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工作,提高审慎经营、风险防范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遵循稳健经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保护投资人权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的上市公司和开展该类业务的券商、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等机构。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制定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并不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稳健运营。
第五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第二章业务开展第六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在充分考虑其经营实际、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如实披露信息,公开透明。
第七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投向风险可控、合规有效的领域和项目,避免对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第八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前,应当充分了解投资对象,切勿盲目跟风或胡乱选择。
第九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以不低于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投资,确保投资回报率不低于公司股东的期望收益率。
第十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应当监督投资目标的运营情况,定期对相关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报告。
如有必要,应当及时进行项目调整,以保障投资回报。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应当根据风险管理能力、风险承受度等因素,设置和评估风险容忍度和预警值,合理分配和配置风险管理资源。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起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控制、风险处置、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环节,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开展定向增发投资基金业务中,应当遵循差异化投资、分散化投资、投资组合多元化等原则,避免过度集中化投资风险造成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一、背景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展和扩大业务的需要下,上市公司有权通过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本文档围绕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具体条件进行详细阐述,以便投资者和各方了解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定向增发的概念: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特定股东、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其目的是筹集资金,优化股权结构,促进公司的发展。
三、定向增发的限制:1. 股东认购限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对象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股东的要求,如不得拥有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一定比例,不得有丧失商誉、破产等不利情况等。
2. 预案审批限制:定向增发的预案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同时需要报请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审核和批准。
3. 增发对象限制: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有实际财力或专业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其资质和合法身份必须符合监管要求。
四、定向增发的具体条件:1. 增发总额:定向增发的总额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超过公司股本的一定比例,以充分保护现有股东权益。
2. 发行价格:定向增发的发行价格应当按行情价格形成,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定价。
3. 锁定期限:定向增发的对象在购买股份后,通常需要锁定一定期限,以防止虚假炒作和影响市场稳定。
4. 发行方式:定向增发可以采取现金认购、资产注入等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确定。
五、定向增发的法律责任和补偿:1. 涉及虚假陈述:若定向增发涉及虚假陈述,相应责任将由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追究刑事责任等。
2.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应及时、公正、真实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有违反,将受到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
【附件】:1. 附件1: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程序示意图。
2. 附件2:定向增发预案模板。
3. 附件3:定向增发股份锁定期协议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公司治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基本法律规范。
参与定增流程

参与定增流程定增(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的一种方式。
参与定增流程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和程序,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参与定增流程的相关内容。
首先,参与定增流程需要了解定增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
定增是指上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向特定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的行为。
在中国,定增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参与定增流程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把握定增的相关规定和流程。
其次,参与定增流程需要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
在定增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
在选择投资标的时,投资者需要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行业发展前景、定增方案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自己的投资能够取得理想的收益。
接下来,参与定增流程需要积极参与公司的调研和沟通。
在定增过程中,投资者可以通过参与公司的调研和沟通,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积极参与公司的调研和沟通,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为自己的投资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信息和依据。
最后,参与定增流程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
在定增过程中,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以应对市场的变化。
总的来说,参与定增流程需要投资者全面了解定增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积极参与公司的调研和沟通,以及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
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更好地参与定增流程,并取得理想的投资收益。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交所定向增发是指公司在不向公众开放的情况下,通过有针对性地选择特定的投资者来增加公司的资本。
定向增发旨在为公司提供更多的资金,以支持其业务发展和扩张。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设置的规定。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规定了哪些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增发。
一般来说,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才能申请定向增发,比如公司已经在北交所上市并且具有一定的经营业绩和稳健的财务基础。
公司必须向北交所提交详细的定向增发计划和申请材料,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获得批准。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规定了如何确定定向增发的对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定向增发的目的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者,比如可以选择机构投资者、大股东、战略合作伙伴等。
公司必须向北交所提交定向增发对象的资格认定和合规性审核报告,确保选择的投资者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实力。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规定了定向增发的价格和数量。
公司必须按照市场原则和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定向增发的价格,确保不会对股东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必须根据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定向增发的数量,避免过度发行导致股权稀释。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还规定了定向增发的申报和披露程序。
公司必须向北交所提交明确的定向增发申请,包括相关的文件和报告,以便北交所进行审核和审查。
公司还必须在定向增发完成后及时向市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了解定向增发的情况和影响。
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是为了规范和规范定向增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合规性和合法性,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文章长度达到要求,内容全面,表达清晰】。
第二篇示例: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是指北交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股票的规定和规则。
该规则在公司融资和扩大股东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从北交所定向增发规则的定义、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定向增发的条件1.引言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旨在筹集资金、引入战略投资者,促进公司发展。
本文主要介绍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条件。
2.定向增发对象的选择2.1 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可以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战略投资者进行定向增发。
这些战略投资者应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相契合,并能提供经济、技术、管理等资源和支持。
2.2 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券商、信托公司等合格的投资机构,应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2.3 其他合格投资者定向增发还可以选择其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如个人高净值投资者等。
3.定向增发的条件限制3.1 定向增发数量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定向增发的数量需满足一定比例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3.2 股东优先权在定向增发中,现有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
当有多个现有股东表达认购意向时,可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优先认购的条件和比例。
3.3 出售限制在定向增发后一定期限内,战略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其他合格投资者等通常需要遵守出售限制,不得擅自转让或减持所认购的股份。
4.定向增发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定向增发方案、增发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募集资金用途等。
5.监管审批程序定向增发需要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和备案。
上市公司需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如增发方案、定向增发报告、签发协议等,并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
6.文档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 定向增发方案- 增发股票认购协议- 增发股票解禁协议- 定向增发信息披露文件等7.法律名词及注释- 定向增发: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股票的行为。
- 战略投资者:指与上市公司发展战略相契合、能提供资金、技术、管理等支持的投资者。
锁价定增法规

锁价定增法规一、引言锁价定增是指在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时,向特定的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价格保护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一定时间内以锁定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降低投资风险,增加投资吸引力。
本文将探讨锁价定增的法规及其重要性。
二、锁价定增的法规1. 证券法根据我国《证券法》,公司进行定向增发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中,锁价定增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投资者与公司必须就定向增发股票的价格达成一致,并签订相关协议进行约束;锁价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限届满后,投资者可以按照市场价格自由买卖股票。
2. 《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定向增发的股票价格应当合理确定,不得损害公司和现有股东的利益。
锁价定增的价格应当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公司估值、投资者预期收益等因素,确保定向增发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进行批准,并满足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三、锁价定增的重要性1. 保护投资者利益锁价定增机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价格保护,避免市场波动对投资者造成较大的损失。
通过约定锁价期限,投资者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对固定的价格购买股票,降低了投资风险。
2. 提高募资效率锁价定增机制可以提高募资效率。
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有实力或资源的机构或个人,他们对公司的发展有一定的了解和信心。
通过锁价定增,可以更快速地完成募资,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 促进公司稳定发展锁价定增机制有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通过引入有实力的投资者,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支持,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同时,由于锁价定增需要与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可以增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四、锁价定增的问题和挑战1. 股价波动风险锁价定增机制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降低投资风险,但对于公司而言可能存在股价波动风险。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条件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条件股本定向增发是指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新股,从而增加公司的股本规模。
这种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更为灵活,因为它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的限制和监管。
然而,股本定向增发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本定向增发要经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并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这是保证股本定向增发合法合规的基本条件。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需要明确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通常是特定的投资者,如战略投资者、合作伙伴或特定的资本市场机构。
发行数量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但需符合公司治理原则和市场需求。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还需要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
发行价格是指新股的发行价格,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估值来确定。
发行方式可以是现金认购、资产置换或债务转股等方式,具体根据公司的需求和投资者的意愿来决定。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还需要考虑投资者的资质和信用状况。
公司应对投资者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投资者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信用背景。
这是保证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一致的重要保障。
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还需要考虑市场的反应和影响。
公司应评估股本定向增发对市场的影响,避免对现有股东和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公司应注重信息披露,及时向市场公布相关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总结一下,非上市公司股本定向增发需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发行对象和发行数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方式,考虑投资者的资质和信用状况,以及评估市场的反应和影响。
只有在这些条件下,股本定向增发才能有效实施,并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资金支持。
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

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法规1. 背景介绍定向增发是指上市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公司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资金用于发展业务。
为了规范定向增发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公司法我国《公司法》是对公司设立、组织、运行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基础性法律法规。
在定向增发中,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都受到《公司法》的制约和规范。
在定向增发中,公司需依法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进行定向增发。
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及时披露定向增发的相关信息,并通过法定媒体进行公告。
同时,公司应当确保定向增发的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发行价格,并保障各类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证券法我国《证券法》是对证券市场及其参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法律法规。
在定向增发中,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投资者和中介机构等,他们的行为受到《证券法》的监管和约束。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定向增发的计划,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符合适当投资者条件等。
同时,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中介机构在定向增发过程中也需履行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义务,确保定向增发的合法、合规进行。
4. 证券交易法规我国证券市场有一系列的法规文件,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这些法规文件包括《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回购管理办法》等。
在定向增发中,公司和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受到这些法规文件的限制和约束。
比如,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可能受到减持限制;在一定条件下,公司可以回购已发行的股票等。
5. 证券交易所规则我国的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规范。
这些规则主要是由交易所自行制定并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实施,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业务实施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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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定向增发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2)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13)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21)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31五、关于上市公司做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有关注意事项的函 (36)六、关于按要求报送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书的函(新)40七、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四号: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3)八、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五号: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46)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三)资产质量良好。
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
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发行股票第十二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四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二)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九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
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