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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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6号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名牌产品对我省经济的带动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名牌产品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品牌产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专门用于企业品牌产品奖励。

第三条品牌专项资金奖励包括: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均可申报。

第四条企业申报条件包括: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和内资控股企业;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度连续盈利;3、“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行业平均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4、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5、同一产品,既是“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又是“中国驰名商标”的,只享受一项奖励。

第五条企业申报材料包括: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申报表(见附表);3、企业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4、企业近两年度“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事务所公章);5、“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各企业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财政局,各市财政局汇总后于5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

省级企业于每年5月1日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凡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质。

第八条省财政厅根据企业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产品销售增长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实行分档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
度(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7.24
•【字号】苏农规〔2017〕4号
•【施行日期】2017.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
行)》的通知
苏农规〔2017〕4号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
为加大江苏农产品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完善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打造一批叫得响的“苏”字号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企业产品品牌,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意见》(苏农市〔2017〕1号)等精神,研究制定了《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现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苏农产品品牌目录制度(试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7月24日。

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苏州制造品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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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

“江苏精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江苏精品”认证活动,维护“江苏精品”品牌形象,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我省开展的“江苏精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本办法所称“江苏精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方式,在农业、工业、工程和服务等领域,统一评价依据、认证规则,以统一标准开展的高端品牌自愿性认证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江苏精品”认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动、社会参与、标准引领、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江苏精品”认证总体策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等工作。

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江苏精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认证联盟】“江苏精品”国际认证联盟(以下简称认证联盟)负责协调和管理联盟成员开展“江苏精品”认证。

第七条【社会共建】鼓励社会各方对“江苏精品”认证开展宣传、推荐等工作,采信认证结果。

对“江苏精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级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江苏精品”认证标准第八条【标准体系】“江苏精品”认证标准体系由《“江苏精品”评价通则》(以下简称《评价通则》)及认证系列技术标准组成。

第九条【评价通则】《评价通则》以地方标准的形式予以发布,内容包括与评价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原则与要求、组织实施等。

第十条【认证技术标准】认证技术标准可以根据江苏地方特点和发展需求,由企业、第三方技术机构、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提出并制定,由相关社会团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发布。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9.03.20•【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科技局:为支持企业加速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二○○九年三月二十日附件:江苏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省重点新产品计划是一项政策性引导计划,旨在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快自主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二条省重点新产品计划是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做好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重点新产品计划在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引导、示范作用,根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重点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我省国民经济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基础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新产品;(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稿时间:2006-10-9 阅读次数:8521)【颁布日期】1999.08.30【实施日期】1999.10.01【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经营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以及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产品。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把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查询。

消费者协会、质量管理协会、质量监督检验协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新闻舆论机构,有权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六条鼓励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名牌产品应当采取措施给予保护。

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以及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由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产品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产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有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四)与群众关系密切的产品;(五)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质量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证人,调查涉嫌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活动;(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收据、帐册、凭证、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进入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产品质量;(四)在监督检查中,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法予以登记保存或者封存;(五)对立案查处的质量违法案件,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宿政办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与相关标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四年四月二十日宿迁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名牌战略实施,规范宿迁名牌产品评价和管理工作,增强我市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宿迁名牌产品指在宿迁境内生产并获得国家、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经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的市级名牌产品、传统特色产品。

第三条宿迁市名牌产品评价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由企业自愿申请,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根据市场和用户评价,一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经宿迁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名牌产品推荐申报和评价工作,并推进宿迁名牌产品宣传和培育工作。

第五条为统一组织实施宿迁市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政府部门、有关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承担协调、组织申报、确定评审方案及具体评价工作。

办公室设在宿迁质量技术监督局。

评审专家由宿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聘任。

第六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宿迁名牌产品申报和推荐工作,并对宿迁名牌产品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三、申报条件第七条申报“宿迁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工业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苏工商注〔2012〕265号)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新驱动战略,推动企业自主品牌创新,完善企业品牌保护机制,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字号区域联动保护,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职能支持企业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由注册登记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及时研究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协调外资登记管理部门共同落实《办法》。

相关责任部门必须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规范操作。

各地接通知后,要立即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在市级建立相应的字号保护机制。

在贯彻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注册分局联系。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7月19日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著名字号的认定、使用和管理,鼓励企业使用独创字号,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字词。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省企业著名字号是指依法经江苏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核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按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企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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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苏省名牌战略实施纲要(2005-2010年)》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产品,是指在一、二、三产业中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工业名牌和服务业名牌。

江苏农业、工业名牌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业产品和工业产品。

江苏服务业名牌是指以优质的服务价值观为核心,体现服务特色、展示服务形象的理念标识,是服务主体向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优质服务的体现,是在同行业内具有标杆作用,并被市场和社会各界普遍认可和接受,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和追随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综合标志。

第三条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消费者)满意为宗旨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推进江苏名牌产
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第六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有关社团组织、政府部门和专家组成。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在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江苏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江苏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江苏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农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
(二)拥有自己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三)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四)质量管理规范,科学有序;
(五)农产品生产环境、生产(加工)技术规程、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无公害相关标准,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六)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三年以上;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工业产品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品在省内生产或者组装,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达三年以上;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规模、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产品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或具有较强的出口竞争能力;
(四)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0标准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程度高;
(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十条服务业企业申请江苏名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二)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四)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由省级以上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五)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100%;
(六)企业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得到社会广泛赞誉。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江苏名牌产品申请:
(一)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或者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中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三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规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不同产品评价细则的制定、综合评价中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数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当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每年产品申报具体条件要求以当年申报评价指南为准。

第十六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苏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
市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十八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十九条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江苏名牌产品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
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
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江苏省名
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江苏名牌产品”、“江苏服务业名牌”称号,颁发江苏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江苏名牌产品有效期为三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对江苏重点名牌产品免除省以下质量监督检查。

江苏重点名牌产品条件另行规定。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应当择优向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推荐江苏名牌产品为中国名牌产品。

第二十六条对江苏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

江苏名牌产品跟踪
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已经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因出口商品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江苏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八条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

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江苏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企业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除撤销其江苏名牌产品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江苏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参与江苏名牌产品评价的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江苏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3年江苏省质量技术
监督局发布的《江苏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苏质技监质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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