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责任人尽职免责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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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金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金规〔2024〕11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发〔2023〕15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管理机制,推动普惠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普惠信贷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认定相关人员尽职履行职责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一)适用对象普惠信贷尽职免责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信贷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相关人员,包括分管普惠信贷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普惠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普惠信贷业务经办人员等。

本通知适用于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

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二)工作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惠信贷服务政策,开展尽职免责工作。

在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时,应避免只追求程序及形式合规,应注重人员履职实质,强化风险管控能力建设。

(三)责任认定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当以普惠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作为尽职认定的主要标准。

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政策解读

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政策解读

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政策解读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政策解读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支持实体经济、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信贷业务过程中,不良贷款问题一直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一大挑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出台相关政策,旨在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以促进银行业的稳健发展。

二、政策内容解析1.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本次政策明确提出,要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这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对于不良贷款的界定和处理将更加宽容。

这将有助于降低信贷业务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同时,也有利于激发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

2.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机制是指在信贷业务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遵循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的前提下,履行了合理审慎信贷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不良贷款的责任。

这一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消除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审批贷款时的后顾之忧,提高信贷业务效率。

3.政策效应预期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将有助于以下几个方面的效果:(1)降低信贷业务风险: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有利于金融机构更加灵活地开展信贷业务,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2)支持实体经济:降低不良贷款门槛,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促进经济增长。

(3)激发金融创新:在尽职免责机制的保障下,金融机构有望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满足多样化融资需求。

(4)提高信贷审批效率:消除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信贷审批效率,缩短融资周期。

三、政策实施与监管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其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总结合理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所采取的重要举措。

贷款尽职免责实施

贷款尽职免责实施

山东省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岗位职责,推动小微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贷款)是指,各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向公司类客户发放的单户余额500万元(含)以下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尽职免责是指,贷款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相关岗位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部尽职基本要求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于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责任人是指小微贷款营销、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放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中负经办职责和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高管人员、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贷款管理人员、小微贷款经办人员。

第五条对小微贷款的尽职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和参与具体流程的管理人员,对岗位尽职情况负直接责任;贷款业务管理人员、管理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若未参与具体业务流程,原则上,只承担所分管贷款业务、所在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责任。

第六条实施尽职免责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照环节认定。

在贷款责任认定过程中,按贷款流程各环节认定责任,哪一个环节履职尽职、没有违规,免除哪个环节的部分或全部责任。

(二)讲求因果关系。

对各环节存在违规或未尽职,若与贷款出现风险,没有因果关系,可给予从轻或适当免责;若与贷款出现风险存在因果关系,不得免责。

(三)结果与过程并重。

贷款出现风险,若贷款业务各环节无违规违法行为,已履职尽责,可从轻或免予追责。

(四)保持客观公正。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贷款业务进行历史成因追溯,真实反映贷款办理的过程及形成不良的原因,客观准确认定贷款业务各环节责任人的履职尽责情况。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附件信贷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行”)授信业务操作,建立健全普惠信贷业务的激励约束和尽职免责管理机制,根据《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惠信贷业务范围本办法所称普惠信贷业务,是指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关于普惠金融统计口径界定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及普惠型涉农贷款。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

普惠型涉农贷款是指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小微企业法人贷款(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不包含票据融资。

本办法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标准划分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第三条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定义普惠信贷业务不良授信包括风险分类属于次级、可疑、损失的信贷资产,以下问题资产也纳入不良授信范围:(一)被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检查认定存在重大风险或严重责任问题的资产;(二)提前移交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不良资产管理的正常、关注类信贷资产,包括授信虽未到期但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隐形不良授信;(三)其他对我行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资产。

第四条普惠信贷业务在业务经办过程当中不存在不尽职和主观违规等情形,根据本办法规定符合尽职免责规定的,在不良授信责任认定时不进行问责。

第二章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范围及标准第五条尽职免责人员范围(一)直接责任人员:主要包括直接参与普惠信贷业务具体业务流程的经办人员,包括线下信贷业务的经办客户经理,贷款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及相关人员,线上业务的商务、运营、项目负责人以及参与授信业务审查、审批的相关人员。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微山县农村商业银行客户经理尽职免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 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 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风险尽职免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信用社贷款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贷款风险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联社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人(A角)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协助人员(B角)对贷款主办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贷款主办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二)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三)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四)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商业银行普惠信贷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信贷业务,促进金融资源向经济薄弱地区和人群倾斜,提升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然而,由于实施普惠信贷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起尽职免责的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和风险控制。

一、尽职免责的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尽职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对普惠信贷业务的申请人进行审核评估,确保借款人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并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做到真实性、合规性与准确性。

2.风险管理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普惠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减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3.合规合法原则:商业银行在开展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业务合规合法。

4.服务导向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将服务客户放在首位,提高普惠信贷业务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包容性。

二、尽职免责的具体要求为了更好地履行尽职免责的责任,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以下实施细则:1.风险评估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方案和授信额度,确保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2.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在提供普惠信贷业务时,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贷款条件、利率水平、风险提示等信息,确保借款人了解借款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信息不对称。

3.担保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足额的贷款担保,并对担保物进行评估和监管,减少信用风险和不良贷款的发生,提高贷款追偿的成功率。

4.不良贷款处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及时调查核实不良贷款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不良贷款,减少贷款损失,保障银行资金安全。

5.内部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内部监管和风险防范,防止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保护客户和银行的利益。

贷款人尽职免责协议书

贷款人尽职免责协议书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贷款,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贷款,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贷款金额及期限1. 本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整。

2. 本贷款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贷款用途1. 乙方承诺将本贷款用于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本贷款用于合法用途。

三、还款方式1.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还款方式为:____(如:等额本息、等额本金、先息后本等)。

四、尽职免责条款1. 在本贷款期限内,如因乙方违约导致贷款逾期,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甲方进行贷后管理。

3. 在以下情况下,甲方免除乙方的部分或全部责任:(1)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还款,如自然灾害、战争、政策调整等;(2)乙方在贷款期间,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了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导致原贷款合同无法履行;(3)乙方在贷款期间,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产出现损失,经甲方审核认定,乙方已采取有效措施,但仍无法偿还贷款。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协议内容。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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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尽职免责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贷款责任人是指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等各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信贷业务是 ***农村信用社各法人机构(含县联社、合行、农商行)对客户^1(非自然人)提供的表内、外信用](信贷业务)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除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票据承兑、保证、信用证、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尽职免责是指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根据其尽职的情况,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处分。

第五条尽职免责认定的范围(一)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及按四级分类贷款逾期三个月以上的贷款。

(二)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付款,贷款人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信贷业务。

(三)对符合第(一)、(二)条未且采取借新还旧等转贷的信贷业务,按照转贷手续办理时所在时段进行免责认^定。

第六条对贷款责任人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各岗位人员尽职要求第七条贷前调查人员尽职要求贷前调查人员可分为贷款主办调查人和贷款辅助调查人,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是否直接修改为贷前调查人员均对真实性负责,具体责任大小在贷款形成风险后另行认定)贷前调查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

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核实的过程和结果应予以记载。

核实应以实地调查为主。

信息收集与核实可同时进行。

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

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客户借款事由、还款能力、财务状况、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信用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风险及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出建议。

贷前调查人员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第八条贷款审查人员尽职要求贷款审查人员应对贷款材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贷款资料、调查报告等进行审核,确定提交审查的材料是否全面、完整、有效,调查人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2.审查贷款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以及系统内部信贷政策和制度的规定要求。

3.对贷款调查人提供的借款人资产、负债、经营情况、资信情况、抵(质)押物或保证情况及其他非财务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价,对贷款调查人提出的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的合理性进行确认。

4.贷款审查人员应根据审查与分析结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经审查同意的贷款业务,审查意见应明确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内容,并提示贷款潜在风险。

贷款审查人员应对审查意见签字负责。

第九条贷款审批人员尽职要求贷款审批人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审批发放符合国家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章制度的贷款。

2.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发放贷款。

3.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发放贷款。

4.对关系人申请的贷款业务,应申请回避。

5.应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外部因素干扰明确决策意见。

6.审批的重组贷款应以保全资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的,且符合相关重组条件规定。

7.贷款审批人员应出具审批意见。

明确是否给予贷款、贷款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贷款条件等内容。

贷款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意见负责。

第十条贷款发放人员尽职要求贷款发放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贷款发放人员应根据审批意见发放贷款。

贷款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贷款发放人不应发放贷款。

2.贷款发放人员不应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发放贷款条件未落实或发生变更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后管理人员尽职要求贷后管理人员应在贷后管理期间,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贷后管理人员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贷后检查以现场检查为主,按规定收集有关贷后信息,及时形成书面的贷后检查报告(或贷后检查表),如实反映检查结果。

2.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

3.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

4.定期、不定期的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密切关注抵(质)押物的形态、价值、法律效力和权属的变化,及保证人担保能力的变化,及时进行担保风险提示。

5.发生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6.按照风险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调整并真实反映风险分类结果。

7.按规定提示客户偿还贷款本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做好催收记录,米取有效措施防止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对出现风险的贷款,提出风险防范和处置措施。

8.根据贷后监测结果和风险状况提出是否对贷款进行调整,包括展期、缩减贷款额度、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等意见。

9.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风险预警信号或措施。

10.按规定需要完成的其他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风险责任界定第十二条除“三违”(违法、违规、违程)贷款责任追究另有规定外,对其他每笔贷款风险责任人追究责任时,根据其在信贷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一)贷款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1.贷款主办人包括信贷业务的主办调查人和辅助调查人,贷款主办人对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提出同意发放的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放贷款形成风险,应负主要责任,审查人、审批人负次要责任;2.贷款调查人在贷款手续上明确签署“不同意发放”字样的,而贷款审查人、审批人同意发放所形成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客户经理无责任。

(二)贷款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继办人,指原贷款主办人因工作变动而对该笔贷款进行接收,并承担管理和催收责任的现客户经理。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继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1.贷款接管后,因贷款继办人管理和催收不力造成贷款损失或丧失胜诉权的。

2 .贷款接管后,继办人对原贷款主办人所移交的贷款风险没有在书面移交中提出异议的贷款形成风险(主办人的三违贷款除外)。

对贷款主办人、继办人交接的贷款,出现下列情况的,由贷款主办人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1.冒名贷款。

2.违法、违规、违程办理的贷款。

3.贷款主办人在办理贷款移交时,为逃避责任、故意隐瞒风险事实的贷款。

4.丧失贷款胜诉权的贷款。

5.在贷款办理移交时,没有按规定办理书面移交、界定手续的。

(三)贷款审查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审查人明确提出同意发放该笔贷款的建议并得到有权人批准,而形成的贷款风险的,贷款审查人应负次要责任;对审查人签署不同意发放意见,审批人决定同意发放贷款而形成风险的,贷款审查人不负任何责任。

(四)贷款审批人及其责任界定贷款主办人签署不同意发放贷款的意见后,贷款审查人和审批人却签署了同意的意见,对所形成的贷款风险由审查第四章贷款风险免责条件第十三条各县联社、合行、农商行应成立尽职评价小组,由尽职评价小组对信贷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尽职评价,评价信贷工作人员是否尽职,确定信贷工作人员是否免责,并出具尽职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同一信贷工作人员在业务流程的多个环节中参与业务活动的,应达到所参与的各项活动的尽职要求。

第十五条在信贷业务真实、合规、准确和有效的前提下,经评价,有充分证据表明信贷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在贷款出现风险时,可免除信贷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一)自然人借款人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伤残、失踪、死亡的;(二)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主要经营者(或实际控制者)信用记录良好,无主观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意外死亡或发生重大疾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三)由于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的;(四)国家政策性贷款出现贷款风险的;(五)抵(质)押物因市场原因自然降价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抵(质)物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经依法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或保险赔偿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质)押贷款本息的部分;(六)落实债务贷款,贷款风险较原来没有增加的;(七)其他因外部客观非正常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八)其它认定免责的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贷款责任人不得免责:(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地方产业政策的贷款。

(二)超越审批权限或逆程序发放的贷款。

(三)违规发放的以贷收息、以贷还贷的贷款。

(四)借名、冒名的贷款。

(五)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抵(质)押物评估严重失实明显偏高,抵(质)押率不符合规定,未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或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的贷款。

(七)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贷款条件的贷款。

(八)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大信息的贷(九)未对客户信息资料进行核实,对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调查的。

(十)隐瞒真实情况的,特别是隐瞒与借款人关系,或隐瞒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业主的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贷后管理,致使贷款风险未及时防实用标准范、控制的。

(十二)发现贷款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未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三)不配合尽职免责评价人员的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对贷款尽职评价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逾期不予纠正的;(十四)其他违法违纪和严重违规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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