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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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十七、生效与实施(续)
3.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对于提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条例得到有效执行。
最新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次全面规范和提升。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条件、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同时注重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国际合作交流。通过本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我国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本条例,共同努力,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六、法律责任
1.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对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五、监督管理(续)
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2)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资质、条件进行审查,依法发放相关许可证;
(3)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4)阻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
6.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过渡条款
1.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本条例规定的相关手续。

2023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2023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2023年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管理、技术支持、法律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类型、规模和施工条件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制定安全生产的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合理组织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第三章技术支持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二条建筑材料应经过严格的检测和验证,保证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应使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的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

第四章法律监督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法律监督,确保他们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xx省xx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xx省安全生产条例》、《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3 定义“三同时”指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及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管理。

4 职责4.1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要求,对公司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4.2 工程部是相关业务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

4.3 安环部是公司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及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5 核心要求5.1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具体分工5.1.1 领导小组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xx省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办法的要求,落实各级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2)制定公司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公司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目标、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

(4)监督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费用的计划、提取与使用。

(5)组织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大检查、考核检查。

(6)组织或参加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督促公司所管理建设项目做到建设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8)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用版】目录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1.机构设置的目的2.机构设置的法规依据3.机构设置的具体要求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1.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重要性2.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标准3.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培训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运作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工作流程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绩效评估正文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这一机构设置的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根据这些法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独立职能部门,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它的具体要求包括: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是为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标准是:1 万 m 以下的工程 1 人;1 万 m~5 万 m 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 万 m 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负责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管理及动态管理办法

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管理及动态管理办法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及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实现企业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做好项目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和组织施工生产的纲领性文件,其编制的目的为在满足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把人力、物力、财力有效地组织起来,统一部署,综合平衡,指导生产有节奏地均衡进行,达到用最少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率与效益。

第三条在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以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书)和施工图为依据,以现场调查核对为重点,结合工程特点进行编制。

坚持宏观控制,微观细调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保工期、严格标准保质量、严密稳妥保安全、合理投入保效益。

第四条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其中重点和难点工程单独编制),应专门召开专题研讨会,对专项施工方案选定的科学性、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安排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标准及施工技术措施选择的准确性、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的可靠性以及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除应上报上级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组织施工。

在实施中应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及编制原则第一条编制依据1、国家、地铁公司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例、规定;2、现行有效的有关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施工指南、验收标准、规程和规则等;3、国家、行业、地方有关职业健康安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文明施工;4、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5、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设计文件鉴定或审查意见;6、指挥部下发的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安排要点、工期、进度要求及质量等要求;7、工程现场调查及核对的相关资料;8、项目部的组成、机械设备、各类技术人员配备及班组施工能力的基本情况;9、本单位所掌握的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的施工经验。

10、本单位班组技术水平、专业化程度、机械车辆配置、综合施工能力等;11、我公司编制并实施的程序文件及相关管理制度12、其它相关依据。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工作指引和标准。

2. 安全教育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

3.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5.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发展。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促进全社会形成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

7. 安全生产技术支持:加大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力度,推动安全生产技术进步,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

8.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合理执行和落实这些内容,能够有效提高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本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范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是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为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建立动态化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制定一份范本,详细阐述相关内容,不使用分段语句。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要注重事前预防,加强施工前期安全检查与培训,做好各项安全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2.依法治安,人人有责。

要按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和安全责任落实。

3.科学规划,科技引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要依托科学技术手段,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设备的应用,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水平。

4.综合施策,分级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采取分级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5.责任落实,严格执法。

要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的责任,强化执法力度,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的具体措施1. 安全检查和验收制度。

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检查和验收标准,建立检查清单,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隐患。

2. 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

建立全员参与的安全培训制度,包括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及时评估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建立预警机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 安全事故处理和处置制度。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制度,明确属地责任和报告程序,确保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生产现场的人员安全。

5. 安全监督和评估制度。

加强安全监督,建立安全评估和反馈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模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模版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动态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动态管理是指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注重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施工前期动态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进行综合排查和评估,编制施工方案,并提交给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施工机具,并进行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施工现场的地质力学调查报告、水文地质资料等,供施工单位参考。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施工中期动态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临时设施和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设计,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施工防护用品,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临时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定期检查,确认其完好有效,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施工后期动态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前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竣工后的安全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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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7298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实用版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示范文稿)二零XX年XX月XX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实用版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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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第五条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八)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第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六)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三)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人员量化扣分第十三条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区)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八)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九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二十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一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戴安全帽或穿拖鞋的(按每人次计);(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

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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