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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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电视台广告管理制度

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法规,黄冈电视台广告部特制定以下六项制度:

一、广告承接登记制度

承接广告业务必须进行业务登记,由广告部设专人负责。主要登记内容有:

1、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公司的名称。

2、经办人员身份;广告内容摘要;联系方式。登记时查验广告

主营业执照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确认下列事宜:

(1)广告中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应包括在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内;

(2)经办人员应为广告主或代理公司的人员,其身份证明应与介绍信姓名相一致;

(3)广告中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及单位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相一致;(4)广告代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有“代理”项目。

二、广告审查验证制度

1、建立严格的编审、审批制度,设立广告审查员,由取得《广告审查员》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担任,做到广告审查专人专职负责。承接登记时广告审查员初审,发布前由广告审查员终审。

2、依法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

齐全的,应提出补充收取证明的意见;

3、检查广告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核实广告内容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审

查广告的整体效果,确认其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三、广告业务合同制度

本广告部所承接的广告业务、经审查、审批合格可以依法发布时,须与广告主签订书面合同,各项条款要符合《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责任。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认真、自觉地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内容。

四、广告档案留存制度

依据《广告业务建档规范》的要求,由专人负责管理广告业务档案工作。广告业务档案的主要存档项目有:

1、广告业务承接登记记录;广告合同;有关证明文件、材料或有效复印件及广告文案;广告审核意见;

2、各级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广告管理法规和文件;

3、广告业务档案存档两年,随时接受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广告监播管理制度

广告发布须严格执行“先付款,后播出”财务管理规定,由台财务室开出播出单后才能进入广告制播流程。总编室负责对广告编排及新增广告进行审核,防止多播、漏播;督查室根据广告播出单及编播单对广告播出内容、价格、次数进行监看审查。

六、广告人员学习制度

广告部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各项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文件,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认真履行广告经营者的职责和义务,规范广告播出行为,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电视台的公信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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