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数据创新实验室实施方案

山东数据创新实验室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与目标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为了更好地挖掘和利用数据价值,提高山东省的信息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山东数据创新实验室项目应运而生。
本项目旨在建立一个集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与应用为一体的创新实验室,为山东省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提供数据支持与服务。
二、项目内容1.数据采集:通过多种渠道采集各类数据,包括政务数据、行业数据、社会数据等。
2.数据存储:建立高效、安全的数据存储体系,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整合、转换等操作,提高数据质量。
4.数据分析:运用机器学习、数据挖掘等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潜在价值。
5.数据应用:将分析结果应用于实际场景,为政府决策、企业经营、科学研究等提供支持。
三、实施步骤1.需求调研:对山东省内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进行需求调研,明确项目方向和重点。
2.方案设计:根据需求调研结果,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技术路线、组织架构、进度安排等。
3.资源整合:整合内外部资源,组建项目团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4.平台搭建:按照实施方案搭建数据创新实验室平台,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等。
5.数据采集与处理:启动数据采集工作,并对数据进行处理,提高数据质量。
6.数据分析与应用:运用相关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应用于实际场景。
7.项目评估与优化:对项目实施过程和成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优化项目方案和实施过程。
四、预期成果1.建立一个高效、安全的数据创新实验室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数据支持与服务。
2.通过数据采集和处理,形成一系列高质量的数据产品,满足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的需求。
3.挖掘和利用数据的潜在价值,推动山东省的信息化建设和社会进步。
4.培养一批具备数据创新能力的专业人才,为山东省的数字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5.提高山东省在大数据领域的创新能力,树立山东省在全国乃至全球的大数据领域中的良好形象。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23•【字号】鲁政办发[2006]87号•【施行日期】2006.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全面客观地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改进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各级、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健全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促进服务业发展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制度,为充分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要从服务业发展的特点出发,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核心,以监测评价行业发展状况为目的,突出反映服务业总量、结构、从业人员和资产、负债、权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重点行业的业务活动情况,建立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为客观评价区域服务业和行业发展水平以及科学考核发展绩效提供可靠依据。
省统计主管部门要根据我省服务业发展实际,深入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我省服务业统计制度。
二、尽快实现对服务业单位的全范围统计全省服务业统计的范围是:在我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与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全部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7.30•【字号】鲁教计字[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意见(鲁教计字〔2014〕14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提高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质量,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在服务全省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事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科学、有效的组织开展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实现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翔实的数据支持。
二、基本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对全省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二)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统计。
把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增强法制意识,依法规范统计行为,维护统计秩序。
2.求真务实。
以科学态度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统计数据,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3.强化服务。
把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工作与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统计工作职能,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提供服务。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教育事业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统计法规和教育部制定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全省的教育事业统计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鲁政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13日山东省数字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高标准建设数字政府,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坚持统建共享,夯实数字政府建设基础(一)统一构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体系。
坚持公共基础设施集约化、一体化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减少重复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合理利用,提升基础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能力。
1.完善集约化政务云平台。
按照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在现有“1+N”(1个省级政务云平台,N个市级政务云节点)框架下,优化省市一体化政务云服务体系。
各部门不再新建或扩建政务云平台,由省级政务云平台提供云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跨区域的省级政务云节点,支持其他地区使用省级政务云平台,满足全省各级、各部门政务云服务需求。
加强政务云平台管理,2019年年底前出台全省政务云平台管理办法,明确政务云平台建设管理要求和各方权责,2020年年底前形成全省统一、国内领先的政务云平台运行监管机制。
统筹全省政务云灾备服务体系建设,2020年年底前实现关键数据异地灾备和关键应用双活灾备,2022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云灾备服务体系。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鲁科字[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9月22日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项目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对事关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前瞻性对策分析和实证研究,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推进科技治理现代化提供科学的决策支撑。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及组织实施的主体,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监督、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市科技局、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及省科技厅确定的其他单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办法》规定组织实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一般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根据需要,可调整项目类别设置。
重大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开展研究。
重点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某一行业、领域或区域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问题开展研究。
一般项目主要围绕全省科技创新发展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当年项目指南自主开展研究。
第五条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立项。
对有重大或紧急任务需求、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的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科研活动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科研单位。
第三条科学数据指的是经过收集、整理、加工等过程而形成的有关科学研究的原始数据、实验数据、观测数据、调查数据等数字化的详细信息。
第四条科学数据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开放原则。
科学数据共享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科研人员共享数据,促进科研诚信。
(二)安全原则。
科学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数据丢失、泄露、篡改等风险。
(三)隐私保护原则。
科学数据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应进行合理脱敏或匿名化处理,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四)便捷原则。
科学数据的获取和共享应便利科研人员进行使用,建设数据平台和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第二章科学数据管理机制第五条山东省应建立科学数据管理机制,包括科学数据管理委员会、科学数据平台和科学数据管理规范。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委员会是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划,协调各相关单位间的数据共享与合作。
第七条科学数据平台是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的基础设施,具有数据收集、存储、共享和开放功能,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元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科学数据的整合和管理。
第八条科学数据管理规范是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应明确科研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共享和开放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科学数据管理流程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存储、共享和开放等环节。
第十条科学数据的收集应由科研人员按照科学方法进行,必要时需进行相应的标注和注释。
第十一条科学数据的整理应采用标准化的数据格式,保证数据的可读性和可复用性,必要时进行数据的脱敏处理。
第十二条科学数据的存储应建立相应的数据中心或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的共享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数据的可及性和可审查性,鼓励科研单位建设数据共享平台,促进数据的交流与合作。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科学数据是科研、技术开发、创新和决策的基础,科学数据管理对于提高数据的可复用性、可发现性、可信度、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山东省科学数据的收集、分析、存储、共享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科学数据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一、数据收集与存储1.科研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标准化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科学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各科研单位应建立数据管理团队,负责数据的收集、存储和管理工作。
二、数据分析与处理1.科研单位应制定科学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流程。
2.任何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操作都应记录下来,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重新分析性。
3.科研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数据共享与交流1.科研单位应主动向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数据,促进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2.科学数据的共享应遵循数据共享原则,经过申请和审查后方可共享。
四、数据管理与保护1.科研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责任。
2.科学数据应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科学数据应制定数据备份和恢复方案,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4.对于敏感性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科研单位应加强保护措施,严格限制访问和使用权限。
五、数据评价与诚信1.科研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评价制度,对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进行评估。
2.科研人员应遵守科学研究的诚信原则,不得捏造、篡改或伪造科学数据。
六、数据管理培训与支持1.科研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数据管理能力。
2.科研单位应为科学数据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备设施。
七、数据管理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科研单位的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切实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实现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是指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表格、文字等。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细则规定情形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数据的收集、归档、认证、加工、保存、发布与利用全过程能力建设,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部门(行业)或区域分工负责机制,实现全省科学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七条省科技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中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以及评价考核工作;(三)协调推进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多源异构数据汇交,依托全省统一的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对外发布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四)统筹推进全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省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及设区的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制度;(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四)统筹规划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五)建立完善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指导和评价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六)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开展专业化的技术和决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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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切实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实现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学数据主要是指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表格、文字等。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细则规定情形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数据的收集、归档、认证、加工、保存、发布与利用全过程能力建设,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省统筹、部门(行业)或区域分工负责机制,实现全省科学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七条省科技领导小组加强对全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确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中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以及评价考核工作;(三)协调推进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多源异构数据汇交,依托全省统一的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对外发布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目录;(四)统筹推进全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省政府相关部门、直属机构及设区的市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科学数据管理的政策,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制度;(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四)统筹规划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的建设和发展;(五)建立完善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指导和评价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六)建立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专家咨询机制,开展专业化的技术和决策咨询。
第十条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作为科学数据管理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主管部门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制度和规范;(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科学数据质量;(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五)提供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三章科学数据中心建设第十一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全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提出科学数据中心建设标准、规范及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山东省科学数据中心。
第十三条山东省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管理,指导部门(行业)或区域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工作;(二)承担全省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目录的整合汇交工作,定期发布、及时更新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目录;(三)承担省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维护,保障科学数据安全;(四)开展省内外科学数据交流与合作,提供全省科学数据宣传、培训、咨询等服务;(五)承担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省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要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率先建成本部门(行业)科学数据中心,鼓励建设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科学数据中心。
对不具备建设科学数据中心条件的,由主管部门指定法人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建设本部门(行业)或本地区的科学数据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鼓励拥有较大体量科学数据资源或特色科学数据资源的法人单位建设本单位科学数据中心,加强对科学数据的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部门(行业)或区域科学数据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承担本部门(行业)或本地区相关领域科学数据汇交、收集、加工、存储、共享和分析挖掘工作,定期发布、及时更新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目录;(二)受主管部门委托制定本部门(行业)或本地区科学数据资源的目录格式以及元数据标准规范;(三)审核相关单位汇交的科学数据并出具汇交凭证;(四)建立完善科学数据安全防护体系,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
第十七条建立科学数据中心动态考核机制,对组织管理架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管理运行高效、开放共享效果显著、用户评价好、综合效益突出的科学数据中心给予运行补助或奖励。
第十八条支持鼓励科学数据中心升级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对升级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山东省科学数据中心、部门(行业)或地区科学数据中心建设、运维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与保存第二十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
法人单位按规定要求将科学数据及开放共享目录汇交至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或科学数据管理系统进行规范管理和长期保存。
科学数据中心或科学数据管理系统依托的法人单位应及时将开放目录汇交至山东省科学数据中心。
第二十二条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在完成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后进行结题验收。
项目结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二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结题验收前汇交至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第二十四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进行汇交。
第二十五条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发表论文,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后一个月内将所涉及的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法人单位统一管理和保存。
第二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共享和利用第二十七条山东省科学数据中心应制订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换、数据开放、平台接口等技术标准,实现全省各级各类科学数据管理平台互联互通,并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保障科学数据有效开放共享。
第二十八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在不涉及保密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开放共享,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对由非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鼓励法人单位免费开放共享;确需收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法人单位应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积极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三十一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对开展科学数据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增值服务绩效明显的;积极推动科学数据汇交、出版和传播,社会效益较大的;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的科学数据,共享价值高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法人单位要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科学数据工作人才引进与培养、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大数据行政部门负责统一政务网络、数据共享交互平台等基础支撑。
第六章保密与安全第三十三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三十四条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制定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第三十六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管理有序、业务流畅、运转高效的科学数据管理与运行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现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保证科学数据的质量与安全。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八条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 年12 月31 日。