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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法律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法律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法律问题研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诈骗财物或者其他方法,以达到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它是一种严重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下面将从合同诈骗罪法律问题的角度来探讨这一问题,并列举几个案例。

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诈骗手段:以虚构、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达到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3.诈骗客体:客体是针对他人财产或者其他利益的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获取。

4.法定情节:如果犯罪所得较大或者有其他较为严重情节,可以将其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以虚假宣传骗取用户资金某公司通过虚构宣传,宣称其能够提供非常有用的软件,吸引大量的用户前来购买。

但是实际上,该软件根本不存在,公司只是以骗取用户的资金为目的。

最终该公司被检方起诉,判定为合同诈骗罪,依法进行惩处。

2.案例二:银行员工冒用客户身份诈骗某银行员工利用自己的职位,冒用客户身份,提交虚假合同申请,骗取公司大量资金。

最终被检方起诉,判定为合同诈骗罪,依法进行惩处。

3.案例三:房屋出租中介以虚假承诺骗取钱财某房屋出租中介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承诺为租客办理各种手续,并一次性收取了大量的服务费用。

但是该中介并没有履行承诺,租客的手续也没有得到办理。

最终检方认定该中介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依法进行惩处。

三、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严格惩处。

在社会生活中,要特别注意防范这种行为的发生,不能轻易相信虚构的承诺或者过于轻信中介公司等,以免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受到损失。

同时,司法部门也要加强对合同诈骗罪的打击力度,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此外,应该加强对有关行业的监管,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完整篇.doc

合同诈骗罪完整篇.doc

合同诈骗罪-; 一、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是商品交换关系化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法律制度则集中体现和反映了商品经济关系发展的内在要求和一般规则,为商品交换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模式。

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

但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无视国家的法律,利用各种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表现出极大的欺骗性、贪婪性和危害性,国家工商局披露的最新资料表明,我国合同签汀的规范程度和履约率不容乐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合同的鉴证工作,严厉打击合同诈骗。

据介绍,去年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对499657个企业的85973I2份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合同有429024份;到期未履行的合同有285690份;违约合同10804份;解除合同9l944份。

据了解,目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仍较突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去年共查处1.4万起,涉及金额70多亿元。

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己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关键词: 合同诈骗司法认定对策内容提要: 对于合同诈骗罪主观犯意的认定,以及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普通诈骗、特殊诈骗的相互交织混杂,一直以来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主要问题。

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社会现象一样,它的行为手段和特点具有多样性,行为要素、作案规律和构成要件又有它的内在规定性。

解决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处断上的困惑,需要解构明晰合同诈骗与其它相关行为的差异,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的本质特征,仔细考察多个方面的具体情形和证据状况,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加以研判和处断。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现状及其分析(一)合同诈骗犯罪处理情况以广州为例,2003年至2007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合同诈骗嫌疑人904人,其中批准逮捕640人,不(不予)批准逮捕196人。

受理移送起诉710人,提起公诉526人。

案件数量的受理呈激增趋势,以受理的呈捕案件为例,2004年比2003年上升15.5%,2005年比2004年上升18%,2006年比2005年上升28.8%,2007年比2006年上升31.6%。

(二)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1.作案手段隐蔽、多样。

(1)常规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多样。

包括虚构建筑、装修工程等项目发包或合作经营,骗取他人定金、预付款、保证金、中介费;假冒电视台、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人员等主体,骗取被害人广告播放费、节目费,等等。

(2)新型作案手段更趋智能化。

一是涉外合同诈骗。

如利用在信用证或者付款方式上做手脚,在一些小额贸易中借助网络传播和电子商务手段进行作案。

二是利用网络进行合同诈骗。

行为人通过互联网发出虚假信息,虚构主体资格和合同标的,进而与被害人签订电子合同,骗取财物。

2.案件定性和处理难。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合同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但由于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等交织混杂,案件侦查过程中变数较大,并且合同诈骗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互渗透,案情复杂,案件潜伏期长,时间跨度大,因而造成这类案件取证难、定性难、处理难,案件不捕率一直居高不下。

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相关问题探究

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相关问题探究

合同诈骗罪认定中的相关间题探究I闫蓓*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及案件量数据分析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 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等各种欺骗的手段,以此来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 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一定性比较全面地将合同 诈骗罪的各项属性描述出来,并且对合同诈骗罪区别 于其他如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等犯罪的特质突出进行 了描述,即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利用合 同这一本质特点是认定任何行为方式的合同诈骗罪 的共通点,从合同要约的发出一直到双方达成合意并 确实履行合同的全部过程中,发生利用合同骗取他人 财物的行为均可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不同于其他金 融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类犯 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合同 制度的有效正当管理,使正常有序的经济秩序遭受破 坏,而且给广大的受害者带来了严重的财产损失。

本 罪有三大关键要点:第一,不法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其主观故意是明确的;第二,不法行为手段发 生时间点是签订合同或是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第三, 犯罪数额必须达到较大的程度才构成此罪。

笔者查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合同诈骗罪案 件的文书数量自2016年开始急剧增加,并且持续四 年居高不下,虽然在2018年数量有所回落,但总体数 量还是相当大的,笔者又查询了青海省检察机关2016年至2019年受理审查起诉合同诈骗罪案件量,发现2016年至2018年的案件量基本持平,但2019 年案件量较2018年上涨了 12.73%,涨幅较大。

上述 数据说明合同诈骗罪数量不断呈现攀升趋势,已成为 一种高发常见的犯罪,此类诈骗犯罪的行为方式往往 基于一定合意而完成的给付,与正常的经济往来具有 外观上的相似性,令受害人难以察觉,其所引发的危 害后果往往很严重,值得加以重视。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案例一:杨某先后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诱骗出 售文玩藏品的被害人,一方面谎称能高价收购或代为 出售藏品,诱骗被害人携带藏品至指定的某技术有限 公司等所谓鉴定机构进行有偿鉴定,并事先与鉴定机 构共谋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以鉴定结果不满足收购标 准拒绝收购,从而骗取鉴定服务费;另一方面与被害 人签署虚假代卖或展销合同,以开展拍卖会、展销会 名义骗取被害人服务费、宣传费等费用,至案发,被告 人共骗取共计48万余元。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1. 简介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涉及经济活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百二十四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属于诈骗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3.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五个犯罪构成要素:1. 主体:一般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2.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 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 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5. 数额:根据诈骗的公私财物数额,判断犯罪的严重程度。

4. 犯罪形态合同诈骗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犯罪形态:1. 单一诈骗:犯罪分子通过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使对方当事人信任,从而骗取财物。

2. 连环诈骗:犯罪分子多次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3. 群体诈骗:犯罪分子纠集他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4. 公司诈骗:单位作为主体,实施诈骗行为。

5. 侦查与审判合同诈骗罪的侦查与审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 证据收集:充分收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

2. 罪名定性:准确界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名的界限。

3. 数额认定:严格按照司法解释,准确认定诈骗数额。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探讨[摘要]文章通过一宗疑难合同诈骗案的探讨,说明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此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难点。

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形成于签订合同前或者签订合同时,而且可以形成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如果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了使对方当事人债权灭失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键词]合同诈骗;财产性利益;非法占有目的一、案件事实2008年6月25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份《天空之城新建工程施工合同》,由A公司承建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的位于某市解放西路的天空之城新建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为合同暂定价38,000,000元(含税金),B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由王某发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

双方当事人还先后于2010年10月27日及2010年11月25日就天空之城新建工程分别签订了《天空之城新建工程补充协议》(两份)及《天空之城室内装修协议))(一份),合计增加价款为610,000万元,支付方式均为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

合同签订后,王某为了达到骗取工程款的目的,在A公司施工过程中,支付了部分工程进度款,诱使A 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整个工程,天空之城工程已于2011年12月1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与2011年12月31日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备案。

双方于2012年5月9日结算工裎总价款为42,000,000元。

王某将该项目房产全部出售,并且一房多卖。

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同时,王某暗地将自己的房产和汽车变卖一空,为自己卷款潜逃做准备。

在将全部房产卖完,并将小业主的房屋维修基金都骗取到手后(王某一房多卖和维修基金共获资金300万左右),王某将公司所有资金卷走潜逃。

王某共拖欠A公司工程款合计6,927,119元。

二、案件探讨本文重点探讨王某和A公司之间的债务问题,在讨论本案时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只是一起合同纠纷理由如下:王某签订合同是没有隐瞒身份、伪造证件文件、工程项目的行为,他还按约定交付了部分工程款,他只是拖欠了A公司工程款,只能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二)王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受到刑事追究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我国《刑法》第224 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题目:合同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二、研究背景和意义:合同是当今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商业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合同的复杂性和难以监管,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以合同为工具的诈骗活动,给商业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虽然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该罪名涉及的法律规定却略显模糊,同时,犯罪的主体、客体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也存在争议。

因此,本文将在深入探讨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量刑等方面,为打击和防范合同诈骗犯罪提供参考,同时也为加强对商业合同的监管提供法律支持。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本文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1、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假陈述、意图、手段等方面的规定。

2、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和主体问题,探讨客户、投资人、公司、销售人员等角色在合同诈骗中的出现和相关法律规定。

3、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量刑问题,探讨在合同诈骗犯罪时相关法律规定中的量刑标准和相关执法机构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思路。

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文献分析和案例分析两方面。

法律文献分析将对相关法律文献进行系统研究和梳理,分析法律规定的演变和变化,为进一步深入分析合同诈骗罪提供基本依据;案例分析将对某些具有代表性的合同诈骗案例进行案例分析,深入分析刑事责任和量刑问题,为加强执法机构的能力提供参考。

四、预期成果与意义:预期成果将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客体和主体问题、刑事责任和量刑问题等方面,深入探讨和总结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形成一篇具有系统性和理论性的研究论文。

本文对于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加强合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都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同时也为贯彻落实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提供了具体实践。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

合同诈骗罪的法制研究引言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犯罪行为。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的法制进行研究,分析其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相关案例。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欺诈手段:犯罪主体使用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或其他欺诈手段,使对方误认为其陈述或行为是真实的。

2. 不正当利益:犯罪主体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例如获取了对方的财产或获得了不应得的合同价值。

3. 合同关系:犯罪主体与对方存在合同关系,即彼此之间有着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

4. 损害结果:犯罪主体的行为导致对方遭受了经济损失,即对方因此而受到了损害。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如下:1. 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罚款、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

2. 民事赔偿: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主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相应的赔偿金额,以弥补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相关案例分析以下是几个与合同诈骗罪相关的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故意隐瞒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以获取更高的销售额。

最终,购买方因产品问题遭受经济损失。

销售人员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 案例二:某个人通过虚假宣传,承诺在一项合同中提供高额的回报。

然而,该人并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对方遭受损失。

该人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罚款和赔偿双重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合同诈骗罪采取了严厉的处罚,并提供了受害方获得赔偿的途径,以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一种在商业交易中常见的犯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欺诈手段、不正当利益、合同关系和损害结果。

犯罪主体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对合同诈骗罪采取了严厉的处罚,以维护商业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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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是伴随着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现象。

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与此同时,利用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形式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点,又与纠纷、民事诈欺等交织在一起,在实践中极难认定。

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诈骗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或复杂客体,理论界对此没有异议。

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毋庸置疑的。

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问题。

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是刑法理论争议的问题,但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之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

如《日本刑法》第235条之2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 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第2项也规定了窃占不动产罪。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盗窃、抢劫罪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侵占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

(注: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

)应该说,尽管在司法实践中骗取不动产犯罪案件极其少见,但从理论上说,骗取不动产是完全可能的,而且,刑法也没有将不动产排除在合同诈骗罪对象之外,所以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可以包括不动产。

无形财产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应当是没有疑义的。

因为这类财产虽然也要依附于一种有形的载体之上,但是行为人骗取了有形的知识产权载体,却并不意味着权利原有人就失去了对这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至于行为人骗取这些知识产权给权利人的权利造成的侵犯,完全可以以侵犯知识产权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通过签订、履行合同而骗取此类知识产权的载体数量较大拒不退还的,也可以以合同诈骗罪处罚,但这时的犯罪对象已变为作为有形物品的载体。

(注:赵秉志、于志刚:“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2期。

)至于专有技术,过去有关司法解释曾一度将之规定为财产犯罪的侵犯对象。

(注:如1992年12 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规定盗窃罪的对象包括重要技术成果。

)应该说,在1979年刑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解释将专有技术纳入刑法保护的范畴是可以理解的。

但即使如此,过去也有论者指出,对于非法占有企业技术成果的行为,在刑法上规定为独立的犯罪,是比较适当的。

(注:王作富、韩耀元:“论侵占罪”,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3期。

)也正因为如此,现行《刑法》第219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按该条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因此,专有技术已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的对象。

对于由走私、诈骗或者其他非法活动所得的财物是否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

如有的论者认为,公民个人的财物限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物,即公民个人的非法财物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

(注:欧阳涛等:《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页;张穹主编:《中国经济犯罪罪刑论》,大地出版社1 989年版,第331页。

)另有论者则认为,这种提法是不准确的。

因为公民个人的非法财物,就公民个人对该财物的这种实际占有关系而言,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或财物所有人的同意,构成对所有权的侵犯,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就这种财物本身而言,其背后仍然存在权利关系,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公民个人的财物,无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均可以成为诈骗犯罪的侵犯对象。

(注:高铭暄、王作富主编:《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4页。

)笔者认为肯定说的观点更为妥当,当然这并不是出于对财物持有人非法行为的保护,而是因为行为人无权占有该项财物。

因为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收入应当没收归公、非法占有他人非法取得的财物,实质上是对国家财产的侵犯,对此国家当然要进行刑事追究。

对于违禁品,我国法律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拥有,也禁止自由流通。

但是违禁品作为一种“黑色”商品存在是有经济价值的,法律越禁,其利润就越高。

违禁品能否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我国的司法实践大致持肯定的态度。

如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 日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关于“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的规定。

从理论上说,违禁品尽管为法律所禁止非法持有,但是这种禁止并不等于任何人可以任意非法取得并加以占有。

因为违禁品虽然属于违法物,但其同样仍然存在合法的所有人。

利用合同骗取违禁品的行为和利用合同骗取其他物品一样,都侵犯了一定的所有权关系,因而都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

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

但随着形势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法人或单位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

为此,《解释》中对单位合同诈骗犯罪的形式予以了肯定,但在处罚上仍规定只处罚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现行刑法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规定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了单位的利益,经单位决策机关或决策人同意,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注: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235—236 页。

)单位作为合同诈骗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单位在对外交往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是明知的、默许的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基本归单位所有,如用于发放工资、奖金、集体福利或进行其他经济活动,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在认定单位合同诈骗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单位合同诈骗;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

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合同诈骗。

对于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法人或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刑事处罚,并让其承担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经济的责任。

因为这种犯罪是以法人或单位整体意志进行的活动,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理应对法人或单位进行惩罚。

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通过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如果是个人为实施合同诈骗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以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个人私分的,均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按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个人承包中以单位名义进行合同诈骗活动的,要根据承包方式,承包性质及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对于定额上交承包,除了上缴一定基数外,其余收益都归承包个人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一般作为个人诈骗处理;对于责任制承包,资产、场地、流动资金等都属于单位所有,承包人只有根据企业效益提成,按比例拿奖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一般作为单位诈骗处理。

但是,如果发包方只派人挂承包单位的名,并不直接参与管理、经营的,或者赃款全部或大部分归承包经营者个人的,则应认定为个人合同诈骗。

三、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这里的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既包括意图将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也包括意图将财物非法据为单位或者第三人占有。

至于将财物非法占有之后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于发展生产、为职工解决福利待遇等用途,并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

对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存在的形式问题,刑法学界存在分歧。

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有三种存在方式:第一、存在于签订合同之前,即犯罪主体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而只是想通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第二、在签订合同时,行为人内心是不确定的,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对行为人来说尚处于朦胧的状态,如果后来行为人通过合同约定取得了对方财物,但是没有机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这时可以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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