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豁免: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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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

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之间关系和国际秩序的法律体系,在处理各国之间的纠纷和合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是一个核心原则,也是国际法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主权豁免问题在国际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复杂性。

本文将探讨国际中的国际法与主权豁免的关系,并分析这一问题对国际法治体系的影响。

一、国际法与主权豁免的概念国际法是规范国际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发展。

其中,主权豁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对自身行为的豁免权。

主权豁免确保国家可以在国际事务中独立行使其主权和法律权力,免受外部干涉。

主权豁免既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也是国际法治体系的基础。

然而,主权豁免也可能导致国家滥用其权力和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二、主权豁免的限制虽然主权豁免是国家主权的核心要素,但国际法对主权豁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主权豁免不能成为国家干涉他国内政或违反国际公序的工具。

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的主权豁免应受到以下限制:1. 地区管辖权:国家的主权豁免在国际法上存在,但在国际刑事法庭等特定法院面前,主权豁免可能受到限制。

例如,国家的元首和高级官员在涉及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等重大罪行时,不享有主权豁免权。

2. 国际协议和条约:国际协议和条约可以限制主权豁免的适用范围。

当国家签署协议并承认在特定情况下放弃主权豁免时,其行为将受到国际协议的约束。

3. 人权保护:国家的主权豁免不能用来保护违反人权的行为。

国际人权法确保个人享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且具有合法追究国家责任的权利。

三、主权豁免与国际刑事法国际刑事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用于惩治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法律体系。

主权豁免在国际刑事法中面临着特殊的挑战。

一方面,国家主权的尊重是国际刑事法的基础,但另一方面,国家滥用主权而逃避国际法的约束也是不可容忍的。

近年来,国际刑事法庭的成立以及国际刑事案件的处理,使得国家主权与主权豁免问题更加突出。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使得国家元首和高级官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具备主权豁免权。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作者:李政谦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摘要:本文通过我国近年来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双边多边条约和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和发展。

关键词:绝对豁免司法实践《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经历了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从最初的坚持绝对豁免,到承认一些例外情况,再到事实上倾向于限制豁免主义。

著名国际法学家韩德培将我国国家豁免立场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六点:①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②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即坚持绝对豁免论;③区分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活动,认为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④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⑤如果外国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对中国或中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中国保留对实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⑥中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1]一、司法实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案例并不多,目前几乎所有有关我国的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都是表现在被动方面,即我国作为被告出现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

1.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司法实践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受到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较早期的案件主要有:1950年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两航公司案”、1979年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审理的“湖广铁路债券案”、1987年日本高等法院审理的“光华寮案”等。

我国政府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无不声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从而认为相关法院无权管辖。

虽然此中大多数案件最终是中国胜诉,但是分析我国作为被告的案件中,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为我国争取到豁免,法院地国大都是从其他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裁决,而不是通过肯定我国享有绝对豁免权而解决争议。

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国家豁免问题——从日本、韩国比较法角度的探究

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国家豁免问题——从日本、韩国比较法角度的探究
I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l i a b i l i t y i n t h e Un i t e d S t a t e s 。E n g l a n d a n d F r a n c e ”,2 6 F o r d h a m I n t ’1 L.J .1 8 2 4( 2 0 0 2 —2 0 0 3 );马 新
本 文 重 点 以这 两个 国 家 的 因 素作 为 参 照 ,探 讨 相 关 的问 题 。 法 治 中国 的建 设 是 以周 边 国家 为参 照 研 讨 中 国 国家 豁 免 立 场 和 立 法 的 基 本 背 景 。如 果 没 有 这 样 的 一 个 背 景 和趋 势 , 中 国 处 理 国 家 豁 免 问题 将 始 终 处 于 行 政 领 域 的 一 事 一 议 状 态 。 2 0 1 3 年 的 中共 十 八届 三 中 全会 提 出 了 “ 推 进 法 治 中 国建 设 ” 的 任 务 和 目标 , [ 2 ]2 0 1 4年 的 中 共 十八
法 治 中 国视 野 下 的 国 家 豁 免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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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日本 、韩 国 比较 法 角 度 的 探 究
何 志 鹏 ,都

摘 要 :在推 进 “ 法 治 中 国” 与 “ 对 外 开放 ” 的 进 程 中 , 需要 重 新 审 视 国 家豁 免 的 立 场
和 立 法 。 作 为 习 惯 国 际 法 的 国 家豁 免 原 则 , 国 家豁 免 的适 用 范 围 以及 具 体 标 准在 实践
权 豁 免 法 ,韩 国也 有 呼 吁 本 国尽 快 立 法 的 声 音 。 我 国 应 慎 重 考 虑 国 家豁 免 的 适 用 范
围 ,制 定 一 部 符 合 我 国 国情 的 、体 例 完整 的 外 国主 权豁 免 法 。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txt等待太久得来的东西多半已经不是当初自己想要的了。

一层秋雨一阵凉,一瓣落花一脉香,一样流年自难忘,一把闲愁无处藏。

幸福生活九字经:有希望,有事干,有人爱。

女人和女人做朋友,要之以绿叶的姿态,同时也要暗藏红花的心机。

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几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黄进曾涛宋晓X益灯XX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摘要】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对此问题,不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分歧较大。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正在草拟关于此问题的国际公约,但目前仍存在五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国家商业行为的判断标准、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三个问题和我国利害攸关。

本文分析评述了上述三个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国家商业行为On Several Unresolved Problems Relating to the Immunity of State and It’s Property【英文摘要】At present,the international civil and mercial transaction is surprisingly increasing,So do the instances of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In this area,many countries’theory and practice are considerably different.The ILC are devoting to an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but there abe five substantive issues in suspense,among them three of them have big merits with China,that is,the standard of state mercial action,the relation between state and state—owned enterprises,measures of constraint against state property.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se three issues and puts forward our views based on Chinese realities.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免于强制措施的国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已被国际习惯法成认为一般规那么。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

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181从国家豁免原则看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樊瑞(中南大学湖南长沙410000)摘要: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所确立的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原则不断发展,限制豁免理论逐渐取代绝 对国家豁免理论。

中国已在《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上签字,表明我国一贯坚持的绝对豁免态度 开始有所转变,逐渐接受限制豁免理论。

这一转变必将对中国参与国际民商事活动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通 过研究这一动态以寻求应对措施,无疑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关键词:绝对豁免限制豁免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7) 18-0181-02在国际法上,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在19世纪初就已 形成,这项规则被国际社会所尊重,时至今日,早已发展 成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一直 存在着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两种立场。

限制豁免理论由于 更符合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利于维护国家 在国际交往中的利益,所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趋势,在各 国的国内立法拥有一定的实践,也开始在相关的国际条约 中有所体现。

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签订过程中,我国积极响应,并就 相关的问题发表了立场声明,以及我国于2005年9月14 日签署了《公约》等的实践中,都不难看出我国现在也倾 向于持限制豁免理论。

一、绝对豁免向限制豁免的发展演变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法规则,国家豁免由国家主权和 国家平等原则衍生而来,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免于接受其 他国家的管辖。

具体来说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都不能受 外国的管制,包括司法和执行的各个方面。

伴随跨国间的 商业交往日益频繁,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也日趋深人,各个 国家对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与实践上也逐渐由绝对主义向限 制豁免发展。

绝对豁免主张在法律层面上,作为重要国际主体的主 权国家地位平等,相互独立,不能受他国的管辖。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

外交豁免权1. 引言外交豁免权是指外国外交官及其家属在驻外工作期间享有的一种法律特权。

这种特权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程度上的豁免权,使他们在国家驻外办事机构内执行职务时不受接收国法律管辖。

外交豁免权是国际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护外交人员执行使命的权益,维护国家间的相互尊重和友好关系。

本文将探讨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及发展背景、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外交豁免权的现实意义以及外交豁免权在国际关系中的挑战和争议等方面进行分析。

2. 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及发展背景2.1 外交豁免权的定义外交豁免权是指外交人员在执行外交使命时,享有的免受接收国法律管辖的特权。

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外交豁免权包括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的权利。

2.2 外交豁免权的发展背景外交豁免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国际法的早期发展阶段。

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时应当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以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履行职责。

因此,外交豁免权逐渐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

3. 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和限制3.1 外交豁免权的范围外交豁免权的范围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 豁免刑事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不受接收国刑事管辖; - 豁免民事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免受接收国民事管辖; - 豁免行政管辖: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期间免受接收国行政管辖。

3.2 外交豁免权的限制外交豁免权并非绝对的,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以确保其不会被滥用。

一般来说,外交豁免权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 外交人员在非执行使命的情况下; - 外交人员涉及重大刑事犯罪;- 外交人员涉及恐怖主义活动;- 外交人员涉及严重人权侵犯。

4. 外交豁免权的现实意义外交豁免权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保护外交人员:外交豁免权可以确保外交人员在执行使命时不受接收国法律的限制和打扰,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安全和利益; - 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外交豁免权有助于维护国家间的友好关系,树立相互尊重和平等的形象; - 促进外交交流:外交豁免权为外交人员提供了一定的法律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加自由地进行外交交流和合作。

国家豁免的名词解释

国家豁免的名词解释

国家豁免的名词解释国家豁免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的是国家根据自身的主权地位和国际法规定,免除其在特定领域、范围或行为上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这种免除通常是通过立法或国际协定的形式进行的,旨在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独立,确保其在国际事务中能够行使合法的权力。

国家豁免的起源可追溯到国际法的发展过程中。

随着国家间关系的复杂化和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加,国家需要在与其他国家进行协商、谈判和合作时保护自身的利益。

国家豁免机制的出现,提供了一种保护国家主权和独立的法律工具。

国家豁免一般涵盖两个方面:豁免国家在国际司法中的管辖,以及豁免国家在国内法律中的责任。

在国际司法中,国家可能获得豁免权,使其免于受到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这意味着国家不必在国际司法程序中承担责任,或者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这种豁免权的授予通常是建立在国际协定或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

国家豁免在国际法中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首先,它通常只适用于国家领导人、官员和代表团等特定人员或特定机构,以保障国家行使其合法权力的正常进行。

其次,国家豁免通常只在特定的领域或特定的事件中适用,如国家之间的外交关系、国际会议和协商、军事行动等。

最后,国家豁免的适用也受到国际法公平原则的限制,不得违背普遍认可的国际人权标准和国际人道法规定。

国家豁免的存在,既保障了国家的利益和独立,也构建了国家之间相互尊重的国际秩序。

国家可以通过免除特定责任和义务,确保在国际关系中具备一定的弹性和主动性。

同时,国家豁免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处理国家间纠纷和冲突的方式,避免了对国家主权进行过度干涉和干预。

然而,国家豁免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一方面,国家豁免可能导致国家在某些情况下逃避法律责任,影响国际公平与正义的实现。

另一方面,国家豁免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对豁免权的理解和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国际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国家豁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旨在保障国家的利益和独立。

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国家豁免权名词解释
国家豁免权指的是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免于遵守国际法或国内法规的权利。

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为国家在特定领域或特定情况下行使自主权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

国家豁免权通常可以分为两类:
1、国际法上的豁免权: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享有一定的豁免权,使其免于受到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管辖或制约。

例如,国家元首和外交使团在外交豁免权下享有特殊待遇,免受外国法律管辖。

此外,国家也可能在国际条约或国际协议中获得特定的豁免权,以保护自身的利益或履行国际义务。

2、国内法上的豁免权: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国家也可以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这种豁免权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特殊行政职能或特定国家利益等方面。

例如,国家可以豁免某些特定部门或机构的信息公开义务,以维护国家安全或保护国家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豁免权并不是绝对的,它通常受到法律和国际准则的限制。

国家在行使豁免权时,应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并在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豁免权,以维护国家的正当权益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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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中国面对的挑战和选择内容提要: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是久已确立的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一项国际法原则。

它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绝对豁免理论到限制豁免理论转变的历史发展阶段。

19世纪是一个“绝对主权泛滥的时代”,绝对豁免理论正是产生于这个年代,它在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和维护国际间的正常交往、建立和谐的国际关系起了巨大作用。

但是两次世界大战后,国际政治局势较长时期处于和平稳定状态,世界经济快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日益频繁,国家本身更频繁的加入到商务活动之中来,不少国家纷纷制订了有关限制豁免的国内立法。

2004 年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更是对限制豁免进行了肯定。

该公约的通过标志着世界范围内普遍性的统一规则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方面已经开始确立了。

坚持限制豁免理论的国家越来越多,国家被起诉的情况也随之变多了,国家行为的性质决定了其能否享受外国法院的管辖豁免,所以采取何种标准来认定国家行为的性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我国应顺应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限制豁免理论的趋势,为了更好的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并尽快的与国际接轨,加快推进法治化进程,尽快制定一部完善的国家豁免法,以促进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的发展。

本文深入地分析了备受争议的有关国家豁免权的范围问题,以求在国家豁免这一问题上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对策。

关键词:国际关系;平等主权;豁免原则。

一、国家豁免概述(一)国家豁免的概念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亦称主权豁免(sovereignty immunity),或“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主要是通过西方国家的判例形成的。

它是指一国及其财产免受他国的管辖。

豁免的范围从广义上说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的豁免;狭义而言,仅指司法管辖的豁免,具体来说是指管辖豁免权、司法程序豁免权和执行豁免权。

在通常情况下,国家豁免“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免受其他国家国内法院的司法管辖”。

此狭义的概念表明,一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也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除非该国同意。

目前,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豁免的理论依据是“平等者之间无统治权”或者是“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即主权平等理论。

国家是独立的、主权的,国家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因种族、宗教、经济等差异而出现不平等。

因此,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未经该国同意免受外国法律和外国法院的管辖。

从本质上说,国家豁免是协调国家主权冲突的一种妥协方法,是一国主权的对内的权威性对他国主权的对外的独立性的让步。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1978 年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专题的报告中写道:“国家豁免原则是两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互作用的结果:领土原则和国家人格原则,这两者是国家主权的两个方面”。

此处,领土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第一种特性:对内的权威性。

此处的国家人格原则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第二种特性:对外的独立性。

(二)绝对豁免理论问题绝对豁免论(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作为最古老的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在近代国际法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理论。

它认为,凡属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管其性质如何,也不管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一律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国家的职能在 19 世纪以前主要是维持公共秩序,国家很少进入私的领域进行活动,即使从事商事活动(例如从事邮政事业)也是和主权行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因而依据“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法谚,对所有的国家行为及国家行为所涉及的财产进行豁免处理。

此理论在各国的实践中也普遍得以承认,例如,1910 年德国特别法庭在“赫利菲尔德诉俄国”案中指出作为平权者和独立者的国家是相互对峙的,他们不从属于他国政权,因而也就不受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由于绝对豁免理论承认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并且 19 世纪的各国在实践中普遍接受了该理论,所以它在尊重和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和维护国际间的正常交往、建立和谐的国际关系起了巨大作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以绝对豁免理论为武器,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用来保护自己,反对强权和维护国家主权的独立和平等。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国家逐渐参与到私法领域的活动,从事商事贸易活动。

如果仍旧坚持绝对豁免,则会对私人产生不利的影响。

此时,绝对豁免似乎成为了国家从事商业活动的“保护伞”。

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绝对豁免似乎在用这种“合法”的手段保护一种不公平,与法律的价值相违背。

尽管绝对豁免理论曾经发挥了如上积极作用,但该理论的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该理论在提法上欠科学。

国家及其财产并非绝对地享有“绝对地”豁免,存在一国可以同意在他国放弃豁免或者一国对另一国采取报复措施两个例外。

其次,该理论把具有独立法律责任和财产责任的国有公司或企业视同国家本身在豁免问题上失之偏颇。

最后,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国际民商事争议越来越多,该理论强调通过外交手段解决涉及国家的民商事争议会在人员、经济投入上造成很大负担。

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绝对豁免理论已不能适应国际社会的现状,不宜再继续坚持绝对豁免。

(三)限制豁免理论问题限制豁免论(doctrine of restrictive immunity)认为应该把外国的国家行为分为如下两类:公法行为(或主权行为)和私法行为(或非主权行为)。

外国国家以主权者资格行使的政治军事和外交等行为属于公法行为,应当给予豁免。

外国国家直接参与经济贸易等商业活动的行为属于私法行为,不应当给予豁免。

该理论认为基于民法中的公平,平等原则,国家参与民商事活动时和私人处于平等地位,不应享有豁免的特权。

因为国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本来就比和他进行民商事交往的自然人和法人强很多,如再享有豁免特权,会加深双方的不平等。

它具体规定了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依然坚持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

意大利和比利时的法院的判例在 19 世纪末期确认了该理论。

意大利那不勒斯最高上诉法院 1886年审理的“费索拉公司诉奥地利案”中认为对外国政府的民事性行为不给予豁免。

比利时最高法院在 1903 年审理的“卢森堡列热公司诉荷兰案”中也主张国家的管辖权应当基于国家行为的性质和该国以何种身份从事这些行为。

但由于 19 世纪末期国家参与民商事活动的情况较少,该理论只是被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和埃及等少数国家的法院采用,在国际上影响还不是很大。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国家作为民商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情况日趋频繁。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政治局势较长时期处于和平稳定状态,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更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来。

由于绝对豁免论加深了自然人或法人在与国家进行民商事交往时地位的不平等,使他们不愿与国家进行商业交易活动,最终不利于国家的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国家也意识到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经济合作才更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

于是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猛烈地批判了绝对豁免理论,各国政府相继接受了限制豁免理论。

二、国家豁免理论的立法实践国家豁免理论在司法上的实践推进了其立法进程。

欧洲和英美国家率先颁布了关于国家豁免的法律。

1972 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洲国家豁免公约》,1976 年美国则颁布了《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 年英国制定了《国家豁免法》。

同时,大批国家都相继开展了国家豁免成文化的运动。

在国内立法趋于成熟的基础上,1978 联合国大会决定编纂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公约,最终于2004 年颁布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我国于2004 年签署该公约。

目前,该公约只有28 个国签署,11 个国家提交了批准书。

因此,该公约至今还没有生效。

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虽未明确表示采取绝对豁免理论还是限制豁免理论,但该公约确定了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享有国家豁免权,并列举出不享有国家豁免的情形。

(一)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1.公约对国家豁免一般原则的规定第59 届联合国大会第65 次全体会议于2004 年12 月 2 日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的绪言中写道: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为一项普遍接受的习惯国际法原则。

这里的管辖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以及执行管辖豁免。

2.公约对不得援引国家豁免诉讼的规定国家管辖豁免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发展趋势是从绝对豁免理论转向限制豁免理论,对国家豁免加以限制是大势所趋。

2004 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协调了各方利益,在第三部分规定了八种不得援引豁免的例外情形:(1) 商业交易;(2)雇用合同; (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4)财产权益;(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6)参加公司或其它集体机构; (7)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8)仲裁协定的效果。

3.公约中国家豁免的新发展1)将国家行为及其财产在他国享有管辖豁免做为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这里的管辖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以及执行管辖豁免2)《公约》不但将国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规定为一项权利,而且还明确规定法院地国给予他国司法管辖豁免为一项国家义务"这主要在体现的在公约的第二部分3)具体规定了国家豁免的八种例外情况,《公约》的第三部分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说明4)《公约》规定了国家行为及财产在他国享有执行管辖豁免,这主要体现在公约的第四部分5)规定了公约的使用范围,《公约》是逆向规定了适用范围,即规定了三种不适用公约的情况,三种情况之外的都使用《公约》,这三种情况分别为:一是《公约》不影响现有有关特权与豁免的安排,包括国家元首、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特别使团、驻国际组织代表团、派往国际组织的机关或国际会议的代表团及其成员,以及国有或国营的航空器或空间物体所享有的特权豁免;二是《公约》不涉及刑事豁免的问题;三是《公约》不适用于军事活动6)《公约》还对诉讼文书的送达、缺席判决、诉讼期间的特权和豁免等诉讼程序性问题做了规定"(二)主要西方国家的相关实践:1.英国在对物诉讼方面,英国在二战前是明确采用绝对豁免理论的,但是1949 年英国法院审判的“雷吉纳诉塔斯社”案引起了英国在国家主权豁免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明显变化,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苏联的一个部,享有豁免权。

不过在1976年以前,绝对豁免理论在英国判例法上仍然占有统治地位。

1976 年的“菲律宾海军上将号案”是英国第一个明确在对物表示适用限制豁免理论的案例。

该案中,枢密院指出“菲律宾海军上将号”虽然为菲律宾政府所有,但作为一条普通的商船不应享有豁免,限制豁免论是一种趋势,它更符合正义。

英国枢密法院在该案中确认了在对物诉讼中采取限制豁免理论。

但是在对人诉讼方面还是依然坚持绝对豁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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