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5〕97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18日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动绍兴市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绍兴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市场导向、法治思维和人本关怀相结合,加强政府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强化宏观调控,优化空间布局,推动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根据绍兴市的自然、人文和经济资源状况,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布局方案和实施路径。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调研,了解城乡发展需求和资源利用状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空间规划,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综合规划,统筹发展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领域,实现协调发展。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可持续发展,推动资源节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人口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推动规划目标的落实和方案的执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规划相容性,协调城乡发展,防止规划冲突。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动态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规划方案,确保规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社会参与,鼓励广大市民参与规划决策,增强规划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注重法律法规的约束,加强执法力度,查处违法行为,保护规划权益。
第四章规划建设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推动宜居环境建设,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良好的交通、水电、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护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传承和发展地方文化。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6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温州市规划局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建筑物退让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六节其它第四章配套设施第五章城市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道路系统第三节道路红线宽度第四节平交路口第五节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第六节交通设施第六章城市管线第七章城市绿地第八章附则附图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分区示意图附录一名词用语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附录四建筑离界距离图示附录五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附录六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温州市(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涉及本规定内容的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
第2.2条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
各类用地的代号和含义以及相应的国标代号如表2-1。
用地分类表2-1第2.3条: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
温岭市城市新区分区规划设计说明书

温岭市城市新区分区规划设计说明书第一章前言一、温岭简介温岭市是中国大陆新千年、新世纪第一缕曙光普照地,位于我国东南沿海,陆域面积925.8平方公里,岛屿面积14.72平方公里,滩涂面积155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17公里。
陆域地势自西和西南向东渐倾,西部和西南部为海拔100-250米的低山丘陵,最高处为太湖山主峰,海拔734米,系北雁荡山余脉。
北部、中部和东部为平原。
气候温和湿润,四季分明。
年平均气温17. 3℃,年平均降水量1659.4毫米,无霜期约251天,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全市常住人口为116万,是全国人口密度最高的县(市)之一;城镇人口为53.3万,其中居住在城市的常住人口为17.5万,居住在小城镇的城市人口为35. 8万,城市化水平为45.9%。
温岭市是“温台模式”的创造者之一,全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诞生地,先后被评为全国农村综合实力百强县(市)、中国明星县(市)、全国农民收入先进县(市)、浙江省首批小康县(市)。
周边山体众多,风光秀丽,水网密布,旅游资源丰富,是浙江省富有山水园林特色的工贸名城。
二、项目概况项目用地位于温岭现有城区的北部,北起横峰大道,南至塔山公园,东临万昌北路,西靠西环路,属于温岭市区往北拓展的城市新区,规划面积约15.46平方公里。
本次分区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温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保持一致,规划期限分为近、远期两部分,规划近期为2000—2010年;规划远期为2010—2020年。
上一层次的规划有2003年的总体规划和2004年中规院的市域总体规划,2004年中规院的市域总体规划确定了温岭的空间布局结构,形成大三角及其扩展区域“金十字”型,“一城四片区、山水园林城市”的空间结构。
一城:温岭市区由大三角及扩展地区城市组合而成。
四片:即主城区、泽国、大溪、新河四个城镇片区,各片区又由若干城市组团构成。
其中主城区由一个中心城区、五个周边功能组团构成;山水园林:体现空间结构形态的特点,强调城市空间与自然环境的结合。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

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台州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表一)的规定。
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应按《台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八条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平行布置、垂直布置。
当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时,按照下列标准控制: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第九条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条式高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向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旧区改建项目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1换算。
表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①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正南向居住建筑的标准日照间距(m)。
③本表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居住建筑之间。
温市委发58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国共产党温岭市委员会(意见)温市委发…2011‟58号★中共温岭市委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8月17日)服务业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要求。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浙(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政发…201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1一、加快重点行业提升(一)积极培育物流运输业发展1、首次被评为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可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2、对拥有集装箱车辆达100辆及以上、50-99辆、20-49辆的规模货运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对拥有大型厢式货车达100辆及以上、50 -99辆、20-49 辆的规模货运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补助。
3、对提供公共交通服务,拥有公交车辆达80辆及以上、50-79辆、20-49辆的规模公交企业,每年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4、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加快车辆购置和更新,对购置20万元以上环保型公交车的,政府补助25%。
(二)大力扶持金融业发展1、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投入,可按当年新增本外币贷款(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当年开业的减半计奖。
2、对当年赔偿(给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保2险公司,可按赔偿(给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奖励。
3、对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75%以上,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存贷比月平均在70%以上的贷款,可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对当年存贷比月均比例超过上年存贷比月均比例的贷款,可按月平均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给予奖励。
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浙10行终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超张燕谢继红【审理法官】蔡超张燕谢继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林决明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林决明【当事人-公司】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孟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孟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沈心淮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孟宇沈心淮【代理律所】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决明【被告】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在案的温岭市××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标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清单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2)第18号《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可相互印证,证明征用渭川村土地10.3881公顷,其中2002-35-11区块中征收渭川村10.2938公顷、2002-35-13区块征收渭川村0.0943公顷。
首先,关于被上诉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有权作出案涉补偿安置决定。
被上诉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定案证据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质证客观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撤销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中,2002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温岭市本年度整理第三批次建设用地31.3377公顷中,征用渭川村土地应为10.3881公顷。
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被上诉人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有权作出案涉补偿安置决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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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温岭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444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温岭市市域总图规划(2010-2020年)》、《温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岭市城镇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东部产业集聚区、铁路新区,村庄参照执行。
第三条 在温岭市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详细规划编制应符合本规定。
2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 中心城区、中心镇、东部产业集聚区、铁路新区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其它镇用地分类和代号采用《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在有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条 各类城镇建设用地适建范围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见附录1)的规定。
附录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一规定范围的,应按《温岭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规定执行。
3第三章 建筑容量第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表(3-1)控制。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用房、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因邻近土地为已实施或已经通过规划审批的河道、道路、绿化等工程,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进行翻建的项目。
4、居住建筑不包括通天式和小康型住宅4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省有关规范和规定,同时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 建筑与建筑之间分为正面关系和侧面关系,相应间距分为正面间距和侧面间距。
第十二条 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不包括老人公寓等,下同)的正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朝向为正南北向时,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5倍。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4-1)换算。
(二)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少于相应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以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三)对于石塘、新河、温峤的历史街区,以及松门松门、石塘的特色风景区等,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满足消防等规划前提下,可适当减少正面间距。
第十三条 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10米。
(二)已建居住建筑原则上不应考虑加层或拼接。
若因某些特殊条件下需要加层或拼接,日照间距须按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低多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普通教室的正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
当建筑朝向偏东或偏西平行布置时,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按表(4-1)换算,且不应小于10米;(二)当非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主体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的要求,且与被遮挡居住建筑正面间距不得小于28米。
对于与模拟体块的日照间距,应该按大寒日3.5小时的日照标准进行分析控制。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被遮挡的老人公寓、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寝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和中小学普通教室的间距应满足日照分析要求,且与被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得小于28米。
第十七条 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多层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0米;(二)高层建筑与各种层数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0米。
第十八条 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之间的侧面间距、非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及其它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被遮挡居住建筑底部为架空层、商业等非居住用房,日照间距可扣除其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第二十条 各类建筑与居住、文教、卫生类建筑之间的间距在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日照标准要求。
(一)居住类日照分析对象的日照标准,按照国家建筑气候区划Ⅲ气候区相应中小城市标准控制:1、城镇新区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2、旧区内改建项目内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有效时段为8:00—16:00;3、老人公寓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二)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按以下日照标准控制: 1、托儿所、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必段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3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2、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3、医院病房、休(疗)养院寝室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小时,有效时段为9:00—15:00。
第二十一条 对被遮挡的临时建筑和需被拆除的违法建筑或,不计入遮挡因素。
第二十二条 日照分析的具体规定按《温岭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试行)》。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本章未列情形,又属于日照分析对象的,不论低多层、高层均以日照分析为准。
5第五章 建筑退让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退让基地边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路、地下管线的距离,除符合消防、环保、防灾、管线布置和交通安全等国家有关规范外,还应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章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相邻地块建筑退界由双方分摊。
如已建成或已取得规划条件的则按 “后建退缩”的原则,由后建的建筑负责退让。
第二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置的各类建筑,其离边界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基地界外为规划的居住、文教、卫生类等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多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不少于5.0米(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 5.2米),其中主要朝向应按自身高度应退间距的一半退让。
高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不少于6.5米(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 5.2米),其中主要朝向后退边界不少于15.0米,且应保证相邻地块15.0米处的日照要求。
(二)当基地界外为规划的非居住、文教、卫生类日照分析对象用地时,低多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不少于5.0米(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 5.2米),高层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不少于6.5米(其中工业企业不少于 5.2米)。
相邻单面接博。
(四)当基地界外为规划道路、河道、绿化、高压走廊时,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它规范确定。
(五)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符合时,须与相邻地块产权人签订协议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有关规范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二十七条 沿城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红线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
视距三角形的后退,宽路窄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窄路控制(窄路的宽度为24米及以下),宽路与宽路相交的交叉口按照较宽路控制,具体按照表(5-1)执行。
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工业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2)规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有大量人流、车流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及对周边道路交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它建设工程,后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表(5-1)规定外,最小不小于18米,并应当留足地面停车泊位和回车场地。
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应须执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三十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绿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蓝线的距离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且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5-3规定。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镇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控制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三十三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轨道外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三十四条 沿高速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沿铁路干线两侧新建建筑物,距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沿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新建建筑物的,不得小于15米;沿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高于3米。
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
(一)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外两侧不小于30米。
(二)国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20米。
(三)省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5米。
(四)县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10米。
(五)乡道两侧边沟外缘外不小于5米。
第三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定规划; (一)在一般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的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22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二)在城镇、工矿区等人口密集地区,电力线路的导线边线在设计最大风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动距离)向外侧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离是:1—10千伏 1.5米35千伏 3米110千伏 4米220千伏 5米500千伏 8.5米第三十七条 电力电缆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宽度,依照下列规划规定: (一)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之间的水平安全距离;(二)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滩涂区域为两侧各25米);(三)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后退各类边线,以建筑物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或者基地边界留出的空地用于绿化及敷设工程管线,不得建造建筑物。
地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基地边界大于等于5米时,允许阳台、台阶、雨蓬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1/6的范围内安排。
第三十九条 地下建(构)筑物、围墙的退界距离按照下列标准控制: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
(地下车库出入口通道需满足施工安全。
)(二)围墙中心线后退道路红线按表(5-3)执行(三)围墙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