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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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及工作规范一、引言孕产期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重要环节。

为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孕产妇和胎儿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组织管理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培训和评价等工作。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确保母婴安全。

三、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1. 孕前保健:提供孕前咨询、生育指导、婚前医学检查等服务,促进健康生育。

2. 孕期保健:开展孕期定期检查、胎儿监护、孕期营养指导、孕期心理辅导等服务,确保母婴健康。

3. 分娩期保健:提供安全、科学的分娩服务,保障母婴安全。

4. 产后保健:开展产后访视、产后康复、母乳喂养指导等服务,促进产妇康复和婴儿成长。

四、孕产期保健工作流程1. 孕前咨询:对准备怀孕的夫妇进行健康状况评估、生育指导、遗传咨询等。

2. 孕期管理:建立孕产妇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

3. 分娩期管理:制定分娩计划,提供分娩服务,确保母婴安全。

4. 产后访视:对产妇和新生儿进行访视,评估产后健康状况,提供必要的产后康复和育儿指导。

五、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制定本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加强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3.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4. 孕产期保健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六、质量控制与监督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控制与监督体系,定期对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2.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孕产期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规范

• 【孕晚期】(妊娠28周及以后)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继续绘制妊娠图。妊娠36周前后估计胎儿体重,进行骨
盆测量,预测分娩方式,指导其选择分娩医疗保健机构。 • 3.特殊辅助检查。 • (1)基本检查项目:进行一次肝功能、肾功能复查。 • (2)建议检查项目:妊娠36周后进行胎心电子监护及超
发现产程异常并及时处理。无处理难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 构应当及时予以转诊。 • (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 用。 • (3)正确掌握剖宫产医学指征,严格限制非医学指征的 剖宫产术。
• 2.积极预防产后出血。
• (1)对有产后出血危险因素的孕产妇,应当做好防治产 后出血的准备,必要时及早转诊。
• (2)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使用缩宫素,并准确测量出血 量。
• (3)正确、积极处理胎盘娩出,仔细检查胎盘、胎膜、 产道,严密观察子宫收缩情况。
• (4)产妇需在分娩室内观察2小时,由专人监测生命体征 、宫缩及阴道出血情况。
• (5)发生产后出血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处理, 严格执行产后出血的抢救常规及流程。若无处理能力,应 当及时会诊或转诊。
• 5.及早识别和诊治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加强对高危产妇 的监护,密切监护产妇生命体征,及时诊治妊娠合并症, 必要时转诊或会诊。
• (二)进行保健指导。 • 1.产程中应当以产妇及胎儿为中心,提供全程生
理及心理支持、陪伴分娩等人性化服务。 • 2.鼓励阴道分娩,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干预。
• (三)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全产程监护。 • 1.及时识别和处理难产。 • (1)严密观察产程进展,正确绘制和应用产程图,尽早
• 【孕中期】(妊娠13-27+6周) • 1.按照初诊或复诊要求进行相应检查。 • 2.了解胎动出现时间,绘制妊娠图。 • 3.筛查胎儿畸形,对需要做产前诊断的孕妇应当及时转到

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详细讲解]

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详细讲解]

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详细讲解] 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产科服务的宗旨~提高产科质量直接关系到两代人的健康、家庭完整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加强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产科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我市的实际~制定安陆市妇幼保健院产科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一、功能任务1、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2、承担孕前、孕期保健~正常分娩及产褥~高危孕产妇的抢救等工作~并接收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3、指导辖区内产科技术发展~承担基层妇保、妇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任务,4、开展爱婴、爱母活动~倡导自然分娩~实施母乳喂养,5、推广产时服务新模式及产科相关适宜技术,6、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7、依法做好孕产期各项服务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8、配合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工作, 10、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当地妇幼卫生工作对本地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进行调查分析~提供资料和进行评审~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

,二,二级医院在一级医院基础上~还需承担以下工作:1、各种病理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各种流产,,2、妊娠合并各种内外科疾病,3、妊娠合并性传播性疾病,4、异常分娩及分娩期并发症,5、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6、多胎妊娠及羊水异常,7、能解决难产问题~并接受一级医院转诊的孕产妇,8、依法开展产前咨询及产前筛查工作,9、指导下级医院产科技术发展~接受下级医院的妇保、妇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任务。

二、设置标准与条件开展产科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医院产科设置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执行~妇幼保健院按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执行。

,一,布局与设备配置1、医院应有独立的妇产科。

,1,科室设置门诊:有独立的产科诊断室~设有产科门诊及产科高危门诊。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孕产期保健工作评价指标
一、保健服务指标
(一)孕期建卡率。

(二)产前检查率。

(三)孕早期检查率。

(四)≥5 次产前检查率(其中孕早期1 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分别至少2 次)。

(五)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检测率。

(六)艾滋病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七)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婴儿获得规范抗病毒治疗的比例。

(八)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九)梅毒感染孕产妇获得规范治疗的比例。

(十)孕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率。

(十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母亲所生儿童新生儿乙肝免疫球蛋白注射比例。

(十二)产前筛查率。

(十三)产前诊断率。

(十四)产后访视率。

(十五)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十六)住院分娩率。

[精华版]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

[精华版]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

[精华版]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产科质量控制方案和评估标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产科服务的宗旨~提高产科质量直接关系到两代人的健康、家庭完整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为加强全省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与管理~依法规范产科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我市的实际~制定安陆市妇幼保健院产科质量控制基本标准.一、功能任务1、依法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2、承担孕前、孕期保健~正常分娩及产褥~高危孕产妇的抢救等工作~并接收下级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孕产妇的转诊,3、指导辖区内产科技术发展~承担基层妇保、妇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任务,4、开展爱婴、爱母活动~倡导自然分娩~实施母乳喂养,5、推广产时服务新模式及产科相关适宜技术,6、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7、依法做好孕产期各项服务资料的收集、登记、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8、配合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调研工作, 10、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当地妇幼卫生工作对本地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进行调查分析~提供资料和进行评审~并提出相应的干预措施.,二,二级医院在一级医院基础上~还需承担以下工作:1、各种病理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各种流产,,2、妊娠合并各种内外科疾病,3、妊娠合并性传播性疾病,4、异常分娩及分娩期并发症,5、胎儿发育异常及死胎,6、多胎妊娠及羊水异常,7、能解决难产问题~并接受一级医院转诊的孕产妇,8、依法开展产前咨询及产前筛查工作,9、指导下级医院产科技术发展~接受下级医院的妇保、妇产科人员的实习进修与培训任务.二、设置标准与条件开展产科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

医院产科设置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执行~妇幼保健院按卫生部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执行。

,一,布局与设备配置1、医院应有独立的妇产科.,1,科室设置门诊:有独立的产科诊断室~设有产科门诊及产科高危门诊.有产科候诊场所、有宣教室、急诊室。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

【法规标题】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卫生部【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11〕56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1-06-23【生效时间】2011-06-23【关键词】女职工保护,场(厂)内医药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

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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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正文:
----------------------------------------------------------------------------------------------------------------------------------------------------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1985年6月1日卫生部)
城市: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1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75%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8次)达到9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2%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2.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2%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0.1‰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3%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0.5%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8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7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80%。

要求:切实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认真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健全,医疗与保健密切配合,实行分级分工医疗的保健制度。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医疗、保健人员,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完整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普及围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卫生知识。

5.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逐步提高产前诊断水平,减少和降低遗传性疾病和畸形胎儿的出生。

6.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进行专案管理和监护。

逐步形成围产期医疗、保健、科研中心。

对高危新生儿加强监护。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万以下,围产儿死亡亡率降至2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4%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88%以上。

2.基本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4%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控制在0.5‰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2%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5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70%。

要求: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逐步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

医疗与保健配合,实行分级医疗。

2.有计划地抓好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健全,有必要的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经常开展围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逐步实行专案管理。

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监护。

6.创造条件开展围产期保健的科研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

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农村: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2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1%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50—80%以上。

3.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1%以下,基本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

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1‰以下。

5.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率降至3%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30%以上。

要求:逐步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进行围产期保健工作试点。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

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常规,掌握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妇幼保健人员,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3.经常开展妇幼卫生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妇幼保健机构成为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

县医院成为全县解决高危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的医疗中心。

5.积极开展围产期保健科研工作。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3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4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4次)达到7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2%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0%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30%以上。

3.基本上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3—4%以下。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地区类别|城市|农村|-----------|--------------统计项目|甲|乙|甲|乙------------|-----|-----|-------|------孕产妇死亡率(万)|2以下|3以下|4以下|5以下------------|-----|-----|-------|------围产儿死亡率(‰)|15以下|20以下|25以下|30以下------------|-----|-----|-------|------孕三个月初检率(%)|75以上|50以上|50以上|40以上------------|-----|-----|-------|------产前检查率(%)|95以上|85以上|80以上|70以上------------|-----|-----|-------|------子痫发病率(%)|0.2以下|0.4以下|1以下|2以下------------|-----|-----|-------|------新法接生率(%)|||95以上|90以上------------|-----|-----|-------|------产后出血发生率(%)|3以下|5以
下|5以下|6以下------------|-----|-----|-------|------产褥感染发生率(%)|0.5以下|2以下|3以下|4以下------------|-----|-----|-------|------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0.1以下|0.5以下|1以下|2以下------------|-----|-----|-------|------产后访视率(%)|80以上|70以上|70以上|60以上------------|-----|-----|-------|------住院分娩率(%)|98以上|88以上|50—80以上|30以上------------|-----|-----|-------|------三度会阴裂伤发生率(%)|0.2以下|0.4以下|1以下|3—4以下---------------------------------------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2‰以下。

5.产后出血率降至6%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4%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60%以上。

要求:巩固新法接生,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试点。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逐步健全,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常规。

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2.有计划地培训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提高技术水平,使其能处理顺产,识别难产,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转送高危孕产妇或请上级医务人员处理。

3.有针对性开展妇幼卫生、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

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附:说明
一、做好孕产期保健,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环节。

为了有效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患病率,根据当前我国城乡孕产期保健工作水平与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关于城市与农村的划分:按现行行政区划分,县及县以下为农村。

三、关于类别的评定:凡标准能达到80%的地区,即定为该类地区。

其中必须包括以下指标:孕产
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胎位性难产发生率、子痫发病率、Ⅲ度会阴裂伤率、新法接生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产后出血发生率、产褥感染发生率和产后6—12小时抱奶率。

四、孕三个月初检率:指孕三个月开始进行登记、建卡、询问病史(本人既往史、孕产史、爱人及本人家族史及遗传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内科检查),作血、尿常规(不具备条件例外),测基础血压。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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