般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担的责任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补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可以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
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行为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没有针对其所获得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巨额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取得暴利。
3、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补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衡点掌握一个度,才可以实现。
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行为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可以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
原因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可以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4、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
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造成的后果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当然这样的后果并不是一定要造成受害人精神受损或者自杀才算,只要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的大小,同样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同的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失大小是不一样的。
比如对于一个名人的名誉权的侵犯要比对于普通人名誉权侵犯所造成不良影响范围上和程度上都要大很多。
因此,对于此可以给予较重的惩罚,这样不仅尽可能的发挥其社会效用,同时可以要求人们以此为鉴,起到对于违法行为的预防作用。
5、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
以不同的手段在不同的场合以不同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一也不同。
一般认为,在公共场合传播有损他人人格权的内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比在私下场合传播大得多。
持续的殴打行为也要比言语上的侮辱伤害大得多。
男保安对于女顾客的强行搜身行为造成的损害要比女性服务人员搜身造成的伤害程度深。
6、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不同的区域发展不平衡,东部要比西部和中部地区发达,同时城乡发展的不平衡也比较明显。
对于发达的地区只有赔偿较高的精神损失额才能达到精神损失赔偿的抚慰和补偿的功能。
对于欠发达地区,根据其经济水平以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的大小确定赔偿额,也是比较稳妥,最终寻找出一个平衡点。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赔偿法赢了网建议您,当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
日常生活中,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侵犯时,一般都会涉及到赔偿法相关法律知识。
比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假一赔三”就是我们进行消费维权的赔偿结果之一。
侵犯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也是有具体的赔偿标准计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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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新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7年最新版)/l/pc/4388.html)精彩推荐:肖像权人享有哪些权利/l/pc/14826.html财产犯罪的受害者能否向已经过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函/l/pc/14825.html单位送治与医院诊治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的名誉权/l/pc/14824.html医疗废物管理条例/l/pc/14823.html环境保护法/l/pc/14822.html侵犯肖像权赔偿多少/l/pc/14821.html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820.html侵犯肖像权赔偿/l/pc/14819.html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l/pc/14818.html对‘肢体延长术’实施严格管理的通知/l/pc/14817.html原平市一村民侵害军属荣誉权被判精神赔偿/l/pc/14816.html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l/pc/14815.html隐私权与名誉权/l/pc/14814.html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pc/14813.html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l/pc/14812.html国家荣誉立法能否为志愿者留一席之地/l/pc/14811.html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l/pc/14810.html市民抢注高嗅敏留祥商标/l/pc/14809.html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赔偿情形/l/pc/14808.html职业病防治法/l/pc/14807.html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l/pc/14806.html维护肖像权/l/pc/14805.html重庆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l/pc/14804.html侵犯肖像权的认定/l/pc/14803.html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l/pc/14802.html印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的通/l/pc/14801.html 市场未开业却因名称权惹南方纺织城讨要说法/l/pc/14800.html网络名誉权/l/pc/14799.html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l/pc/14798.html更改姓名的法律规定/l/pc/14797.html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l/pc/14796.html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l/pc/14795.html父母离异后未成年人的姓名权为谁拥有/l/pc/14794.html医疗事故的等级/l/pc/14793.html网上骂人能否构成侵犯名誉权/l/pc/14792.html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91.html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l/pc/14790.html离婚赔偿数额确定的两大因素/l/pc/14789.html法律对公民的姓名权有限制吗/l/pc/14788.html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l/pc/14787.html法院不公开审理/l/pc/14786.html合同法司法解释二/l/pc/14785.html征求《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84.html侵害荣誉权应负什么法律责任/l/pc/14783.html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适用标准(2017最新)/l/pc/14782.html商标法与在先姓名权/l/pc/14781.html停止征收平交道口占用费、补偿费、路产损害赔偿费的通知/l/pc/14780.html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l/pc/14779.html姓名权是一种财产权吗/l/pc/14778.html顾客吃‘植物伟哥’后头疼诉赔/l/pc/14777.html经营者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方式及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l/pc/14776.html名称权/l/pc/14775.html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最新)/l/pc/14774.ht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l/pc/14773.html什么是侵犯肖像权/l/pc/14772.html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释义第二编侵权行为类型/l/pc/14771.html保障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有哪些规定/l/pc/14770.html 物权法/l/pc/14769.html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通报的通知/l/pc/14768.html奇虎要‘捍卫荣誉’怒告瑞星和中关村在线/l/pc/14767.html新疆立法规范房屋权属登/l/pc/14766.html我国公民和法人各享有哪些名誉权/l/pc/14765.html上海科技报社和陈贯一与朱虹侵害肖像权上诉案的函/l/pc/14764.html 事故认定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意见/l/pc/14763.html肖像签名无端竟成了商家广告朱军怒讨荣誉权/l/pc/14762.html张某某诉某某县老干部管理局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请示》/l/pc/14761.html 一字引发的名誉权/l/pc/14760.html河北省旅游条例/l/pc/14759.html离婚补偿的条件与及方式/l/pc/14758.html农村房屋拆补偿有什么标准(2017最新)/l/pc/14757.html名誉侵权的形式/l/pc/14756.html广西高院请示黄某某、黄某某与广西法制报社、范宝忠名誉侵权一案请示/l/pc/14755.html打工仔告交管局侵犯荣誉权/l/pc/14754.html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l/pc/14753.html第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级别管辖的请示的复函/l/pc/14752.html商标法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l/pc/14751.html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最新)/l/pc/14750.html姓名不是身份权的客体吗/l/pc/14749.html戒毒药品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48.html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47.html姓名权侵权表现/l/pc/14746.html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l/pc/14745.html关于肖像权的赔偿问题/l/pc/14744.html外科植入物生产实施细则/l/pc/14743.html什么是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l/pc/14742.html在南京地区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l/pc/14741.html肖像权的合理使用与广告新闻中肖像权的保护/l/pc/14740.html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39.html人事部有关负责人:国家荣誉制度几年内全面建立/l/pc/14738.html医院分级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37.html贵州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暂行条例/l/pc/14736.html侵害姓名权应负什么民事责任/l/pc/14735.html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是否一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l/pc/14734.html 转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的/l/pc/14733.html央视女主持状告媒体侵犯名誉权/l/pc/14732.html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l/pc/14731.html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pc/14730.html侵害姓名权的方式及其民事救济/l/pc/14729.html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最新)/l/pc/147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