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地税事项反馈表
税务检查(评估)反馈单

税务检查(评估)反馈单
附: 税务检查,评估,反馈单
送达单位: 受理时间: 受理人员: 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税务登记号隶属关系
法人姓名电话计算机代码主管税务所名称年收入额 ,万元, 年利润额 ,万元,
一、简要说明检查存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检
查二、将问题归类为:
存1、帐簿的设置及记载:
在
问2、收入总额的核算:
题
的 3、允许扣除项目的计算:
说
明 4、纳税资料的编报及保存:
5、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6、其他
三、计算企业被查年度的行业纯益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检查,评估,人员: 稽查所,评估人员所在税务所,意见:
公章:。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A01069《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分类索引】
业务部门
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业务域
登记
业务类别
税务登记
表单类型
纳税人填报
设置依据(表单来源)
政策规定表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
【表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单说明】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
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7.“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8.“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9.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本表。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
对应流程及电子表单清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反馈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检查情况反馈单(税务所、稽查所印章)填表说明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以规范格式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前弥补亏损的书面报告,也是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亏损弥补情况的重要依据。
纳税人必须按照本表的填报要求,如实填写、正确申报。
一、《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适用范围即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时间纳税人在盈利年度要求补亏时,应于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内,随《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资料,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
《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按企业有盈利、申请补亏的年度逐年进行申报。
三、《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要求1、纳税人在填报《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之前,必须按照《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方式,要经过税务部门或中介机构对本企业亏损额的确认、审核。
2、纳税人在亏损年度未向税务机关按期申报的,未按规定的几种方式对亏损数额进行审核的,不允许税前弥补亏损。
3、经税务机关检查,中介机构审核数、企业申请补亏额发生变化的,以税务机关认定数额为准,重新填报此表。
四、《企业弥补亏损审核表》的填报口径1、——年度:填写纳税人有盈利,申请补亏的年度。
2、企业名称:按纳税人的公章填写全称。
3、计算机代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4、中介机构名称:填写纳税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全称。
5、审计报告文号:填写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编号。
6、税务检查单位:填写对纳税人亏损数额进行确认的税务所或检查部门。
7、亏损年度(1):分别填写亏损额发生的各个年度。
8、企业申报亏损(2):分别填写企业自行申报的发生亏损各个年度的亏损数额。
该行亏损数额应等于中介机构审核亏损数额或税务审核亏损数额。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

经营地税务事项反馈报告1. 背景该报告旨在总结和反馈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方面的事项。
通过对这些事项的分析和评估,我们可以识别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确保公司的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2. 事项概述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公司在经营地税务方面遇到了以下一些重要事项:1. 税收申报与支付:公司在税收申报和支付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延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2. 地方税收政策变化:某些地方政府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了影响。
这些变化需要及时的研究和适应措施来遵守新的政策要求。
3. 地税审计与调查:公司接受了地税部门的审计和调查,其中发现了一些潜在的税收排查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并准备相关的防御措施。
4. 税务风险管理:公司需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特别是在涉及开展跨境业务和相关税务筹划时。
3. 解决方案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降低税务风险,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税务团队:建议招聘专业税务人员来负责税务事宜,并确保他们及时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变化。
2. 完善税务流程:对税收申报和支付流程进行优化,确保流程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不必要的罚款和利息支出。
3. 关注政策变化:建议建立稳定的政策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地方税务政策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4. 加强内部控制:建议加强内部税务控制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并加强员工培训以提高税务合规性。
5. 密切合作:与地税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和沟通,及时回应审计和调查要求,并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6. 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明确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包括开展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计划和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控机制。
4. 结论在经营地税务方面,公司需要关注和解决的事项包括税收申报与支付、地方税收政策变化、地税审计与调查以及税务风险管理。
通过加强税务团队、完善税务流程、关注政策变化、加强内部控制、密切合作和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公司可以更好地管理税务事务,确保税务合规性和可持续发展。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之欧阳歌谷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12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1.12 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服务对象】
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的纳税人
【业务描述(含申请条件)】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最多跑一次”标识】
是
【通办范围】
暂不通办
【受理部门(含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后。
2.税务机关受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内容准确,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表证单书】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应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填
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结清应纳税款,核销报验税务登记。
【基本规范】
1.经营地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核销报验登记。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模板之欧阳道创编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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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税事项反馈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附件 2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1.本表由纳税人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时填写,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
国税机
关受理后,纳税人可索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
2.本表一式一份,经营地的国税机关留存。
3.“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领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栏填写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中注明的管理编号。
5.“实际经营期间”栏填写实际经营开始日期和经营结束日期。
6.“货物存放地点”栏填写跨区域经营货物的具体存放地点,要明确填到区、街及街道号。
若无跨区经营货物的,此栏不需要填写。
6.“预缴税款征收率”栏按预缴税款时适用的征收率填写。
7.“已预缴税款金额”栏填写已向经营地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的累计金额(金额单位:元,下同)。
8.纳税人在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应当及时向经营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
纳税人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后,才能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