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评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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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2007〕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是指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等级评定的建筑物,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一种评价活动。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标识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落实《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推动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型城镇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专家委员会、评价机构申请与发布、标识申请、评价及使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围绕绿色建筑需求和建材工业发展方向,包括通用建筑材料,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以及环保与室内环境、运行维护等材料和产品。

第四条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和程序全国统一,标识全国通用,在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发布。

第五条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评价结果与标识终身负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设立“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部门管理办公室)。

两部门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和职责是:(一)组织编制绿色建材评价技术要求;(二)标识制定、统一编码和使用管理;(三)建立和维护全国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信息平台;(四)三星级评价机构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的备案;(五)指导地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六)受理绿色建材评价标识查询、申诉、举报等事务的审核和处理;(七)承办专家委员会的活动;(八)两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组建省级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管理办公室);(二)推荐三星级评价机构,审定一星级、二星级评价机构,并报两部门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发布;(三)对本地区以及本地区以外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的协调和监管;(四)在信息平台发布本地区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等工作。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和《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包括绿色建筑设计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其中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仅能申报运行标识。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共同负责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定、颁发和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第六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中心)和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勘设测管办)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规划委的委托,具体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推广宣传工作,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及监督管理工作;组建“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和选择技术依托单位等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工作和指导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标准的编制工作。

专家委员会分为规划与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七个专业组。

专家应具有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比较丰富的绿色建筑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影响;熟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技术依托单位主要负责申请标识建筑的能效测评和检测工作,提供绿色建筑设计、运行的咨询和服务,开展绿色建筑专题研究等工作。

技术依托单位应具有从事绿色建筑设计与研究的能力,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14•【字号】晋建科字〔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的通知晋建科字〔2018〕129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发展,做好我绿省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我省行政区域内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山西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测管理办公室(山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绿标办)负责具体的评审及管理工作。

各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星级绿色建筑的培育、筛选、指导、资料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设计评价标识和运行评价标识两类。

设计评价标识应在项目通过施工图审查后申报。

运行评价标识应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使用满一年后申报。

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不应再申报设计评价标识。

申请评价标识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三、鼓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益性工程、10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申报高星级绿色建筑。

四、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资料,经各市绿色建筑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我厅。

各市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二)申报项目资料经我厅形式审查通过后予以受理,项目进入专业评价阶段。

(三)专业评价未达到要求的,申报单位可按照专业评价意见进行一次修改完善,修改完善需在一个月内完成并上报,逾期未报即为自动放弃申报。

再次进行专业评价仍未达到要求的,即终止评价退回申报资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5.10.21•【文号】建办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5〕5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逐步推行绿色建筑标识实施第三方评价,现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住房城乡建设部不再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评价机构审定的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统一颁发证书、标识。

各评价机构对自愿申报的项目,在进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评价的基础上,可以以评价机构的名义对通过审定的项目进行公示、公告和颁发证书、标识。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标识评价工作的管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推进绿色建筑评价向第三方评价方式转变。

要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机构的管理,严格要求,明确责任,并随时对标识项目进行抽查检查,督促评价机构提高评价工作质量。

三、开展第三方评价的省市,要充分发挥现有评价机构的作用,在本地区开展评价活动的评价机构数量原则上应不少于两个。

各地新增评价机构应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四、新修订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以下简称新国标)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各评价机构在具体评价工作中,应严格按新国标进行评价。

五、绿色建筑项目取得设计标识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发生设计变更导致绿色建筑相关要求降低的,评价机构应重新进行评价,并及时重新公告评价结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0.30•【字号】晋建科字[2010]415号•【施行日期】201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晋建科字[2010]415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管委),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9]109号)精神,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绿色建筑在建筑节能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现就我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正确理解绿色建筑深刻内涵发展绿色建筑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也是发展生态城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推进绿色建筑,开展建筑节能工作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市各部门要正确理解绿色建筑的深刻内涵,充分认识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性,积极引导房地产、物业、设计、施工等企业加大对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视程度,将发展绿色建筑作为提高行业创新能力、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举措,推动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实现转型发展、跨越发展。

二、明确目标,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在全面推进建筑节能的基础上,以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为契机,积极鼓励发展绿色建筑,激发绿色建筑发展动力。

同时,加强制度建设,通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推动全省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迈进,促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带动城市由传统高消耗型发展模式向高生态型发展模式转变。

三、加强组织,扎实推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委托省政府建筑工程能效监管办公室(能效监管办)作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承担全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并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做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的技术管理等相关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4.28•【字号】建科[2012]86号•【施行日期】2012.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12〕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规范和加强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管理,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建科综[2008]61号)及《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建科[2009]109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按照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申请进行绿色建筑星级评定的建筑物,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运行标识”)。

其中:“设计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照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颁发证书。

“运行标识”是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依据程序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颁发证书和标志(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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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项目基本情况表
一、项目名称
1、建筑类型□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2、标识类型□设计标识□运行标识
3、标识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
4、项目进度安排项目立项时间:年月日完成施工图审查:年月日(计划)开工时间:年月日(计划)竣工时间:年月日
5、是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是□否
6、是否有经过绿色建筑培训的技术
人员参与申报
□是□否
7、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手机8、建设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9、设计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
电子邮箱
10、施工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11、物业管理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12、咨询单位传真通讯地址邮编负责人电话手机联系人电话手机电子邮箱
关键评价指标情况
指标单位
填报数据
(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申报建筑面积万m2
人均用地面积m2
容积率%
地下建筑面积m2
地下面积比% 透水地面面积比%
建筑总能耗MJ/a
单位面积能耗kWh/m2a
节能率%
新型热泵空调供冷供热总能耗MJ/a 新型热泵空调比例%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M3/a 建筑生活热水量M3/a 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比例%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万kWh/a 建筑用电量万kWh/a 可再生能源产生发电比例%
非传统水量M3/a
用水总量M3/a 非传统水源利用率%
建筑材料总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重量t
可再循环材料利用率%
可再利用材料重量t
可在利用材料使用率% 绿地率(住宅建筑填写)%
增量成本情况(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
为实现绿色建筑而增加的初投资成本(万元):单位面积增量成本(元/平方米):
绿色建筑可节约的运行费用(万元/年):
实现绿建采取的措施单价
标准建筑采
用的常规技
术和产品
单价应用量
应用面积
(m2)
增量成本备注合计
注:1、成本增量的基准点是满足现行相关标准(含地方标准)要求的“标准建筑”;
2、对于部分减少了初投资的技术应用,其增量成本按负数计;
3、备注部分填写是否有政府补贴/优惠政策及依据。

二、工程概况(工程性质、工程投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开发与建设周期、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等情况)
项目效果图
三、主要技术措施简介
1.节地与室外环境
(选址、用地指标、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室外环境(声、光、热)、出入口与公共交通、景观绿化、透水地面、旧建筑利用、地下空间利用等)
2.节能与能源利用
(建筑节能设计、高效能设备和系统、节能高效照明、能量回收系统、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水系统规划设计、节水措施、非传统水源利用、绿化节水灌溉、雨水回渗与集蓄利用等情况)
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建筑结构体系节材设计、预拌混凝土使用、高性能混凝土使用、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可循环材料和可再生利用材料的使用、土建装修一体化设计施工、再生骨料建材使用等情况)
5.室内环境质量
(日照、采光、通风、围护结构保温隔热设计、室温控制、可调节外遮阳、通风换气装置等情况)
6.运营管理
(节约资料保护环境的物化管理系统、智能化系统应用、建筑设备、系统的高效运营、维护、保养、物业认证、垃圾分类回收等情况)
四、申报单位概况
(包括人员组成、技术力量、设备条件、固定资产、年产值、负债以及对绿色建筑项目实施的贡献、承担的工作内容等。


五、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姓名职务职称承担主要工作是否经过绿色建
筑培训
六、项目创新点、推广价值和综合效益分析
1、项目创新点
2、项目推广价值
3、综合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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