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8170号文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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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6个精华案例解析

增值税6个精华案例解析

增值税6个精华案例解析对于生产型企业的财务人员而言,增值税实务处理并不难,但是,实务中由于经营性质不同,年销售额不同,以及销售产品的不同,因此并不能完全根据自己公司以往的账务处理或者简单的照本宣科进行处理,必须根据实际的情况经过判断后予以不同处理。

下列案例,是《会计人员后续教育教程》中增值税案例精华,现整理如下:案例一:某企业是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已经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属于一般纳税人,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解析:仅从销售额来看,该企业已经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是,企业并不能自动取得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企业如果要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以后,才能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实务操作疑难为题解答: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申请认定?解答: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申请认定,只要念应税销售额部超过80万元或者50万元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会需要申请。

问题2: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能否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解答: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案例二:某企业是从事服装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年销售额(含税)达到100万元,该企业认为自己没有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此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100/(1+3%)*3*=2.91(万元)解析: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该企业的销售额已经超过了小规模纳税的标准,应当申请为一般纳税人,由于企业未申请,应当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销项税额,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即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100/(1+17%)*17%=14.53(万元)这就加大了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因此,如果销售达到一定标准,应及时申请一边纳税人资格认定,以避免加大企业增值税负担。

案例三:企业或者个人将自有的货物投资于其他企业,并因此拥有其股份,该企业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解析: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出售固定资产如何开票开票规则如下:1.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值得一提的是,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选择3%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实务:销售08年前购入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财税实务:销售08年前购入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销售08年前购入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
问:纳税人销售2008年前购进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在2009销售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开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
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会计实操经验】管理固定资产-掌握入账关键点

【会计实操经验】管理固定资产-掌握入账关键点

【会计实操经验】管理固定资产掌握入账关键点固定资产是单位保障业务活动所必须的物质条件,管理和使用好固定资产对提高办公效率,减少资产损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际的固定资产管理中,有许多实务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并加以解决。

比如,固定资产的管理必然涉及到税务缴纳问题。

对于固定资产(包括不动产)增值税如何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公告和规定。

而企业在如何把握运用与固定资产相关的税务文件时,“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将是一个重要的关注“点”,本文将对企业“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作比较系统的介绍。

入账时点一:2009年1月1日本时点适用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以外的行业。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上述条款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自2014年7月1日起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170号文件目前对相关企业照样有效。

因为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而且折旧年限长,当时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很多企业难以查找,所以对该类固定资产入账时间进行登记管理就显得尤其重要。

解读财税[2008]170号文件——实现增值税转型下的双赢

解读财税[2008]170号文件——实现增值税转型下的双赢

解读财税[2008]170号文件——实现增值税转型下的双赢[摘要] 自2008年11月1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来,企业一直探寻着新政策所带来的优惠。

固定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政策的影响下,如何为企业带来收益?本文将政策解读与实务分析相结合探讨如何实现增值税转型下的双赢。

[关键词] 增值税;固定资产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的全面转型改革总体来看将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最先受益者将属重工业企业。

政策以2009年1月1日为分界点,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文件解读: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出售处理例1:甲企业于2009年1月5日购进设备一台,其不含税价格为3 0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假设期末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10年1月5日以账面净值2 700 000元将其卖给乙企业。

(1)甲企业卖出设备时账务处理借: 固定资产清理2700 000累计折旧300 000贷:固定资产3 000 000借:银行存款2 700 000营业外支出392 308贷:固定资产清理2 7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2 308(2)乙企业购进设备时账务处理借: 固定资产2 307 69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92 308贷:银行存款2 700 000二、2009年1月1日前购进购进的固定资产出售处理例2:甲企业于2008年1月5日购进设备一台,其不含税价格为3 000 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假设期末无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 及详细解析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 及详细解析

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若干政策的新规定、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及详细解析一、关于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这里所称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三)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里所称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参照该期热播第四大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

解读财税[2008]170号: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政策新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均涉及到进项税额抵扣与转出的新规定,为帮助读者朋友更好的厘清和把握这些政策变化,本文结合上述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相关变化作一些梳理和归纳。

一、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的变化增值税转型前,购进固定资产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转型后,不分企业性质和行业地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都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不再发生购进金额较大的生产工具、模具、大修理支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是否抵扣进项税额的争议。

但是,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仍然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项税额转出政策的变化1、购进货物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货物的范围可归纳为:除不动产外,包括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此后简称其他货物)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这一规定将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排除在外,实际上是吸收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中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精神。

2、进项税额需转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转让二手车时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之间的错误判断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 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 收增值税;
(二)[条款修订]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 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二手车时 在“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之间的错误判断
【案例】 某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从个人手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 取得普通发票,2024年又将此车辆处理了。请问,该单位是按13%的税 率开具发票,还是3%减按2%? 答案: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财税[2008]1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函[2009]90号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部分修订]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 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 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0号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 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分公司注销时固定资产怎么处理

分公司注销时固定资产怎么处理固定资产有伴指的是公司所持有的房屋,机器设备,运输⼯具等等使⽤年限较长的⼀种资产。

属于公司所持有的资产。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分公司注销时固定资产怎么处理的相关资料。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固定资产是分⽀机构购进,且发票等开具的是分⽀机构的名头这种情况下,分⽀机构注销时可以选择将该资产对外销售,或者销售给总公司,或者对已经⽆法使⽤或已到报废期限的固定资产做报废处理,如以上都不可⾏,应将固定资产移送⾄总公司。

1、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在增值税上的处理与其他纳税⼈相同,分⽀机构的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适⽤税率或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下简称9号⽂件)规定:“⼀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属于条例第⼗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规模纳税⼈(除其他个⼈外,下同)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纳税⼈购进或者⾃制固定资产时为⼩规模纳税⼈,认定为⼀般纳税⼈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增值税⼀般纳税⼈发⽣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这两种情形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注:以上⽂件中的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根据现⾏⽂件的规定,均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分⽀机构如属于符合条件的⼀般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符合条件的需按照适⽤税率征收增值税;分⽀机构如属于⼩规模纳税⼈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8 170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三、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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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70号文件解析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二)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是以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的销售全额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08年第5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
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我们理解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首先按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销售额,按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也无法确定销售额的,那么才可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本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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