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各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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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工程造价鉴定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盛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

It will not be the pressure from the outside that will crush us, but only ourselv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内容1、若合同约定的不是固定总价,又对全部工程的计价、签证、核定工程量等均有争议则应对全部工程进行司法审价。

2、若只对工程某项或某些签证、索赔等有争议,则是对这一部分进行司法审价。

近期经常出现工程造价的投诉问题,矛盾不断产生,因此需要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呢?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要遵守这些原则。

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有关内容。

一、公正原则作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咨询机构和专业鉴定人员,接受法院的委托对案件造价进行鉴定,首选应体现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

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

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二、从约原则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

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选理发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

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最新标准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工程成本的合理计算和评估。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造价鉴定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最新的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标准:一、总则1. 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2. 鉴定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鉴定过程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3. 鉴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包括工程量、工程难度、施工条件等因素。

二、鉴定程序1. 接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明确鉴定范围、目的、时间等要求。

2. 资料收集:收集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等资料。

3. 现场勘查: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了解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

4. 工程量计算:根据设计文件和现场勘查结果,准确计算工程量。

5. 成本分析:对工程材料、人工、机械等成本进行详细分析。

6. 鉴定报告编制:根据计算和分析结果,编制工程造价鉴定报告。

7. 报告审核:由专业审核人员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工程量计算1. 工程量计算应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确保计算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对于特殊工程或特殊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四、成本分析1. 成本分析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确保成本分析的全面性。

2. 应考虑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因素对成本的影响。

五、鉴定报告1. 鉴定报告应包含工程概况、鉴定依据、鉴定方法、鉴定结果等内容。

2. 报告应清晰、准确,便于阅读和理解。

3. 报告应由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六、法律责任1.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对其鉴定结果负责,如有失实或错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鉴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2. 本规范由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范旨在指导工程造价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为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支持。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

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建筑工程质量与造价鉴定应注意的几个原则内容提要: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造价审定的专业性工作,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为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更好的发展成熟,笔者在此列举并分析了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并间接的提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字:质量造价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请求,委托依法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者)依法运用建筑工程结构知识和技能,对建筑工程构件质量和施工安全等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活动。

建筑工程造价(审价)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中的司法鉴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近几年,随着建筑工程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标的也越来越大,要求对建筑工程质量或造价问题进行鉴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26、27、28、29条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具体规定。

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规定,在此,笔者根据司法鉴定的客观要求,结合自己的执业实践,对建筑工程质量和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一详细的介绍。

鉴于不管是质量鉴定还是造价鉴定,均属于建筑工程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畴,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故作者将质量鉴定和造价鉴定的基本原则合二为一。

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与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对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和控制,以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既定的预算和时间进行顺利完成。

为了有效地进行工程造价管理,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和采用相应的方法。

本文将介绍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一、工程造价管理的原则1. 经济性原则:在工程项目中,经济性原则是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原则。

其核心是追求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并在项目运行期间保持合理的经济性。

2. 公平公正原则:工程造价管理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平衡,确保所有参与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要杜绝腐败、偷税漏税等不正当行为。

3. 透明度原则:工程造价管理的决策和过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相关信息应充分公开,以便各方了解和监督。

透明度可以减少不明确的信息,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

4. 风险管理原则:工程项目存在各种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工程造价管理应该对各类风险进行科学分类、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降低风险对项目造价的不利影响。

5. 可行性原则:在进行工程造价管理时,应明确各项指标的可行性。

例如,在投资决策时,要考虑项目的前景和回报,并进行充分的可行性分析,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实施能够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工程造价管理的方法1. 预算编制与控制:在工程项目进行之前,需要进行预算编制工作。

预算编制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需求和资源条件,确定各项费用的预估数值。

通过预算控制,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费用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费用偏差。

2. 成本管理与核算:成本管理与核算是对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管理和核算。

通过科学合理的成本控制手段,可以降低成本支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工程项目的经济性。

3. 投标评审与供应商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材料、设备、劳动力等资源的采购。

通过制定严格的投标评审标准,确保供应商的选择符合工程项目的需求,并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链的稳定性和效率。

201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201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201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1总则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行为,提髙工程造价鉴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工程造价方面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为基础,结合工程造价鉴定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工程造价鉴定活动。

1.0.3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1.0.4从事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工程造价鉴定constructioncostappraisal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2.0.2鉴定项目appraisalproject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2.0.3鉴定事项appraisalsubject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2.0.4委托人truster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0.5鉴定机构appraisalcorporation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2.0.6鉴定人appraiser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2.0.7当事人concernedparties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0.8当事人代表representativeofconcernedparty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造价鉴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往往因为造价问题而引发。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施工方法差异等因素,原定的工程造价可能会发生变化。

当双方对于工程的实际造价存在争议时,就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以便为后续的法律诉讼或协商提供依据。

一、鉴定申请甲方或乙方应向具有资质的造价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建设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 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3. 工程施工日志、变更记录等现场管理资料;4. 已完成工程量的清单及相应的证明材料;5.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鉴定流程造价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工作:1. 审查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2. 现场勘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包括施工进度、使用材料、施工质量等;3. 根据合同条款、设计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进行造价计算;4. 对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增减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造价;5. 出具初步鉴定意见,与甲方乙方进行沟通,必要时进行修正;6. 形成最终的造价鉴定报告。

三、鉴定原则在进行造价鉴定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性:鉴定结果应客观反映工程实际造价,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2. 专业性: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经验;3. 准确性:鉴定结果应准确无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4. 透明性:鉴定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甲方乙方的监督。

四、法律效应造价鉴定报告一经出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它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也可以作为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参考。

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结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一、背景介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背景下,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定性和定量的活动。

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健康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在司法领域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一项重要服务,对于促进工程建设市场的良性竞争、防范和化解工程合同纠纷、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工程数量不断增加,建设工程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工程合同纠纷也呈现出日益多发的态势。

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然而,目前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存在一些问题,如鉴定标准不一、工程造价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鉴定程序不规范等,严重影响了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因此,为了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和机制,推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改革和发展,有必要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方案,以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开展。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真实和公正。

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2. 专业独立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背景的工程造价师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鉴定人员应当独立公正,不受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3. 程序合法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和规范。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履行鉴定程序和程序要求,不得违法违规。

4. 结果公开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确保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知情权。

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公示鉴定结果,并提供相关鉴定依据和理由。

5. 结果保密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的结果应当严格保密,确保当事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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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的各项原则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更新时间:2011-08-01 15:13:53
[提要]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1、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坚持本着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

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财政评审机构除了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进行把关,还要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鉴定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平等对待,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能因当事人的地位差异适用不同的标准。

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本着独立的原则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工作。

2、造价鉴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

工程造价纠纷通常都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签证等持有争议,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约定不明或产生歧义,有的甚至是阴阳两份合同,对合同不同的理解涉及巨大的利益差异。

这种情况下,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要满足被鉴定的合同或条款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满足《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

例如,浙江省某水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对隧洞超挖问题作了规定:“隧洞允许超挖12厘米,并进入单价”。

但是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一项条款作出约定:“永久工程的工程量按施工图最终验收确定的设计复核计算。

隧洞开挖超挖按径向12厘米
计入工程量。

径向超填在12厘米以内按实计算。

临时工程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施工单位据此在结算中要求把隧洞开挖按径向12厘米计算超挖工程量。

此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背离了招标文件中的原则,即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四十六条的规定,该条款不能予以承认。

但是应该注意到,由于造价鉴定工作只对案件涉及工程造价技术性的专门问题作鉴定,并没有权力就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法作出裁定。

因此在具体鉴定工作中,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

这样处理,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3、造价鉴定工作还应充分尊重双方的约定。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涉及到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

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造价鉴定无权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实际上也属于合法性原则的范畴。

但是对于明显浪费财政资金,造成国家利益受到损害的约定,在造价鉴定工作之外,财政评审机构有义务提请有关部门注意,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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