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解]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规定的一些要点。
首先,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申请获得经营许可证才能开展业务。
申请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以及有一定的经营场所等。
其次,小额贷款公司要遵守利率上限的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利率的几倍。
这样能够保护借款人的利益,防止过高的利息负担。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有一套完善的风险防控制度。
包括对借款人的背景调查和信用评估,以及贷后管理和催收工作等。
这样能够降低不良贷款风险,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健康发展。
此外,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报送相关的经营数据和统计报表。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数据进行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小额借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和依托。
最后,监管部门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这
样能够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合规,遵守监管规定和法律法规。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权益,促进小额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监督措施。
在监管的基础上,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更好地为借款人提供便利和支持,同时也能够保障自身的风险控制和合法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制度编写目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制度将有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监督、经营规范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细致的规定。
三、制度制定程序(一)制定工作小组的建立:由公司领导将该项工作交给专业化人员和律师组成制定工作小组。
(二)立项审批:制定工作小组向公司领导提出制定监控管理制度的申请,由公司领导批准后,派出相关成员参与制定工作。
(三)调研和调查:制定工作小组向法律部门请教有关法律条文,并与相关单位、专家进行调查研究。
(四)起草初稿:制定工作小组在调研的基础上,初步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稿。
(五)内部讨论:制定工作小组在起草过程中与公司相关部门逐一讨论,征求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六)审批:制定工作小组将已修改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稿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七)印发和实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公司将该制度印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分发,正式实施。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5.公司内部相关政策规定。
五、各项制度的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一)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范围:适用于公司业务活动中的贷款部分;经营贷款过程中的流程控制;借贷双方权益保障。
目的:规范公司贷款业务,加强风险控制,保护公司利益与借贷双方权益。
内容:公司贷款的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抵押物、质押物的管理;贷款利率的确定及核算方法;贷款申请及还款的规定;逾期罚款和催收等管理制度;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必要措施;应急预案、违规认定和处罚等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

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贷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贷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小贷公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三条市投融资办在市人民政府领导和省政府金融办指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小贷公司监管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含Ⅹ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各自辖区内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小贷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未成立金融工作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贷公司监管工作(以下统称为县、区小贷公司监管机构)。
第四条建立小贷公司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投融资办、人民银行ⅩⅩ市中心支行、ⅩⅩ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实现小贷公司经营监管信息在各部门间的畅通共享,研究解决小贷公司运营和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
第五条市投融资办主要承担下列监管职责:(一)市联席会议的日常组织工作;(二)研究、实施全市小贷公司管理和发展的有关政策;(三)指导县、区监管机构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四)对小贷公司出现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及时组织查处认定;(五)审查小贷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小贷公司筹建和开业;(六)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审核小贷公司相关股权变更、迁址、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对授权审批事项进行审批;需要报批的,及时上报;(七)落实非现场监管要求,查收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八)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级,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作出客观评价和相应奖惩措施;(九)根据省政府金融办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小贷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十)根据风险程度对小贷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贷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向市政府和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合法登记并取得贷款经营许可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为发放小额贷款,提供金融服务。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行为,保护借款人和投资人的权益,制定本监督管理制度。
二、监督管理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将承担部分监督管理职责,并协助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三、合规要求1. 注册登记: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获得贷款经营许可。
2. 资本金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资本金实力,确保能够承受一定的风险。
具体资本金要求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评估进行定期调整。
3. 资金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借贷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适当提供风险准备金,应对可能出现的借款风险。
4. 业务范围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
5. 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借款人负担。
四、风险管理1. 信审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借款人进行信用审核,确保贷款风险可控。
2. 合同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明确的合同,并合法合规地约定相关条款。
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借款双方权益。
3. 催收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体系,及时催收逾期贷款,并根据合同约定合理收取逾期罚息。
4.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市场波动和经营风险。
五、信息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向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主动向借款人和投资人公开经营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度和合法合规性。
小额贷款业务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业务,促进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
第三条小额贷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其他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投资等用途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合理原则;(四)服务至上原则;(五)社会效益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范围与条件第六条小额贷款业务范围包括:(一)个人消费贷款;(二)生产经营贷款;(三)投资贷款;(四)其他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六)有符合规定的风险控制体系;(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办理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格。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小额贷款业务实行实名制管理,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贷款用途证明。
第十条小额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一)贷款额度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额度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10倍。
(二)贷款期限管理:小额贷款业务贷款期限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贷款利率管理:小额贷款业务利率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规定,不得有价外收费。
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监管制度

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监管制度一、导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不断增长,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特殊性和风险性,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监管制度,以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监管制度的重要性1. 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监管制度能够规范市场秩序,防止金融风险的扩散和传染,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2. 保护投资者权益:监督监管制度可以确保小额贷款公司遵守合规经营和诚信经营的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投资者受到不当侵害。
3. 防范金融风险:监督监管制度能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监管制度1. 许可准入制度: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准入管理,要求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包括资本金要求、经营能力要求、风险控制要求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才能获得金融办的许可,开展合法经营活动。
2. 资本管理制度: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进行规定和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保持一定的资本充足性,以应对潜在风险和压力。
3. 业务活动监管制度: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遵守合规经营原则,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业务活动。
同时,金融办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合规。
4. 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制度:金融办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体系,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预防。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
5. 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金融办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保证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对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的了解。
同时,金融办也会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监管制度的完善与挑战1. 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监管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不断完善和强化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明确监管职责和权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度。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3.03.22•【字号】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施行日期】201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工信企业〔2013〕187号)各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郑州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行业管理,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使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特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3年3月22日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依法实施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对河南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分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领导全省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省级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抽查。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以及省监管部门督办的事项。
第三条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可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行,也可独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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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解]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政府金融办、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属地政府为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各级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县级监管部门对县域内每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一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和风险处置等。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监管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和检查内容~细化日常监管制度。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的审慎经营模式,小额贷款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遵守合同约定。
第二章设立事项监管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第七条省政府金融办根据各地经济发展规模、监管力量、合规经营情况~按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衔接、与监管力量相匹配~适度有序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提出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符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必须由企业法人发起~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入股资金均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二, 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 鼓励组建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
,四, 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省直管公司的主管部门出具风险防范责任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
第九条属地监管部门应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事项的事前监管。
,一,实行出资人面签制度。
重点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初始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监管审查。
1. 对出资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住所~以及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进行面签~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摁指模、盖章。
2. 签署股东承诺书。
内容包括:股东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风险~签署《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二,实行对拟任高管人员监管约谈和考试上岗制度。
审查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审查拟任人任职资格、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信用记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审查拟任人是否熟悉经济、金融和小额贷款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是否清楚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性条款等,对于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进行任职培训~统一考试~合格上岗,签署《不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承诺书》。
,三,实行实地考察制度。
重点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报告。
,四,实行部门会签制度。
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拟任高管人员及其企业情况的工商信息、纳税信息、涉法涉诉信息和诚信状况等进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部门会签。
,五,实行媒体公示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要在当地报刊和同级人民政府或监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主发起人、股东名单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检验股东信用及股本金的合法合规性。
第三章变更事项监管第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工作采取集中受理、集中审批的方式~省政府金融办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前15日内。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查工作~由省、市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属地受理~逐级审核。
,一,以下变更事项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审批~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1. 变更公司组织形式,2. 变更公司住所,3. 变更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在20%,含,以下的,4. 变更股权结构~不涉及第一大股东变更的~以及累计不超过20%,含,以上股权变化的,5. 变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除外,,6. 变更经营区域~在同一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7. 修改章程,包含上述变更事项相应的章程修改,。
,二,以下变更事项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1. 变更公司名称,2. 变更注册资本,3. 变更法定代表人,4. 变更董事、监事、总经理,5. 变更股权结构~股权变化累计超过20%的,6. 变更股东~单一股东持股比例20%以上,7. 变更业务经营范围,8. 上述变更事项相应的章程修改。
第十二条省政府金融办每季度末集中受理各地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监管部门应及时退回申报单位进行补正~在规定限期内未补正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补正仍不齐全的~监管部门可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每年申请变更次数不得超过1次。
,二,公司第一大股东,主发起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出资人持有的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
依法被责令转让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转让的除外。
,三,股权结构的变更必须间隔1年以上。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审批核查工作~强化事中监管。
落实主审、副审制度~可采取材料审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股东面签和高管约谈相结合、自行检查和中介审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变更审核工作~对审查出的疑点要调查核实~确保变更申请合规、合法。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企业应及时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章终止事项监管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事项的监管工作~坚持依法依规、稳妥处置、风险可控的原则。
小额贷款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撤销提出终止申请~由属地监管部门受理~逐级审核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属地监管部门负责对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清算进行监督。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造成重大风险的~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由属地监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出具取消试点资格的意见~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执行~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落实或有债务保障措施。
属地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各级监管部门应在本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注销其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凭省级监管部门的核准意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属地监管部门应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终止的事后监管。
,一,预警预防。
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自愿终止或责令终止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属地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启动风险应急预案~做好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
县级监管部门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情况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本级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制定风险处置和化解方案~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风险处置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查处移交。
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监管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监督管理~建立股东信息的收集分析机制~加强持有股权比例较高股东的日常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防主要股东的其他重大不利信息对公司发展造成影响~预防不善经营者或者恶意经营者开展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十条监管部门应建立主要股东面谈制度~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直接控制者和间接控制者、主要的直接股东或间接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了解控制者过去拥有的企业、在商界的信誉、所有主要股东的财务状况以及必要时提供进一步财力支持的能力。
县,市、区,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面谈每年不得少于80%~省辖市监管部门每年的面谈抽查面不得少于40%。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重点对总经理或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人员的监管~着重监管高级管理人员诚实守信、恪尽职守、审慎经营和履职尽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应当落实到相关负责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评价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凡行业年审不合格、评级处于最低级别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应为“不称职”。
2次被评为不称职的~3年内不得在本省小额贷款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任职资格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管约谈和考试培训制度。
属地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市级监管部门每年不得少于1次,县级监管部门每年的监管谈话抽查面不得少于80%~省辖市监管部门每季度的监管谈话抽查面不得低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