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1号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规范有序推进我省落实耕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工作,加强相关项目管理,各地在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耕地提质改造力度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2号)的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一、关于耕地提质改造项目(一)项目名称。
属于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补充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属于除未挂钩使用的开发补充耕地之外的其他耕地(含可调整地类)进行提质改造的,项目名称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现有耕地提质改造项目”。
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二)项目管理。
按照《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农〔2012〕489号)、《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粤财农〔2012〕490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等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开发补充水田项目(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度XX市XX县(市)XX镇XX(等几个)村开发补充水田项目”,其中“XX年度”指立项年份,各地可根据需要,在项目名称中村的后面添加小地名。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11.13•【字号】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施行日期】2012.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2〕187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局: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国土资源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 1033-2012)、国家和我省关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2012年11月13日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1.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一般性规定1.3.1 项目设计成果1.3.2 项目设计报告构成1.3.3 项目设计图件构成2 项目设计报告编制2.1 综合说明2.1.1 项目立项批复及调整情况2.1.2 项目相关指标概述2.1.3 项目设计编制原则、依据和目标2.2 项目区概况2.2.1 项目区所在县(市、区)概况2.2.2 自然条件2.2.3 自然灾害2.2.4 社会经济条件2.2.5 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2.2.6 耕地质量等级分析2.3 项目基础设施条件分析2.3.1 项目区周边基础设施现状2.3.2 项目区内基础设施现状2.4 项目区耕地增减平衡分析2.5 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分析2.6 项目区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6.1 灌溉水源2.6.2 灌溉需水量2.6.3 可供水量2.6.4 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2.7 项目规划2.7.1 土地平整工程规划2.7.2 灌溉与排水工程规划2.7.3 田间道路工程规划2.7.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规划2.7.5 其他工程规划2.8 项目工程设计2.8.1 土地平整工程2.8.2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2.8.3 田间道路工程设计2.8.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设计2.8.5 其他工程设计2.8.6 工程量汇总2.9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1 土地权属现状2.9.2 土地权属调整方案2.9.3 土地权属人对调整方案的意见2.10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2.10.1 施工条件2.10.2 施工布置2.10.3 施工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2.10.4 工程总进度计划2.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及其减缓措施2.11.1 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影响2.11.2 减缓措施2.12 项目投资预算与资金筹措2.12.1 预算编制依据2.12.2 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2.12.3 投资预算2.12.4 资金筹措及分年度投资计划2.13 项目预期效益分析2.14 项目实施管理及后期维护2.14.1 项目实施管理机构2.14.2 工程实施管理2.14.3 工程后期管护2.15 项目设计附件3 图件编制3.1 项目现状图编制要求3.2 项目规划图编制要求3.2.1 项目规划图上图要素及要求3.2.2 项目规划图绘制要求3.3 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4 编排格式说明4.1 设计报告编排格式4.1.1 报告构成4.1.2 封面4.1.3 扉页4.1.4 项目工程特性表4.1.5 报告正文4.2 设计图册编排格式4.2.1 图册构成4.2.2 封面4.2.3 扉页4.2.4 图册5 附件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编制规程(试行)1 总则1.1范围本规程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设计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图件编制的内容和要素、文本格式及一般性要求。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非农业建设用地的耕地补充管理,保障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充工作。
第三条耕地补充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二)实行占补平衡,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三)优先考虑耕地质量,提高补充耕地的生产力;(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耕地补充工作。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耕地补充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耕地补充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耕地占用审批与补充第五条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先实施耕地补充。
第六条耕地补充的方式包括:(一)开垦未利用土地;(二)整理农村建设用地;(三)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补充方式。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补充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占用耕地。
第三章耕地补充标准与质量要求第八条补充的耕地应符合以下标准:(一)土壤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耕地标准;(二)灌溉条件良好,具备一定的抗旱能力;(三)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四)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耕地补充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耕地补充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补充质量。
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实施耕地补充或者补充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管理办法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7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进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能够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将未利用地、园地(不含可调整园地)、山坡地以及建设用地开发改造为耕地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市、县级财政资金及社会资金补充耕地的项目。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对项目的前期审核、实施、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五条项目选报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耕地的生产、生态双重功能,防止水土流失,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四)《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陆域严格控制区、土地权属有争议、无灌溉水源、以及25°坡度以上山坡地等土地,不得用于补充耕地;(五)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第六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合资或独资的方式参与补充耕地工作,取得的补充耕地指标可以有偿转让,但投资风险自负。
第二章前期审核和规划设计第七条在对适宜开发整理的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级农业、林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有量缺口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编制本地区专项规划,并造册登记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由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及报告要求见附件7)。
黄方军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黄方军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资源土地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34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审理法官】杨立志杨芳石晓利【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某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黄某某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黄某某【当事人-公司】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梁某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梁某某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某梁某某【代理律所】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黄某某在涉案地块上搭建3排砖屋用于养殖草菇是否符合违法用地情形。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证据不足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9年3月24日,XX村第二合作社分别向***区人和镇国土所、规划办、城监中队递交报告,主要内容为:承租户将该村位于“王竹望"(土名)十二亩沙土荒地已被***区人和镇农业办公室同意、***区农业局的批准为“农业结构调整用于草菇生产场地",于2008年底搭建好其中的8.4亩,并通过***区农业局的验收。
将于2009年4月着手搭建余下的3.5亩用于草菇生产。
以上事实有上诉人黄某某在原审提交的三份《报告》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黄某某在涉案地块上搭建3排砖屋用于养殖草菇是否符合违法用地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5•【字号】粤办函〔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粤办函〔2020〕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巩固和提高我省粮食生产能力,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优化规划布局修编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2019—2025年),确定全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数量和质量标准,统筹安排规划期内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计划。
以提高粮食产能、保护耕地和提升地力为目标,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为重点,在耕地资源较丰富、潜力较大的地区继续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统筹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与高标准农田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中有高标准农田建设需求的地块,在2021年以前安排建设;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地块,优先纳入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项目范围。
在确保完成“十二五”以来新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的基础上,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县结合实际,率先对已建项目区进行改造提升。
持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保证粮食安全,保持粮食自给率。
二、提升建设内涵以绩效为导向,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实行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配套,重点在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科技服务等方面加大建设管理力度,有效提升耕地建设内涵。
通过合理规划、适度归并,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江府办[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0]8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公布了《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关于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贯彻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一、要高度重视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工作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是实现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抢抓国家给予我省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特殊政策,加大开发力度,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做到先补后占提供资源保障。
二、要切实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要优先选择集中连片、土层较厚,且邻近有水源的区域,严禁将25度以上陡坡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列入开发补充耕地范围。
要按照《印发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4号)规定,严格执行开发山坡地补充耕地的标准,加强项目区内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及生态环境保持等工程建设,防止出现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问题。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项目,江门市级验收一律不予通过:一是开发地块坡度超过25度的;二是土地平整、灌排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工程质量低下,达不到省标准的;三是土壤质量不能满足耕地种植要求的;四是竣工验收资料文、图、表与实地不一致或竣工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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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环保、规划建设、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计划指标,结合当地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耕地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整理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县城镇规划而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占用耕地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耕地补偿责任。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镇、乡、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镇、乡、村庄规划占用耕地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耕地补偿责任。
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时,由用地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县城镇、镇、乡和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外,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承担耕地补偿责任。
第八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在办理转用手续时,可以用耕地储备指标作为补充耕地,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未能实行先补后占,需要使用上级人民政府储备的耕地指标的,由承担耕地补偿责任的主体在申请办理转用手续时缴纳耕地开垦费。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用地单位通过先补后占补充耕地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未能实行先补后占的,用地单位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开垦的新耕地经验收确认后,在确保本地耕地占补平衡的情况下,剩余部分可以作为耕地储备指标。
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耕地储备指标可以有偿转让给耕地占补不平衡的市、县作为补充耕地的统计指标。
耕地原有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有量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转让耕地储备指标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耕地开发、耕地保护、异地造林、农田林网等支出,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耕地开垦费按照如下标准缴纳(按照每平方米计):
(一)县、县级市辖区内18元;
(二)地级以上市辖区内(不含所辖县、县级市)28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
第十一条耕地开垦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前缴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省级管理的耕地开垦费的使用,每年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具体资金使用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直接拨付给耕地开垦、补充耕地和地力培育项目或者项目管理单位,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补充耕地和地力培育。
耕地开垦工作中的选址、勘察、测量、论证、竣工验收等所需的业务费用,按照不超过缴入财政专户耕地开垦费的3%列支。
第十三条补充开垦耕地应当在占用耕地的市、县范围内实施。
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无法在本地区开垦补充所占耕地的,可以通过易地开发补充耕地。
第十四条补充开垦耕地按照下列程序验收:
(一)补充开垦耕地后,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验;
(二)初验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林业、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抽查;
(四)抽查合格的,由市土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抽查批次项目进行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六条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市、县,由省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补充,并冻结该地区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2001年11月13日公布的《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