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及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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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1. 背景介绍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伙企业,其全部或者部分合伙人是外国自然人、其他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变更,如合伙人变更、出资方式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需进行备案登记。

2. 备案登记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遵守以下要求:2.1 变更备案申请材料•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其他相关变更证明文件2.2 变更备案程序1.提交申请材料2.材料审核3.登记机关核发备案证明2.3 变更备案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相关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需要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过期未办理的将面临法律责任。

3. 备案登记流程以下是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的一般流程:3.1 准备材料准备好变更备案所需的申请材料,包括变更备案申请书、合伙企业变更决定书、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及修订文件、合伙人变更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申请材料审核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符合法定要求。

3.3 备案证明核发经过审核通过后,登记机关会核发备案证明,并将备案信息在相关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3.4 变更完成取得备案证明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变更手续完成,可以正常进行后续经营活动。

4. 注意事项在进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提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变更符合法定要求。

•提交申请材料时,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规定格式填写。

•注意备案时限,确保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可咨询相关登记机关或法律专业人士。

5. 总结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是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重要变更时必需的手续,合规完成备案登记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外资企业变更程序和材料

外资企业变更程序和材料

外资企业变更程序和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变更审批xx-04-19 16:28:03作者:政务大厅浏览次数:3060 一、办理机构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公司法》5、《中华人民―合同法》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8、(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9、《—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三、中报材料及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工商管理部门新核准的企业名称(若为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则需工商局出具的中方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带有年检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2、企业法定地址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若重新租赁房屋需提供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若新购土地或房产需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明;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或—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则无需此件;(4)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副本2原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3、企业延长经营期限(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3)合资(合作)各方延长经营期限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章程;(4)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公司合同和章程一般条款修改变更审批告知单

上海自贸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公司合同和章程一般条款修改变更审批告知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公司合同和章程一般条款修改变更审批告知单一、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公司法》及相关法规二、适用范围企业变更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按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领域需变更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三、办事所需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请书(原件);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出资方式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以及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原件);4、企业重新编制的合同、章程或者合同、章程相关条款的修改文件(原件),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办事流程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门户网站查阅相关办事指南,并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企业或申请者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试验区投资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申请,同时在五天内将办事所需的书面材料递交至自贸自贸试验区各对应片区受理行政服务中心外资管理窗口办理变更一口受理手续。

五、办事地点和联系方式自贸试验区验区扩区后,采取分片受理,具体是1、陆家嘴世博片区:由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合欢路2号,联系电话68546904。

自贸区陆家嘴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塘桥新路87号3号楼1楼,咨询电话60893775自贸区世博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咨询,地址:邹平路161号,咨询电话685889192、金桥片区:由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金桥路27号14号楼1楼,联系电话68800000转1993、张江片区:由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地址:张东路1158号3号楼1楼,联系电话50797963六、投诉方式自贸区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547334,投拆邮箱:shimzx@自贸区金桥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68800000转519自贸区张江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50797100杨浦区注册公司:/article/neizi/1406341406.shtml。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_上海慧安注册公司.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_上海慧安注册公司.

上海注册代理公司: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清单序号文件、材料名称说明1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原件3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原件4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5 变更名称,提交《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6 变更住所,提交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原件8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和继任委派书原件9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出示原件)、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涉及转让的,出示出让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原件)原件10 变更经营范围,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出示原件11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12 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提交变更证明及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出示原件1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出示原件14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15 其他有关申请材料注:1.“选择项”栏由工商部门填写;“说明”栏注明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2. 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对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审批项⽬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审批机关1、上海市⼯商⾏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1)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的合伙企业;(2)上海市⼯商⾏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由市局负责登记的合伙企业。

2、上海市⼯商⾏政管理局区(县)分局负责除市局登记以外的其他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三、申请条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四、提交材料⽬录1、执⾏事务合伙⼈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的证明;3、全体合伙⼈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合伙协议;5、合伙⼈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然⼈的⾝份证明;6、全体合伙⼈签署的对原合伙⼈或新合伙⼈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7、主要经营场所证明;8、全体合伙⼈签署的委托执⾏事务合伙⼈的委托书;执⾏事务合伙⼈是法⼈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份证明复印件;9、合伙⼈以实物、知识产权、⼟地使⽤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10、法律、⾏政法规规定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12、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的,提交有关批准⽂件;13、其他有关⽂件证书;14、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并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办理流程1、申请⼈到⼯商机关现场领取或者从上海⼯商⽹站下载合伙企业登记申请表格;2、申请⼈向⼯商机关现场提交合伙企业登记所需的全套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3、⼯商机关在收件后5⽇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起15⽇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属于简易登记的,⼯商机关当场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4、⼯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申请⼈于10⽇内到⼯商机关注册⼤厅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入伙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入伙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入伙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表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2项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7、第5项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第6项仅适用于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

9、第7项仅适用于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的情形。

10、第8项“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合伙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设立的分支机构、拟加入的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上海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2017最新)

上海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2017最新)

遇到法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上海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2017最新)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办理机构: Array办理地址:办理时限:登记期限:(设立) 1、名称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设立法定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期限:(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登记期限:(注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申办对象资格:登记条件:(设立)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登记条件:(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登记条件:(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申办手续: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设立)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合伙人签署。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合伙人加盖公章。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上海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的申办流程解答

上海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的申办流程解答

上海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的申办流程解答在公司运营中,往往会遇到公司扩大、减小、改制等问题,这就涉及到公司的变更问题,企业变更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提前对公司各变更事项的办理过程有个全程了解,做到有的放矢,比如: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就属于企业改制的问题,这个变更事项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准备哪些变更材料等?我们来做下了解。

一、上海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公司的申办流程:1、外商投资的公司在经营期间,可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转换为内资公司,只需通过原审批部门批准通过即可;2、登记机关审查外资公司提交的材料,审核通过后,相关机构将在一周后把《企业类型变更登记建议函》和企业档案转交内资公司登记机关处。

3、内资公司的登记机关收到材料后,在一周内作出核准。

对核准的公司,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核发相应的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向外资公司返还文件给外资公司的登记处。

二、外资公司变更为内资企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向外资公司的登记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下列几项:1、经公司的法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营业执照原件一份,副件两份;3、公司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4、外资公司的董事会的变更决议(投资者的股权变更和公司的类型变更);5、股权转让协议书;6、原公司签署企业合同和公司章程协议;7、海关和税务部门的税务表;8、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撤消批准证书的批准文件)。

(二)、需要提交的登记材料有:1、公司法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新股东会修订的公司章程;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权转让后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5、公司新股东会修订的公司章程;6、受让外方股权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7、公司新董事、监事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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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流程及文件清单外资合伙企业定义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定义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

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上海注册外资合伙企业变更材料规范一、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二、主要经营场所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其他有关文件。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登记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及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4、公证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5、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其他有关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需要修改合伙协议的,还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

四、经营范围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指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

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

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8、其他有关文件。

五、合伙企业类型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件;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其他有关文件。

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六、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其企业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七、合伙人住所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其他有关文件。

八、合伙人承担责任方式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外国合伙人由有限合伙人变更为普通合伙人的,还应当提交资信证明。

变更承担责任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九、认缴出资数额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6、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7、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认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十、实缴出资数额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变更实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实缴出资数额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十一、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十二、合伙期限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

十三、入伙变更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中方合伙人: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属于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法律服务中心签章转递。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身份证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身份证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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