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2015.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
新广告法房地产类相关修订内容解读

2015年新广告法房地产类相关修订内容解读修订后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便于大家理解修订内容并规范广告发布行为,现将其中房地产类的相关内容总结如下:一、增加了准确性要求,并首次明确了违反该要求的处罚金额新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解读:增加了对于广告内容描述的准确性的要求,广告中表明有赠送时,应明确赠送的期限和方式,且首次明确了对该行为的处罚金额,新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增房地产广告发布要求新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解读:原广告法中并没有相关内容的规范,仅规定在各省的广告发布条例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条例中,新广告法将上述内容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且一旦违反,将直接适用新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处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广告法 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广告法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共五款,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关于本法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陆地领土、领海、内水和领空四个部分。
按照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有关规定,所谓“陆地领土”,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所谓“领海”,是指“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领海的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所谓“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包括海域、江河、湖泊等;所谓’领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领海和内水的上空。
因此,本法作为我国的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是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二)关于广告的定义。
广告可以有许多种的分类。
2015新广告法解析(房地产行业整理版)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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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 “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02
03
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些产品的推 荐和代言,是广告创意和广告传播的灵魂。没有广告代言人,广告的传播效果和广告促 销作用将一跌千丈,广告由活性广告变为僵尸广告。这次广告法修订,对明星代言做了 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那些涉及明星代言的
投资回报率,不能说准数
2
例:
“买房150%的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每年7%增长”,这样的表述如果9月1日后出现在房地产广告中就会
被认定是违法广告。
处罚 措施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
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 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 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新增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规定在少年儿童经常活动的场所不能做
广告,特别是在教材里面不能做广告,为孩子的身心打造一个干净的环境。
这对少年频道和动漫频道广告会不会有影响呢?这要等新规定。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
缘地带”。互联网广告快速增长受益于主管部门的“管理放任”。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例: 神州租车与优步的撕逼大战
禁止诋毁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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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最新版_2015年9月1日施行)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9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招商银行自家的保险公司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广告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广告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广告业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
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是与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紧密相联的。
建国后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产品经济思想的影响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我国的广告业发展十分缓慢,没有形成一个行业。
在“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期间,广告被彻底否定。
1979年以前,全国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企业不到10家,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基本不经营广告业务。
1979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企业从过去全部依靠计划组织生产经营逐步转向主要依靠市场组织生产经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情况为我国广告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从1981年至1994年,我国的广告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业规模初步形成。
1979年以后,我国的广告业迅速发展起来,从1981年到1990年的十年间,全国广告营业额从1.18亿元增加到25亿多元,平均每年递增40%;广告从业人员从1.6万人增加到13万多人,平均每年递增26%;广告经营单位从2200家发展到1.1万多家,平均每年递增20%。
到1990年底,全国共有广告公司1076家,经营广告业务的报社1298家、广播电台563家、电视台747家、杂志社2197家,广告制作厂家859家。
到1993年底,全国广告营业额已达134亿元,广告从业人员31万多人。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服务门类和媒介种类比较齐全、能够为社会提供系列化信息服务的广告产业。
第二,广告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十余年来,我国的广告服务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广告设计从简单化、公式化、雷同化的模式向力求以完善的艺术形式表现广告主题的方向发展;广告制作向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装备转变;以广告公司为代表的行业服务水平,朝着以创意为中心、以全面策划为主导、提供优质服务的方向发展;广告中更多地采用广告新技术和新材料;等等。
广告法解读

《广告法》解读于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9月1日起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新广告法内容由原来的45条扩充到75条,主要是为适应广告媒介的发展,社会实践中产生的突出问题而展开。
与原《广告法》相比,新《广告法》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确定广告行业的监管主体、完善大众传媒发布广告的行为规范、明确不得做广告宣传的产品、新增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增加虚假广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坚持广告不得妨碍生活、加重广告活动违法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有关部门的广告监管责任十个方面。
1、完善了广告代言及其法律责任(第2、38、56、62条)原法对于代言人的关注很少,但随着传媒的发展、明星效应的加强,代言人的言行对于群众对广告的理解,已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新法大大增加了广告代言方面的规定。
新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
对于广告代言的禁地,原法未做规定,在大众印象中也觉得代言是没有领域限制的,所以新法的这些规定可谓创新之举。
不仅代言领域有限制,对于代言人有无资格代言也需要甄别,未曾用过产品、接收服务者、不满10周岁的儿童、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如果广告代言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代言,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虚假代言后果更加严重,若代言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代言人应当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记得前几年有几个引起社会轩然大波的虚假广告,xx奶粉、xx洗发水……,这些广告误导群众甚至造成身体的永久性伤害,而代言这些产品的都是有很高曝光率的明星,他们应当以身作则,认真审查使用产品才有发言权,但是他们没有做到,当时新法并未发布实施,所以这些代言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2015年广告法修订解读 PPT

商业广告以消费者为宣传对象。接受广告信息的人成为广告受众。只有当广告受众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转化为消
商业广告是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工具。
2018/7/29
二、广告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广告法的定义及调整对象 1、广告法的定义 广义的广告法:调整广告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告专业技能的广告经营者为其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并通过广告发布者将广告信息传播 出去,从而形成了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的以经济关系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众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直接存在着社会分工,相互之间需要协调配合,从而形成 广告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经营关系。
广告法修订解读
目录
广告法概述
广告法修订 解读
相关案例
广告法概述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 告法》三审草案
2018/7/29
一、广告的概述
广告:广而告之,是商品经营者或者社会成员(有偿地)
利用媒介像公众传 播商品信息和其他信息,以达到自我表现的宣传表现方式。
5、《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
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 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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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告法》确定的主体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
律规范的总称。涉及我国广告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有十几种, 行政规章有近百个,这些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以《广 告法》为核心的广告监督管理制度。
新《广告法》,一文看清新变化

新《广告法》,一图看清新变化编者按:新广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法与旧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由49个条款增加到75个,充实和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
旧广告法只有7种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准则,而新广告法一下增加到17种。
凡与消费者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几乎都涵盖在内。
点三为广大卖家梳理解读了一下,究竟这次修改了哪些地方?如果还不知道,就先别做广告啦!罚款20万可不是小数目噢!新增规定:一、不得进行代言的广告范围医疗医疗器械药品保健食品二、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等代言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教育、培训、招商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三、禁止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广告1、不得利用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2、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3、不得利用教材、文具、校车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4、在未成年人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美容化妆品、酒类、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四、明星代言人违法规定,没收代言费并罚款1、禁止广告代言人为没有使用过的产品进行证明和推荐2、不得邀请,曾为虚假广告代言受到行政处罚,未满3年的3、代言人违法规定、受到没收代言费、并处罚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4、明确代言人应承担民事连带责任卖家必看规定:一、禁止违法宣传:1、不得在商品包装或宣传页面上使用绝对化的语言或表示用语,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词汇:(以下条款适用所有商品)最高级(最X)、国家级、最佳、顶级、顶尖、极品、第一、第一品牌、绝无仅有、万能、最低、销量+冠军、抄底、最具、最高、全国首家、极端、首选、空前绝后、绝对、最大、世界领先、唯一、巅峰、顶峰、最新发明、最先进等……(更多违规词汇请点击文章最下方阅读原文查看)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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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解读(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这条没什么好说的)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那么我的理解是,淘宝的商品介绍也算是广告,因为他通过这种形式推销自己的商品)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法律上来说,就算我们个人出租房屋和卖个二手车也是广告主,所以需要同样遵守新广告法的规定)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奥美还是路边广告牌设计的小门头还是罗辑思维、顾爷、深夜发嗤,还是甲方闭嘴里的一坨广告人,都算广告经营者)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媒体们注意了,以后接广告要小心。
对于个人,以后给哥们在朋友圈转发广告也要掂量掂量他是不是在卖广东制造的A货)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没什么好解释的)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真实合法我可以理解,健康的表现形式就很笼统,不知道同性恋算不算健康?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就更加不可判断,所以有时候我觉得英美法系的判例法还挺好的)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其实这一条,旧法也有。
所以说关键在于执法是否严格,否则过去那么多广告一直在误导消费者,还是没人管)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不解释)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这也没啥好说的)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这是广告协会的事,不过不知道中国4A协会算不算行业组织?)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这一章是做广告的应该专门研究的,而后面的处罚规定则详细解释了违反了这里哪条规定会受到何种处罚?所以你在写文案的时候,要掂量一下冒了多大的法律风险。
)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以前的赠品大家都敷衍了事,这回可麻烦了,比如说购物即有机会获赠小米手机,后面应该解释:有机会获得2015年5月产红米旗舰款16G红色外壳手机,共30部,巴拉巴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电视购物要注意)(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这就是那条争议最大的条款,有人问除了这三个词都可以用是不是,那当然不是,我们只能这么理解,跟这些词类似的都不能用。
比如世界级,第一,最好,最先进等等词语,所以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也是违法的。
我看到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对浙江工商管理局答复过一次,当然用的是旧广告法: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至于如何评判,估计各有说法,各位也不必闹心,你写完了,各个发布媒体有专门的广告法审核人员,如果他觉得不合规,他会告诉你的。
但是这个规定其实上一版广告法就有,然后新版广告法竟然被这个限制炒作起来,也许能为普法做个贡献吧。
这里的问题是,假如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中国移动采用了世界最先进的5G技术,那么中国移动在打广告是是否可以引用这个报道?反正广告法中有很多待考量的地方)(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我同样提出同性恋的问题,算不算社会良好风尚?或是可以允许的?)(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这同样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解释)第十一条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这里同样是个很难界定的地带,比如调查结果,谁的调查结果算权威?比如我可以先找记者发一篇公关稿,然后再在广告里来引用这个评语,那么是可以的吗?)第十二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这条没什么好解释的)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不得贬低竞品这条其实一直就有,但是从目前执法态度看,所有的法律都对网络从宽,所以才看到网络是各种通过海报撕逼,也没见有人去打官司,而且,淘宝的宝贝介绍向来都是先说自己多好,再说同类商品多差,不知道这个算不算贬低竞品?)第十四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但是,软文是否是广告依然很难界定,请问汽车之家报道奔驰一款新车发布,这算是广告还是新闻?或者这么界定是对的,就是收了钱的文章都算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
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我想起了电线杆子上的“催情药”)第十六条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关于医疗药品的这几条写的很明白,其实之前也有很多条款限制这一类广告,但总的来说,以莆田的民间医院和内蒙的假药集团为代表的团伙多年来根本无视所有这些规定,常年打虚假广告。
也许由于处罚太轻,不知这次在处罚条款上的加重是否能够改观,另外依然依靠执法力度)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我觉得最重灾的地方在于与中医药相关的产品,比如枸杞可以补虚安神、明目祛风、滋肾润肺,不知道这算不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如果完全遵照法律,以往药品、保健品的广告受到了更多限制。
现在晚报类的假药广告、广告里的电话直销以及电视购物几乎都在走这个红线。
而哈药六厂这样的公司,不能再用代言人了。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第二十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因为之前服务过雀巢婴幼儿奶粉,之前就是不能打广告的,雀巢也很遵守法律。
当然很多别的品牌在打擦边球,比如用幼儿奶粉做广告,实际是宣传其婴儿奶粉)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三)说明有效率;(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对于这个表示功效的保证,我觉得确实对文案有很大限制。
因为农药最主要的就是要看功效,尤其是专门针对某些某类害虫的,现在你不让写,真不知道究竟该怎么写了)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