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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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泰卫疾妇处[2011] 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
要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规定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系统规范的保健服务,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有关信息。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孕产妇和胎儿健康,对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培训、加强服务质量控制、死亡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安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突出不同时期保健工作的重点,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孕前保健要突出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与指导,并加强与婚前保健服务的衔接。孕期保健要在规范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孕早期建卡、系统检查以及高危情况的筛查管理与转诊服务,高危孕产妇管理考核执行《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抓好高危孕产妇的转接诊工作。同时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工作。分娩期保健要突出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全程监护,执行省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提高医务人员对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能力和救治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坚决取缔家庭接生。产褥期保健要突出产后访视工作、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努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附件:1、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2、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1)高危妊娠评分标准
(2)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转诊通知单
(3)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诊治情反馈单
(4)泰州市高危孕产妇转诊情况登记本
3、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孕产妇围产期保健工作,规范高危妊娠的管理,确保高危孕妇获得及时、系统、规范的保健医疗服务,进一步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使母婴健康得到有力保障,特制定本规范。
1、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在妊娠期有某种病理因素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2、高危筛查程序:筛选范围及评分标准按《泰州市高危妊娠评分标准》执行,在妊娠各期均应进行高危筛查和评分。
3、登记、随访:筛查出的每一例高危孕妇均要专册登记,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作出标记,以加强管理,凡未按约来诊者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并作记录。孕期高危情况如无变化,不必重复登记,如发现新的高危因素需在原高危情况栏中依次填高危因素及发现孕周。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转院者应填写转诊医院,妊娠期结束,登记妊娠结局。
4、转诊与分级管理:做好高危妊娠管理,能使孕妇按其不同危险程度得到相应的医疗保健服务。
(1)一级医院应把筛查出的B、C级或高危评分≥10分高危孕妇转上级医院作进一步诊治;
(2)C级的孕妇原则上须转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诊治
(3)县(市、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接受下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会诊、转诊和治疗。
(4)会诊与转诊
会诊:孕产妇抢救的特殊性,凡派出参加会诊、抢救的医师,要求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副主任及以上医师。
转诊:危重孕产妇需转诊时,应与上级医院医务处联系,并派出
有经验的医师护送。
转出单位要有转院小结,危重孕产妇转院途中需有医护人员陪同。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转入的高危孕妇应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的医师认真检查治疗,并继续监护直至分娩。
门诊高危孕妇转诊时,转出单位应填写“高危孕妇转诊通知单”,其中第一联作存根保存,第二联由高危孕产妇携带到转诊医院,就诊时医生留下“高危孕妇转诊通知单”并填写好“高危孕产妇诊治情况反馈单”请孕妇家属携带送回转出单位。所有转诊存根与反馈单都应保存并作专案管理。如转出单位一周内未收到反馈单,必须进行追踪随时访。
5、监护与处理:监护的内容要同时注意孕妇和胎儿两个方面:
(1)高危孕妇的监护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包括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生长发育、胎盘功能的监测及胎儿宫内储备力及成熟度的监护。
通过监护与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促进高危因素的转化,并选择在母儿最有利的时机进行适时计划分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