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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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的比较

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的比较

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会计信息需求者据以决策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长期以来,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一直是会计理论界和会计实务界普遍关心和重视的核心问题,中外会计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成果①。

但是,细研读这些成果后,我们不难发现以往的研究成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过分注重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比较的实质性内容过少;第二,只重视比较差异,未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分析;第三,专门注重于中国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仍很零散,缺乏系统性的总结。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详细而系统地比较分析,从深层次剖析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大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体系以及大陆证券市场的未来发展趋势作了理性的预期和展望。

一、引言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个地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基础及社会经济环境上的差异,造成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台湾的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其有关上市公司的具体法令、法规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如,《台湾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些具体细节较大程度的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做法,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的法律体系归属应划入到大陆法系之内,它基本上是法典型的成文法。

香港由于历史因素和政治因素,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大,尤其是英国人的习俗、商例、政策等广泛的渗透于香港《公司条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之中,因而香港的法律较多的强调惯例在会计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其具体的立法更多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且祖国大陆的《公司法》博采众长,在具体的制定中适当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律、法规中的科学和先进的做法,并且吸收了港、台地区一些合理的法律条文,中国现已颁存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预测性信息内容信息是上市公司基于其生产计划和经营环境,对外披露的反映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的前瞻性财务信息,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要重要组成部分。

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公开披露能使外部使用者了解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状况,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重大决策,防范和化解投资违约风险。

在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向的趋势下,会计也在趋于国际的协调。

海峡两岸经济贸易的来往更相,因此本文对两岸有关财务预测信息制度进行分析。

一、海峡两岸的财务预测制度简介目前,中国大陆有关财务预测信息的规定没有形成保障体系体系,散见于各行政管理法规、规章和上交所的有关解释中,主要有《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管理组织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等。

台湾的财务预测制度服务体系已形成一套非常完整的体系,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十号——《帐目预测编制要点》、审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的审计准则会计公报第十九号——《财务预测核阅要点》,证券暨发布期货管理专业委员会公布的《公开发行公司财务预判预测资讯公开体系拟定要点》等。

二、海峡两岸核数预测制度比较(一)财务判断信息提供者的比较在中国大陆,公司的预测性信息主要是由公司管理编制,财务策略师没有形成规范的市场供给,没有正式公开的财务分析师预测公之于众信息。

在台湾,证券分析师在财务中占有一席之地,主要扮演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中介——信息加工的角色。

由于上市公司预判提供的财务预测信息通常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证券投资经理的解读,并通过证券分析师传递给投资者。

全面性但由于台湾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主要采用强制性的方式,公司管理人员最具有信息优势,所以,证券分析师只是对公司发布作用的财务预测信息起补充作用。

但台湾的管理机构证券分析师以独立第三者的立场对公司发布的预测信息质量进行推算评价并传递给投资者以决策之用。

(二)财务预测资讯披露时点的预料比较1.发行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

中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究

中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究

中外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究简介:文章从中外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差异分析入手,进而剖析差异产生的缘故,并结合我国国情实际,提出了相关完善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假设干计策与建议。

所谓中期财务报告是指所涉期间短于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例如季报、半年报等。

国际会计准那么委员会〔IASC〕于1998年2月公布了第34号国际会计准那么〔IAS〕〝中期财务报告〞,这是I ASC 首次就中期财务报告问题公布准那么。

该准那么是IASC与证券业国际组织为各国企业跨国上市会计信息披露的和谐而进行的合作项目所设定的核心准那么之一。

我国于2001年11月颁布了«企业会计准那么———中期财务报告»,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实行。

该准那么的实施无疑对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与国际会计准那么接轨具有重要意义。

但就实际情形看,中外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仍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中外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之比较〔一〕中期财务报告的要紧内容不同。

美国证券交易治理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项差不多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

因此,美国采纳的方法是简化报表。

英国、澳大利亚、巴西等国的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格式与美国类似。

国际会计准那么第34号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

国际会计准那么委员会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差不多内容界定为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要紧考虑了及时性和成本效益原那么,但该准那么同时说明决不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

我国的〝三号准那么〞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对那些中期财务报告需审计的公司,还需编制现金流量表,并规定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财务报告。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海峡两岸财务预测制度的比较
预 测性 信 息 的披 露 主 要 采 用 强 制 性 的方 式 ,公 司

海 峡两岸 的财 务预测 制度 简 介
目前,中国大陆有关财务预测信息 的规定没有 形成体系,散见于各行政法规 、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解释 中,主要有 《 股票发行与交易 管理暂 行条例》 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 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 、《 格式准则》 《 、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 司财务信息 披露质量的通 知》 等。台湾 的财务预 测制度 已形 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体系,主要有财务会计准则委员 会公布的财务 会计准则公报第 十六 号—— 《 财务
( ) 财务 预测信 息披 露 时点 的 比较 二
1 发行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 .
中 国大陆证 监会 规定 如果 发行 人认 为提 供盈 利 预测报告 将 有 助于 投资者 对发 行人 及 投资 于发 行人
公报第十九号—— 《 财务预测核阅要点》 、证券 暨 期货管理委员会 公布 的 《 公开发行公 司财务预测
时也要发布财务预测信息 。 2 交易市场的财务预测信息 . 中 国大陆在 相 关规定 中说 明在 年度 报告 中公 司 可以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 , 在证券交易所有关 ② 通 知 中规 定 :当上 市公 司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应 当
及 时进行业 绩 预告 :
个月内公告 申报当年度财务预测 。 ( )财 务预 测更 正及 更 新 的 比较 三 预测性信 息是根据 合理假设 基础对未来 的趋 势 、事 件等所 作 的预 测性 陈述 ,主要 是 基 于主观 的 估计 和 评价 ,一 旦 客观条 件发 生 变化 ,原先 做 出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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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第 3 06 期 ( 总第 6 I AL O UJAN NS I U E OF S CI I M I T T T O AL S

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两岸交流的日趋频繁,两岸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

而财税政策
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对两岸经济交流具有十
分重要的作用。

因此,研究海峡两岸财税差异比较,深入分析两岸财税
政策的异同,对于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增进两岸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的目的和任务
1. 目的:通过比较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揭示两岸的财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2. 任务:
(1)分析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体系,总结两岸的财税政策优劣势;
(2)比较两岸财税政策的主要差异,并分析其影响因素;
(3)探讨如何优化两岸财税政策,促进两岸经济交流和合作。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资料,系统收集、整理和分析
各种相关数据和信息,深入研究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

2. 问卷调查法:通过编制问卷、发放调查,获取专家学者、财政税
务相关人士和普通民众对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认识和看法,为研究提供
有力支撑。

3.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研究数据的收集和整理,运用统计学方法进
行数据分析,揭示两岸财税政策的异同和影响因素。

四、预期研究成果
本研究旨在系统分析海峡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预期取得以下研究成果:
(1)对海峡两岸的财税政策体系有深入的了解,总结两岸的财税政策优劣势;
(2)揭示两岸财税政策的差异和影响因素,为两岸经济交流和合作提供更有效的政策支持;
(3)提出如何优化两岸财税政策的建议,并为两岸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比较分析(论文)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比较分析(论文)

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比较分析内容摘要:香港作为亚洲地区的国际金融中心,在吸引国际资本方面优势明显,其成熟的市场运行环境,完善的投资银行服务,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体制对于国内企业有着极大的吸引力,已成为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首选地,目前在港上市的国内企业约130余家。

本文从市场制度、上市模式、优缺点等几个方面对国内企业在香港上市进行比较分析,并对今后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

一、国内企业香港上市基本概况香港作为世界上一个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其证券市场是亚洲除日本之外的最大的股票交易市场,吸引了大量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在此开展业务。

香港证券市场也是国内企业股票海外上市的重要集聚地,对于中国内地的企业来说,香港市场作为本土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便于投资者认识和了解,已经成为中国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首选。

例如,中国移动等以美国存托凭证(ADR)等形式在美国上市、同时也在香港上市之后,在香港市场上的流动性更高,香港市场的交易量占据主导性的地位,更有利于企业今后的再融资。

据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资料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市值为40807亿港元,在全球各主要交易所中名列第9位。

其中,中资背景企业130余家,总市值约占30%,已成为香港证券市场上的重要力量。

1、国内企业香港上市的历程从90年代始,香港证券市场已经成为中国国内企业筹集国际资金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场所。

国内企业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1起步阶段中资取得香港上市地位是从1984年1月份开始的,也时是红筹股概念初步形成的阶段。

当时,为解决香港最大的上市电子集团康力投资的困境,由华润集团和中银集团合组的新琼企业有限公司购买了康力投资约67%的股权。

1986年,为挽救出现严重坏帐及资金周转困难的嘉华银行,中信在港府促成并以外汇基金保收坏帐的条件下,收购了该行。

同期,由招商局及兆亚国际合组的新思想有限公司,先后注资4亿港元,收购了当时由港府授权怡富接管、靠外汇基金提供借贷的友联银行61%的股权。

海峡两岸财务报表编制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海峡两岸财务报表编制会计准则比较研究
为 :一 是资产 负债表 日改变及 报导期 间非 为一年之 原 因 二是损益表 、 主( 业 股东1 益变动表 、 权 现金流量 表及
共六 章 3 5条 。 主要包括总则 、 基本要求 、 资产 负债 表 、 利
润表 、 所有 者权 益变动表及 附注 。 文对 海峡 两岸 财 务 本
其相关 附注之 比较性金 额无 法直接 比较之事实 由此可 见. 中国台湾地 区把特殊情况 分为短于一年和长 于一 年
与衡 量 、 本 与 资本 维 持 之 观念 、 务报 表 之 编 制及 资 财 附则 . 另外 还有 附 录三项 . 括 例释 、 三次修 订 条 文 包 第
对 照表 、 四次 修订 条 文对 照表 及第 五次 修 订条 文对 第
照表 其 中 . 务报 表之 编制为第六章 , 财 从第 6 5条至第 1 3条共 3 0 9条 2 0 0 6年 2月 1 5日. 中国大陆财政部发
民 国会计 研 究 发 展 基金 会 公 布 了 中 国 台湾 地 区 财 务 会 计 准则 公 报 第一 号 : 财 务 会计 观念 架 构 及 财 务报 《
表 之编 制 》 以下简 称 “ 国台湾 地 区财务 报表 编 制 准 ( 中 则” . 1 8 ) 于 9 4年 1 0月 l 进行 了第 一 次修 订 ,0 2 81 3 20 年 1 O月 3 1日进 行 了 第 二 次 修 订 ,0 4年 1 20 2月 3 0
国台湾地 区财务报 表编制准则 第 6 7条指 出 :财务报 表
日进 行 了第 三 次 修 订 .0 5年 l 20 2月 2 2日进 行 了第 四次修 订 .0 6年 7月 2 日进行 了第 五次 修 订 。最 20 0
新 财务 会计 准则 公 报第 一号 由七 章 16个 条 款组 成 . 0 主要 包 括前 言 、 务 报 表 之 目的 、 务报 表 之 基 本 假 财 财 设 、 务报 表之 品质 特性 、 务 报表要 素 之定 义 、 列 财 财 认

大陆与台湾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比较研究

大陆与台湾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比较研究

大陆与台湾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比较研究财务报表舞弊是最常见的舞弊行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舞弊现象频繁,严重地影响证券市场的良性运行,动摇投资者的信心。

大陆和台湾在文化、习俗、法律等方面较为接近,但是台湾的舞弊案件却明显少于大陆,证券市场秩序良好。

论文通过对大陆与台湾舞弊的主体和公司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发现两岸的舞弊主体均为高管,且都采用二元并列制。

使两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方面保持一致,具有可比性。

在此背景下对大陆与台湾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进行比较研究,为大陆会计舞弊的研究提供证据支持和改善建议。

选取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外部审计的19个变量,较为全面地收集、整理出了海峡两岸舞弊公司样本数据和配对公司样本数据,特别是整理、补齐了台湾财务报表舞弊公司的名单。

对大陆和台湾2005-2011年被公开处罚87和47家舞弊上市公司进行1:1配对,应用单因素分析和Logistic回归等方法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外部审计等的特征进行分析与比较,使用统计软件SPSS19.0进行数据处理,得到了较为切实的分析结果。

研究大陆与台湾舞弊的文献很少,没有文献涉及到具体实证研究,本论文较为全面地对大陆与台湾财务报表舞弊进行了实证研究。

研究发现,大陆在董事会规模和舞弊当年审计意见通过检验,呈现显著性。

台湾在董事会规模、监事会规模、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和审计意见一致性上通过检验,呈现显著性。

台湾在董事会、监事会、外部审计三方面总体上优于大陆。

论文就两岸的差异对大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内外部审计提出运用信息网络增加股东的出席率、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型等政策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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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比较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广大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信息需求者据以决策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上市公司自身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承担的责任的具体表现形式。

长期以来,有关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一直是会计界和会计实务界普遍关心和重视的核心,中外会计界在这一领域的研究已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研究成果①。

但是,细研读这些成果后,我们不难发现以往的研究成果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过分注重条文的简单罗列,而比较的实质性过少;第二,只重视比较差异,未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研究;第三,专门注重于大陆与港、台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比较研究,仍很零散,缺乏系统性的。

有鉴于此,本文将对中国大陆与香港、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详细而系统地比较分析,从深层次剖析这些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完善大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体系以及大陆证券市场的未来趋势作了理性的预期和展望。

一、引言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个地区的体制、基础及社会经济环境上的差异,造成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存在很大的差别。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台湾的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较大,其有关上市公司的具体法令、法规具有浓厚的大陆法系的特点,如,《台湾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些具体细节较大程度的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做法,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的法律体系归属应划入到大陆法系之内,它基本上是法典型的成文法。

香港由于因素和政治因素,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大,尤其是英国人的习俗、商例、政策等广泛的渗透于香港《公司条例》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之中,因而香港的法律较多的强调惯例在会计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大陆的法律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属于大陆法系,但其具体的立法更多体现着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并且祖国大陆的《公司法》博采众长,在具体的制定中适当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律、法规中的和先进的做法,并且吸收了港、台地区一些合理的法律条文,中国现已颁存的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还有《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

因而,从总体上来说,中国大陆与港、台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但是由于两岸三地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上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差异,也就造成了中、港、台三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

二、关于上市公司主体资格认定上的比较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是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主体的确认问题。

,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一般均依据国际惯例的规定和本国的客观实际情况相结合进行考虑,因而也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香港地区在《公司条例》第32章规定:“上市公司(Listed Company)是指一间公司而其任何股份是在联合交易所上市的”。

同时第151H条又规定:该条适用于任何法人团体,只要有关团体的股份是在一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此可见,要成为香港的一家上市公司,该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的条款挂牌上市。

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是1986年由香港的四个联合会(所)②合并成立的组织,主要负责维持香港股市的诚实、效率与公正,同时也要保证它的会员财务健全、从业行为正当。

台湾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规定,则显得较为笼统、简单,如:《台湾公司法》则将上市公司定位于“公开发行的公司”,并且按照《台湾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并且必须发行股票,而且还规定发行股票的具体时间定为公司设立登记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后的3个月内。

这与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的上市交易的具体步骤有着密切的关系,在台湾,一般来说一家股份公司在上市前应该先进行上柜③交易,进而达到一定规模和条件后再进入正式的证券市场进行上市交易。

④中国大陆关于上市公司的认定可见《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法》指出:“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份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中国证监会)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此可见,在中国大陆,上市公司的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国务院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查、批准,而且必须履行严格的手续和满足相当的条件才可能获得上市的资格条件。

通过上述三个地区关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条件的公析,我们不难看出两岸三地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中国大陆对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规定的要求更为严格,而相比之下,香港、台湾的要求则显得相对较为宽松、笼统。

笔者认为,两岸三地关于上市公司资格的认定之所以会出现这些差别,与这三个地区的证券市场发育程度、有关的证券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序以及相应的经济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

香港是世界公认的中心,由于历史政治原因而受英国的法律、英国人的习俗、文化氛围的影响比较大,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比较完善。

香港的证券市场建立的较早(1891年首家证券交易所就已经建立),现已发展的相当成熟、完善,并且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因而对于上市资格的认定较为宽松。

台湾证券交易市场发展的也非常成熟,其首家证券交易所于1962年就开始运营,据现在已有近40年的历史。

台湾的法律体系原本应归属于大陆法系,现在的《台湾公司法》还博采了英美法系的立法之长,已经发展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混合体,再加上台湾各项立法不断地吸取外国立法的经验,因而其整个法律环境已发展的非常完善、健全。

相比之下,大陆证券市场起步较晚,首家股票交易所从成立到现在刚满10个年头,再加上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处于不断完善、发展当中,因而现阶段对于上市公司资格认定较为严格,这也是适应大陆证券市场客观情况要求的结果。

三、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时间之比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即财务报告的报告频率,中国大陆与香港、台湾三个地区在此方面的规定,目前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在香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分为会计周年账(即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包括半年报告和季度报告)。

关于会计周年账,香港地区在《公司条例》中指出,每一法人公司在年度终了必须向其成员提供财务报告,一般概称为周年会计账。

除有规模的先进的法人公司外,周年会计账通常是公司成员唯一常见的会计资料。

有关周年会计账的具体规定可详见于香港《公司条例》第122条的规定:第一法人公司的董事会必须提供依下列期限向公司成员大会呈交的公司财务报告:①若是首次财务报告,须在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②以后,须每年一次。

并且还强调应当将资产负债表和盈亏账的报告日至同一天,如果该上市公司为非牟利法人公司,该公司也可以用收支账代替盈亏账,而法例之有关于盈亏账的,也适用于收支账。

香港地区对中期报告的规定为:上市发行人每年的第三、第六及第九个月必须分别编制季度和半年报告,并于该阶段结束后的45天之内发表。

并且还规定:除非有关财政年度为期6个月或以下,否则发行人须就每个财政年度的首6个月编制一份中期报告。

而且此份中期报告须在该段6个月的期间结束时起计3个月内作出公布,并且规定董事会对中期报告的数字须负全责,以确保用于中期报告的数字的会计政策与用于周年账目的会计政策符合一致。

台湾地区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的频率比较频繁,台湾《证券交易法》中规定上市公司应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财务报告。

其中,第一季暨第三季财务报告应于每年四月暨十月底以前申报并公报;半年度财务报告于每半营业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并公报;年度财务报告则应于每个营业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公告。

同时台湾地区《公司法》还规定,在每一营业年度终了,董事会必须编制会计表册,同时又对建设股息⑤的列示、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处理、公司的设立费用、发行新股、公司债以及差额摊销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由此可见,台湾地区的财务报告编制频率非常高,相应披露的会计信息也更加充分、及时、高效。

中国大陆《公司法》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颁布其财务状况与经营情况,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布要两次财务报告,即中期报告和年终报告。

另外,当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公司收购事项时,该上市公司还得编制临时报告,作出重大事件⑥公告和公司收购公告。

将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相比较,我们不难发现,两岸三地的有关法律、法规都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揭示时间作了详细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对自己一年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汇总、编报,以便为广大投资者提供详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但是,这三个地区的具体做法是有差别的,香港、台湾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在每个营业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负责进行编制,将财务报告的具体责任落实到董事会头上,而中国大陆则规定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报告,并且具体由上市公司具体负责编制,并未对具体的编制人作出明确规定,因而不便于当发生纠纷时落实具体的责任。

关于财务报告的编报频率,香港规定有中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半年报告)和会计周年账,台湾地区则规定为每一季度编报一次,而中国大陆则规定每半年应编报一次财务报告,而且必要时还得编制临时报告。

由此可见,香港与台湾地区关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频率比较高,相应的财务信息也比较全面、详实,而祖国大陆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频率则为每半年编制一次,相应的信息量以及信息的及时性与港台地区相比,也显得较为逊色。

四、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揭示内容的比较由于中国大陆、香港、台湾这三个地区的法律环境、政治体制、经济基础的差异以及各自证券市场完善程度上的差别抑或具体的习俗、文化上的不同,这三个地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内容的着重点、倾向也不尽相同。

香港地区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其一年一度编制的周年会计账。

周年会计账对公司的决策人员来说,可以视作公司分派股息的指标;对外界来说,也可以作为公司的盈余损益,决定是否投资于该公司的依据。

香港在《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资产负债表、盈亏账、集团账⑦、特殊法人公司的账目、董事会年报、核数师报告等。

其中,资产负债表必须对该公司在有关会计年度末的财政状况提供公正真实的景象;而每份盈亏账则必须公正真实地反映该公司在会计年度中的损益情况;集团账为综合账目,主要反映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财务状况,由最终控股公司于会计年度末提交成员大会省览;特殊法人公司的账目,是指受专有法章管制账目的法人公司,其有关信息披露可以享受一定程度的豁免,如:银行公司、保险公司、船务公司、经营收受贷款的公司、国际性空运公司等;董事会年报为董事会通过并由通过会议的主席或是公司秘书签署的报告;核数师⑧报告则指由专业的核数师审核完会计账册后出具的一份报告书。

同时,在香港,每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还必须在该公司的周年大会上,将损益表提交公司省览,如公司为非牟利公司,则可代替将收支表提交省览,而且法人公司第一份资产负债表必须得到公司董事会认准,并由两名董事答署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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