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22年2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公共数据安全,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快建设数字政府,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收集、产生的,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具有公共使用价值的信息的记录。
开展公共数据处理活动涉及保密、个人信息等情形,以及涉及公共数据的政府信息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共数据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筹、应用牵引、便利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将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公共数据管理重大问题,落实数据安全责任,组织开展监督考核。
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

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是一个以大数据管理和应用为主要方向的机构,其目标是推进江苏省在大数据领域的发展,提高江苏省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
大数据管理中心的成立可以为江苏省的各行业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支持,为江苏省经济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一、大数据管理中心的背景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据管理成为了当今全球各国争相发展的领域之一。
作为国内经济先进的省份之一,江苏省也在加速其大数据发展步伐。
当前江苏省在大数据技术方面的攻关和应用发展已相当成熟,同时对于大数据能力的提升需求也日渐强烈。
这种发展趋势促使着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的成立,目的是为江苏省各行业提供更好的数据支撑,并以此促进江苏省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二、大数据管理中心的职责大数据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江苏省大数据资源的整合、开发、利用和管理。
管理中心将与各行业单位紧密合作,通过整合行业内数据和社会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这些数据,形成经济、社会、科技等各个领域的数据模型,并为相关部门提供专业的数据分析报告和参考意见。
具体职责包括以下方面:1.整合和管理江苏省内的大数据资源,建立完整的数据分析和应用体系。
管理中心将整合江苏省内各个行业的数据资源,建立资源统一管理平台,确保数据加密传输,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
同时,管理中心还将开发和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技术,建立起适应江苏省实际情况的数据分析与应用系统,系统化地推动江苏省大数据应用实践。
2.支持各行业单位开展数据分析和决策管理管理中心将积极支持各行业单位运用大数据对行业内与社会发展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提供科学的数据分析手段和专业的数据分析服务,协助相关单位进行战略性决策,并为政府部门制定或调整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3.培养大数据人才,推进大数据行业的发展随着江苏省大数据管理中心的成立,将培养更多的大数据人才,推进大数据人才培养,为江苏省的大数据行业提供更强大的技术支持和人才保障。
同时,也将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大数据的应用与研究,并为各行业单位提供更加全面的数据服务,提高全省大数据资源的利用效率。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苏科计[2007]130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科计[2007]130号)各省辖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推进省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工作,保障“十一五”省科技规划的顺利实施,省科技厅在认真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在组织实施“十一五”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照执行,并按《意见》的精神,积极推动本部门、本地方科技计划管理的改革。
附件:关于改进和加强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二00七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促进自主创新,落实《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加快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省科技计划管理体系,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科技计划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为目标,以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督机制为重点,按照建设“诚信科技”的要求,积极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专家遴选制度,推进网上评审,强化过程监督,完善决策程序,逐步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和立项决策相分离的机制,建设公开、公正、规范和高效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
二、主要措施1、建立统一的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服务平台。
加快省科技计划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构建网上科技计划管理“一站式”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科技计划项目的网上运作和管理,不断提高科技计划决策与管理的科学性。
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一、概述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是为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机构打造的一款集计划申报、项目评审、经费管理、成果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该系统旨在提高科技计划的申报、评审和管理效率,完善科技计划管理服务体系,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二、系统架构江苏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采用B/S架构,分为前台、后台、数据库三部分构成。
前台主要提供用户登录、计划申报、项目管理、成果展示等功能;后台主要提供系统管理、权限管理、数据审核等功能;数据库主要包括计划库、项目库、任务库、经费库、成果库、用户库等各种数据。
三、主要功能1、计划申报该功能是系统的核心功能之一。
用户可以通过该功能提交科技计划申报书、技术研发计划书、人才组织计划书等各类申报书,并填写相关的基础信息、项目信息、经费预算、成果转化等各项内容。
系统还提供自动校验和根据模板自动生成申报书的功能,大大提高了用户申报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2、项目评审该功能是系统的另一核心功能。
评审专家对提交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项目的申报方案、经费预算和时间安排等,并及时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和指导。
系统还提供了在线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和评审报告生成等功能,为评审工作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管理手段。
3、经费管理在科技计划管理中,经费管理一直是关键的环节。
系统针对经费的申请、审批、支出、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监控,保证了科技计划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同时,系统还提供了经费预算和经费分配计算等功能,方便用户进行科学合理的经费计划和管理。
4、成果展示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是科技计划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系统提供了成果展示功能。
用户可以在系统中上传科技成果的相关文献和资料,并进行分类和检索,以达到成果快速展示和共享的目的。
同时,系统还具有成果评价和经济效益分析功能,帮助用户全面了解和评价科技成果的贡献和价值。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统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苏科条[2007]178号•【施行日期】2007.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全省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的通知(苏科条[2007]178号)各省辖市科技局、统计局: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是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和支撑。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不断加强我省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业工作机制,促进我省科技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我省科技服务业工作现状,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科技服务业情况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了解和掌握我省科技服务业发展现状,完善我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对科技服务业的规范管理,加快培育我省骨干科技服务机构和知名服务品牌,为“十一五”期间实现我省科技服务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打下扎实基础、提供重要支撑。
二、调查对象和范围调查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和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要求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具体包括:(一)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科技类民办非企业、企业性研发机构等。
(二)科技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推广机构等。
(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测试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服务机构、科技评估与科技招投标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科技风险投资相关机构及担保机构、科技咨询机构(工程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科技培训机构等。
(四)其他相关机构:各类行业协会(科技咨询业协会、风险投资协会、软件产业协会、民营科技企业家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技术监督机构等。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苏政发[2011]167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统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服务“两个率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计是经济社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基础性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攻坚时期。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为“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十分重要,非常关键,尤为紧迫。
(一)统计调查任务更重。
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态势良好,综合经济实力大幅提升,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二,统计单位数量位居全国第一。
统计客体多元化、多层化、差异化特征日趋明显,统计任务艰巨而繁重。
创新统计技术手段,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增强统计队伍力量,不断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现代化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二)统计信息需求更广。
当前,统计工作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党委和政府掌握发展动态、了解社情民意、实施科学决策及管理的重要依据,社会公众生产经营和投资消费的必需指南。
统计信息需求快速增长,迫切需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
(三)统计服务要求更高。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全面落实“六个注重”、全力实施“八项工程”、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27日江苏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基础设施集约建设、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提升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苏政发〔2020〕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预算资金实施建设的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省政务办负责牵头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对项目前期技术方案和网络安全部分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项目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资源统筹集成与开放服务,构建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科技资源对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办〔2014〕70号)《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等,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资源,主要包括科技人才资源,科技创新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载体资源,科学仪器设备、生物资源、实验材料、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条件资源,知识产权、新药、动植物新品种等科技成果资源,以及科技金融、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资源。
本办法所称公共科技资源,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形成的科技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拥有公共科技资源的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单位)。
—1—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统筹集成与开放服务,是指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将公共科技资源纳入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统筹平台)统一规范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统筹平台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研究审定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工作。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日常管理和理事会交办事项。
第六条省统筹平台专业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议科技资源服务技术标准和运行规范,指导科学研究、技术交流、开放服务,为制定科技资源统筹服务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管理制度等提供决策咨询等。
第七条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统筹中心)是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专业机构,负责科技资源统筹服务综合管理、组织协调、考核评价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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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创新型省份建设,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省级及以下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组织起草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全省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负责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以及与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交换。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汇交制度;
(二)根据需要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中心应及时接入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三)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省内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具备条件的法人单位作为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科学数据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并运行管理省科学数据中心及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
(二)制定全省科学数据资源的目录格式以及元数据标准规范;
(三)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四)审核相关单位的科学数据汇交计划,并提出审核意见,对根据相关要求汇交并审核通过的科学数据出具汇交证明;
(五)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六)具体负责与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数据交换和对接共享;
(七)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对企业研究开发产生的科学数据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予以约定。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汇交共享工作。
第十三条省级及以下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在结题验收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数据中心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结题验收。
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制。
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部门或地区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省级科学数据中心。
第四章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及时接入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审计监督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
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九条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
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