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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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三、《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鲁劳发[1995]6号);

四、《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发[2014]6号)。

审批范围:

青岛市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审批条件:

一、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规范,工时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与分配制度,执行国家、省、市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和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四)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五)依法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二、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三、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政、电信、航空、电力、石油、金融等行业中,部分

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三)餐饮、住宿、批发、零售、家庭服务业等行业,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

(四)生产经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以及生产任务不均衡、呈现明显淡旺季的企业一线岗位;

申请材料:

一、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写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详细理由、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特点,以及涉及劳动者的工时管理方式、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水平、工资构成和工资支付规定;

三、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员工名册;

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工会委员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同意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议。

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劳动关系”模块,进入“特殊工时网上备案”进行申报,提交本单位名称、特殊工时岗位等具体信息,初步审核同意后到经办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注: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员工名册可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二、受理:经审查属本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且申请表格填写规范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资料不全的,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受理,并向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需要进行核实的,派2名工作人员到用人单位实施现场调查。

四、决定:经审查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条件的,出具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对不符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并告知其救济权利。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号窗口

咨询电话:85916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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