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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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是为了保护学校内的未成年学生,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学习
环境而设立的。

这一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学校要确保未成年学生的权益得到保护,包括生命、健康、人
格尊重等方面。

2.校园安全管理:学校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盗等安
全措施,以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3.校园周边环境保护:学校要监管与学校周边的商户、社区的合作,确保周边环境的
安全和干净,以免影响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4.师生沟通交流:学校要建立良好的师生沟通交流机制,鼓励学生积极表达自己的需
求和问题,及时解决学生在学校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

5.心理健康辅导: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心理健康辅导制度,关注和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
状况,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帮助。

6.家校合作:学校要与学生家长开展积极的沟通合作,共同关注和管理未成年学生的
安全和健康问题。

通过以上的制度和措施,学校能够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学校所有学生(包括未成年人)和教职工。

第三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坚持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为核心,以保护、关爱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宗旨。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第四条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守护,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学校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第七条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为校园管理部门。

第八条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员为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和辅导员。

第九条教师是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实施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素质和较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具体举措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十一条学校要定期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提高教职工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档案,定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对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行为,学校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学校可以采取停学、劝退等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对保护工作不力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学校的内部制度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部门。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和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护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确保教育教学环境的安全。

2. 全面保护,重点关注。

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等特殊群体。

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应加强教育引导,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保护内容1. 生理健康保护。

学校应确保未成年人享有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安全的生活设施,预防意外伤害。

2. 心理健康保护。

学校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3. 个人信息保护。

学校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4. 教育权益保护。

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5. 校园欺凌防治。

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

6. 性侵害预防。

学校应加强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意识。

四、保护措施1.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学校应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负责校园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 完善制度建设。

学校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加强安全教育。

学校应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4. 落实监护责任。

学校应与监护人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5. 加强教职工管理。

学校应对教职工进行准入审查,严禁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工作。

6.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学校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1.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该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制度实施和制度意义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这些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难以发现和取证。

为此,我国政府决定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制度内容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要求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单位或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职人员,以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组织和从业人员。

制度还明确了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时间、地点、侵害人、受害人等信息。

同时,制度还对报告的渠道和程序进行了规定,要求报告人应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途径,向公安机关提交报告。

三、制度实施为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相关单位和社会组织纷纷采取措施,推动制度的落实。

例如,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度落实纳入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创建活动考核,各成员单位相继拿出有力举措推动落实。

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告义务单位或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

同时,对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单位或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主动报告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保护其身份信息,确保其不受报复。

四、制度意义未成年人保护强制报告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制度有助于及时发现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氛围。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首先,我国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法律框架。

1992年,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具体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益和保护措施,明确了国家、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法律规定了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儿童福利院管理办法》、《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其次,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和组织。

国家设立了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等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实施和监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同时,各地也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协调、推动和监督地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这些机构和组织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监督作用,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外,我国加强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都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

学校开设了未成年人权益教育课程,教育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家庭也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

社会各界也举办各种公益活动,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宣传。

此外,我国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惩戒力度。

对于违反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严厉打击虐待、遗弃、拐卖、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我国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性侵和侵害行为的打击,建立了未成年人性侵害数据库,实现了信息共享和案件协调处理。

总的来说,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包括法律框架、机构和组织、宣传教育和法律惩戒等方面,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然而,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保护力度不够、预防措施不完善等。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确保每个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

中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中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中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第一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引导未成年学生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生态文明教育;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适时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第二条: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适龄未成年人入学,不得歧视学习有困难、身心有残疾的未成年学生,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开除或者劝退、劝转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条: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听取家长对未成年学生保护和教育工作的意见,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建立与家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联系制度。

第五条:学校和教师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得歧视,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以经济手段惩罚违反校规校纪的未成年学生。

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条: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会,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黑龙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条:学校每学期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一封公开信,向家长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黑龙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家长(或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第八条:学校要定期召开一-次家长会,广泛宣传《黑龙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九条:学校各班级每学期至少要开展-次性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教育。

第十条:学校要按规定开展好防“六灾一渗透”安全教育,建立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人员职责,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坚持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改,协调配合综治、安监、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扎实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的六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的六大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的六大制度
1. 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姓名、隐私等基本人身权益,禁止侵犯、虐待或歧视未成年人。

2. 未成年人教育保护制度:确保未成年人享受平等、免费、优质的教育资源,并建立相应的学校管理机制和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3. 未成年人劳动保护制度:明确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合法年龄和工作时间限制,严禁强迫劳动,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学业发展。

4. 未成年人福利保护制度:为无法依靠父母或监护人独立生活的贫困、流浪、残疾等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庇护和福利保障。

5. 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和司法制度:特别关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管束和司法审判程序,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改造和重返社会。

6.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加强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护,规范网络平台对未成年人的内容、隐私、交流等方面的监管,加强网络信息教育和风险防范教育。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两项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两项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两项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首先,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被法律明确界定,监护人必须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和精神关怀。

同时,监护人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和人际交往情况,协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

监护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其次,我国推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扶助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对于家庭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社会将给予必要的扶助和帮助。

这包括提供免费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提供经济援助和生活救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的权益。

同时,社会还积极开展各类关爱行动,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为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使他们能够获得全面保护和帮助。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一系列专门的预防和处罚措施。

首先,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其次,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机制,通过教育改造的方式将他们重新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

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这些制度涵盖了监护制度、保护扶助制度和犯罪预防和惩治制度等方面。

大家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共同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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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将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这是该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法律的首次修改。

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将通过此次修改法律得以重铸。

这一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
在谈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原因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指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

近几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

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记者注意到,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

这说明,此次修改是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
基础上进行的。

对此,祝铭山指出,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仍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基本框架和结构也是合理的。

因此,应当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保留主要内容,修改或者删除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根据现实需要补充一些新内容,保留并不是非改不可的一些规定。

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

现行法律的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问题;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校园安全问题;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未成年人救助问题;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是修改力求解决的重点。

另外,我国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法律文件,文件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体现。

儿童优先基本的含义就是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的优先,无论任何机构、在任
何情况下,都应该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修订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专门的规定。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应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草案在总则中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草案把这一权利从发展权中单列出来。

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出生、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而受歧视。


新增社会调查制度
草案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
护相结合。


草案尽可能将这些原则在各章中具体化,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在司法保护一章中,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点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规定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社会团体,就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述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材料在处理案件时参考。

未成年人保护经费纳入政府预算
为了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草案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责任。

草案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在社会保护一章和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公安、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父母外出务工应委托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针对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问题,草案增加了以下内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草案还对家庭其他成年人的责任作了规定:“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和娱乐时间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草案规定: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相互配合,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

同时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园安全制度,预防和制止校园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并对学校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和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

为了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草案对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专门学校的设置、管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禁止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乞讨
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等问题,草案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等作了补充,并增加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网络设施及其他文化体育设施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草案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失去监护和暂住人口中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有实际困难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并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的救助问题作了规定。

草案还增加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措施,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及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
草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保护一章作了多方面的补充规定:
———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限制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监禁刑;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在适当场所、使用适当的方法进行。

———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受遗赠权、隐私权和名誉权等民事权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立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相应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
为强化法律责任,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概括性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可以使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

二是对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作出具体规定。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学校教职员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法律责任;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以及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法律责任等。

未成年人制度
铁南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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