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
广州公积金新规解读?广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广州公积金新规解读?广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广州公积金新规解读?1、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4日公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放宽了异地购房提取范围。
提出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6个城市购买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
2、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4日也同时下发解读文件,对不能提取公积金的形式做出说明。
其中,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及毗邻广州的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
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不能提取。
3、同时,缴存人或其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已有自有产权住房,再在广州、本人户籍地、配偶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
购买其他城市的住房,也不能再提取。
4、据了解,提取办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广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1、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公积金月缴存额2至法定退休月数)22、贷款最高限额。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为80万元。
3、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房屋价格贷款比例其中贷款比例根据家庭购房套数、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确定。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70%;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4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上述文章即是小编给大家从网上搜集整理的关于广州公积金新规解读以及广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政策解读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20-06-15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缴存职工贷款额度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一)一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
二手房贷款期限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40 年。
(二)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退休年龄后5年。
(三)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贷款期限最长的计算。
三、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家庭住房套数通过房管部门出具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及通过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来认定。
本通知自2020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1号)同时废止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0年6月5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发布日期:2020-06-15点解查看原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15〕1号,以下简称原《通知》)已于2020年6月8日到期,为不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贷款政策的延续性,经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把原《通知》的有效部分整理形成本《通知》。
二、《通知》适用范围适用于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09〕37号),现就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买政策性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如下:一、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一)至(四)种情形且不能提供购房协议的,职工持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单位售房方案批复(含附件)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提取申请书》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提取。
银行经办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该账户最低须保留人民币10元)为提取限额,开具《提取记录单》。
二、对于符合《关于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9〕10号)中第一条第(五)种情形的,取消提取人需提供开发商开具的加盖公章的购买政策性住房证明的规定。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最低应保留人民币10元。
职工本人及配偶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6〕17号)办理。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结束——。
广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多少

广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多少公积金制度是一种社会性、互助性、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创举,也是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是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多少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广州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多少(一)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二)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非按月还贷: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总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按月还贷:1、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月自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月还款额的,在约定还款日由系统自动从账户余额扣划月还款额;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可通过办理个人名义自愿缴存手续和委托扣款业务,将差额部分以个人名义缴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自愿缴存人员账户余额不足的,应及时调整月缴存额进行汇缴或进行补缴,以保证账户余额足够偿还贷款。
2、商业贷款部分的按月还贷: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偿还公积金贷款后还有剩余的,每月自动转入提取人本人银行帐户,提取人自行偿还商业贷款。
转账额度不超过该套住房商贷部分的月还款额,每月仅划扣一次。
3、按月还贷期间,每个提取人还可申请提取一次账户余额,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人申请贷款时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
提取首付时,需先留存所购住房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若同一套住房有多个提取人,所有提取人账户余额加总满足留存额要求即可。
4、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每年可提取一次账户余额。
5、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本息。
(三)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每户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不超过该户因增设电梯所产生的费用。
(五)租房提取的,可以选择以下任一方式提取:1、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月租金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40%,及所租房屋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租金均不计入提取额度。
购房合同金额提取

一、前言为满足购房者的合理需求,减轻购房资金压力,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购房合同金额提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二、提取条件1.购房人及其配偶(以下统称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在网签后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划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三、提取额度1.申请人提取总金额合计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2.申请人提取总金额不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提取流程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前,申请人需携带以下材料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网点申请出具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商品房认购书(原件1份);(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4)申请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凭提取首付款申请确认书,到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五、注意事项1.申请人应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2.提取首付款不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3.提取首付款购房后,可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扣减已提取首付款金额。
4.如有疑问,请咨询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相关银行。
六、结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相关政策,为广大购房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日期】1998.04.06•【字号】穗房改[1998]第3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穗房改[1998]第3号1998年4月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穗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提高职工购房能力,配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实施,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的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的单位,仍按穗房改[1997]第8号文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变,即: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
职工各按7%的比例缴存。
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8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
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500元以下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高于以上比例缴存,但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个人愿意多缴的不受限制。
请各单位尽快做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准备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规定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汇储人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
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4.06.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我中心将于近期启动今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调整工作,现将有关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一、今年的年度缴存调整工作集中安排在7月2日至8月29日进行,单位一律就近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办理调整,铁路分中心辖下的单位到铁路分中心办理,承办银行网点不再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二、已开通网上业务的缴存单位可登陆中心网站下载单位职工的缴存数据信息,但调整数据的导入和确认必须到中心办事处、管理部办理。
三、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办理调整时需提供单位当月或上个月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该表可登陆地税局网站单位社保账户查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社保分开多个账户缴存的单位要提供每一个账户的汇总表。
四、7月2日至8月29日集中办理年度缴存调整业务期间,中心各办事处、
管理部原则上将停办除行政执法和信访受理以外的所有前台业务,缴存单位和职工需办理其他前台业务的,请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的网点办理。
不便之处,请见谅。
特此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6月13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2.01
【实施日期】2007.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7〕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驻穗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
根据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如下:
1. 提取条件:
- 购买自住住房:在广州市或合法供销房、安置房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符合年限要求即可提取公积金。
- 提前还贷:职工提前还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
- 大病医疗:职工本人、配偶或子女患有特定大病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的,可提取公积金。
- 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的,可提取公积金。
2. 提取比例:
- 购买自住住房:符合购房条件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全部金额。
- 提前还贷: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全部金额。
- 大病医疗:医疗费用未超过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相应的金额。
- 退休:职工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中全部金额。
3. 提取程序:
- 缴存职工应持相关材料到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提
取申请。
-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并及时受理。
-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金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3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规字〔2023〕3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23〕44号)精神,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家庭名下住房套数以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家庭(含所有家庭成员)已拥有住房套数核算。
二、对购买我市首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三、对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或住房贷款记录已结清,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四、对有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且在我市拥有1套住房的购房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五、本通知印发后,如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一步调整的,以最新政策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其他贷款条件及要求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11月14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13.08.16
【实施日期】2013.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问题进行明确的通知
自中心下发《关于调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后,不少职工、业务网点对通知的内容存在疑问,现就收集的主要问题汇总并明确具体操作如下:
1、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可提取额度是否需按通知内容按产权份额进行划分?其中一方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应如何划分可提取额度?
答:房屋有两个产权人且为夫妻关系的,房屋(或购房合同)已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额度按产权份额划分;未明确产权份额的,个人可提取金额无需划分,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若其中一方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也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操作。
例1: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只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中明确划分产权为A占60%,B占40%,则A、B的个人可提取总额分别为购房总房款的
60%、40%;若A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B只可提取属于自己名下的40%。
例2: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只有A、B两人,且两人为夫妻,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中无明确划分产权,则A、B两人共同享用该套房屋的可提取总额,不必划分;若A或B 任一方无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无需划分个人可提取额度,由有缴存的一方全额提取,无缴存一方日后缴存时,再增加共同提取人。
2、房屋有两个房屋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其中有产权人没有缴交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应如何划分可提取额度?
答:房屋两个产权人且非夫妻关系的,无论产权人有无缴交住房公积金,房产证(或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