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实用版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先进性。
设备应具有防爆、防尘、防水等性能,符合煤矿井下的特殊环境要求。
(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系统安装质量。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传感器的安装数量、位置、报警值、断电值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专用电缆,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避免与动力电缆等共用同一线路。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一)煤矿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和管理,维护人员应具备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能力。
(二)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安全监控系统。
(三)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 24 小时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机。
因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机时,应提前制定停机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查等。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调校和检验,确保其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五)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故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六)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日志和维护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一)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实时监测、预警、报警和远程控制为主要功能,能够监测煤矿主要危险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责,加强系统运行和日常维护。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安全生产的需求。
第七条煤矿应当根据矿区实际情况,确定监测监控系统的类型、规模和布局。
第八条煤矿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仪器设备,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设有专门的监控中心,负责系统的实时监测、数据处理和预警报警。
第十条煤矿应当建立相应的数据传输网络,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传输。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需要及时上传到监控中心,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备份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及时处理系统报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加强对监控中心的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岗位职责,确保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监管监察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监察和评估机制,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十九条煤矿应当配合国家相关部门的监察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系统建设规划:确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目标、范围、规模和发展方向,制定建设规划和时间进度。
2. 设备选型和采购: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系统所需的各类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并进行选型和采购。
3. 安装与调试:负责监测设备和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通信联网,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4. 数据管理与分析:负责监测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分析,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并利用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和预警分析。
5. 运维与维护: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包括设备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6. 安全保密管理:建立完善的数据保护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系统被非法盗窃、破坏或滥用。
7. 培训与考核:负责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系统管理和操作技能。
8. 安全监督与检查: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中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规定可以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修改。
这些
管理办法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煤矿的安全管理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监测矿井内环境、人员安全情况的功能,能够实时、准确地监测矿井内各项安全指标,并能及时预警、报警,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网络通信设备等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应当相互配合,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并把系统建设纳入矿井规划和安全生产建设方案中。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硬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能够稳定工作,并具备可靠的数据采集功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系统应当具备可靠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实现各项安全指标的计算、预警和报警等功能。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网络通信设备应当稳定可靠,能够保证系统数据传输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按照矿井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测监控点位,覆盖全矿各个区域。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实时、准确地监测矿井内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环境指标,以及人员的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及时预警、报警,当监测到矿井内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通过声光报警、短信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机制,能够对监测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容灾备份功能,能够在系统故障或断电等突发情况下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防范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安全。
针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二、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一)系统规划煤矿应制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包括系统结构、设备选型、布局图等内容,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系统规划应充分考虑煤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监控点位和布设方案。
(二)设备配备煤矿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同时,对重要监测监控设备应进行备份,以备不时之需。
(三)网络建设煤矿应建设安全可靠的局域网或广域网,用于实现监测监控数据的传输和共享。
网络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软件开发煤矿应开发或选用符合需求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软件,并保证其功能完善、操作简便。
软件应能准确实时地采集和监测煤矿的相关数据,并能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报警处理。
三、系统使用与管理(一)使用权限煤矿应根据不同岗位人员的需要和职责,设定相应的系统使用权限。
严格限制非授权人员对系统的使用和操作,确保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二)数据采集煤矿应确保系统能够准确高效地采集和传输相关数据。
采集的数据应能够反映煤矿的实时状况,并能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
(三)数据分析与报警煤矿应建立相应的数据分析和报警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并根据预设的规则和标准进行报警处理。
报警应能及时准确地通知相关人员,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系统维护与更新(一)日常维护煤矿应建立健全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是指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和运行进行规范的文件。
一、系统建设要求
1.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需要能够实时监测煤矿的安全状况,并及时预警。
2. 系统要具备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展示功能。
3. 系统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
4. 系统应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并能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制定管理规定
1. 煤矿应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规定,并向全体员工进行培训。
2. 系统管理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熟练操作系统。
3.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并备有备用设备,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数据管理
1. 对于采集到的数据,煤矿应确保其真实可靠,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备份和恢复系统。
2. 数据的保存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能够满足相关数据分析的需要。
3. 数据的传输应采用加密和认证等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传输。
四、应急预案
1. 煤矿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事件和故障的处理。
2. 应急预案应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流程,并进行定期演练和评估,以提高应急处理的效果。
五、违规处罚
1.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煤矿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及时整改。
2. 对于故意破坏、篡改或泄露系统数据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是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内容,具体实施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工作,提高煤矿生产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安装传感器、监测设备以及建立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对煤矿安全生产环境、工艺过程、设备设施等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提供预警和报警功能的系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以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和提高煤矿生产效益为目标,按照便捷、高效、准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主体是煤矿企业,依法承担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六条矿安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引导煤矿企业加强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点位和监测参数。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对瓦斯、矿震、温度、湿度、通风、电气、火灾等关键参数进行监测。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设备应当具备自动数据采集、实时传输、智能报警等功能。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矿井地质、矿井规模、矿井结构等因素,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覆盖和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与煤矿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和共享,实现信息的互通互联。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和存档,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
第三十一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人员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日常巡检、保养和维修,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岗位,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时,煤矿企业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确保系统的恢复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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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20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20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20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20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要求:1、生产技术科应在开工前(采煤15天、掘进7天)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交于调度中心。
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铺设缆线和安装、调试监测监控设备。
开工前由矿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
2、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各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监控范围内的电工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调度中心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队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修人员在场监护。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6、工作面完工后由遥测室负责回撤剩余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库房。
三、监控系统的使用与日常管理:1、施工前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要求安设好监测监控设备,经矿组织验收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
2、各分站由调度中心负责监管和日常维护。
线缆、接线盒、各类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负责标准化维护和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缆线每米5元、接线盒每个80元、光纤接线盒每个300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掘进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
掘进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加传感器、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掘进工负责监控设备、缆线的保护。
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放炮时传感器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米,放炮后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米及传感器的校对,调度站遥测室负责提供电缆钩和缆线,施工单位到调度中心领取缆线运到龙坡上备用。
4、采煤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
采煤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回收监控设备、缆线、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回收的传感器、无线基站交回调度室,缆线、电缆钩存放在石门内指定地点,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将传感器向外回撤不小于50米,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米范围内及传感器的校对。
5、调度中心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井下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十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十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半年,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停止运行。
7、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8、调度中心应备有不少于使用数量20%的监控设备的设备、材料、零配件,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1、调度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监控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查看监控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调度中心原始记录》,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积极安排处理。
并填写《瓦斯报警原始台帐》和记录。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控中心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调度监测监控中心技术资料:调度中心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
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处理记录3、监测监控系统检修记录4、监测监控系统巡查记录5、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原始记录6、瓦斯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8、瓦斯报警原始记录9、瓦斯报警周、月分析报表。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六、调度中心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电力监控系统的主机、人员定位监控系统的主机、工业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工业信息化平台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
调度中心由6千伏站和洗加队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调度中心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
监测监控中心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4、调度中心监测专用电话:2223。
电力监控专用电话:2222。
5、调度中心计算机不得用作从事与安全生产监控无关的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二次。
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备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轮换一次。
6、调度中心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机房应保持20℃衡温。
7、对安全监测场所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调度中心运行原始纪录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调度中心技术员要根据变更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设置和图纸。
七、监测监控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1、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
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2、两根环网光纤应分别敷设在皮带井、人行斜井形成环路。
3、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4、相关单位每月检查一次所辖范围内敷设的监控缆线及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巷道支护隐患影响监控通信,及时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5、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米、穿墙或转弯、过江线路两边挂一个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牌,标志牌注明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等,以便识别管理。
6、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
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
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7、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片帮挤伤。
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
多种信息电缆同时敷设时,其线路中的接线盒应贴上标签,注明用途,以便查找故障。
接线盒盖上的固定螺丝应涂油防锈。
8、信号传输电缆与动力电缆在巷道同一帮敷设时,信号电缆应吊挂在动力电缆的上方,间距不小于300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