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201903《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讨论稿)》

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讨论稿)自然资源部2019年3月说明:1、依据目前正在编制的《XXX关于做好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XXXX关于做好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指南》和《国土用途规划分类指南》,并根据2019年2月22日标准研讨会上与会城市和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进行了修改。
2、修改后的《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标准》,将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内容独立出来形成本标准。
3、标准中,国土空间规划要素编码暂未编制,待要素分类基本固定后再进行编码;分析评价数据暂未定义属性结构,待《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确定后进行完善;其他缺少及待定内容,待《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程》明确后再做进一步修改。
目录1范围 (4)2规范性引用文件 (4)3术语和定义 (4)4缩略语 (5)5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5)6数学基础 (7)7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结构定义 (7)8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略) (30)9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略) (30)10元数据(略) (30)附录A(资料性附录)国土空间数据库空间数据交换格式样本(略) (31)附录B(资料性附录)国土空间数据库元数据示例(略) (3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的建库要求,包括数学基础、核心数据内容、数据分层、属性数据结构、属性值代码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13923-2006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21010-201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 30319-2013 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基本规定TD/T 1016-2007 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26-2010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7-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28-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XXXX关于做好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国土空间规划分区指南国土用途规划分类指南3 术语和定义3.1 基础地理信息 fundamental geographic information作为统一的空间定位框架和空间分析基础的地理信息[GB/T 13923-2006,2.1基础地理信息]。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践与思考——以江苏省为例

省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已经历时近三年,大部分市县已经或将近完成辖区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任务,设区市总体规划形成了包括市域、市辖区和中心城区三个空间层次的规划成果,县(市)总体规划形成了包括县(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空间层次的成果。
三年多的规划编制实践增强了地方对国土空间规划的重要性认识,同时发现多类矛盾与问题仍待解决。
本文在总结编制实践基础上,探索后续工作思路,为建立全域一体、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蓄力量。
1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意义1.1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加快形成国土空间规划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举措[1]。
一方面,要落实“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国土空间规划以可持续发展为第一价值观,应对长期以来陆海国土空间的粗放低效利用与无序扩展问题;另一方面,国土空间规划展现国土“大安全观”,应对资源环境紧约束下日益凸显的国土空间安全风险,守住自然安全边界和底线,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格局[2]。
新时代的国土空间规划将在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促进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快形成。
1.2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美好家园国土空间规划是高质量发展引领下高品质美好家园建设的基础支撑。
国土空间规划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有效应对“城市病”、建设美好人居环境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已经成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摘要 文章以江苏省内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践为基础,对2020年以来三年多的工作推进和形成的主要成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归纳,总结了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在区域经济发展、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用地指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强化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内容,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措施,不断提高存量土地利用效率的多种途径,提出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外相关规划指引的实现路径。
江西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县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县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江西省⾃然资源厅2020年3⽉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国⼟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民政府关于建⽴全省国⼟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赣发〔2019〕23号)要求,市县国⼟空间总体规划是本级政府对上级国⼟空间规划的细化落实,是对本⾏政区域开发保护作出的具体安排,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详细规划的依据。
为指导各地开展市县国⼟空间总体规划,保证规划成果科学、规范、有效,遵循科学、简明、可操作的原则,江西省⾃然资源厅组织编制了本指南。
本指南主要起草单位:赣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西省⾃然资源厅国⼟资源勘测规划院、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
⽬录1总则 (1)1.1适⽤范围 (1)1.2地位作⽤ (1)1.3规划期限 (1)1.4规划范围 (2)1.5规划层次 (2)1.6编制原则 (2)2编制要求 (3)2.1⼯作组织 (3)2.2编制程序 (4)2.3成果审查 (5)2.4规划基数 (5)2.5基础研究 (6)3编制内容 (6)3.1现状分析与形势研判 (6)3.2战略⽬标与协同发展 (7)3.2.1战略定位与⽬标体系 (7)3.2.2区域协同发展 (7)3.3全域国⼟空间格局 (7)3.3.1国⼟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7) 3.3.2国⼟空间规划分区 (8)3.3.3控制线划定 (9)3.3.4城乡⽤地结构和布局优化 (11) 3.4⾃然资源保护与利⽤ (11)3.4.1⽔资源利⽤与湿地保护 (11) 3.4.2森林资源保护与利⽤ (11)3.4.3耕地资源保护与利⽤ (11)3.4.4矿产资源保护与利⽤ (12)3.4.5⾃然保护地体系 (12)3.4.6⼟地节约集约利⽤ (12)3.5国⼟综合整治与⽣态修复 (12) 3.5.1国⼟综合整治 (12)3.5.2国⼟空间⽣态修复 (13)3.6城乡功能结构优化提升 (14)3.6.1产业体系布局 (14)3.6.2综合交通体系 (14)3.6.3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14)3.6.4绿⾊空间⽹络与⼭⽔格局 (14) 3.6.5历史⽂化保护体系 (15)3.6.6乡村振兴发展策略 (15)3.6.7市政基础设施体系 (15)3.6.8安全韧性城市建设 (15)3.7中⼼城区空间布局 (16)3.7.1中⼼城区范围划定 (16)3.7.2城市⽤地布局 (16)3.7.3居住与住房保障 (16)3.7.4公共服务设施和社区⽣活圈 (16) 3.7.5历史⽂化资源保护和利⽤ (17) 3.7.6公共绿地和开敞空间 (17)3.7.7城市风貌引导与管控 (17)3.7.8城市更新 (17)3.7.9地下空间开发利⽤ (17)3.7.10城市道路交通组织 (18)3.7.11城市基础设施布局 (18)3.7.12综合防灾设施布局 (18)3.7.13城市“四线”管控 (18)3.7.14乡镇发展指引 (19)4规划实施 (19)4.1规划传导 (19)4.1.1对下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的传导 (19) 4.1.2对相关专项规划的传导 (19)4.1.3对详细规划的传导 (20)4.2分期实施与⾏动计划 (20)4.3信息化建设 (20)5成果要求 (20)5.1报批成果 (21)5.1.1规划⽂本 (21)5.1.2规划图件 (21)5.1.3 数据库 (23)5.1.4 附件 (23)5.2技术成果 (23)5.2.1规划说明 (23)5.2.2专题报告 (24)5.2.3分析图件 (24)5.2.4其他材料 (25)5.3公众读本 (25)5.4乡镇规划指引成果要求 (26)5.4.1报批成果 (26)5.4.2技术成果 (27)6 附录 (29)附录1:规划指标体系 (29)附录2:国⼟空间规划分区 (32)附录3:规划⽂本附表 (33)表1规划指标表 (33)表2国⼟空间⽤途结构调整表 (33)表3基本规划分区统计表 (33)表4规划约束性指标分解表 (34)表5镇村体系规划表 (34)表6村庄空间布局规划结构表 (34)表7历史⽂化资源统计表 (35)表8⾃然保护地名录表 (35)表9重点建设项⽬规划表 (36)表10国⼟综合整治和⽣态修复重⼤⼯程安排表 (36)表11(中⼼城区)建设⽤地结构平衡表 (36)表12(中⼼城区)“四线”汇总表 (37)附录4:专项规划编制任务表 (38)附录5:基础资料清单(参考) (39)1总则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国⼟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民政府关于建⽴全省国⼟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赣发〔2019〕23号)、《⾃然资源部关于全⾯开展国⼟空间规划⼯作的通知》(⾃然资发〔2019〕87号)的要求,加强县级国⼟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作指导,提⾼规划科学性、协调性与操作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指南。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

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试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四年十月前言为了探索、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基于规划中期评估和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国土资源部《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县级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特制订本规划调整完善技术指南。
本指南由总则、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内容和成果要求等内容组成。
本指南的附录A至附录M是指南的组成部分。
本指南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目录第一章总则 (1)一、适用范围 (1)二、术语和定义 (1)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 (1)四、指导思想 (1)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 (2)六、规划调整完善主体 (2)七、规划范围与期限 (2)第二章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 (3)一、基数转换 (3)二、前期专题研究 (3)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 (4)一、规划目标 (4)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5)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 (5)四、生态用地保护规划 (5)五、建设用地规划 (6)六、其他用地规划 (7)七、主要专项规划 (7)八、土地用途分区 (8)九、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8)十、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8)第四章中心城区规划调整完善内容 (10)一、规划调整完善范围 (10)二、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 (10)第五章成果要求 (12)一、规划文本 (12)二、文本调整完善说明 (12)三、规划图件 (14)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14)五、规划附件 (15)附录A 术语及定义 (16)附录B-1土地规划分类代码及含义表 (19)附录B-2土地规划分类与原规划分类变化对比表 (22)附录C 高等别耕地的等别范围要求 (23)附录D“三线”划定要求与技术路线 (24)附录E 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暂定) (27)附录F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划定要求 (28)附录G 土地用途区最小分区标准规定 (29)附录H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最小分区标准规定 (29)附录I 土地用途分区、“三线”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关系表 (30)附录J 县级规划文本附表 (31)附录K 县级规划说明附表 (44)附录L 县级中心城区规划文本附表 (48)附录M 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说明附表 (62)第一章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县级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厅办函[2019]85号附件2
![浙江省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厅办函[2019]85号附件2](https://img.taocdn.com/s3/m/bebe313b657d27284b73f242336c1eb91a373317.png)
浙江省县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厅办函[2019]85号附件2浙江省县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试⾏)浙江省⾃然资源厅⼆〇⼀九年⼗⽉⽬录前⾔ (1)⼀、总则 (2)1、规划定位 (2)2、规划原则 (2)3、规划范围 (3)4、规划期限 (3)5、基础数据 (3)⼆、编制要求 (3)1、适⽤范围 (4)2、⼯作组织 (4)3、编制程序 (4)3.1编制⽅式 (4)3.2编制程序 (4)三、编制内容 (7)1、基础研究 (7)1.1基期⽤地底数底图 (7)1.2 规划分析与评估 (7)1.3重⼤问题研究 (8)1.4趋势分析与形势研判 (8)2、⽬标与策略 (9)2.1规划定位 (9)2.2规划⽬标 (9)2.3发展策略 (9)3、区域协同发展 (9)4、县域国⼟空间格局 (10)5、国⼟空间规划⽤途分区与控制线 (10)5.1国⼟空间规划⽤途分区 (10)5.2国⼟空间规划⽤途分区管制 (14)5.3空间控制线 (14)6、国⼟空间⽤地结构与布局优化 (15)7、⽀撑体系 (17)7.1综合交通体系 (17)7.2公共服务设施体系 (17)7.3绿⾊市政基础设施体系 (17)7.4安全韧性防灾减灾体系 (18)8、国⼟综合整治与修复 (18)8.1⽣态空间综合整治与修复 (18)8.2农业空间综合整治与修复 (18)8.3城镇空间综合整治与修复 (19)8.4海洋综合整治与修复 (19)9、历史⽂化保护 (19)10、中⼼城区布局优化 (19)10.1中⼼城区范围 (20)10.2⼈⼝与⽤地规模 (20)10.3空间结构及布局 (20)10.4⽀撑体系及安全保障 (21)10.5地下空间开发利⽤ (22)10.6历史⽂化保护 (22)11、规划传导落实 (22)11.1对上位规划的落实 (22)11.2对下位规划的传导 (23)11.3对专项规划的指导 (23)11.4强制性内容 (23)12、分期实施与⾏动计划 (24)13、规划实施保障 (25)13.1加强计划管理 (25)13.2落实边界管控 (25)13.3健全⽤途管制 (25)13.4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 (26)14、数据库建设 (26)四、成果要求 (26)1、成果构成 (27)2、法定性⽂件 (27)2.1规划⽂本 (27)2.2规划图集 (27)2.3数据库 (29)2.4附件 (29)3、研究性⽂件 (29)3.1规划说明 (29)3.2专题报告 (29)3.3分析图集 (29)附表(县级参考) (30)附表1:规划指标体系表 (30)附表2:国⼟空间规划⽤途分区表 (31)附表3:县(市、分区)全域规划⽤地构成及结构调整表 (32)附表4:国⼟空间布局优化表 (33)4.1重要⽣态功能区⼀览表 (33)4.2⾃然保护地名录⼀览表 (34)4.3重要能源矿产保障区名录表 (34)4.4重要农业功能区⼀览表 (34)4.5耕地与永久基本农⽥保护规划表 (34)4.6建设⽤地⾯积指标表 (35)4.7县(市、分区)全域城镇体系规划表 (35)4.8村庄分类指引表 (35)4.9村庄分级指引表 (36)附表5:县级以上国⼟综合整治与⽣态修复重⼤⼯程安排表 (36)5.1⽣态空间国⼟综合整治与⽣态修复重⼤⼯程安排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3fdf2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76.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采用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139号)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适应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部部署了12个县级和14个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试点。
准确的数据是科学编制规划的基础。
为保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规划修编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严格把关,保证规划修编采用的基础数据、图件等资料的准确性。
二、规划基期为2001年或2002年,规划基数必须采用当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或者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地籍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并经部审查确认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
三、开展更新调查的县级、市(地)级试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更新调查时,应对行政辖区的各类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更新调查数据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进行对比,重点对建设用地和耕地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查找并分析数据差异的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四、请各厅(局)地籍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基数的审核工作,并向部提交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采用的基数、核查情况、数据分析、具体意见等。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结束——。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本指南适用于编制市、州、县(含县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 规划时的现行空间规划实施评估工作。
市县空间规划评估范围主要基于《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的要求,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 规”)为主体,同时根据市县地方规划编制实际,可涵盖生态环 境保护、综合交通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林地保护等各专项 类空间规划内容。
5.3.1 基础图件 ................................. 14 5.3.2 评估成果图件 ............................. 14 5.4 附件 ............................................ 16 6 附则 ................................................. 16 附件 1 市县空间规划实施评估资料收集清单 .................. 17 附件 2 市县专项类空间规划参考名录 ........................ 20 附件 3 现行空间类规划实施评估指标表 ...................... 21
26新增基础设施市域县域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对比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公共服务设施市域县域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实施情况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的土地开发综合整治复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中心城区综合交通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道路及交通设施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市政公用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及用地中心城区住房建设对比图底图为中心城区总规居住用地规划图标明规划实施期间新增居住用地情况
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县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X〕1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X〕1096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XX政办字〔201X〕31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XX 国土资发〔201X〕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县亟需启动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为统筹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确保全县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要求,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上下协调、有序推进”的基本原则,依据二次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优化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科学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为促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资源基础。
二、工作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X);5. 《耕地质量划分规范》(NY/T 2872-201X)、《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 1634-2008);6.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67号);7.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X〕128号);8.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X〕10号);9.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X〕1096号);10.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14号);11.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号);12.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8号)及其他数据库建设的相关要求;1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X〕36号);1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XX政办字〔201X〕31号);15.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调整的通知》(XX 国土资发〔201X〕10号);16.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XX国土资发〔201X〕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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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适用范围总则本指南适用于县级规划的调整完善工作。
县(市)规划包含中心城区规划。
县级行政范围全部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则无需编制县(市、区)和下辖乡(镇、街道)规划。
县级行政范围部分纳入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需编制县(市、区)和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乡(镇、街道)规划,其中县(市、区)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内容为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外的规划内容,市级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规划内容符合市级规划。
二、术语和定义附录A 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三、规划调整完善依据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指导性文件。
包括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划调整完善的通知和要求等指导性文件。
技术标准。
国家和省有关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技术标准。
相关规划。
上级规划、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相关部门规划等。
四、指导思想为了探索、建立规划定期评估与适时修改制度,提高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在“大稳定、小调整”原则的指导下调整完善县级规划。
通过强调三个规划理念的转变,即“保障型规划”向“保护型规划”转变、“增量型规划”向“存量型规划”转变、“指标分解型规划”向“空间管控型规划”转变,达到县级规划“调结构、优格局、促发展”的总体目标,构筑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空间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五、规划调整完善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根据规划中期评估结论,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规划调整完善应重点突出三个规划理念转变。
上下结合、统筹兼顾:注重与上级规划的衔接和对下位规划的引导,统筹安排土地利用,兼顾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多规融合、公众参与:充分衔接相关规划,探索推进多规融合,制定符合县(市、区)实际的规划方案与实施措施,广泛听取政府、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六、规划调整完善主体县级规划调整完善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规划的组织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承担县级规划调整完善的技术单位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七、规划范围与期限(一)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分两个层级:县级规划范围应与行政区划范围一致;县级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该范围原则上不得分割乡级行政管辖界线。
(二)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与原规划期限一致,但必须明确规划调整基期年,对规划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的土地利用安排进行重点调整完善和阐述。
第二章一、基数转换规划调整完善前期工作统一部署开展县乡两级基数转换工作,县级基数由乡级汇总而成,经审定的县级基数作为规划调整完善的基础数据。
基数转换采用的土地规划分类及代码详见附录B。
基数转换工作应符合《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及审定办法(修订版)》的要求。
二、前期专题研究规划调整完善前须按要求开展五大专题研究,其他专题可视地方实际情况另行开展。
五大专题研究的总体要求为:专题一:土地利用战略研究。
根据县域人口、产业、节约集约、资源、生态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机遇,明确土地利用发展方向,科学预测各类建设用地需求,明确发展规模,提出发展目标。
专题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摸清当地耕地现状及后备资源情况,查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地类构成,查清耕地污染、灾毁情况,查清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情况,根据本县(市、区)实际,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具体标准、规范、规模。
专题三:生态保护。
查清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区分布、控制保护范围和各部门建设要求,提出本县(市、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依据、标准和规模。
专题四:节约集约用地。
查清城镇低效用地、闲置土地、地下空间与批而未供土地的分布、规模、类型、范围,针对不同类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体现由增量规划向存量规划的转变。
专题五: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
按照优化开发空间、节约集约用地和多规融合的要求,探索城市、城镇、中心村等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的方法,并用以指导乡镇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工作。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主要内容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是对规划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进行土地利用安排,包括规划目标调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主要用地规划、主要专项规划、土地利用空间优化、中心城区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调控等。
其中需要重点调整的内容包括指标的调整和分解、“三线”划定;需补充完善的内容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并需同步调整规划数据库。
一、规划目标(一)总体目标。
根据县(市、区)新的发展形势,在新政策的指导下,调整完善原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土地利用战略目标。
(二)控制指标。
1.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严格依据全省调整完善后下达的控制指标,调整明确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约束性指标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预期性指标包括:建设用地总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人均农居点用地、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供应占比、基本农田质量指标、示范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标准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建设占用耕地系数、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面积。
其中增量指标应分原规划期限和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两个时间段制定。
其中城市分批次土地供应率和存量土地供应占比为规划期内都不得低于的下限指标。
2.对比分析原规划指标与本次调整完善的规划指标,包括指标种类和数值变化。
3.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与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
预留指标使用条文表述需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文件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划调整期新增建设用地总需求量的10%,基本农田保护区中预留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需与新增建设用地预留指标相协调。
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根据新的控制指标与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类用地的面积和比例。
2.按原规划期限和调整基期年到规划期末两个时间段确定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对比分析原规划与本次调整完善期末各地类面积的变化。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1.根据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成果,调整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和范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划定要求和方法详见附录D)。
2.根据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成果,确定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面积和范围(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要求和方法详见附录E),明确县域内重要的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块,并制定下辖乡镇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划定的标准和要求。
3.根据标准农田核查验收成果,明确标准农田保护任务,确定标准农田的布局。
4.根据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专题研究成果,调整区域范围内补充耕地的主要类型与分布,将新增优质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整备区。
提出耕地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举的实现途径。
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基本农田的质量与空间布局变化情况,交通沿线与城市周边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的情况,建设占用耕地系数变化情况等。
四、生态用地保护规划1. 根据生态保护专题研究成果,列表明确重点生态保护用地的名称、类型、面积和分布。
2.根据生态保护专题研究成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法详见附录D)。
明确下辖乡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入内容和划定标准。
3.调整完善生态整治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4.对比分析调整前后生态保护用地的类型、面积和范围变化。
五、建设用地规划(一)城镇建设用地。
1.根据新形势与新要求,与城乡规划充分衔接,调整城镇等级结构、功能定位和布局形态。
2.根据专题研究成果,合理规划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各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用地与布局,人均城镇用地指标须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标准规定。
3.根据扩展边界划定专题研究成果,划定中心城区与建制镇扩展边界(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划定方法详见附录D),并提出乡级规划划定城镇扩展边界的标准与要求。
4.调整城镇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扩展边界范围,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与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占新增建设用地的比例。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1.根据新形势和新要求,与城乡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充分衔接,调整农村居民点的等级和空间结构。
2.根据专题研究成果,调整制定村改居、中心村、基层村、撤并村的划分标准及结构组成,确定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人均用地及规划引导,人均农居点用地指标须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相关标准规定。
规划新增的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
3.根据扩展边界划定专题研究成果,提出乡级规划划定村庄扩展边界的标准与要求。
4.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与专题研究成果,提出不同类型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与管理的措施。
5.对比分析调整前后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村庄扩展边界范围。
(三)基础设施用地。
1.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
2.根据专题研究成果与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预测量,调整基础设施用地规模与布局。
3.根据专题研究成果,调整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清单。
4.对比分析调整前后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名称与规模的变化情况。
六、其他用地规划。
根据区域实际情况与土地利用特色,调整完善旅游用地规划、园地规划、林地规划、文物保护用地规划、防灾救灾用地规划等其他用地规划内容,调整各类用地规模与布局。
七、主要专项规划(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专项规划。
1.根据节约集约利用专题研究成果,明确城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的实现途径。
构建规划实施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批而未供土地盘活面积挂钩机制,实现新增建设用地撬动城镇低效用地的再开发和批而未供土地的盘活。
重点确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与批而未供土地盘活的主要类型、规模与分布,列表明确重点项目。
2.根据区域农村居民点用地现状,提出农村居民点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
3.提出各乡镇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引导方向。
(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1.查清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土地复垦等土地整治潜力。
2.明确土地整治规划目标和任务,划定县域内重大农用地整理区、建设用地整理区、宜耕后备资源开发区和土地复垦区,划定禁止开发区域。
3.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库,调整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清单。
4.明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的实施时序与保障措施。
(三)其他专项规划。
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可编制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荒滩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