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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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2006年1月5日 第21卷第1期 法学论坛Legal F orumJan.5,2006V ol.21N o.1[文章编号]1009-8003(2006)01-0118-08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于改之,郭献朝(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要]犯罪构成体系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当今世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论体系和英美法系的犯罪论体系颇有影响。

本文分析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构造,比较了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异同,并就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对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借鉴意义作了探讨。

[关键词]犯罪论体系;比较;借鉴[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5-11-20[作者简介]于改之(1969-),女,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比较刑法。

Subject:C om paris on between the T 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 w o M ain Legal Systems and the Reference to That in ChinaAuthor&unit:Y U G ai-zhi,G UO X ian-chao(Law School,Shandong university,Jinan Shandong250100,China)Abstract:The crime systems is the core of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s o s ome people call it as“the crown gem on theoretical system of crim inal law”.In today’s w orld,the crime systems in the C ontinent Legal System which are represe-nted by G ermany’s and Japan’s law and in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both have significant in fluence.This article ana-l yzes the interior structure of tw o crime systems in the tw o main legal systems,com pare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and di-scusses the use for reference of them to that in China.K ey w ords:crime systems;com paris on;reference 犯罪论体系,简言之,就是犯罪成立要件的体系,它是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有“刑法理论体系王冠上的宝石”之美誉。

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

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

比较法视角下两大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与原因【摘要】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的检察院职能的历史发展入手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大法系检察职能的差异及原因,再结合谈我国现有的检察院职能应从中借鉴和完善之处。

【关键词】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能;差异及原因虽然英法两国仅隔着一道英吉利海峡,有着近乎相同的地理位置、气候和物产资源,但是因政治文化、社会历史传统等方面差异,两国检察机关的职能设置迥然相异。

一、英美法系检察机关职能英国的起诉制度是土生土长的,但由于历史上的英国资本主义萌芽使行政区域划分越来越小私权壮大,犯罪可以由在区域内的警察和教会处理消化,警察负责侦查起诉,无需检察官参与或只侦查少数重刑案。

直到1984年《皇家检察官规则》和1985《犯罪起诉法》颁布,统一的中央检察机关皇家检控署设立,起诉权才从警察手中移回检察官手中。

美国检察机关分三级。

联邦检察院是美利坚合众国公共利益代言人,负责对违反联邦法律的犯罪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向总统和军队首长提供法律咨询;干预民事诉讼即对“涉及合众国利益”的民事案件追究民事责任。

州检察官职能是调查和起诉违反州法律的犯罪行为。

市镇检察官起诉违反市镇法律的犯罪行为。

二、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能法国检察机关有着独立的地位和超然的权利。

检察官不但拥有侦查权和起诉权,还能指挥司法警察,决定是否上诉或抗诉,即使是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必须由检察官启动,就算被害人不主张,检察官也可以继续追诉。

法国检察院除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支持公诉和指挥刑事裁判的执行,还有诸多监督权。

俄罗斯联邦检察院有权参与任何阶段的审理工作,有权监督任何人任何事。

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及《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检察机关职能包括:监督特定机关人员执法情况;监督特定机关及人员遵守人与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情况;监督侦查审讯及其他调查机关执法情况;监督司法警察执法情况;监督负责刑罚与法院裁定的强制措施执行的行政机关。

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

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

・法治论坛・大陆、英美两大法系法律适用之比较童兆洪 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形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西方世界影响最大最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两大法系。

(一)大陆法系。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民系、法典法系或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1]以法国民法典为样板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大陆法系历史悠久,经历了近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

它起源于欧洲古代的罗马法,在罗马法衰落的年代里又受到日耳曼法、教会法的影响,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而开始形成。

17世纪至20世纪,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后,大陆法系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大陆法系发展新阶段的标志,是近代意义上的大陆法系的开端。

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席卷了欧洲大陆,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纷纷仿效法国法典进行法典编纂,大陆法系初具规模。

20世纪以来,大陆法系的影响超出欧洲大陆而扩展到世界广大地区,它作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的地位而确立。

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是以法德两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即指法国和联邦德国)为代表的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包括、意、比、西、葡、荷、瑞士、奥地利等。

但它的影响扩展到世界上其他地区。

其中主要是以前法国、西班牙、荷兰、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和地区。

还包括日本、泰国、士耳其、埃塞俄比亚等国。

大陆法系内部各国法律虽有一些差异,但在大陆法系地区内有一种统一感,共同的传统和原则,使人强烈地感受到这一法系的统一性和自成一体。

(二)英美法系。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中世纪法律为基础和仿效这种法律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资本主义法系。

英美法系同样是一种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它起源于英国中世纪出现的“普通法”,其中经“普通法”与“衡平法”抗衡的影响,在17世纪,伴随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进而将中世纪的普通法与衡平法形式全盘继承下来,并赋予这种形式以资本主义内容,使其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_三、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尽管当代两大法系有趋同的趋势,但就两者的历史传统和特征来看,仍然存在各自的基因,其差异大致包括以下若干方面。

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在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惟一的法律渊源。

按照颁布制定法的国家机关的等级和法律效力,全部法律可以分为、议会制定法、由议会托付行政机关颁布的委任立法、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矩和地方国家机关颁布的地方性规矩。

除此之外,制定法还包括国家所缔结和参与的国际条约。

按照的原则,议会享有立法权,行政机关按照议会的授权具有委任立法权,同时为了执行的职能,行政机关也具有制定行政规矩规则的权力。

按照原则,国家主权具有对内的至上性和对外性,一切在这个国家建立之前所形成的法律和来源于外国的法律都是无效的。

在法系国家,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和制定法。

判例法是一般法法系国家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所谓判例法普通是指高级的判决,或者说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章,对其他法院(或甚至对本院)以后的审判来说,具有作为一种先例的约束力或说服力。

判例法的基础是“遵循先例”的原则。

“遵循先例”的意思是:上议院所作的判决是有强制力的先例,对其他一切法院都有约束力;上诉法院所作判决对该院所属一切下级法院及(除外)上诉法院本身是有约束力的先例;高等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应当敬重,虽然不具有肯定强制性,但具有强大的说服力,并且十分普遍地为高等法院各庭与皇家刑事法院所遵循。

有些学者认为,一般法法系的判例法是习惯法,这是一种片面的观念。

事实上,在英国,“一般法的作用就是曾使存在于地方习惯中的习惯法从英国消逝。

”[12]与此同时,制定法是一般法法系国家的另一主要法律渊源。

民法法系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都采纳了法典形式,而在大多数一般法法系国家,法典很少用法。

而且,一般法法系的制定法,因为其判例法的传统而具有与民法法系不同的特征。

例如,美国的制定法在形式上法律重述占有很大的比重。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

论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之比较前言刑事诉讼制度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的程序、证明标准、检察机关及其功能、辩护人制度等方面。

本文将对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进行比较,探讨其异同点。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受到罗马法和德国法的影响,散布于欧洲大陆、拉丁美洲、中国大陆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

大陆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为中心”。

这也就意味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在这种制度下,检察官被赋予了极大的权力,他们能够独立地决定是否起诉,起诉时也有解释定罪和量刑的权利。

此外,被告人的权利相对地较弱,他们往往需要在整个程序过程中被动地接受审判。

而且,证明的标准也比较高,需要明确和确凿的证据才能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被称为“调查为中心”,相比大陆法系更注重调查程序。

这种制度主要存在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检察官并没有大陆法系检察官如此大的权力。

他们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然后将被告人带到法庭上受到审判。

被告人在英美法系中有更多的权利,例如,他们可以在案件开始时就雇佣一个辩护律师,辩护律师有责任确保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在英美法系中,证明的标准比较低,只需要达到合理怀疑的水平即可,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罪行,他仍有可能被判有罪。

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审判为中心”和“调查为中心”的核心理念。

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法官拥有非常重要的决策权,而在英美法系中,法官的角色相对较为被动。

此外,在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被削弱,甚至可能被压制,而在英美法系中,被告人的权利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辩诉交易之比较与评论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辩诉交易之比较与评论
认 为作 有罪 答辩 的被告 应该得 到减 刑 1 3的奖励 。 /
决; 检察官和被告方在审判前均可就被告人 的刑罚
进 行协 商和交 易 , 院 的判 决 也 均可 能 直接 以双 方 法
的协议 为 基 础 等 等 。然 而 由 于 两 大法 系 国家 在 诉 讼 目标 模式 、 察 官 自由裁 量 权 、 官 所 处 地 位 及 检 法 起诉 原 则等方 面 的差 异 , 致辩 诉 交 易程 序 在 两大 导
量 权 、 官地位 、 法 案件 当事人 的地位 的差异 。 由于辩 诉 交易被 应用 范 围的越 来越 广泛 , 引发 了对 也 刑事 审判 结果 的思考 , 交 易制度 的存在使 得刑 事审判结 果在英美 法系 国家是可 以商量 的, 辩诉 而在
大陆法 系国家 的定 罪是 不可 以经过 商量 灵活处 理 的。辩 诉交 易在 两大 法 系之 间不 断 融合 , 差异 越
都 得到 了被 告 人 的赔 偿 。在 控 方 的 证 据 并 不 强 的 情 况下 , 被告人 作 有罪 答辩 于 国于 己于 受 害 人 都是 有利 的。既 然 被 告 人 承 认 有罪 能 给 国家 带 来 不 少
五 、两大 法 系 国 家 辩 诉 交易 制 度 的 比

意 大利 的辩诉 交 易制 度 是 从美 国移 植借 鉴 的 ,
来越小 。 关键词 : 辩诉 交 易 ; 源 ;比较 ;审判 结果 起
中图分 类号 : D 1. 95 1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8— 38 2 1 )2— 0 2— 4 10 5 7 (0 10 0 3 0 纪 的产 生 、 发展 、 完善 的历 史过 程 , 由刚开 始产 生 时 的一种地 下 交 易演 变 成 目前 美 国 处理 刑 事 案 件 的

两大法系刑事侦查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两大法系刑事侦查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政 法 行 政
两大 法 系刑 事侦查模式的 比较与启 示

( 华中师范大学
中 图分 类 号 : 9 D1 6 文 献标 识 码 : A

湖北・ 武汉 407 ) 309
文 章 编 号 :6 2 7 9 ( 0 9 3 — 2 — 1 1 7 — 8 4 2 0 )3 2 6 0
的侦查 手段多种多 样 , 而犯罪 嫌疑人 面对 不断翻新 的侦查方式疲
查活动的隐密性 , 侦查机关还可 以采取不为犯罪嫌疑人知 晓的手段
开展侦查活动 。与此相对 , 犯罪 嫌疑人一旦被侦查机 关锁 定 , 就可
于应付 ; 侦查 机关 的侦查行 为缺乏 约束 , 而犯 罪嫌疑人 受制 于侦
查机关 , 自身无 法对其进行 必要的 防御也 无法借 助律 师进行防 其
系在侦查模式 的选择上显得非常谨慎 , 冀望在保障人权 和打击犯罪
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 。对大陆法 系职权 主义的审 问式侦查模 式和
英美法系当事人 主义 的弹劾式侦查模式的 比较分析 , 助于我 国侦 有 查模式的改革 与完善 。
仅集 中体现了法治国家对人权 的保护 和对抗 制诉讼 对于国家司法
方的监督而充满了任 意性, 其侦查权力 的扩张也进一步增加了犯罪 嫌疑人受到国家追诉 的风险。
基于此种顾 虑, 我国开始吸收英美法系国家采取 的弹劾式侦查 模式的有益养分 , 寄望 以此来弥补审问式模式的不足 。19 9 6年修 订 的 刑事 诉 讼 法 的相 关 规 定一 定 程 度 上 体 现 了弹 劾 式 侦 查 模 式 的 运 用, 该法第 9 6条规定 ,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
查、 起诉 、 审判和执行 四个 阶段 , 侦查 最大特征在 于 : 对于审判而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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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法系刑事诉讼之比较法系是指根据各国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进行分类将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法律传统、法律制度的若干国家的法律划为同一法系。

在当代一百多个国家中,有两个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前者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后者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自20世纪以来,上述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互相借鉴、吸收或融合,但由于法律的传统、文化和习惯的不同,客观上仍然各自具有明显的特点。

这些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一、法律形式上的特点英美法系发源于英国,自11世纪起,以中世纪英国普通法的概念和原则为基础、根据资本主义的需要重新解释和改造而成。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Caselaw)为主,英美国家高级法院的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

适用判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即“遵照先例”(starede~isis)的原则,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尤其必须遵守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判例实际上起着法律的作用。

20世纪下半叶以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加强了议会立法和修订原有立法,如英国《1965年证人出庭法》、《1974年陪审团法》、《1976年保释法》、《1980年治安法院法》、《1985年犯罪起诉法》、《1995年刑事上诉法》等;美国《1975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983年联邦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规则》、《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以及各州的立法,如《纽约州刑事诉讼法典》等,但是上述议会立法或国会立法,多系单行法,不是统一的法典。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盛行于欧洲大陆诸国,以后又传播到其他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典为主,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既有总则又有分则,内容比较严谨,形式比较完整。

在古罗马,查士丁尼就禁止法官引用判例,当然法官更无权造法(1awmaking)。

直到如今,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5条仍然是大陆法系国家公认的一个原则,该条规定:“审判员对于其审理的案件,不得用确立一般规则的方式进行判决。

”因此,成文法才是大陆法系法官判决案件的依据,判例仅供参考而已。

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五卷,共803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分8编,共477条;《日本刑事诉讼法》分7编,共506条和附则;《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分11编,共746条;都自成体系,比较严谨和完整。

二、侦查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侦查由警察机关负责。

现代的警察机关起源于英国,于1829年9月由当时担任内政大臣的罗伯特,皮尔爵士在伦敦创建,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侦查刑事犯罪。

美国于1845年依照英国的模式在纽约市建立起第一个警察机关。

这一模式还对世界上许多国家产生过影响。

英国警察机关根据1984年制定的《警察机关与刑事证据法》开展对犯罪的侦查.英国警察机关具有较广泛的询问权,警察机关为了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可以询问任何人,而不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但除了成文法有特别规定的(如恐怖主义分子)以外,被询问人可以拒绝回答。

自1991年起,警察机关询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用同一部机器同时录制两盘录音带和录像带,不许复制,一盘供诉讼中使用,一盘封存,如果以后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及其律师对警察机关的录音、录像记录提出异议,就可以由法官主持,当众启封另一盘进行对比,以核实口供的真实性和可信性。

当警察机关认为被询问人确有犯罪嫌疑时,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即可以不开口说任何话。

但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沉默权问题上,英国已有所变化,虽然《1994年刑事审判与公共秩序法》仍保留沉默权,但在某些法定的情况下的沉默,法庭或陪审团可以对此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推论.此外,为了提高侦查和鉴别犯罪的技术手段,英国向警察机关投资亿英镑,扩大建设含300余万件样品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数据库,计划到20XX年用于对所有犯罪进行DNA鉴定。

在美国,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并且通过判例规定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其律师必须在场,否则,该证据应当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用。

在侦查阶段,英美的警察机关还有权采取搜查、扣押、有证逮捕和无证逮捕等强制措施。

同时,英美在侦查阶段对保释的运用比较广泛,即除了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罪、逃犯和曾经违反过保释规定的以外,一般的轻罪嫌疑人均可在提供担保、承诺随传随到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后予以释放。

大陆法系国家负责侦查的司法警察要受检察官或预审法官的领导或指挥。

法国的预审法官是从法官中选出任命的,任期3年。

预审法官有两项主要职能,一是领导、指挥侦查,二是有权签发传票、拘票、拘留证或逮捕证.德国的检察官领导和指挥警察的侦查,但一般案件仍由警察机关进行侦查,案情基本查清之后,移送给检察官,检察官可以要求警察机关补充调查证据.日本法律赋予犯罪侦查权的有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和司法警察职员,三者无明确分工,但检察官对司法警察职员有指示、指挥权.意大利规定,在初期侦查阶段,由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继续危害社会,大陆法系各国均有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但在名称和分类上有所不同。

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拘留20小时以后,被拘留人可以要求会见律师。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被指控人可以在程序的任何阶段委托辩护人。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或者被疑人,可以随时选任辩护人。

被告人或者被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配偶、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可以独立选任辩护人。

”[11]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在初期侦查阶段,即48小时之内应讯问嫌疑人,同时应告知他有权委托律师,与律师会见和通讯。

”[12]三、起诉程序的特点英国在传统上是由警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限和作用较小。

1985年5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犯罪起诉法》,该法规定自1986年1月1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设立皇家检控署(CrownProsecutionService),[13]强化了检察官在公诉中的作用,即警察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以后,认为应该起诉的案件,必须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官独立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这明显是吸收大陆法系的制度和做法。

美国起诉有两种形式,一是经大陪审团(由16至23人组成)审查后批准的起诉书(indictment),二是检察官提出的告发书(information)。

联邦和半数的州规定重罪案件必须由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批准起诉。

在起诉书或告发书送达法院以后,法院应迅速及时安排传讯。

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而且法官确信该答辩系出于自愿,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再开庭,法官可以迳行判决。

如果被告人作无罪答辩,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基于此,审前程序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许多案件在审前程序阶段已经解决,只有少部分案件才进入开庭审理程序,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中期辩诉交易(又称答辩谈判、答辩协议)在美国合法化以后更是如此,即起诉方和被告方律师在庭外进行磋商或谈判,如果被告方满足起诉方的要求作认罪答辩,检察官则作出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的承诺,即控辩双方达成辩诉交易;法院如果接受该辩诉交易,将在定罪和判刑中体现辩诉交易的内容;法院如果拒绝该辩诉交易,则应将这一事实记录在卷,通知双方当事人,并给被告人以撤回其答辩的机会,而且要告知被告人如果仍然作认罪答辩,案件的最终处理可能比辩诉交易所期待的更为不利于被告人。

检察官制度始于14世纪的法国,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机关及其制度比较完备。

法国的检察官一般派驻于各级法院内,实行检察官一体原则,即同一级检察官系统的检察官相互之间可以调换。

法国没有自诉案件,公诉案件均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起,但重罪案件必须经过两级预审,即预审法官预审和上诉法院刑事审查庭预审,经刑事审查庭裁定起诉,重罪法庭才能受理。

德国的起诉不作为一个独立的程序,而是与侦查共同组成审判前程序。

德国的检察机关对应设置在各级法院内。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规定,除了8类轻微的刑事案件为自诉案件以外,都是公诉案件。

德国在刑事诉讼中一直实行法制原则(又称起诉法定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又引入机会原则(又称起诉便宜原则),即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用以撤销案件或者决定不起诉。

从80年代以来,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到案件总数的20%。

日本没有自诉案件,实行国家追诉主义、起诉垄断主义(一律由检察官提起)和起诉便宜主义(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即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具有法定格式的起诉书,而不得载人可能使法官对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和证物。

意大利的检察官派驻于各级法院内,由于检察官领导初期侦查,因此有一个快速的审查程序即初步庭审阶段,由法官主持该程序,检察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参加,但证人不参加。

初步庭审结束,法官可以决定提起诉讼并发出审判令外,还可以宣告不追诉判决,对后者,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上诉。

决定提起公诉以后,与意大利旧刑事诉讼法典不同的一点是,新法对移送至法院的案卷材料作了很大的限制,许多证据由当事人在庭审时当庭提出。

起诉以后,检察官可变更或增加指控的内容,但要给予被告方以充分的辩护机会。

四、审判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庭审采用对抗制(adversary sys-tern),即原告、被告双方地位平等,权利相同,控、辩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提出证据以支持本方的主张,申辩事实并进行辩论,法官负责主持庭审,不主动调查证据;参加庭审的陪审员(juror),负责判断证据,认定事实,庭审结束后,由法官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指出所控之罪的法律,该案的争议点、各种争议问题的证明责任归哪一方、不同问题所要求的证据的可靠程度等,然后陪审团进行秘密评议和表决;法官不参加评议,原则上要求12名陪审员一致作出有罪或者无罪裁断,实在不能取得一致,也至少要10名陪审员取得一致意见;在陪审团作出有罪裁断之后,法官负责适用法律和判刑。

英国和美国的正式审理程序基本相同,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选定由12人组成陪审团;2.开庭陈述,先由起诉方,后由被告方在审判开始向法庭作陈述,即简述案情,说明准备提出的证人和证据要点;3.起诉方出示证据,证人逐个在法庭上就事实问题作证,同时法庭也可以出示物证、专家证人的证明,还可以让证人当庭鉴别文件、图片或其他物证;4.主询问(美国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询问本方的证人即主询问(直接询问),由对方询问本方的证人即交叉询问;5.再次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如有必要可以进行第二轮询问;6.被告方提供证据,原则上不要求被告方提供证据,如果被告方希望作证,则同样要接受对方即起诉方的交叉询问;7.法庭辩论(美国称终结辩论),在陈述和提证的基础上,可以对证据加以评论;8.法官向陪审团作总结提示,包括适用于所控之罪的法律、各种争议问题的证明责任归哪一方等;9.陪审团退庭进行秘密评议;10.陪审团返回法庭宣布陪审裁断,如果陪审团宣布为无罪裁断,法官必须接受,被告人如系审前拘留,则应立即释放被告人,审理程序即告结束;如果陪审团宣布为有罪裁断,则以后由法官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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