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宜春市中心城区天然气门站工程项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春中心城区第六批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春中心城区第六批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宜府办字[2013]126号【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12【实施日期】2013.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宜春中心城区第六批道路、桥梁命名更名的通知(宜府办字〔2013〕126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适应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研究,决定对宜春中心城区第六批47条道路和4座桥梁进行命名、更名。
现将《宜春中心城区第六批道路、桥梁命名更名一览表》印发给你们,请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标准地名,并据此开展相应的门楼牌设立、修订工作。
附件:宜春中心城区第六批道路、桥梁命名更名一览表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命名的道路袁州新城命名的道路、桥梁2013年11月12日附件宜春中心城区第六批道路、桥梁命名更名一览表(一)袁州新城命名的道路规划名称道路起讫点、路径来历、含义走向1烟雨路2号路东起与规划11号路交会处,经市烟草公司北面,西至规划11号路交会处与秀江河对岸钓台路相对应,以宜春八景中的“钓台烟雨”而命名东西走向2开泰路3号路东起与规划11号路交会处,经袁州大厦南面,西至规划11号路交会处为纪念宜春籍革命烈士黄开泰而命名东西走向3袁山东路4号路东起与规划11号路交会处,经袁州区行政中心南面,西至规划11号路交会处与袁山东路相连,为此路的延伸段而命名东西走向4文浦路5号路东起规划4号桥,经袁州公园,西至规划5号路与规划11号路交会处因道路始于文笔峰,通往下浦东西走向5平安路7号路东起高铁站西面,西至与卢洲南路交会处与平安路相连,为此路的延伸段而命名东西走向6袁州大道6号路东起下浦,西至中山东路与卢洲南路交会处以袁州新城而命名东西走向7平安东路8号路东起新坊河边,西至高铁车站西面位于平安路东侧而命名东西走向8多胜楼路9号路北起与规划11号路交会处,南至规划7号路交会处因毗邻多胜楼而命名南北走向9民生路10号路北起与规划11号路交会处,经过区政府大楼西侧,南至规划7号路交会处寓意政府关注“民生”而命名南北走向序号标准名称规划名称道路起讫点、路径来历、含义走向10袁河东路11号路东起与规划6号路交会处,经多胜楼、袁山大桥、卢洲大桥,西至明月大桥东侧与秀江河对岸秀江东路相对应而命名南北走向11新苑路12号路东起与规划10号路交会处,西至与规划11号路交会处因道路直达袁州公园而命名东西走向12文笔峰路13号路东起与安置区西侧,西至与规划5号路交会处因毗邻文笔峰而命名东西走向13冯浦路14号路东起与袁州学校西侧,西至与南庙河交会处。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中心城区第八批道路命名更名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中心城区第八批
道路命名更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01
•【字号】宜府办字〔2021〕41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中心城区第八批道路命
名更名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宜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宜春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需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宜春中心城区第八批52条道路进行命名及起讫点变更。
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第八批道路命名更名表》印发给你们,请依法加强地名管理,规范使用法定标准地名,并据此开展相应门楼牌设立、修订工作。
附件:宜春市中心城区第八批道路命名更名表
2021年6月1日附件
宜春市中心城区第八批道路命名更名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6.27•【文号】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施行日期】2019.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随着我国天然气市场发展,管道燃气日益普及,居民生活便利程度大大提高。
但在燃气工程安装过程中,存在部分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偏高,指定施工单位、限制竞争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用户负担。
为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行为,加强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稳定协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定义及内涵。
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是指为保障用户通气,相关企业提供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服务费和材料费等费用。
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内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不得向红线外延伸。
二、加快构建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
各地要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燃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促进市场竞争。
燃气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经营范围内工程安装业务,或指定利益相关方从事燃气工程安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三、合理确定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燃气工程安装竞争性市场体系尚未建立、收费标准纳入政府定价目录进行管理的地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成本调查监审,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兼顾周边地区水平,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a791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be.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4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实施方案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心城区危旧房群众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加快幸福宜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城市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宜春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策应宜春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三年升级战,按照“理性改造老城区,功能配套利民生”的要求,加快中心城区危旧房改改造步伐,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打造宜居品牌,建设幸福城市。
二、改造原则(1)政府引导,群众自愿。
原则上以街道为单位,由街道组织、群众自愿。
通过政府的主导统筹作用,宣传引导,充分调动群众自愿改造危旧房的积极性。
各街道要统筹协调,循序渐进,为危旧房改造创造有利条件。
(2)统一规划,集中安置。
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以街道为单位统一编制规划,统筹配置各类资源,突破“单体改造”的局限和制约,实行成片改造、集中安置。
(3)公开公正,规范操作。
通过张榜公示等方式,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行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选择有资质的建筑企业进行施工,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通告字〔2020〕1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宜春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研究,决定重新划定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称“禁燃区”)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二、按照原环境保护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将市中心城区禁燃区划定为Ⅲ类(严格)燃料禁燃区,其范围包括仰山路(规划路)—环城东路—金桥物流园—方科污水处理厂—袁河—沪昆高速—宜伟路—春雨路—宜创路—春一路—银铃路—三阳大道—三水大道—铜宜高速—沪昆高速—320国道—袁河—环城南路—仰山路(规划路)所围区域,面积约197.5平方公里。
其中,宜春经开区、袁州医药工业园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除外;春雨路—宜伟路—春一路—宜居大道所围区域作为禁燃区过渡区。
(具体见附图)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以下燃料:1.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按照以下要求限期淘汰改造:1.自2020年3月1日起,单台出力小于(含等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停止使用相应类别高污染燃料;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停止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全区域停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64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9d10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ca.png)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经市政府研究,现将《宜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宜春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使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中长期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布局总体要求,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挥重要作用,具有带动性、战略性的工业、农业、能源、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和关系到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公益性项目;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宜春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提出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初步意见;(二)监督和检查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三)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调度、竣工验收、竣工后评估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五)负责市计划主管部门委派的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六)编写重点工程综合情况月报和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及时反映工程建设情况;(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宜春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6〕2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6〕2号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6〕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项目化、责任人、时间表的要求,扎实抓好各自负责的民生事项,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民生工程任务。
2016年3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9日2016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突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在连续九年大力实施民生工程的基础上,2016年继续加大民生投入力度,共筹集财政性资金约1200亿元,着重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0件实事。
一、就业和创业(一)进一步扩大就业。
全省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就业4万人,确保有就业能力的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
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0万人,其中省内转移35万人;新增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8万人。
(三)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统筹安排财政就业资金,免费培训省内工业园区员工30万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4万人,创业培训12万人,其中电商培训5万人。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宜府办发[2010]72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72号)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日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城建三年大会战”战略,依法高效推进宜春中心城区项目建设,努力实现中心城区建设发展新跨越,特制定如下协调审批制度。
一、目的要求通过建立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制度,强化工程建设的土地、规划审批等管理,简化审批工作手续,规范审批办事流程,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进一步打造“阳光政府”,促进中心城区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成立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协调审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
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土地、规划审批等意见的收集和梳理,组织筹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督促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执行情况,负责做好日常联系等工作。
三、职责范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1、对中心城区发展策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提出审查意见。
2、审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审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研究制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措施。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高技字[2007]1334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直各部门:为规范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施行。
附件: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十月十五日附件:江西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建设质量,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适用本办法。
使用政府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项目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发改委负责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的规划、省级或跨区域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全省重点电子政务项目的实施。
各市县(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域内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
第五条电子政务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网络、统筹协调、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规范有序推进。
各地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网络平台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未经批准不得分散建设广域物理网络。
第六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
目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0]73号
【发布部门】宜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8
【实施日期】2010.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73号)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八月八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
为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产业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和建设步伐,进一步做强做大市本级经济实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小组(简称“协调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和袁州区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协调推进办”),设在市重大产业与重点项目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宜春市中心城区天然气门
站工程项目的批复
【法规类别】石油天然气资料
【发文字号】赣发改能源字[2011]244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1.04
【实施日期】2011.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宜春市中心城区天然气门站工程项目的批复
(赣发改能源字[2011]2445号)
宜春市发改委:
你委报来《关于请求核准宜春市中心城区天然气门站工程项目的请示》(宜市发改能源字[2011]32号)收悉。
根据省工程咨询中心出具的项目评估报告(赣工咨字[2011]233号),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解决宜春市生产生活对天然气的需求,完善能源基础设施,推进天然气利用,优化能源结构,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意建设宜春市中心城区天然气门站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二、项目气源:本项目气源主要为省天然气管网所承接的上游管道天然气气源。
三、项目建设地点:天然气门站位于宜春市宜渥公路与沪瑞高速公路交叉以西,毗邻省天然气管网二期工程分输站,用地面积约9亩(实际用地面积以国土部门批准的为准)。
四、项目建设内容
建设天然气门站1座,设计供气能力48万立方米/天,配套建设综合办公及其他附属用房,建筑总面积931平方米。
五、本期项目总投资为633万元,全部由项目单位自筹资本金解决。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结合项目特点进一步优化节能方案,切实有效地落实节电、节水等节能降耗措施。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性文件分别是《关于对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宜春天然气接收门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宜环督字[2010]241号),《关于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宜春天然气接收门站设立安全审查批复》(宜市安监管三字[2010]335号)、宜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60901201000045号)、省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项目编号:201130625)等。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请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项目开工、与省管网对接通气并试运行需及时向省能源局报告,并于每季度初向省能源局报告工程建设进展情况。
项目试运行结束并通过各单项验收后,需就项目正式投产运行事宜向省能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十、有关本项目招标事项,请按照本文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规定执行。
十一、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如未开工建设,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
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项目名称:宜春市中心城区天然气门站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