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专项资金扶持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商务局,各有关省级单位和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函[2006]6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川菜产业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全球化建设,扶持老字号企业创新发展、提高老字号企业的影响力,加快我省流通企业发展,提升我省流通企业现代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决定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是指:1、推进川菜产业规模化、规范化、连锁化、标准化、品牌化和全球化的企业建设项目;2、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深厚的优秀商业文化背景和良好信誉的老字号企业或组织实施对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恢复、改造、升级的项目以及改造和建设连锁经营店铺、物流配送中心、现代信息管理系统等项目;3、为申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品牌建设而开展的质量、环保等认证项目;4、为扩大经营规模,流通企业和物流企业实施的建设和改造经营网络及设施、现代管理信息平台、整合物流资源、改造物流流程等项目。
二、本通知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四川省流通业发展促进资金中设立的对川菜产业、老字号品牌和现代流通企业发展项目给予扶持的专项资金。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NO:SC070493)已由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年7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酒类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促进酒类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经营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
但依法应当按照药品、保健食品管理的除外。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酒类食品安全和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保障公众饮酒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酒类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酒类生产经营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鼓励和支持酒类生产者传承传统酿造工艺,运用新技术、新装备,促进产业发展。
第七条酒类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酒类食品安全负责,诚实守信、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酒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自律管理机制,按照章程组织开展酒类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传承酒类历史文化;提供酒类食品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加强酒类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协调自律功能,引导和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取得生产经营许可。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川工商办[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工商办〔2011〕165号)各市、州工商局: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开展,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省局制定了《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已于2011年8月11日经省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关于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的指导意见为深入推进全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建立规范有序、职责明晰的工作机制,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工商个字〔2009〕241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现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以下简称“查无”)工作的职责分工等,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树立执政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刻认识“查无”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长效工作机制,大力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各层级和各业务机构“查无”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大“查无”工作的执法力度,着力形成“查无”工作常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长效监管体系,有效预防监管风险,确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到位。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原则。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1.10.15•【字号】川府发[1981]167号•【施行日期】1981.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四川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1981年10月15日川府发〔1981〕1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我省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标准(简称标准,下同)是从事生产、建设工作以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技术依据。
凡正式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重要的农产品和各类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条件,以及其他应当统一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的,都必须制订出企业标准,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企业标准的制订和修订第三条企业标准的制订或修订,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制订或修订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系列的要求,努力提高零、部件的通用互换程度,注意军民通用。
第五条制订或修订农产品企业标准,要充分考虑国家对农村的经济政策,注意因地制宜,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和生产、收购、使用的关系。
第六条对具有地方特色、历史传统的名牌产品,在制订标准时必须保持和发扬其固有的特点。
第七条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要制订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八条工农业产品企业标准的质量指标,可按照使用要求,作出合理分等规定。
第九条出口产品,必要时生产主管部门可会同外贸部门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和外贸协议,制订出口产品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以及国内兄弟省(市、自治区)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十一条企业标准要与国家标准、部标准(专业标准)协调配套,不得相抵触。
四川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行业指导|四川农业与农机/2023年4期|>>>近年,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在原料生产、深加工、副产物利用、技术开发与创新、区域布局与产业集群安全生产和监管方面虽呈现向好发展趋势,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产品加工业还存在差距[1]。
四川是农业大省,粮食、油料、生猪等各类农产品资源丰富,具有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基础。
2017年,四川出台《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首次将四川农产品加工业清晰分类并设定了到2022年农产业加工业规模翻番的目标。
为了更进一步了解四川省农产品加工业的现状,本文从产业资源基础、产业规模、产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分析了四川农产品加工业的现状,总结了四川省农产品加工业存在的问题,并从优化原料供给、强化品牌培育和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提出了对策建议。
广义的农产品加工业定义为以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品为原料的工业生产行为[2]。
考虑数据的可获取性和统一性,本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作为农产品加工业数据统计分析的分类界定依据。
1四川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1.1四川农产品加工业原料资源基础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离不开原料资源基础,四川是农业大省,农业资源丰富(如表1所示)。
2017~2021年来,四川粮食、油料、蔬菜及食用菌、茶叶、水果、肉类、禽蛋、奶类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均实现五连增,2021年较2017年增长率分别为2.67%、16.40%、18.77%、34.99%、28.08%、1.55%、17.09%、7.23%。
2021年,四川省油料和肉类产品的产量分别为416.60万t 、664.00万t ,均居全国第二、西部第一;粮食、茶叶、水果、禽蛋类农产品产量分别为3582.10万t 、37.50万t 、1290.90万t 、169.20万t ,均居全国前列,其中,禽蛋类居西部第一、粮食和茶叶均居西部第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0•【字号】川办发[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19号)《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兴川战略的实施,加强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企业自律、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确认和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四川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
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四川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培育。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4.13•【字号】川办发[1994]29号•【施行日期】1994.04.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发布川办发<1994>29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争创名牌产品活动,加强对名牌产品的管理,促进我省产品上质量、上水平、上档次、上台阶,培育和发展我省的支柱产品和拳头产品,高速度发展四川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名牌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二)产品属全省重点、拳头产品,产量大,已成为我省优势产品;(三)产品出口创汇率高,技术性能先进,为高附加值产品;(四)产品畅销,效益好,市场占有率高,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消费者满意的产品;(五)产品生产企业建立有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二年内该产品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和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
第三条争创四川名牌产品工作的组织实施(一)由“四川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争创和实施评审、管理等工作。
(二)由省经委制定四川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三年滚动规划和当年实施计划,各地区经委(计经委、经贸委)和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日常工作由省经委负责。
(三)凡已列入省产品质量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及创名牌产品规划的企业,应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质量水平分析,依据名牌产品的条件,找出差距,制订措施,组织攻关,定期向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并抄报省经委,努力实现争创目标。
(四)各地区和省级主管部门要做好争创名牌产品企业的帮助、检查、指导和对照条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推荐等工作。
(五)省经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四川名牌产品申报企业进行质量水平、质量管理、市场占有率、用户意见、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审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省名牌产品领导小组审批。
发展名牌产品 应对入世挑战——论发展名牌农产品的“创、标、推、维”

支柱市场 、支柱科 研 和支柱产 品 。抓住 农产 品的 内 质 、外 观 、色 泽 、包 装 、品 牌 、运 输 、销 售 、储 藏 、产 地 、成 本等 因素 ,一个 问题—个 问题地 研究 对策 ,整 体推进 ;培 育 和研发新 品 种 ,做 到 步 步 领先 ,时时 领先 ,
招招领先 ,创立 名牌 ,才 能年 年领先 ,把名 牌农产 品的发展推 向一个新 阶段 。
具有 区域特色 的农产 品生产 基地 。如 成都市 龙泉 水蜜 桃 、枇 杷 ,苍 溪 猕 猴 桃 ,盐 源 苹 果 ,会 理 芒 果 ,峨 眉 山 竹 叶青 ,蒙 顶 山黄 芽 、石花 、甘露 ,万源 巴山雀 舌 ,荣 县龙都
径 。大力推 进思维 创新 ,科技 创新 ,技术创 新 ,机制创新 ,产 品创新 。重点扶 持具 有一 定优势 的科技 创新 主体 ,建设一 批高 水平 的
香茗 ,攀枝花早 市蔬菜 ,彭州 、广 汉 无公害 蔬菜 ,通江银 耳 、黑木 耳 ,成都 川芎 等特色 农产 品。但 是 名 牌农 产 品并不 多 ,规 模 小 , 竞争力弱 ,知 名度不 高 ,传统农 业 、粗 放经 营的问题突 出。实施名 牌战略 ,就要 树立名 牌观念 ,树立让 中国名牌 走 向世 界 的雄 心壮
一
经 营主体 ,难 以应 对 千变 万化 的大市 场 ,农 产 品 难 卖 ,价 低 ,效 益 差 、农 产 品 加 工 增 值 链条短 ,科技 含 量 低。据 专 家测 算 ,价值 1 元 的农 产 品 经 加 工 处 理 后 , 在 美 国 可 增 值
是 ,与发 达 国 家 和 东 部 沿 海 城 市 相 比还 有 差 距 ,而且最 大 的差距 是 思 想 观 念 上 的差 距 。面 对人 世 的挑 战 ,要 大力 推 进 四川 农 产 品名牌 发 展 ,形成 优 势 产 业 ,实 现 农 业 增 效 ,农 民 增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川办发[2004]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七月十日
(盖章)
四川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名牌兴川战略的实施,加强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积极争创名牌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我省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企业自律、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培育、争创、确认和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四川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
四川省名
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四川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并积极推进四川名牌产品的宣传和培育。
第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行业专家组成若干专业委员会,按照产品类别分别提出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八条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四川名牌产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四川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三)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三)在近两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四)在近两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因质量不合格遭到国外索赔的;
(五)近两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研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
第十四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四川名牌产品申请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本地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省级各行业管理部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选名单委托用户评价机构进行市场调查。
第十七条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请产品进行现场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在一定限期内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经征求意见汇总分析后提交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
第二十条经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四川名牌产品名单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
第二十一条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授予“四川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四川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四川省名牌的奖励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四川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四川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提出申请,经重新评价并获通过后方能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标志。
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对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优先推荐参加中国名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在技术引进、技术开发以及能源、贷款等方面对四川名牌产品优先保证并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各地在招商引资、出口贸易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扶持。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获得“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四川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七条凡列入争创四川名牌产品规划的产品,各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争创过程中加大对其培育和扶持力度。
第二十八条参与四川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
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四川名牌产
品”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四川名牌产品申请。
第三十条各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打假保名的力度,确保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名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7月1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