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及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为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那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我们了解多少呢?规定包括了基本原则、证据、强制措施、和拘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四章刑事诉讼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四十三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需要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的一类案件。
下面是刑事案件办理的大致流程:第一步:报案与立案当发生刑事犯罪行为时,被害人、群众或者相关机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会记录案件信息,并进行初步核实。
如果核实属实,公安机关会立案,制作立案登记表,并给案件贴上案件编号。
此时,案件正式进入办理程序,后续的调查、审查和审判工作将依据立案登记表上的信息展开。
第二步:侦查侦查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案件真相进行全面、深入、准确了解的过程。
公安机关会根据案情,采取不同的侦查措施,如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询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抓获、鉴定等,以获取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基本事实的查清。
第三步:起诉在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掌握的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给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
如果认为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会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四步:审判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后,会组织相关法官和人员进行审判。
首先,法院会对被告人是否有罪进行审判,即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会列举相关证据,控辩双方提供证人证言、质证、辩论等。
法院会听取双方意见,审理各种犯罪证据,并最终依法判决。
第五步:判决执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率真、公正的判断后,会作出判决决定。
判决书一旦宣读,即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被判刑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执行、暂不执行、保外就医等不同的刑罚执行方式。
第六步:上诉与再审当案件中的一方或法院认为判决不公正或对事实认定存在争议时,可以提出上诉申请。
上诉经过二审后,如果仍然持有不同意见,可以再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直到审判程序达到最高法院。
在特定情况下,被上诉人或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再审申请,要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重新审理。
第七步:执行完毕刑事案件到最终的执行完毕,意味着罪犯已经被惩罚,并完成了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刑事诉讼的规定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为保障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那么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我们了解多少呢?规定包括了基本原则、证据、强制措施、和拘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于今天我们就来具体了解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第四章刑事诉讼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第四十二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请求可以书面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
口头提出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
第四十三条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权限,统一办案程序,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照法律对刑事被告人进行侦查、拘留、预审,执行逮捕,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被判处刑罚不予关押的罪犯执行监督考察;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四条要严格执行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有关规定,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五条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对犯罪后投案自首、坦白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对伪造、藏匿、毁弃证据的,对执法人员或对揭发、检举、作证的人进行报复或者在采取强制措施以后有逃避侦查等抗拒行为的,在移送案件的时候,应当提出从严处罚的意见。
第六条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要配备翻译人员,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讯问,各种诉讼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七条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委员会决定。
在作出回避的决定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鉴定人和记录、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什么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的⼀些程序等⽅⾯的规定,那么在法律上对于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百七⼗六条⼈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民法院。
犯罪嫌疑⼈认罪认罚的,⼈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百七⼗七条犯罪嫌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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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有哪些规定

Learning this matter is not a lack of time, but a lack of effor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有哪些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是我们常常在生活中会使用到的一种诉讼方式,它是指审判、法院、检查、等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法审判程序有哪些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
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代理申诉、控告。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下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接警和立案1.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前往现场勘查,并与报案人核实案发经过和相关情况。
如属于刑事案件,应当立即立案,并通知检察机关进行相应的侦查监督。
二、侦查阶段1.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取证和调查工作,包括询问相关证人、搜集物证和技术证据等。
2.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需要延长侦查期限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长侦查期限。
3. 侦查人员应当保证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三、取保候审1. 在取得足够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嫌疑人需要提供担保人,并签订保证书,保证不逃避审判和不妨碍案件侦查。
2.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及时向嫌疑人及其家属说明案件侦查进展情况,并保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起诉和审判阶段1. 公安机关在侦查完毕后,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报告有关证据和侦查结果,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起诉。
2. 若检察机关裁定起诉,将案件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人民法院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依法组织审判。
3.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开展相关工作,并向其提供额外证据和支持。
五、执行阶段1. 如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监狱或劳动教养院等组织对其进行刑罚执行。
2. 公安机关应当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有序进行,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即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的公正、迅速和有效进行。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审理,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安全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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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刑事诉讼的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即公(国家安全机关)检法(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制定辩护1侦查阶段:只能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2起诉阶段:可以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3审判阶段: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也就是指定辩护)《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起诉、审判期间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对一个人有罪的判决(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原则----《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为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期(刑法中的时效追诉-不满5年的5年内;满5年不满10年的10年内;10年以上的15年内;无期、死刑的20年内)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或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罪;(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罪(4)侵占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依靠群众的原则(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八)刑事司法协助原则另: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
判处死刑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才有法律效力。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检法(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1立案和撤销案件 2侦查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移送起诉权5要求复议或提出复核----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刑罚执行—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1侦查阶段:对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
2提起公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3审判阶段:派员对案件提起公诉,同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4执行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况进行监督(三)人民法院的职权: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上面提到过的四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3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4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二刑事诉讼的管辖(重点)---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一)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遗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三)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四)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五)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除上述不属于侦查的情形除外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
三、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一)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比如“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三)专门管辖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各自系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四)指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有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高台县公安局和临泽县公安局对一起案件有争议,可以由张掖市公安局指定高台县公安局管辖)(五)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六)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案件:(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2)涉嫌的主罪属于谁管辖的,谁就是主要侦查,另一方配合(如人民检察院主要侦查公安机关配合)2与军队互涉的案件(1)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军队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按军人确定管辖,即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列入中国武警部队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地方人员管理,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比如我们队列训练的武警教官如果违法犯罪,就由我们高台县公安局管辖(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营区外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退役后,发现在服役期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4)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24小时内通过军队有关部门,地方人员在营区内作案的同样按上述处理。
四、派出所可以办理的刑事案件--重点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不是跨县市进行侦办的以下案件: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以直接破案的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故意伤害案(轻伤)如果派出所发现不属于以上情形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一)派出所不能办理的刑事案件:1八大类案件--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重伤和致人死亡)强奸案抢劫案放火案爆炸案贩卖毒品案投放危险物质案)另外加绑架案2除八大类案件以为派出所不能办理的案件:(1)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2)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二)常用伤害案件的管辖:1、轻伤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记住(派出所可以办理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案件)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侦大队)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轻伤的由派出所办理,重伤的由刑侦部门办理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轻伤),应告诉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五、回避---刑事案件回避(要与行政案件的区分)(一)回避的条件--刑诉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回避的审查与决定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2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4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三)回避的效力:1对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于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提出的回避,是否停止他们的诉讼活动,适用侦查人员的规定2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从事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刑事案件办理的一般程序:立案-----受案立案撤案内容侦查-----刑事强制措施刑事案件证据侦查手段等内容一、立案(一)受案--即接受刑事案件。
接受对报案、扭送、举报等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1制作《询问笔录》--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及移交的要立即接受,对相关人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制作笔录。
制作笔录时注意:制作完毕后应当交报案人等(即被询问人)核对或向其宣读,确定无误后,由其签名捺印。
2接受证据--对报案人等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必要时拍照、录像、妥善保管,如移交案件时一并移交。
制作《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两份,写明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报案人签名捺印,一份交证据提供人,一份留存。
3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办案部门领导,如派出所就报所长审批,刑侦大队就报大队长审批)4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交报案人签名捺印,一份交报案人,一份留存。
5现场处置派出所民警对刑事案件现场处理时应做到(重点):(1)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禁戒,保护现场(2)抓捕看管和监视犯罪嫌疑人(3)求助伤员(4)进行初步现场调查(5)核对情况,保全证据,报告上级(6)向侦查人员通报案件经过,现场保护和初步处置情况6立案审查----对接受的案件是否立为刑事案件侦查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是否有犯罪事实(2)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3)是否符合案件管辖,即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审查的期限:(1)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法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2)对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注,可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复杂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至60日(3)对其他案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