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康德的道德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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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康德的道德哲学

【摘要】:康德通过寻找实践理性至上原则来看待道德和道德判断。他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就道德与幸福、理性与自由、动机与效果等问题阐述了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主要浅谈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对现实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

【关键词】:理性;善良意志;道德律

毫无疑问近两、三百年来,德意志民族的哲学天才所放射的光辉是无可比拟的。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伊曼努尔·康德,他在德国哲学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康德的哲学思想主要集中于对人性的探讨,并将他的伦理学体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主要理论成果表现为三个方面。一、在人的认识能力方面的探讨,特别表现在为科学知识奠基的巨著《纯粹理性批判》。二、在人的欲望能力方面的探讨,代表作为研究人类道德原理及其基础自由意志的《实践理性批判》;

三、在人的情感能力方面的探讨,体现为美学和目的论的《判断力批判》。康德的一切哲学研究最终是为了解决“人是什么?”的问题,他的“三大批判”正是围绕着这一总问题而展开的哲学视野的全景。

一、理性与善良意志

卢梭是对康德的思想发展起了重要影响作用的人,卢梭的哲学思想是源本于人类学。他认为人和动物的区别在于它的自由。康德也继承了这种“自由”的观点,但是他对自由也做了进一步的发挥“把整个哲学的基础都转移到‘自由’的概念上来了;自由成了一种‘自发性’或‘自律’,本身就具有普遍性,是道德性的内在先验原理”。当然,对于这种先天的道德原则的肯定并不表示康德完全否定感性世界中的人的欲望和幸福。他承认在理性原则之外还有感性的幸福,“人属于感觉世界;人的理性当然有一个无可否定的感性层面的使命,即照顾感性的关切,并且为今生的幸福起见,以及可能的话为来生的幸福起见,制定实践的准则,在这两点而言,它乃是一个有需求的存在者”。

虽然承认感性世界,但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关注点还是理性。他把人看作理性行为者。他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动物最重要的是在于理性能力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建立自己的伦理学体系。他认为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道德世界的两个不同的范畴,其区别就在于在道德世界里理性能够为行为为提供行为准则,使每个人的行为不完全是顺从于个人欲望。因此康德指出人在拥有了自然能力之后,就需要理性能力来随时考虑自身的福与难。除此之外,理性还会被用于到一个更高的目的,那就是对纯粹的、绝无感性关切的理性进行判断,并使这种判断成为福祸判断的无上条件。

而这种理性的善恶评价又是源于什么呢?康德认为那就是“善良意志”,康德将道德的基础从传统观念的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人的善良意志中来,从而建立

起了自己的德性论伦理学。他将这种转变称为认识论上的“哥白尼革命”。意志也就是欲求能力。它的特点在于把概念当成一种目的,从而形成行为的动机。康德将意志分成两个层次:一是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一般理性的意志,二是指不受感性经验影响的、以纯粹理性为规定根据或行为动机的意志,即善良意志。康德认为,只有这样的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不管效果如何,出于善良意志行为都是道德的。

二、道德律

上文提到康德认为意志是由两个层次的,一般理性的意志和善良意志。后者是无条件的善,只要按照善良意志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道德的。但是人怎样才能不受外界干扰完全按照善良意志来行动呢?在伦理层面上,与善良意志相应的是“责任”。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责任”就是见之于通常理智范围内的善良意志。按照康德的规定,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它是道德法则对人们的行为提出的要求。所以,善良意志也就是人的意志彻底摆脱了经验的感性欲望,服从无条件的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把善行本身看作目的,它出自先验的纯粹理性,只体现为善良意志,与任何利益打算无关。因而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并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

康德又提出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在不同层次上的表达形式。一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个人在行为之前要考虑到这一行为实施的准则是不是对所有有理性的行为者都有效、都适用。如果这个准则是理性行为者都接受的那么个人才可以按照这样的准则行动,而这样的行为也必定是善的。康德意图通过这个“绝对命令”来强调意志自律和道德原则的普遍有效性,它体现了康德伦理学的实质。

然而,道德律的这种表达方式还只是从行为的后果上来考虑的,而未考虑行为的实质性动机,这就有可能被利用来掩盖某种并非理性的目的。于是康德提出了第二种、更高的表达形式:“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即人是目的。“依康德而言, 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 独立、自由、平等的特性决定了人是与社会整体或国家相区分相对立的个体存在。因而, 在任何时候人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

武汉大学邓晓芒教授指出“康德所谓的“人性”(Menschheit)并不是单指地球上的人类的性质,而是任何‘有理性者’的一般本性,因而它并不是仅仅主观上作为人的目的,而是被理性表象为‘客观目的’,即任何一个有理性者一般‘能够拥有目的’这一客观法则。意识到这一层,上述道德律就有了第三种表达形式:‘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的观念。’(苗力田译)这就是作为前两条原则的综合的第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即通常所讲的“自律”的原则。通过这个原则可以看出康德强调的是道德的“自律”,否认在道德之上还有支配它的东西。他要求每个人在道德意志自由的前提下,都将他人当作目来行动。

康德的这种“自律的思想体现了西方启蒙运动提倡“人本主义”和“理性主义”的精神。

从康德的道德律可以看出,“绝对命令”“人是目的”和“自律”其实有个共同的基点那就是“自由”,它独立于自然规律,无任何约束,并且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自我决定。在道德律中表现为:首先“绝对命令”是无条件的善,那就变相承认了自由的存在。其次,“人是目的”的意义是每个人都有独立的人格,作为理性存在的人,最为一个有尊严的人,他是自由的,是作为目的存在的,不是作为一种被使用的手段存在,是自由的。最后,“自律”也就是意志自由,不受外界的干扰。康德通过自由传达出的信息就是作为理性存在者,人相对于自然来说是独立的、自由的、具有尊严的。

三、至善

作为义务论的代表,康德的道德律在学理上教导人们要“为义务而义务”而行动,完全忽略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个人欲望、利益、情感和爱好等对理性的干扰。如果道德律在实践中不能适用那么这种思想将是毫无意义的。作为一个生活在现实中的人,他不仅是感性行为者还是理性行为者。因此他一方面要追求生活的幸福,另一方面又要服从道德律,而且不一定追求幸福就是对道德律的服从,完全服从于道德律又不能保证人一定幸福。如何来解决这个实践问题呢?

康德为了解决这个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引进了“至善”概念。他认为实践理性的全部对象和最终目的既不是道德也不是幸福而是“至善”。只有它才能保证幸福与道德的有机结合与统一。道德是至善的第一个条件,幸福是构成至善的第二个要素,并且它为道德所制约。为实现“至善”即德与福的统一,康德又提出了三个“公设”,即(1)“灵魂不朽”、(2)“意志自由”、(3)“上帝的存在”。“灵魂不朽”是保证理性行为者能世世代代不断超越他律的干扰,通过不断地努力,无止境的进步,排除“他律”在人的意识中的影响,趋向那种道德与幸福的完美融合。“意志自由”是保证道德成为自律,由理性行为者依据自己的善良意志,作出自主的选择。而第三个公设就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驱逐出境的“上帝”。康德认为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人没有能力将道德原则和自然规律统完全一起来,因此“至善”就不可能达到,那么设立上帝的存在,就是为了在一个超越感性世界的层面将道德与幸福统一起来。康德将道德与幸福的统一推向了“彼岸世界”。

四、对于康德伦理学的思考

康德的道德哲学从学理上看体系很完善,但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康德的伦理学很难被接受,更别说在社会实践中完全依据康德的道德律来行为。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道德与幸福的统一问题就是一个很虚无的。因为康德将两者的统一放在一个前提之下——“灵魂不死”。生活中的人们都是理性和感性的结合体,感性在生活中占着更重要的地位。因为人的一生都是生活在利益、欲望、感情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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