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七海NFT交易平台规则

七海NFT交易平台规则一、数字藏品或NFT平台资质合规数字藏品或NFT平台是建立在区块链上的具体应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故应当具有下列资质。
1、进行区块链安全评估和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平台可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评估,并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2、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3、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备案如何处理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备案如何处理日前我国政府推出了新的政策,对区块链技术进行支持,发展区块链技术对我国产业升级具有推动作用,而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未备案如何处理要备案的,那么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未备案怎样处理?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未备案如何处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未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和罚款。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应当在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网络科技1、网络科技是指在程序语言的基础上,生成一系列的虚拟图片,图像,动画等等。
2、是网络运用,网络共享,网络服务的一种形式,通过网络使人们的生活、工作更加便利,从而帮助人类解决一系列的重复的工作。
3、在计算机领域中,网络就是用物理链路将各个孤立的工作站或主机相连在一起,组成数据链路,从而达到资源共享和通信的目的。
4、凡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而连接起来,且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网络协议、信息交换方式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资源共享的系统,可称为计算机网络。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者未备案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和罚款。
2020-202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分析预测

2020-202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分析预测2020年中国电子商务政策环境《电子商务法》作为综合性的法律,需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配套与衔接,以全面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与完善不断推动和深化《电子商务法》落实与适用,促进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政策体系的日益完善。
一、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不断完善电子签名是电子合同成立的重要基础,但在立法时,考虑到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发展实际情况,未允许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活动使用电子签名。
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关交易已经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因此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决定,这次修正允许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使用电子签名,以扩大电子合同在实践中的适用范围,为相关交易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问题是治理的重点之一。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改,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以适应互联网发展,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促进网络经济有序发展。
二、国务院陆续出台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政策在促进农村电商发展方面,2019年5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数字乡村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加快乡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数字经济、强化农业农村科技创新供给、推进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信息惠民服务、激发乡村振兴内生动力、统筹推动城乡信息化融合发展等重点任务的同时,提出深化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培育农村电商产品品牌。
2019年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推动流通创新发展,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优化快递服务和互联网接人,培训农村电商人才,提高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扩大农村消费。
为推动跨境电商规范快速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9年11月19日颁布《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
区块链司法存证技术要求-2023标准

区块链司法存证技术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区块链上链前电子数据的采集固定,区块链平台用于司法存证的可信共识算法特征、节点管理、智能合约管理、数据安全存储的内容,数据上链流程,以及区块链存证数据的验证、鉴定等。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区块链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存证,及对区块链存证数据进行司法鉴定和审验的系统可靠性测试和证明力验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0076-2020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GB∕T25069-2022信息安全技术术语GB/T35285-2017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基于数字证书的可靠电子签名生成及验证技术要求GB/T42752-2023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参考架构GB/T22239—201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3.2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电子数据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来源:GB/T25069-2022,3.119]3.3可信时间标识Trusted Timestamp基于可信时间源的唯一地标识某一刻客观时间的字符序列。
电子数据固定Electronic Data Preservation为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破坏,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的用于校验数据完整性的数据 3.4值[来源:《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5区块链Blockchain一种将数据区块顺序相连,并通过共识协议、数字签名、散列算法等密码学方式保证的抗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
DB52T 1468-2019 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交易实施指南

ICS35.240L 79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DB52/T 1468—2019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资产交易实施指南 Blockchain based data asset trading guide2019-12-31发布2020-06-01实施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4 基本要求 (3)5 数据资产交易规范 (4)附录A(资料性附录) 交易评价记录 (7)附录B(资料性附录) 交易溯源查询 (8)附录C(资料性附录) 安全实施参考 (9)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高登世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和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联合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阳高登世德金融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贵阳市大数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宏图科技有限公司、九次方大数据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复旦大学、中电科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北京邮电大学、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阳爱立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布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网络安全研究中心、北京国盾量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井通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众安科技有限公司、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优易合创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迅鳐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欧链科技有限公司、贵州师范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康、李鸣、裴莹蕾、王涛、王明月、周黎辉、孙琳、李佳秾、杨菲、许军、张一帆、王荣斌、钟恺馨、相里朋、朱国辉、司亚清、苏静、潘磊、李广凯、关虎、王庆红、李超、张亮、阚海滨、郝尧、谈建、李万恒、李尧、李弋凡、夏琦、陈小军、杜衡、薛路、戴炳荣、白健、陈贵平、曹扬、姜鑫鑫、季晨雪。
区块链技术与应用

12.2.1 分布式账本
“
图12-5 分布式区块链存储网络
12.2.2 非对称加密
“ 存储在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是公开的,但是账户身份信息是高度加密的,只有在数据拥有者 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访问到,从而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和个人的隐私。
图12-6 比特币非对称加密机制
12.2.3 共识机制
“ 共识机制就是所有记账节点之间怎么达成共识,去认定一个记录的有效性,这既是认定的手 段,也是防止篡改的手段。区块链提出了四种不同的共识机制,适用于不同的应用场景,在 效率和安全性之间取得平衡。 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具备“少数服从多数”以及“人人平等”的特点。其中“少数服从多数” 并不完全指节点个数,也可以是计算能力、股权数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以比较的特征量。 “人人平等”是当节点满足条件时,所有节点都有权优先提出共识结果、直接被其他节点认 同后并最后有可能成为最终共识结果。以比特币为例,采用的是工作量证明,只有在控制了 全网超过51%的记账节点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伪造出一条不存在的记录。当加入区块链的节 点足够多的时候,这基本上不可能,从而杜绝了造假的可能。
12.1 区块链及其发展
区块链的定义
区块链的特征
区块链的发展
12.1.1 区块链的定义
“ 狭义区块链是指按照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顺序相连的方式组合成的链式数据结构,并以 密码学方式保证的不可篡改和不可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广义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 构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 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编程和操作数据的全新的分布 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1)公有区块链。是指世界上任何个体或者团体都可以发送交易,且交易能够获得该区 块链的有效确认,任何人都可以参与其共识过程。公有区块链是最早,也是应用最广泛 的区块链,各大比特币系列的虚拟数字货币均基于公有区块链,世界上有且仅有一条该 币种对应的区块链。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涉安全评估条款说明的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涉安全评估条款说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8.09
•【文号】
•【施行日期】2019.08.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关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涉安全评估条款说明
的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为落实规定要求,指导相关企业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现就安全评估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方面建立了完整的认证体系,具备一批已获认定认可的测评机构。
相关企业可委托上述具有相关资质的测评机构开展安全评估,或自行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开展安全风险自评估,并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的相关要求,通过“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提交安全自评估报告。
2.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未指定或授权任何单位和机构开展区块链安全技术检测和安全评估。
特此公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9)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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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
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第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八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