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六条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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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 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
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品质管理部门关于产品质量检验和不良品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品质管理部门关于产品质量检验和不良品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确保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客户满意度,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品质管理部门制定了以下的产品质量检验和不良品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产品质量检验1.检验范围所有生产的产品均需进行质量检验。
2.检验计划每个产品的质量检验计划应在产品生产前明确制定,并按照计划进行。
3.检验标准检验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外观检验: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无明显污染等;(2)功能检验:检查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功能正常运行;(3)性能检验:检查产品的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4)安全性检验:检查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产品特点和检验标准,可以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1)目测检查:通过肉眼观察产品的外观是否符合要求;(2)测量检验:使用测量仪器对产品的尺寸、重量等进行准确的测量;(3)功能性测试:使用适当的设备或方法测试产品的功能是否正常;(4)抽样检验:根据抽样方案,从生产批次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5.检验记录每次检验都应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产品信息:记录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批次等信息;(2)检验结果:记录产品的检验结果,包括合格品、不良品的数量和不良品的具体问题;(3)检验人员:记录进行检验的人员姓名和检验日期。
三、不良品处理1.不良品判定根据产品的检验结果,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判定为不良品。
2.不良品分类不良品按照损坏程度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重大不合格品:严重违反质量标准要求,无法修复或影响产品安全和功能;(2)次品:部分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但修复后可以使用;(3)待修品:部分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需要进行修复后方可使用。
3.不良品处理流程不良品处理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不良品记录:将不良品信息进行记录,包括不良品的数量、具体问题和产生原因等;(2)不良品评审: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不良品进行评审,确定处理方案;(3)处理方案执行:根据评审结果,执行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修复、报废或追溯等;(4)追踪和分析:对不良品进行追踪和分析,找出不良品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至上理念,明确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7〕45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事件管理办法(试行)(中油质安〔2018〕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科室服务、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以及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对服务、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改进、监督等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事件,是指不符合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等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质量隐患。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自产产品不合格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服务用户、追求卓越的原则,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产品和工程。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质量意识,完善质量功能,规范质量管理程序,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六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产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特征可以通过与合同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较,来明确产品责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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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
⼀是默⽰担保条件
国家法律、⾏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是明⽰担保条件
明⽰采⽤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论何种标准,⼀经⽣产者采⽤,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产者对消费者的明⽰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即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户和消费者⼈⾝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要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产品不符合安全卫⽣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安全,卫⽣标准,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但是,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了安全、卫⽣标准,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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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编号:编制:审核:批准: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布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管理办法1总则1.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标准及我公司《产品质量检验规范》特制定本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1.2本办法必须在三检制的基础上,实施责任认定。
1.3本办法适合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汽车产品。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由技术中心、质量部采用等效或另行认定。
2术语2.1合格品指经自检和互检后送交专职检验验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
2.2返工合格品指产品部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质量要求,经加工或返修、复修后,达到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
2.3不合格品指产品质量特性和技术要求不能满足规范和规定,但材料尚可用有的产品。
3 检验控制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有效控制产品质量,设置下列质量控制检验点:①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②车身骨架校正;③蒙皮焊装;④涂装、图案;⑤内饰、空调、暖风、电器、VCD、ABS等;⑥调试、路试性能;⑦综合检验(检测线);⑧车身密封(淋雨试验)。
4、专职检验员分工及试验进货物资检验:负责三类、四类底盘、进厂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的检验(玻璃、玻钢件、内饰件除外)。
钣金检验:负责骨架合装,车身分总成加工件、蒙皮组焊及车身总成交车检验。
漆工检验:负责化工原料、磷化处理、底漆、中涂、腻子、面漆、图案检验。
总装检验:负责底盘改装、车身二次吊装、内饰、车内所有电器及内装进货物资,车辆密封性检验。
车辆动态试验:负责进厂三类、四类底盘热试、调整及完工车辆动态性能检验、产品试验工作。
总检:负责指导各专职检验专检的业务及检测线、排放、灯光最终检验。
5、质量责任认定及分类要求5.1凡经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流入下工序:5.1.1下工序操作者经自检、互检出现问题较大,即时反映,可以拒绝接收,并作记录。
对上工序操作者进行相应等级100%处罚,上工序专职检验处以50—100元罚款,并由上工序操作者返工。
5.1.2下工序操作者未仔细进行自检、进行互检或发现问题仍盲目操作,也不反映,下工序操作者处以相应等级100%罚款,上工序专职检验处50—100元罚款。
5.1.3凡属于生产条件限制而产生返工合格品的,该工序无条件进行返工复修。
5.1.4由于图纸资料的影响而出现质量问题,在限期内解决,追究设计人员责任,处以50—100元罚款。
5.1.5质检员已检定不合格的原材料、配套件、零配件质检员不签章,不得入库。
书面通知配套部限期解决,如若强行安装、使用,出现问题,由相应车间负责,并处相应等级100%罚款。
5.1.6已出公司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销售部即进反馈回公司。
技术中心、质量部汇总配套厂方的问题,以“质量信息卡”方式反馈给配套部,并提出配套厂整改意见或停止进货意见。
5.1.7由于用户提出特殊要求,公司已确定生产(签合同后)所出特殊条件的质量问题,比照本办法相应等级处罚。
5.1.8新产品试制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能作1—3次整改期。
整改期免予处罚。
5.1.9成熟产品,操作者重复在一个地方出现问题,第2次加倍处罚,第3次通过培训再教育,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辞退。
5.2凡未经专职检验员检定,又未填写“质量检验表”和“检验交接卡”的,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下工序承担全责和相应等级全额罚款。
6、质量责任等级扣罚表,见表1、表2。
表1整车制作责任分类单位:元/台次表2 单件制作责任分类单位:元/件7、对试车员的管理7.1、凡是该车(产品)能直接反映出的问题(如缺水、缺油、严重漏气、缺胶条、装饰条缺零部件、漏水、漏油、电路短路、各类表指示极其不准、制动差、方向发摆、发卡、沉重等)不认真路试,试车公里达不到要求的;无“试车(动态)检验表”和“交接卡”的,除扣出该车试车费外,并处每台车50~200的罚款。
7.2、试车员路试后,开据“返修复检单”,交生产部安排人员解决,作业车间接单后一般问题4小时内解决,中大问题8小时内解决。
路试人员进行再次验证,作业车间是否按“返修复检单”排除问题,直到追踪问题彻底解决。
作业车间超过8小时未解决问题,按每项问题50元处罚,并处该车间负责人处罚金额总和的20%罚款(由生产部执行)。
7.3、特殊问题由技术中心、质量部另定返修期限。
7.4、用户在厂待接车,试路人员的返修复检单一下达,必须立即行动,统一听从生产部安排,这时任何工作让步用户要接的产品。
8、售出产品质量故障处理产品已交付后,在用户手中发生质量故障,确因不是用户使用不当,或操作有误,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含用户投诉索赔)的,经公司裁定是属某车间(或某部门)责任,按责任分为:8.1、该车间或部门负全责的,其经济损失在500元(含500元)内,责任人赔偿100%损失;其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内以除500元全额赔偿外,超出5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50﹪。
其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内责任人除500元全额赔偿,500-10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50﹪外,超出10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20﹪。
其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内责任人除5000元以内按5000元赔偿比例赔偿外,超出50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10﹪。
其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责任人的,除10000元以内按10000元赔偿比例赔偿外,超出100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5%损失。
8.2、该车间或部门负半责的,其经济损按全责50%处罚;8.3、该车间或部门负次责的,其经济损按全责30%处罚;9、处罚操作程序9.1、正常生产期间发生的质量责任认定后,由技术中心、质量部下罚款单,每月27号汇总报主管副总审批后,财务部执行;9.2、属售后赔偿,由售后服务部组织技术、质检、生产汇同参加定出责任,技术中心、质量部下罚款单报批后,财务部执行。
附:产品质量责任认定考核分类:一、各生产工序质量责任等级分类1、底架(车架)1.1一类(1)缺少各类管卡支座及位置不正确;(2)各类过管、过线孔位置部份不正确;(3)缺垫等高的垫板;(4)缺拖钩等附件;(5)贮气筒、油箱支架等位置不合格;(6)各类焊接缺陷在6—8处。
(7)底架检验规范中有1条不达标准者。
1.2二类(1)地板支撑骨架(角钢)位置不正确;(2)出现各类焊接缺陷在9—15处;(3)边横梁间距不正确;(4)边横梁安装位置歪斜等;(5)吊耳螺丝松动(出工位前);(6)横梁与各操纵件干涉;(7)不砂焊渣;(8)检验规范中有2条达不达标准者。
1.3三类(1)大梁上平面不符图纸要求;(2)基准底横梁与中心线垂直度超差;(3)钢板吊耳同轴度超差;对角线超差;(4)轴距超差;(5)各类操纵件支座安装位置不正确;(6)凡焊接不牢和各类焊接缺陷在16—20处;(7)传动轴中间支承横梁位置不正确;(8)发动机机支承及水箱支承等不合格;(9)焊接缺陷在20处以上,30处以下;(10)造成底架整体返工,工作量很大的各类质量问题或严重不合格;(11)检验规范(底架总成)中,有3项以上不达标准者。
2、排架(车身骨架分片组合)2.1一类(1)焊接缺陷在3—7处;(2)各类止口、铆条安装位置不当、缺件;(3)裙边短、立柱及角钢安装位置不合格;(4)检验规范中有1项不达标准者。
2.2二类(1)各单件位置、距离不合格;(2)单件使用错误;(3)各类焊接缺陷在8—12处;(4)检验规范中有2项不达标准者。
2.3三类(1)各单件位置、距离不合格;(2)顶棚杆间距超差;(3)侧窗立柱间距超差;(4)外蒙皮垫板位置不准确;(5)顶窗框超差;(6)焊接不牢,脱焊;(7)焊接缺陷在13—17处;(8)侧窗框超差;(9)客门框超差;(10)行李仓门框超差;(11)驾驶门框超差;(12)立柱棚杆局部变形大;(13)焊接缺陷在17处以上,同时有虚焊、松动;(14)检验规范中有3项不达标准者;(15)造成返工量大的各类质量问题。
3、立架(六面体合装)[标签:标题] 3.1一类(1)梯踏步,升台一般角钢件位置不合格;(2)密封件密封不严有小孔;(3)客门立柱位置不合格,必须校正;(4)大灯支座、面罩支座位置不合格;(5)缺件;(6)各类预埋件位置不合格;(7)焊接缺陷在3—6处;(8)检验规范中有1项不达标准者。
3.2二类(1)梯步不合格;(2)升台后立面左、右不对称;(3)升台角钢影响操纵件的位置不准确;(4)升台高度、平面度不合格;(5)各类焊接缺陷在8—12处;(6)行李仓内骨架位置、尺寸不合格;(7)仪表安装支承位置超差;(8)有1—3处脱焊;(9)检验规范中有2项不达标准者。
3.3三类(1)方向机支承位置不合格;(2)前、后围外形与样板贴合度超差;(3)顶棚与两侧围骨架相对位置不准确;(4)驾驶门框行李仓门框超差;(5)五大片连接处过渡不圆滑;(6)各部位有局部凸出尖状物;(7)立柱外形与样板贴合度超差;(8)焊接缺陷在13—18处;(9)脱焊在4—8处;(10)两侧围侧窗下水平不在一平面内;(11)前、后风窗框超差;(12)龙门框架对角线长度超差20mm;(13)车身超宽、超长、超高;(14)五大片连接处焊接不牢或脱焊处9处以上,或其它缺陷在18处以上;(15)车身不周正,车身左、右对称点高度差>20mm;(16)造成大量返工的各类质量问题;(17)检验规范中有3项不达标准者。
4、外覆盖(蒙皮)4.1一类(1)各灯孔位置与骨架位置不重合度达2mm;(2)侧窗止口接口不平,止口高度不一致;(3)裙边包边不齐、不紧;(4)电瓶、油箱门锁孔不规则;(5)各类焊、铆接缺陷在3—7处;(6)检验规范中有1项不达标准者;4.2二类(1)电瓶门缺、油箱门间隙不均与车身干涉;(2)顶盖蒙皮有脱焊现象;(3)水槽接口不齐不直;(4)顶盖中幅不平整;(5)内密封件贴合不严;(6)各类螺钉使用不当,不按规定使用;(7)轮拱墙板包边不齐;(8)裙边不齐;(9)顶盖有砂眼;(10)焊、铆接缺陷在8—12处;(11)墙板出150mm2波浪;(12)检验规范中有2项不达标准者。
4.3三类(1)驾门行李仓等间隙超差,不均;(2)驾驶门、安全门、行李仓门锁发卡不灵活;(3)墙板出现较大波浪(600cm2);(4)筋、棱角接口不正、错位;(5)墙板鼓动发响;(6)前、后顶盖各过渡不圆滑;(7)驾驶门、行李仓门、安全门与车身干涉;(8)电瓶门、油箱门脱落;(9)焊接缺陷在13—17处,或墙板前、后围脱焊;(10)驾驶门、行李仓门、安全门脱落;(11)焊接、铆接缺陷在18处以上;(12)车身覆盖件严重不平、发响;(13)轮拱位置不正确;(14)顶盖严重密封不严;(15)出现大量返工、工作量大,影响面广的质量问题;(16)检验规范中有3项不达标准者;(17)检验规范中明确规定灯与四周间隙、门与框间隙,与保险上端、侧端间隙超差,间隙不均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