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广州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是多少_广州公积金

2023年最新广州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是多少_广州公积金2023年最新广州公积金缴费基数标准是多少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
2022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具体数据如下:缴存基数下限:下限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2300元。
在缴纳比例最低5%的情况下,每个月缴纳公积金金额为,企业115元,个人115元。
缴存基数上限: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
缴存基数: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1年月平均工资。
工资计算按照我国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法定》(统制字〔1990〕1号)执行。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为2300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6072元。
2.2022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第二个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2022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总额。
3.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法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下限:5%缴存比例上限:12%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缴存额度缴存额度的计算方法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公积金怎么缴纳?【1】个人:对于个人来说,住房公积金是由公司代为缴纳的,我们只需要提供个人的相关信息即可。
广州公积金缴纳标准

广州公积金缴纳标准广州市是中国南方的一座现代化大都市,作为人口密集的城市,公积金制度对于广州的居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一种社会保障基金,用于职工的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
在广州,公积金的缴纳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广州公积金的缴纳标准。
首先,广州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的。
按照广州市的规定,雇主和雇员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8%和5%。
也就是说,雇主需要按照员工工资的8%进行缴存,而员工则需要按照自己的工资的5%进行缴存。
这样的缴存比例既能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又不至于给企业增加过大的负担,是一种相对平衡的安排。
其次,广州市规定了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企业和职工按照一定比例缴存的工资基数。
在广州,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的月工资来确定的,但是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按照广州市的规定,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也不得高于当地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这样的规定既能保障低收入职工的基本权益,又能避免高收入职工过多地占用公积金资源,是一种合理的安排。
再次,广州市对于公积金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
按照相关规定,公积金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翻建、维修、装修自有住房,以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方面。
此外,还可以用于支付住房租金、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特殊情况。
但是,对于商业性贷款、投资理财、日常消费等方面是不允许使用公积金的。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公积金的合理使用,防止滥用公积金带来的不良影响。
最后,广州市对于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也非常严格。
市、区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的管理主体,负责公积金的征缴、存储、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同时,广州市还建立了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对公积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积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这样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保障公积金的安全运作,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广州市对于公积金的缴纳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既保障了职工的基本权益,又不给企业带来过大的负担,是一种相对平衡的安排。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6•【字号】穗府办规〔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7月26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申请与准入第四章住房租赁补贴与配租第五章保障期管理、期满审查与退出第六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范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与使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市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制、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拟订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广州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

广州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在广州市,公积金是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月缴存的一种住房公积金制度。
公积金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按月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购买、建造、翻修、维修、租赁住房等住房用途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
而公积金的缴存标准是由政府制定的,不同城市的公积金缴存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广州市,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广州市的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广州市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其中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7%,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
这也意味着,无论职工的工资多少,都需要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公积金的缴存。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广州市的公积金缴存基数。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广州市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指职工的月工资收入,但是也有一定的上下限。
目前,广州市规定的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下限是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上限是广州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也就是说,职工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也不能高于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广州市的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
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广州市的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是指职工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公积金时,所需缴存的最低金额。
目前,广州市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最低标准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来确定的,也就是说,无论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是多少,都需要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来缴存公积金。
综上所述,广州市的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来确定的,而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也不能高于最高工资标准的3倍。
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都需要按照这个标准来进行公积金的缴存,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希望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都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公积金的缴存,共同维护好这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
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 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 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建金管(2006)52号)
转入集中封存部封存
广州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部(单位登记号999999) 办理条件: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
业的;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 转移到新单位的;已关闭、注销的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 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办理时间: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 集中封存户的职工办理转移、提取,不需原单位盖章。
首次签订委托付款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单位可通过委托付款方式进行汇、补缴的资金划拨,办理委托付款登记
后,汇、补缴时不再需要提供支票、转账/划款回单等付款票据。需先办 理委托付款登记,才可以在网上业务系统办理汇、补缴的资金结算。
步骤①:委托付款协议登记 办理场所:单位付款账户开户银行。 步骤②:委托付款签约登记
办理场所:中心各办事处、管理部和建设银行、工商大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中 信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经办网点。
注:《委托付款协议(住房公积金专用)》和《授权委托证明书》可在
中心网站下载或到中心网点领取,其中协议应双面打印。
物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管理办法

物业集团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政策,增强企业凝聚力,规范金碧物业集团福利政策的管理,根据地产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规定及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碧物业集团所有在册员工。
第二章社会保险第三条社保缴费险种:按照广州市社会保险中心规定,员工须参加养老险、失业险、工伤险、医疗险和生育险五个社保险种;外地农村户口员工可以只参加工伤保险(各地区物业公司可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经录用入职的员工,每月15日以前(含15日)入职的,行政人事部门当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每月16日以后(含16日)入职的,行政人事部门次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当月购买当月社保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1、物业集团本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社保缴费基数是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5倍。
2、物业集团本部各中心负责人、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负责人及各地区物业公司负责人的社保缴费统一按本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金额执行。
3、物业集团系统其它员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地区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第六条购买社保单位为员工工资发放单位。
外派员工确需在广州市购买社保的,经物业集团负责人审批后,由物业集团行政人事中心执行。
社会保险费缴交手续由行政人事部门为员工代办,按规定应由员工个人自行负担缴纳部分由财务部每月在员工工资中扣缴。
第七条员工发生社会保险赔付范围内的情况时,可按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手续申请领用社会保险待遇。
工伤险由行政人事部门按社保中心的规定代办有关事项,其他社会保险由员工本人根据政府相关规定自行办理,行政人事部门可为员工提供相关协助。
第八条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各地区物业公司需按期到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办理劳动保障年审事宜。
第九条直属各物业公司(客服中心)、各地区物业公司按照当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购买社保。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穗公积金中心[2004]26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的通知(穗公积金中心〔2004〕26号)广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内容(一)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业务,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业务。
(二)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是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特殊账户,用于集中管理与所在单位脱离劳动关系且未有新单位为其继续缴存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无法办理转移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公积金中心分别在建设银行仓边路支行、工商银行银山支行(以下统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开设一个集中封存户,户名为“广州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
(三)集中封存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进入集中封存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二、转入(一)转入条件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中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予封存: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
2.单位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办理转移手续的。
3. 已关闭、注销单位,或者连续两年以上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工商年检的单位。
(二)转入手续单位应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转入集中封存户手续。
1.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持填好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申请表》、单位出具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一份,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入到“集中封存户”手续。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79号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正文:----------------------------------------------------------------------------------------------------------------------------------------------------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7年10月22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79号公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住房基本需求,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提取、监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定向使用、社会监督的原则。
住房公积金用于解决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五条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可以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予以监督;职工所在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借贷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二)审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计划;(三)审查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四)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依照本条例管理住房公积金的独立事业组织,受市住房公积金领导机构的直接领导,负责公积金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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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
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所申请
的住房公积金优惠利率贷款。
第三条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按本办法向受托人申请公积金贷款
的自然人。
第五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代理委托人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托人在贷款合同中享
有的权利不影响受托人在受托合同中承担的相应义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对象是在本市按规定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七条贷款对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且有完全发事行为能力;
(二)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非广州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以上(含12个月);
(三)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期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五)所购房屋可用于抵押;
(六)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再次购买住房时,仍然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公积金代款额度包括可贷额度和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规定倍数计算;
(二)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规定比例;
(三)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本条所指的倍数、比例及贷款最高限额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拟订,报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
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借款人可以向受托人申请商业性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并与受托人签订有关合同。
第十一条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期限。
第十二条借款人应与受托人制定公积金贷款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1
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
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到受托人处填写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二)受托人对借款人的资料初审完毕后,将借款人提交的资料送委托人终审。
(三)委托人审查批准后,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保险及相关手续。
(四)受托人将办妥房屋抵押、保险手续的有关资料及借款合同送委托人,委托人审核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账户。
(五)受托人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售房人。
第五章贷款抵押、偿还
第十五条借款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所购住房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未经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已抵押的房产不得再作其它抵押或转让、变卖、赠予等。
第十七条借款人应履行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合同公积金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归还,受托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十八条受托人应在借款人还清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后30日内,将抵押房屋的房地产证及其它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到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输
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借款人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受托人同意,并按中
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事员理提前还贷手续。
第十九条债务发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世间被宣告失踪后无财产管理人,或财产管理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四)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监护人且不能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直接费用;
(二)支付处分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赔偿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云集所欠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所需的费用时,受托人有权向借款人
追索不足部分。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既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办理了商业性个人购房贷款的,对抵押进行处分所行款项不足以偿还全部欠款时,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六章房屋及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手续,保险金额不得少于便款额,并将受托人作为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房屋及贷款保险期限应与借款期限一致。
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不得以
任何理由中断或解除保险合同,否则,受托人有权代为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借
款人承担。
在保险期内,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损
毁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贷款监督
第二十四条借款人应保证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受托人有权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合同的一方沁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前,原合同继续有效(有法定合同解除事由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受托人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而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受托人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贷款。
委托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因受托人委托人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理委会(2004)3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
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能超过50万元。
(三)首期付款比例: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四)贷款期限: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特此通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O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