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9 年 1 月 7 日 16:37:48(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题库150题-精选版

《职业病防治法》题库一、单项选择(80题)1.2015年是《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周年,贯彻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对加强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DA.10B.20C.5D.13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CA.2001年5月1日B.2001年10月27日C.2002年5月1日D.2002年10月27日3.《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而制定。
CA.安全生产B. 劳动保护C.预防控制D. 保护健康4.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A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分类管理,综合管理C.行业自律,职工参与D.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5.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原则是()。
BA.预防为主,防治结合B.分类管理,综合治理C.行业自律,职工参与D.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6.《职业病防治法》所称职业病,是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BA.企业、事业单位B.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C.企业、政府单位D.企业、政府单位和事业单位7.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BA.公安B.卫生C.国务院D.工会8.由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
下列关于职业病诊断条件中,不作为界定法定职业病基本条件的是()。
DA、在职业活动中产生B、列入法定职业病范围C、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D、接触职业危害因素5年以上9.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等职业病共10类132种。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实施情况自评报告

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年)实施情况自评报告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中期评估的通知》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安监局、人社局共同开展自查评估工作,现将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年)》内容,我市制定了《XX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中期评估的通知》要求,市卫生计生局牵头,人社局和安监局配合,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3-2025年)指标进展情况自查表》内容,全面开展了自查评估,重点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自查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深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工作落实情况XX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以来,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的原则,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统筹协调,通过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构建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加强职业病监测能力、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等工作任务,推动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防治工作合力,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法治化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强化源头治理。
一是“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办、企业抓整改”监管方式,投入95万元委托第三方社会化安全服务机构向85家企业提供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1-9月,共计检查企业130家次,出动技术专家及人员382人次,排查隐患905项,已整改857项,整改率为94.7%。
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效解决了隐患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好的现实问题。
二是强化打击非法清洗油罐车小作坊。
协同临河镇、市场监管局、环保局对宁东化工基地周边宁东北高速出口亿丰混凝土拌合站旁及红石湾煤矿东侧3家非法清洗油罐车小作坊予以取缔拆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13•【文号】安监总安健[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2023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职业卫生知识专题培训

及电绝缘鞋(靴)等; F. 躯干防护用品:通常称为防护服,如一般防护服、防油服、放电
磁辐射服、隔热服、防酸碱服等。
个体防护
一些常见劳动防护用品的简单介绍
防尘口罩: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粉尘的生产作业产所,可以有效预防尘肺等。
3 官能性或器质性病变,引起职业病;
症状 后果
6 胎儿损害。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
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
危害因素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条件 人与危害因素有接触机会,危害因素侵害了人体;
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剂量超过了人的耐受能力;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
影响耐受力的主要因素
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
性别 营养状况
2 4
1
3
5
年龄
健康状况
遗传缺陷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识别
影响危害程度的主要因素
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
作用人体的剂量 A
体力劳动强度 B
危害因素形态 C
进入人体的途径 与作用部位
D
危害因素固有 的危害性
E
危害因素的 联合作用
F
人对危害因素的 耐受能力
G
05 作业场所 危害因素的控制
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控制
职业卫生概述
职业病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如下:
1.对个人的危害:一旦患上职业病,往往很容易使患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致 残、致死,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终身治疗,治疗和康复费用昂贵。 2.对企业的危害:职业病人逐年不断累积的医疗和康复费用会给企业造成严 重的负担,有可能导致企业破产(企业必须承担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费用, 甚至被罚款)。 3.对国家的危害:由于职业病患者绝大多数是青壮年,直接影响到我国人口 素质和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4.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比较普遍,特别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或病故的农民工, 其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抚养,极易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维护国家劳动安全生产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和权益,充分发挥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在预防职业病方面的作用,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等组织或个人的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活动及相关行政管理等。
第三条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危害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职业健康危害程度,对从业人员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并且按照国家的要求编制职业健康监护方案。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方案是用人单位保障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职业健康监护方案的编制应考虑用人单位生产过程中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和风险,制定出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防范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该报告提供给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
第六条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提供完善、专业、严格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规定,加强对职业健康监护机构的监督检查,推动公司等用人单位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具体的职业健康监护服务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在职业健康监护服务领域内制定,经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记录从业人员的体检、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病初发症状、职业病诊断及治疗情况等职业健康监护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文号】国办发〔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划。
一、职业病防治现状和问题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强化行政监管,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
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与控制,职业健康检查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水平不断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得到加强,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
职业病防治宣传更加普及,全社会防治意识不断提高。
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是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
全国每年新报告职业病病例近3万例,分布在煤炭、化工、有色金属、轻工等不同行业,涉及企业数量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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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
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卫办监督函[2016]130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2
【实施日期】201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报
(国卫办监督函〔2016〕1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2016年3-7月,我委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以下简称“一法一规”)及其配套规章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组织实施情况
按照我委统一部署,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真开展本次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自身履职情况进行了自查,同时检查了所有的职业病诊断、职业病鉴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抽查了1971
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12357家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执业情况,并报送工作总结。
2016年6-7月,我委对天津、山西、浙江、福建、陕西、甘肃、青海等7个省(市)进行了督导检查,深入13个地市、16个区县现场检查91家相关机构和单位,召开了57次座谈会,了解落实情况、存在问题。
在汇总分析各地报送材料和督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总结了全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法规体系逐步完备,保障措施更加有力。
各地人大、政府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地方立法以及规范、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部分地方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检查显示,全国有30个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出台219个相关配套文件,25个省(区、市)以政府名义印发了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
在各级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基本做到了规划先行、科学防治。
(二)机构建设持续强化,服务网络日益完善。
一是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持续加强。
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3497家、职业病诊断机构580家(较2009年分别增加了92.9%、39.4%)、鉴定办事机构315家,基本实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